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律学”的英文译名与学科范畴问题

随着近年来亚洲音乐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乐律学”这个古老而又神秘的东方音乐理论学科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东方音乐学家投身其中,硕果累累。自韩国权五圣教授等人合力创办东亚乐律学会以来,该学科的国际合作稳步发展,国际化的进程日益加快。然而,多年来困扰着乐律学学科定位的名称英译问题在中国和韩国学术界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2010年于韩国召开的第五届东亚乐律学会年会期间,权五圣教授和上海音乐学院的陈应时教授嘱我对这个问题进行些探究,今特将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思索写成此文以求教大方。

如何准确地英译“乐律学”这个名称直接关系到该学科的长期发展。这个问题与如何把美国的ethnomusicology学科名称更好地进行中译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这近似于一个问题的两面,是一种有趣的文化现象。对于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里的许多学科名称,我们可以脱离文化背景进行跨语境直接翻译,不用顾忌所研究的对象和定律会因为实验室的文化背景不同而出现翻译偏差。而乐律学和ethnomusicology两个学科本身都属于一种文化现象,产生于具有特定内涵的文化语境下,依赖文化内涵而存在。布鲁诺·内特尔认为:ethnomusicology这个学科本身就是一种西方文化的产物,“西方文化所理解的ethnomusicology其实是一种西方现象(ethnomusicology as western culture knows it is actually a western phenomenon)”Nettl, Bruno. The Study of Ethnomusicology.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3:25.。而与之相对应的,吸引大量亚洲学者参与其中的东方乐律学学科则是音乐学领域里一个纯粹的东方文化产物,是一种东方现象。正因为如此,当我们试图将这门古老的东方音乐学科介绍到西方的时候,我们遇到了一个和ethnomusicology中译问题同样的困惑,那就是英文和其他西方语言中没有相对应的学科名称,也就是说产生于西方文化中的西方音乐理论体系完全没有出现过像东方乐律学这样一个包含诸多东方文化、科技、哲学思辨等知识范畴的音乐学科。产生同样令人困惑的ethnomusicology中译问题,其根本原因也是东方文化中缺少一种文化反省的人文情怀,而在中国更由于历史和政治等因素的干扰,我们在如何理解ethnicity这个产生于西方高文化人文氛围下的敏感概念出现了困惑。

关于“乐律学”或者“律学”的英文翻译,目前国内的辞书和学术期刊上最为通行的译法都与temperament有关。比如《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 舞蹈》采用的翻译是study of temperament。陈应时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曾创用过一个英文词叫temperamentology。这是在temperament后面加上一个常用的学科后缀-logy,合成一个新词。陈先生1988年在《澳大利亚音乐学》(Musicology Australia)上发表的文章“Temperamentology in Ancient Chinese Written Records”(《中国古代文献记载中的律学》)Chen, Yingshi. Temperamentology in ancient Chinese written records. Musicology Australia,1988(9):44-67.是目前所知道的这个词在英语文献中第一次出现。当时的澳大利亚汉学家Michael Sawer和Coralie Rockwell夫妇同陈先生研究后决定,采用这个词把中国的律学研究介绍到西方。之后,在英国的一些英文文献中也零星出现过一些temperamentology的用法。但这个词在英语国家的主流音乐学文献中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西方音乐学界对中国的律学研究的学科体系并没有一个彻底的了解和接受,对temperamentology作为一个学科也没有形成一个真正的学术认同。其主要原因还是当代西方音乐家还没有过靠研究律学问题树立学术权威,东方的乐律学研究离不开对东方音乐历史的研究和考察,而西方却没有这样的文化传统可以继承。但无论是temperamentology还是study of temperament,这两种译法都建立在一个基本的假设上,那就是我们所讨论的律学是一门关于temperament的学科,所有有关律学的研究都是研究temperament的。如果这个假设是正确的,那么这两种译法无论采用哪种都无疑已经解决了这个学科的英文翻译问题,因为这两种翻译的本质其实差别不大。但问题的关键是,用temperament来翻译“律”或者“律学”实际上是国内学术界长期存在的一大误区。

