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钱币大辞典·民国编·商业银行纸币卷(中国钱币大辞典)
- 《中国钱币大辞典》编纂委员会
- 14104字
- 2024-11-04 10:50:27
【中華民國貨幣】1911年(清宣統三年)10月10日,中國爆發了由革命黨人領導的武昌起義,得到了全國大多省份、地區的積極回應,史稱辛亥革命。這一革命推翻了清王朝,建立了中華民國,並於1912年1月1日在南京成立了新政府,孫中山就任臨時大總統。同年3月,袁世凱在北京建立北洋政府,繼任臨時大總統。1927年中國國民黨在南京建立了國民政府。從民國元年(1912)到民國三十八年(1949),中國社會基本上屬於自然經濟形態,生産力低下,政治不統一,軍閥混戰,異族入侵,災害頻發,國内各種矛盾激化,反映在貨幣、金融方面,民國時期的貨幣制度、貨幣形態、貨幣門類、貨幣發行主體等都呈現十分繁雜的局面,但同時,也是我國貨幣史上幣制改革最爲顯著的時期。
中華民國貨幣,按幣材分,可分爲兩大類:一類是金屬貨幣,一類是紙幣。
金屬貨幣中首先是銀錠、銀元和銅元等,我國從明英宗正統元年(1436)解除銀禁算起,到民國二十四年(1935)法幣改革爲止,把銀作爲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使用,計有500年之久。銀錠作爲稱量貨幣使用在民國有22年。銀錠在流通中和清代一樣,仍是全能的貨幣,是有實無名的銀本位幣。雖然,由於很多銀錠用於熔鑄銀元,支付國際貿易,支付賠款,以及國際上價格影響而大量外流等原因使銀錠的貯量和流通量在大大減少,但是銀錠的貨幣地位並未因此而削弱。上海長時期在報紙上公布“洋釐”(洋指銀元,釐指每一銀元合上海規定的行情、價格)比價就是證明。顯然,銀兩不僅是百物的價值尺度,即使銀元成爲國幣之後,仍然以銀兩來定價,可見其在貨幣史上的地位之重要。
銀元起於銀錠之後,源於外國銀元的流入,一般認爲始於明萬曆年間。1840年鴉片戰爭前後流入的有:西班牙銀元“本洋”,包括“雙柱洋”、兩種“查理銀元”和“費迪南七世”銀元;荷蘭的“馬劍”;葡萄牙的十字錢。清末流入的外國銀元主要有墨西哥的“鷹洋”、美國的“貿易銀元”、日本的“龍洋”和英國的“貿易銀元”等。中國銀元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已有鑄造。道光年間,臺灣曾仿製新銀元。咸豐六年(1856)上海有幾家銀號曾發行銀餅。中國用機器鑄造銀元,以吉林爲最早,有光緒八年、十年版。光緒十四年(1888)廣東銀元局試鑄銀元,正面有“光緒元寶”四字,背面是蟠龍紋,俗稱“龍洋”。每枚重庫平七錢二分,是内地官鑄銀元的開始。自廣東龍洋出現後,各省紛紛仿鑄。民國初年,市場上出現了外國的、中國的,沿海的、内地的多種重量成色不一、形制各異的銀元。其中還有重鑄的北洋“龍洋”。自民國四年(1915)開始,由天津造幣總廠,南京、杭州、安慶、奉天、湖北(武昌)、成都、重慶、昆明造幣分廠協力鑄造國幣銀元主幣和輔幣,以袁世凱肖像爲標志(俗稱袁大頭),面額壹元、中元、貳角、壹角、伍分等,連續鑄造九年,總量達17億元。由於新幣幣型劃一,花樣齊全,重量成色準確,易於識别,很快風行各地,並逐漸排斥各種外國銀幣,成爲當時中國流通銀幣中最重要的幣種。
黄金、金幣在民國時期作爲貨幣的重要地位是不可忽視的。中國舊時有標準金條,簡稱“標金”,長條形,長約二寸,寬厚各五分,似小磚,故亦稱“金磚”。上面鑄有製煉金號名稱,熔製年份、分量和“標金”二字。主要有上海標金、天津標金、北京標金。民國法幣時期黄金是重要的外匯買賣的基金,民國年間還有金紀念章幣及抗戰時期償付黄金儲蓄的金幣等。黄金在民國時期是重要貨幣,在發揮貨幣的貯藏手段職能和世界貨幣職能方面具有其他貨幣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限於當時條件,黄金始終没能成爲中國貨幣的本位幣,是一種貨幣功能不完備的貨幣。
