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孔子关于“礼”的思想

在表面上看起来,孔子认为当时的奴隶主贵族制度(“周礼”)几乎是最完全的制度,他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他以继承周公的事业为一生的志愿,他说:“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论语·阳货》)从表面上,我们可以根据孔子的这些话作出推论说:西周是奴隶社会,所谓周礼就是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孔子拥护周礼,就是拥护奴隶制的上层建筑。这个推论,照形式逻辑看,完全正确,但是不是合乎实际,还要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不能专从名词上看问题,墨子批评儒家“法周而不法夏”(《墨子·公孟》)。墨家“变周道而用夏政”(《淮南子·要略》)。荀子对于“周道”,极口赞美,并且明确地主张“法后王”。如果专从字面上看,墨子和荀子也都是拥护奴隶社会的了。但是,现在没有人这样说,因为大家都知道,不应该专从名词上看问题。

孔子认为春秋末期是“天下无道”;所谓“无道”的内容,就是天子、诸侯、大夫、陪臣的等级制度不能维持了。孔子企图用“正名”的办法,维持这些等级。孔子关于“正名”的理论的内容,就是他向齐景公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这就是说,事实上为君的人的行为,必需合乎“为君之道”;事实上为臣的人的行为,必需合乎“为臣之道”;事实上为父的人的行为,必需合乎“为父之道”;事实上为子的人的行为,必需合乎“为子之道”。他认为每一个名,例如“君”、“臣”、“父”、“子”等,都有其一定的意义。这些意义就代表这个名所指的事物所应该如此的标准。这个标准,他称为“道”。“君”、“臣”、“父”、“子”的名,代表君、臣、父、子的“道”。事实上处于君、臣、父、子的地位的人,如果都合乎君、臣、父、子的“道”,就是“天下有道”;不然就是“天下无道”。照他看起来,“无道”就是“乱”,那就是说,他所认为是正常的社会秩序不能维持了。孔子看见,在当时的社会中,有很多不合乎“道”的事实。他就企图用他的理想中的“名”,以校正当时他所认为是不正常的实际情况。这就是他所谓“正名”的实际意义。

在先秦哲学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名”、“实”的问题。“名”就是名字;“实”就是有某个名所指的实际的东西。孔子的“正名”的理论所注意的,并不是认识论的问题,也不是逻辑的问题。在他的主观意识中并没有这些问题。在春秋末年,认识论和逻辑的问题还没有有意识地提到哲学的日程上来。但是在客观上,“正名”牵涉到“名”与“实”的关系的问题。“君君、臣臣”,头一个“君”字,头一个“臣”字,是指事实上为君或为臣的具体的人,就是“实”。第二个“君”字,第二个“臣”字,是代表“君”、“臣”的“道”的抽象的名。孔子的办法,是用抽象的“名”以校正具体的“实”。他认为只要把“名”弄清楚,“实”自然就会改变。这是把“名”或“道”认为是比具体的事物更根本。在“名”、“实”的关系这个问题上,这是唯心主义的思想。

孔子所说的“名”的具体内容,在表面上看起来,就是“周礼”所规定的一些东西。其实孔子所讲的“周礼”在精神上已经不是“周礼”,就是说,已经不是奴隶制社会的上层建筑,而基本上是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

孔子虽然赞美“周礼”,但是他并没有说过“周礼”绝对不能改动。对于以前的制度,孔子本来主张应该有继承也有变通。他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就是说,周以后无论多少朝代,对于其前一代的“礼”,都要有因有革。孔子对于“周礼”,正是本着这个原则作的。

在表面上看,孔子对于“周礼”,似乎只作了一些无关重要的修正;其实不然。在西周奴隶制度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就是说,“礼”的适用不能下及于奴隶和劳动人民;“刑”的适用不能上及于中级以上的贵族。这是奴隶主等级制度一个主要精神,也是“周礼”一个主要规定。孔子,自觉地或不自觉地,恰恰改变了这个规定。