所以,讨论律学的翻译问题,我们首先要从准确理解temperament这个音乐术语说起。在西方,虽然五度相生律和纯律出现得很早,但一般不认为它们是temperament,而是一种tuning system。西方学术界一般认为temperament是1496年意大利音乐理论家弗兰奇诺·髙法利(Franchino Gafori)在他的论著《音乐练习》(Practica musica)中首次使用的。他在书中提出了一种中庸平均律(mean-tone temperament),这种律通过调整五度,一方面使所有的三度都得到了纯律的和谐,另一方面音阶接近十二平均律。一般认为中庸平均律是平均律(equal temperament)产生的前身。中庸平均律、平均律、毕达哥拉斯律(五度相生律)和纯律构成了律学研究领域最基础的四种律制结构,在英文中也被称为四种基本的tuning system。其中的中庸平均律、平均律也可以称为temperament,也就是我们所称的人工律;但五度相生律和纯律却不能称为temperament,虽然它们也是tuning system,但是是学术界常说的自然律。因此,temperament只是我们律学研究对象的一部分,是tuning system下面的一个子集,并不可以代表律学研究的全部。国内曾有期刊将十二平均律翻译成了12-equal temperament,直接将“律”和temperament对应,这种译法让西方读者看得云里雾里。十二平均律的正确翻译应该是12-tone equal temperament。因为中文所要表达的意思是“有十二个音的平均律”。中文“律学”所表达的“律”实为一个音节体系里的每个单位,那么在十二平均律里和“律”相对应的英文应是tone而非temperament。理解了这个原理我们就会发现12-equal temperament的译法不仅仅望文生义,而且严重曲解了temperament这个重要的乐律学基本概念。

要进一步了解问题的实质所在,我们还可以看看权威词典中关于temperament的定义。《不列颠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Britannica)的tuning and temperament条目将其解释为“对一个音源,比如人声或者弦乐器进行调整,根据一个音高来产生另一个理想的音高,并且对这个调音进行修正以减少不协和(the adjustment of one sound source, such as a voice or string, to produce a desired pitch in relation to a given pitch, and the modification of that tuning to lessen dissonance)”Goetz, Philip W, McHenry, Robert, & Hoiberg, Dale.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London: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Inc, 2009. http://www.britannica.com/EBchecked/topic/609189/tuning-and-temperament.。《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辞典》(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对temperament的解释是“对音阶的调音,将其中某些或者所有协和的和弦都调整得稍微有点不纯以尽量减少或者彻底去除那些不舒服的和弦(tunings of the scale in which some or all of the concords are made slightly impure in order that few or none will be left distastefully so)”Sadie, Stanley, & Tyrrell, John. 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25.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从词源上看,temper源自拉丁语temperare,本意是把一种处于极限状态的物体加以适当的中和、调整和控制。从13世纪起英语开始用temperament表示对乐器的音高进行调整。在音乐领域,temper常常是当作动词来使用的。如temper the scale,意思是对音阶进行控制和调整,以便使个别音级偏离它本来的自然律状态,使整个音阶达到某种平衡以排除那些非常不悦耳的音级,使八度能够还原。所以temper如果作为一个动词在音乐术语中对应的中文词应该是“调(tiáo)”,如果用temperament作为一个名称代表一个研究领域的话,更准确的中文译法也应该是“调(tiáo)律学”而不是“律学”或“乐律学”。temperament所关注的核心是乐律学研究范畴中的人工律。在中国的乐律学史上,朱载堉的十二平均律研究、何承天的新律、王扑律,包括后人对朱载堉、何承天和王扑理论的归纳和整理,都可以算在temperament这个学科范畴内,因为这个范畴所关心的核心是如何对自然律进行调整,将其中的不协和音程进行人工控制和改变,从而达到八度还原、消除不协和音程等目的。

在中国传统的律学研究领域里,除了研究“调律学”所涉及的人工律之外,还有大量基于“三分损益”“纯律”等自然律的拓展研究,比如钱乐之的三百六十律研究,沈括在《梦溪笔谈》中所涉及的纯律理论,以及当代学者的实验乐律学和乐律学史研究等等。这部分律学研究的对象显然不属于temperament或者“调律学”所涵盖的范畴。实际上,如果temperament可以翻译成“调(tiáo)律学”,自然律就应该翻译成“生律学”。

梳理律学与temperament之间的关系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长期以来,我们只重视了朱载堉在十二平均律理论上的世界第一,而中国乐理学史上实际上还出现过另一个世界第一,但长期以来未引起足够重视,那就是何承天的新律理论。虽然他的理论由于采用震动体的长度差数来作为计算标准而有着一些缺陷,但他的新律并不是京房理论的延续,而是世界上出现的第一个关于temperament的理论,比意大利音乐理论家弗兰奇诺·髙法利关于temperament的研究早了一千多年。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理解“律学”不等同于temperament的真正原因,我们就很难理解何承天理论的真正价值,甚至很难理解《管子·地员篇》中所谈到的律和何承天新律之间的区别,并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