民國在貨幣制度上没有鑄造過制錢,但鑄造了大量銅元,清時有12個省鑄造銅元。從光緒二十六年至民國六年(1900—1917)17年中,共鑄行了200文、100文、50文、20文、10文、5文、2文、1文等八種不同面額的銅元,總額爲4117億文。這些銅元都在民國初年流通過。其中10文的流通廣、鑄量多,約占鑄造總量的77%。
中華民國初期,各地紛紛製造中華民國“開國紀念、共和紀念”等名稱不一的銅元。由於鑄造銅元利大,各地軍閥把鑄造銅元作爲籌款的來源,造成銅元面額越鑄越大,數量越來越多,成色不一,品質低劣。1914年,北洋政府頒布《國幣條例》,規定國幣鑄行權專屬於政府,裁併造幣廠,僅設天津造幣廠和奉天、南京、武昌、長沙、成都、廣州、雲南等七廠與重慶、長沙二局,對銅元的重量和成色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1933年,南京國民政府實行廢兩改元,統一幣制,但各地仍采取各種手段鑄造銅元。1935年,實行法幣改革,再令禁各地鑄造銅元,統由上海造幣廠鑄造1分、半分古布圖銅元,作爲法幣的輔幣流通。抗日戰爭爆發後,通貨膨脹日劇,銅價飛漲,日寇乘機搜刮熔化,政府也收購用於軍需鑄造,流通中的銅元日見減少,逐漸退出了流通領域。
民國時期,比金屬貨幣更爲混亂的是紙幣。中華民國從開國到法幣改革,是一個紙幣發行多元化的時期。其發行主體有多種類型,既有錢莊、銀號、票號、銀爐、金店等民間金融機構,又有商業店鋪、公司企業,還有基層行政機關,它們發行五花八門的票帖雜券。據紙幣研究專家估算,這種民間票帖不下10萬種。清末已經建立的大清銀行(民國時改名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以及先後建立的廣東、武漢、上海中央銀行和中國農民銀行,作爲國家銀行發行過兑换券、法幣券。中央銀行還把關金券充作法幣大量發行。一大批私營的、合營的、股份制的商業銀行和實業銀行經財政部批准發行了兑换券,“北四行”統一發行一種兑换券,“南三行”分别發行兑换券。全國先後有30個省、市,先後以官錢局、省銀行的名義發行過大量地方紙幣。此外,還有軍用票、外國在華銀行紙幣、中外合資銀行紙幣、縣市以下地方紙幣和其他名目紙幣。日本侵華時期扶持的“滿洲中央銀行、中央儲備銀行、中國聯合準備銀行”等八家銀行所發行的紙幣,也在一段時間和部分地域内流通。民國期間,中囯共産黨領導的各革命根據地都發行了貨幣,對革命勝利發揮了重要作用。爲中國人民銀行的建立、人民幣發行奠定了基礎(這部分内容參見《中國錢幣大辭典·革命根據地編》)。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前的各種紙幣,大都屬於兑换券性質。其根本要求是須有充足的發行準備,以保證兑换券的信用。早期爲百分之百的現金準備,即發行兑换券量與現金準備量爲1:1。後經實踐檢驗正常情況下現金準備有百分之四五十,另有百分之五六十的國家有價證券作爲保證準備即可。如果發行準備不足,就可能出現擠兑金屬貨幣的現象,造成貨幣危機,社會動亂。民國時期由於發行主體複雜,發行準備檢查不嚴,擠兑現象常有發生。民國五年,北洋政府因大量挪用現金發行準備,並下令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停止兑現,釀成“停兑事件”和以後的“京鈔事件”,成爲全國性的貨幣危機,數年之後方漸平息。民國二十四年十一月,南京國民政府實行法幣改革,發行法幣券;民國三十七年改發金圓券。均因爲發行量過大,準備嚴重不足導致貨幣制度崩潰,民國三十七年銀元券又在局部區域復發,數月即被淘汰。紙幣是低成本高面額的貨幣,所以對發行量應有多種限制,如發行準備和發行限額應嚴加監管,並向社會公布,但由於“利益”和其他因素驅動,中央政府財政靠多發紙幣支撑,成爲引發貨幣混亂、幣制崩潰的重要原因。