《曲礼》的这两句话是有根据的。《仪礼》讲士相见行什么礼,下大夫相见行什么礼,上大夫相见行什么礼。接着说:“庶人见于君不为容,进退走。”(《士相见礼》)就是说,庶人碰见“君”,并不行什么礼,因为礼不是为他而设。荀子说:“持(恃)手而食者不得立宗庙。”(《荀子·礼论篇》)“恃手而食者”就是“劳力”的劳动人民。他们“不得立宗庙”,当然也用不着“宗庙之礼”。荀子又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荀子·富国篇》)荀子的这个意思跟“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一类的。不过荀子用“法”替代“刑”。这是奴隶社会的等级制和封建社会的等级制的不同。

“刑不上大夫”当然不是说,春秋时代及以前的贵族没有被杀戮的。贵族的内部矛盾使他们互相杀戮,还有不少“臣弑其君,子弑其父”的;但这不说明刑可以上及于贵族;用现在的话说,这是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郑玄和孔颖达认为“刑不上大夫”就是“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礼记疏》)这个意思是对的,不过在奴隶社会不一定有明确的条目。有明确的条目就是“法”了;这是从子产“铸刑书”开始的。所谓“不设大夫犯罪之目”,其意义就是,“五刑”不是为“大夫”而设。

《书经·吕刑》说:“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所谓“刑”就是墨(脸上刺字),劓(截鼻),剕(刖足),宫(割生殖器),大辟(处死);这专是用以“折民”的,在原则上不用于贵族。《左传》说,晋国派韩起和叔向到楚国送夫人。楚王有意“以韩起为阍,以羊舌肸(叔向)为司宫,足以辱晋”(昭公五年)。西周以来的奴隶主贵族,用受过剕刑的人把门(“司阍”),用受过宫刑的人管宫内的事(“司宫”)。楚王有意叫韩起和叔向做这些事,就是要把他们作为受过这种刑的人看待。这是意欲给晋国最大的侮辱,比杀了他们还甚,因为这种刑本来不是施于贵族的。

孔子没有主张把刑上及于贵族,像后来法家所主张的,但他明确地主张把礼下及于庶人。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两句话的前一句所说的,是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和劳动人民的传统办法;后一句所说的,是孔子所理想的改革。第一章所说的周公的“敬德”、“保民”的思想只说到统治的奴隶主贵族要有“德”,没有说,被统治的“民”也可以,而且也需要有“德”。孔子认为“民”也要有“德”。他的学生曾子说:“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论语·学而》)“民”也可以,而且也需要有“德”,所以对于“民”可以用“德”领导,还可以用“礼”制裁。孔子的这种主张,实际上就是认为必需把“礼”的应用下及于“庶人”。这在实际上就是认为“庶人”和贵族之间的一个主要分别,必要打破。

孔子认为用旧的办法,“民免而无耻”;用新的办法,“有耻且格”。这里提出“有耻”和“无耻”,其意义就是承认劳动人民不仅是会说话的畜牲。在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过渡时期,这是重要的进步思想。孔子承认劳动人民不仅是会说话的畜牲,认为要统治他们,最好是使他们有羞愧之心,使他们认识犯罪是可耻的;这样他们就可以改好他们的品质(“有耻且格”)

当然,我们可以说,孔子的这种统治劳动人民的办法比奴隶主的旧办法富有欺骗性。他要从心理上麻醉人民,使他们甘心受统治和剥削。因为孔子所说的“德”和“礼”,不过是地主阶级的统治人民思想上的工具。当然这也是实在情况。

但是,在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过渡时期中,一方面奴隶主把奴隶看成是会说话的畜牲,以为只用命令(“政”)和鞭子(“刑”)就可以驱使、制服。一方面新出现的地主阶级承认他们不仅是会说话的畜牲,最好用统治人的办法(“教化”)统治他们。孔子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论语·尧曰》)比较之下,我们还必需承认,地主阶级的办法在当时说是进步的。这正是奴隶逐渐得到解放成了自由或半自由的人在思想上的反映。所谓承认劳动人民不仅是会说话的畜牲,和以前比较起来,孔子对于“周礼”是作了重要的修正。这个修正是他对于民的重视的表现。

孔子对于周礼的另一种重要的修正,就是认为“礼”必需以“仁”为其先决条件(详下)。这是以新的东西充实旧的东西。充实的结果,旧的也变质了,就是说,孔子所说的“礼”已经不是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而是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