另外一个比较接近“乐律学”一词的英文术语是tone system。关于这个术语,我们在欧洲的音乐学文献中经常见到。在欧洲的系统音乐学范畴里,研究tone system的学者们所关心的对象一般是非西方音乐中的音律问题,主要包括这些民族音乐中使用的自然律制,以及这些律制中律的选择和文化背景之间的关系。从一定程度上说,它是从文化的角度来看音的问题,所以很少涉及temperament这样比较实际和比较技术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对平均律理论的研究一般不会包含在tone system的研究中。temperament和tone system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律学研究的两个侧面。tone system所关心的是与文化背景有着紧密关系的自然律的形成、生存、发展以及这些律制的历史传承与其文化背景的关系;而temperament所涉及的则是与音响理论有着更紧密的关联的人工律,更多的是从音响学和声学的角度来观察和研究如何根据人的需要对音阶中的音高因素进行调整和修改。

如果我们一定要在英文中找到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科名称把temperament和tone system都纳入其中的话,我认为这个术语就是我们前文提出过的tuning system。虽然其最基本的类型就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四种律制,但tuning system基本涵盖了传统乐律学所涉及的自然律和人工律,甚至乐学研究和旋宫转调等音阶理论也可以包含在tuning system的范畴内。从狭义的学术范畴来看,把study of tuning systems and temperament作为与“乐律学”相对应的英文翻译,基本上可以涵盖中国传统乐律学所关心的所有与音有关的问题的研究。

然而,当代乐律学研究的范围已经远远突破了传统乐律学的框架,乐律学研究的领域已经拓展到乐器、乐谱、乐论、宫调、律历问题的研究,形成了一个涵盖律、谱、器、声、调等复合领域的东方音乐视角,远远超出了study of tuning systems and temperament所研究的孤立的以“音”为对象的理论学科,其实质已成为一个多视角的研究东方传统音乐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是一个独立于西方音乐理论之外的认识、理解和剖析东方音乐现象的音乐学分支。它所研究的是一个完整的东方音乐理论传统,涉及的对象涵盖了东方哲学、美学、数学、科技、天文历法等各种相关的东方学知识,是西方音乐学界所完全不能理解的理论架构。鉴于此,我建议使用oriental music theory来翻译当代的“乐律学”学科名称。oriental music theory作为一种描述性的学科名称可以传达“乐律学”这个东方音乐理论体系的完整内涵。构成这个译名的是两个关键词,一个是oriental(东方的),一个是theory(理论)。采用oriental是因为它是一个独立于西方音乐体系之外的音乐学科,带有明显的文化和地域色彩,我们用通行的西方音乐理论术语无法翻译这个学科。采用music theory可以进一步限定这个学科在音乐学术范畴里的类别。我们知道,在西方特别是美国的高等院校里,关于音乐研究的分支一般有music theory, musicology和music history三大类。music theory(音乐理论)所研究的是关于音乐本体的理论,所涉及的大多是关于音乐形态方面的内容,即使是有关音乐同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其关注面也是音乐的本体形态;而musicology(音乐学)则更多地从人文角度关心音乐与其他关联学科之间的问题;music history(音乐史)研究的对象大多与历史上出现过的音乐家、手稿、音乐事件等相关。从现代乐律学的研究成果来看,古代东方的music theory(音乐理论)是其主要内容。

无独有偶的是,最近读到西方著名民族音乐学家展艾伦(Alan R. Thrasher)教授的新著《华南丝竹器乐》(Sizhu Instrumental Music of South ChinaThrasher, Alan R. Sizhu Instrumental Music of South China: Ethos, Theory and Practice. Leiden: Brill,2008.。书中第四章是关于中国音乐理论的章节,标题为“乐律:音乐理论与实践(Yuelu: Music Theory and Practice)”。展艾伦教授把“乐律”用作该章标题来阐述中国音乐的旋律、宫调、记谱等相关联的中国音乐理论问题。

选择oriental music theory作为“乐律学”的正式英文译名,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从语意和词义范畴方面解决“乐律学”研究这个长期悬而未决的学科定位问题,进一步推动我们全方位整理古代东方音乐的理论遗产,梳理中国民族音乐理论体系的文化源头;另一方面可以推动我们进一步确定乐律学在世界音乐理论体系中的文化定位和地域特色,使这个古老的东方音乐理论体系在世界音乐研究领域里牢牢占据不可替代的学科地位。


原载于《音乐研究》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