在中華民國的38年中,是當時西方先進金融業在中國萌生和發展的時期,是現代金融、貨幣理論和制度在中國由低層次向高層次邁進的過程。加上環境因素的影響,一方面貨幣狀態十分混亂,另一方面又在進行着具有歷史意義的改革實踐。早在清朝末期,就有對貨幣制度改革的呼聲,民國初年,幣改的呼聲更高。改革以統一全國貨幣爲目標,以選擇適合中國實際情況的本位幣制度爲核心,以求儘快從根本上把全國貨幣混亂的局面扭轉過來,使商品、貨幣流通走向正常化。
對中國實行什麽樣的貨幣本位制,當時有三種不同主張:一種是實行金本位制,而且實行金幣本位制,不搞金塊本位制;一種是實行銀幣本位,不搞銀兩本位;一種是實行虚金本位制即金匯兑本位制。
19世紀,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陸續實行金本位制。再後,連墨西哥、日本、印度等實行銀本位制的國家都過渡到金本位制。實行金本位制已經成爲世界的潮流。民國七年(1918)八月政府公布《金券條例》,對發行銀行、金券單位、金券含金量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中國銀行、交通銀行據此作了金券發行準備。但是,中國的實際情況是,黄金儲備嚴重不足,黄金礦藏也不豐富。從光緒十六年(1890)至民國十三年(1924),金條、金砂和金幣出口大於進口9140多萬海關兩。顯然,在中國實行金本位制,不具備起碼的條件,是不明智的。
中國是一個長期使用白銀的國家,人們習慣用銀,且白銀儲量較多,礦藏亦較豐盛,進口白銀亦多。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實行銀元本位更爲便利。於是民國三年(1914)北洋政府制定《國幣條例》,這是民國第一部成文的貨幣制度。《條例》規定國幣的鑄發權專屬於政府,國幣貨幣單位爲圓,有明細的主幣與輔幣之區分與十進位制、公差制。但國幣没有規定廢除銀兩制度,實際上是銀塊本位和銀幣本位並行的銀本位制度。《條例》於次年八月進行了一項重大修改,即每圓純銀含量由庫平六錢四分八釐改爲六錢四分零八毫,成色由九零改爲八九。這一修改有利於國幣的推行。但這次幣改,即只實行銀幣本位没有廢除銀塊本位,是不徹底的。雖如此,但改革基本是成功的。從1915到1927年間,由民國政府控制的造幣機構鑄造的國幣——“袁大頭”銀元,以價值穩定爲基礎,基本上實現了全國銀幣本位的統一,因而是一次基本成功的幣制改革。歷史實踐證明,即使“袁大頭”已經退出流通領域之後,還在發揮着貨幣的貯藏手段和世界貨幣的職能,其影響是深刻而長遠的。
民國二十二年(1933),南京國民政府進行“廢兩改元”的改革。三月三日,立法院通過了《銀本位幣鑄造條例》。規定銀本位的鑄造權專屬於中央造幣廠;銀本位幣定名爲圓;總重26.6971(公分)克,銀八八,銅一二,即含純銀23.493448克;銀本位幣一圓等於百分,一分等於十釐。由中央造幣廠鑄造甲乙兩種廠條,各有重量、成色,每種均合銀本位幣一千元,“均於其上面標記之”。但銀本位幣出臺時,正處於白銀價格動蕩之日。1933年7月22日,中國代表出席了在倫敦舉行的貨幣經濟會議,參加了穩定白銀價格的商討,確定了“緩和銀價的波動”和“有效穩定”爲宗旨的《白銀協定》,並作出了相應的許諾。1933年12月美國總統羅斯福發表公告,保證以每盎司64.5美分收購國内的産銀,並表明高價收購外國白銀的意向,從而引發了中國存銀大量外流的惡潮。南京政府財政部長在1935年11月4日《貨幣政策宣言》中説:“自各主要國家相繼放棄金本位,以及世界銀價暴漲以來,我國貨幣之價值,經其過度抬高,國内通貨緊縮之現象,至爲顯著,而失業增加,破産迭出,資金外流,國庫收入短少,國際收支不利,種種狀況,紛然並起。自去歲七月起,僅三月有半之期間,國内現銀流出在二萬萬元以上,苟政府當時不迅采有效措施,則國内現銀存底,必有外流罄盡之虞。”中國貨幣形勢嚴峻,必須進行大的幣制改革,以挽救危局。“廢兩改元”只進行了2年零4個月,這是一次在國際形勢影響下不徹底的幣制改革。
