第一部分 案例与分析

案例

甲、乙、丙、丁拟共同组建大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20万元出资;乙以自己的厂房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40万元,并到主管机关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3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按公司章程规定,食品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食品公司成立后,乙觉得经营一直不景气,于是与某饮料公司签订协议,转让了自己在食品公司的全部股份。

问:上述行为有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