民國廿四年(1935)十一月三日,南京國民政府以緊急法令的形式,公布了財政部改革幣制、實行法幣政策的布告。要點是:一、自本年十一月四日起,以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後又加上中國農民銀行)所發行之鈔票定爲法幣。所有完糧納税及一切公私款項之收付,概以法幣爲限,不得行使現金,違者全數没收……二、中央、中國、交通銀行以外,曾經財政部核准發行之銀行鈔票,准其照常行使,其發行數額即以截至十一月三日止流通之總額爲限,不得增發……三、法幣準備金之保管及其發行收换事宜,設發行準備管理委員會辦理,以昭確實,而固信用……四、凡銀錢行號、商店及其他公私機關或個人,持有銀本位幣或其他銀幣生銀等銀類者,自十一月四日起,交由發行準備管理委員會或其指定之銀行兑换法幣……五、舊有以銀幣單位訂立之契約,應各照原定數額,於到期日即以法幣結算收付之;六、爲使法幣對外匯價按照目前價格穩定起見,應由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無限制買賣外匯。
上列六項規定的寓義是:一、“不得行使現金”,隱含法幣不得兑現,等於白銀國有,這是法幣與兑换券的根本區别。二、除中、中、交、農四銀行外,其他經批准發行的鈔票還可以限期流通,這是穩健進行改革的重要措施。三、法幣在國内發行必須有充足的發行準備金,這是穩定幣值的根本保證。四、上列四行可以無限制地買賣外匯,並設立兑换買賣外匯的基金。這項基金的金銀、外匯存放於英國和美國。法幣與英鎊、美元固定匯價:法幣1元等於英鎊1先令2.5便士,等於0.2975美元。正是因爲這些規定,使法幣實際上對外成爲金匯兑本位制。實踐證明,實行法幣政策的前期效果是好的,如果能堅持控制紙幣發行量,使其合乎商品價格總量與紙幣發行量平衡的規律;如果能堅持有充足的紙幣發行準備和保證匯價的外匯基金,使法幣幣值得到穩定;如果能堅持充足的商品供應,多發的法幣可由商品來吸收,則法幣是可以發展完善下去的。可惜的是,法幣的發行爲財政墊款限制不住,不僅有“正賬”的發行,還有百分之三十左右的“另賬”發行,發行準備和外匯基金越來越少,國内抗戰日烈,商品越顯貧乏不足,並且内戰頻發,終使法幣走上絶路。接下來是變换券别、搞金本位、恢復銀幣本位,發行金元券、銀元券都没有現金準備,終難挽回貨幣制度徹底失敗的命運。
中華民國的38年間,貨幣金融改革的發展有一個明顯的軌迹,向着由中央政府控制的集中統一的貨幣發行制度發展。民國二年(1913),作爲國家銀行的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分别發行5021千元、4499千元的紙幣,而各省卻發行了145574165千元的紙幣,前者不到後者的千分之一。爲此,①北洋政府再三下令限制、嚴禁地方增發紙幣;②實行領券制度,鼓勵其他銀行向國家銀行領券發行,增加保證金,擴大國家銀行發行;③民國十七年(1928),南京政府設立上海中央銀行,經營國庫、公債、外匯,趨向金融集中統一;④1933年“廢兩改元”,實行單一銀元本位制,有利貨幣的統一;⑤1935年11月,實行法幣改革,徹底擺脱本位制,以國家法定貨幣爲流通幣,達到幣制的統一,給其他類型紙幣以致命打擊;⑥1942年7月,由中央銀行獨占貨幣發行權,達到發行主體的高度集中。至此,中國的貨幣、金融制度的發展方向和結果是應該肯定的。而後,由於國内外各種因素影響,貨幣政策失敗了,但一個由國家中央政府控制、高度集中統一的貨幣發行體制,在中國確立了、實踐了,它不僅符合當時先進國家的貨幣金融模式,也於現代金融制度相吻合。爲我國爾後順利實行的高度集中的貨幣發行體制提供了借鑒。(趙寧夫 胡國瑞)
【中華民國紙幣】中華民國元年(1912)一月一日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九月三十日期間,在中國境内由各貨幣發行主體所印製發行的曾作爲貨幣符號在社會流通過的紙質(含布質)貨幣(含準貨幣)的統稱。
1911年10月10日,由孫中山領導的革命黨人發動了推翻清王朝的辛亥革命,並於1912年1月1日建立了中華民國,孫中山就任中華民國首任臨時大總統,3月10日,袁世凱在北京就任臨時大總統,組成北京臨時政府(史稱北洋政府),1916年1月1日,袁復辟帝制,改以“中華帝國、洪憲”爲國號年號,6月初袁去世後,黎元洪、馮國璋、徐世昌、曹錕相繼當上大總統。中華民國十四年(1925)中國國民黨將廣州大元帥府改爲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民國十六年(1927)二月國民政府遷都武漢(史稱武漢國民政府)。4月18日蔣介石另立南京國民政府。民國十七年(1928)十月十日,蔣介石就任南京國民政府主席。此後蔣一直領導南京國民政府,直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九月三十日。
中華民國成立後,國内軍閥割據,混戰不已,政治不統一,形成衆多區域權力中心和大小軍閥勢力範圍。他們爲擴張勢力,極力建立、利用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發行貨幣籌集資金。全國30個省市和一部分市縣都相繼成立銀行和金融機構發行貨幣。中央政府及其指定的國家銀行所發行的國幣也不能成爲統一的貨幣。導致了貨幣形式形形色色,貨幣體系紛紜繁雜。其貨幣形態有貴金屬、金屬鑄幣和紙幣。貴金屬主要有白銀、黄金等稱量貨幣。金屬鑄幣則主要有銀元、銅元等。這個時期的紙幣都是作爲貴金屬、金屬鑄幣的價值符號出現的,全屬於可兑現紙幣即兑换券。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民國二十四年(1935)十一月三日法幣改革爲止。
中華民國紙幣,就其發行主體及紙幣性質的不同,大致可分爲三個時期:
一、多元發行時期:民國元年(1912)一月至民國二十四年(1935)十一月三日。這個時期所有紙幣均屬於兑换券。其發行主體有多種類型:①民間機構發行的票帖。一是錢莊、票號、銀行、銀爐、金店發行的票帖;二是商業店鋪、公司企業發行的票帖;三是基層行政機構發行的票帖。這些票帖一般只能在固定區域内流通,或有專項用途。俗稱私票、土鈔、土票、兑票、私帖、雜券等,使用十分廣泛,流通量巨大。在民國初期流通的紙幣中占據絶對優勢。其原因主要是:自然經濟下的小經濟圈;政治不統一,獨立小王國林立;軍閥混戰,發票子籌集軍餉;部分地區輔幣不足等。這些票帖嚴格説是一種不完全的貨幣,它不能充分體現價值尺度,不能作財富貯藏,僅在一定範圍内和一定條件下作爲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使用,但它適應當時的經濟基礎。這種票帖的流通一直到民國三十一年(1942)末,纔基本消失。②國家銀行發行的紙幣。這一時期主要是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和民國十三年(1924)八月後先後在廣州、武漢設立的中央銀行與民國十七年(1928)十一月一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央銀行所發行的兑换券。這部分紙幣在流通數量上,前期還不及民間票帖。直到民國二十三年(1934)纔超過其他發行主體的紙幣。但它體現了國家信用,體現了幣制統一的方向,是這個時期紙幣的主流。③中央政府部門發行的紙幣,主要是財政部平市官錢局發行的紙幣以及準紙幣。同時,中央政府的其他部門如交通部、内務部等也發行過紙幣或準紙幣。④全國性商業銀行、實業銀行發行的紙幣。中國最早發行紙幣的銀行是中國通商銀行,成立的第二年即光緒二十四年(1898)起,發行紙幣(銀元兑换券),到1909年,年發行量達128萬元,且信譽良好。中華民國元年(1912)發行紙幣的全國性商業銀行有中國通商銀行、浙江興業銀行、信義工商儲蓄銀行、上海信成銀行、四明商業儲蓄銀行等。中華民國十七年(1928),發行紙幣的商業銀行有中國通商銀行、浙江興業銀行、四明商業儲蓄銀行、江口工商銀行、邊業銀行、勸業銀行、蒙藏銀行、中國實業銀行、中國農工銀行、中國墾業銀行、閩廈實業銀行、中國絲茶銀行、中孚銀行和東亞商業銀行等。而到了中華民國二十四年(1935)十一月三日法幣改革前,發行紙幣的商業實業銀行僅剩中國通商銀行、浙江興業銀行、四明商業儲蓄銀行、大中銀行、中南銀行、中國實業銀行、中國農工銀行、中國墾業銀行。其發行量占當年發行總量的比重也由民國二十三年(1934)的23%下降到民國二十五年(1936)的2%,而後政策規定它們不再發行紙幣。⑤各省地方發行的紙幣。中華民國建立之後,中央政府和各省政權機構並未實現真正統一,各省也仿效中央政府,或改造原官錢局爲省銀行或新設省(市、縣)級銀行發行自己的紙幣以控制金融,確保地方財政。當時的江蘇、浙江、安徽、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江西、陝西、福建、四川、雲南、貴州、河南、河北、山東、山西、遼寧、吉林、青海、黑龍江、綏遠、熱河、察哈爾、甘肅、寧夏、西康、新疆、西藏、臺灣等30個省先後全部發行紙幣(青海、寧夏在1938年後發行紙幣),主要是銀元兑换券和銅元兑换券等。民國前期,在全部流通紙幣中這部分占比重最大。如民國七年(1918),全國流通紙幣中,屬國家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發行的占34.8%,各省官銀錢號發行的占46.6%,外國銀行發行(折合成銀元)的占17.6%,其他銀行發行的占1%。可見地方紙幣的地位舉足輕重。而後由於中央政府在政策上限制地方的紙幣發行以及中央銀行的發行擴大,國家銀行領券制度的實施,這部分紙幣份額在減少,民國二十三年(1934),比重降到11%。民國二十四年(1935)十一月實行法幣改革,政府嚴格限制商業銀行發行,省級銀行雖然也在限制範圍,但因爲地方與中央利益關係問題,其紙幣總量的比重反有上升,民國二十五年(1936)又達20%。直到民國三十一年七月,貨幣發行集中到中央銀行一家之後,省級地方紙幣纔逐漸退出流通。⑥軍用票等特殊用途紙幣。這是民國時期特殊的政治、經濟、軍事背景下的産物。其形式有軍需兑换券、金庫券、加印官票等,就發行主體分,有國内各派系大軍閥所發,如直系、奉系、皖系、桂系等,或各省軍閥所發,也有官、軍合作發行,約數百個券别。⑦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貨幣(參見《中國錢幣大辭典·革命根據地編》)。⑧外國在華銀行紙幣。由於中華民國的建立並未擺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質,所以在初期,美、英、法、俄、日等國銀行紙幣均在中國不同地域流通過。他們在中國開設銀行後,即發行紙幣,就其發行量分,在民國元年(1912)以英籍銀行爲多,其次是日本銀行和美國銀行。民國七年(1918)時,俄籍銀行發行量最大,日本籍銀行、英國籍銀行繼後。民國十四年(1925),法籍銀行紙幣發行量後來居上,其紙幣在雲南、貴州、廣西、西康、西藏、青海等省廣泛流通,而日本籍銀行紙幣也在東北地區廣泛使用,而英籍銀行紙幣在廣東流通甚廣。⑨中外合資銀行紙幣。這類紙幣在中華民國紙幣中影響很小,發行量也少。有十多家銀行,是一個不能忽視的類别。⑩市縣以下紙幣和其他票券。鐵路、礦業庫券、商會紙票,各種代金券等,此類紙質票券在民國紙幣中(假若都算作紙幣的話)如浩瀚大海難以全窺,本編百中選一,以期横不漏項。⑪另類紙幣。1937年7月7日日本全面發動侵華戰爭,在其前後準備和實施過程中,自民國二十年(1931)到民國三十一年(1942)間,日本在中國境内先後設立和扶植多家僞銀行,包括“滿洲中央銀行、冀東銀行、察南銀行、蒙疆銀行、中國聯合準備銀行、華興商業銀行、中央儲備銀行、廈門勸業銀行”等,都發行了紙幣。這些銀行和發行的紙幣没有得到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的許可,不屬於中華民國紙幣。
二、集中發行時期:紙幣形式主要是法幣和金圓券。可分爲兩個階段:①適度集中階段。民國二十四年(1935)十一月至民國三十一年(1942)十月。南京國民政府財政部於民國二十四年十一月三日發布《關於實施法幣布告》實行法幣改革,廢除以銀元作貨幣本位、紙幣是銀元兑换券的幣制,全面實行以國家信用作基礎的法定幣制。這是我國由兑現貨幣轉爲不兑現貨幣的分水嶺。民國的法幣改革,是我國貨幣史上的重大變革,是一種進步和發展,順應了世界貨幣發展潮流。在發行主體上,限令只有具備政府銀行職能的三家國家銀行: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1936年1月20日增加中國農民銀行)有發行權,其他金融機構不得發行紙幣。這次改革對統一貨幣發行、統一幣制是意義深遠的。改革之後,國家銀行紙幣很快占據紙幣流通的絶對優勢,而且表現幣值穩定,信譽良好。只是民國二十九年(1940)以後,由於日本侵華戰爭的擴大迫使南京國民政府放棄紙幣發行的十足保證原則,纔使法幣逐漸走上濫發之路。②高度集中統一發行期。民國三十一年(1942)七月至民國三十七年(1948)八月十八日。在此期間,中華民國的國家貨幣發行權,高度集中到中央銀行一家。這種改革從理論上説是一種進步和發展,是一個國家政治、經濟統一的重要體現。但具體到當時的中央當局,主要是爲了壟斷貨幣發行權可以更多地給政府提供資金。正由於此,原來規定法幣發行要十足準備,發行公開,同美元外匯掛鈎等原則逐漸棄之不循,形成濫發、狂發,並以不斷變换券别方式,以求暫時平靜,但卻孕育着更大的濫發,直至貨幣制度崩潰。
三、紙幣崩潰時期:1948年8月18日關金券宣布停用,代之以金圓券,至1949年7月2日,遷至廣州的國民政府發布《銀元及銀元兑换券發行辦法》爲止。總的看,在紙幣發行上,民國二十八年(1939)前雖然也時有地域性擠兑、紙幣貼水或一些券種被拒用等情況,也出現過影響較大的“停兑令”事件和“京鈔事件”,但由於紙幣是兑换券,在發行體制上,采用分區發行和領券制度,在實行法幣後,重視發行準備,故紙幣信用較好,幣值較穩定。民國二十九年(1940)之後,由於全民族的抗日戰爭,中央政府强制實行財政發行,不再受發行準備約束,加之商品短缺,導致法幣貶值,通貨開始膨脹且很快進入惡性通貨膨脹。民國三十一年(1942)四月,法幣券失去信譽。南京民國政府遂發行關金券,以1:20的比例同法幣券一起流通,使關金券由專用於海關納税的貨幣單位變爲法幣。但是,由於爲墊支財政而發行的根源未斷且愈加强烈,紙幣券别變换顯得毫無意義。關金券非但未能遏制通貨膨脹,反而愈演愈烈。到民國三十七年(1948)八月十九日,關金券也被廢止。國民政府以“總統”名義公布幾項命令,其中就有發行金圓券並以1元比300萬元的比例兑换關金券。金圓券面額爲壹圓、伍圓、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五種,按法幣計算等於發行面額爲3億元的法幣大鈔。到民國三十八年(1949)三月,就發行面額伍仟圓、壹萬圓券;四月發伍萬圓、拾萬圓券;五月再發伍拾萬圓和壹佰萬圓券。中央銀行還印妥了伍佰萬圓券但没來得及發行,上海解放。七月二日,已遷至廣州的民國政府行政院,宣布廢除金圓券,恢復銀元券和銀本位制。而後廣州、重慶、青島少量印行,不久即被廢除,金圓券發行額達67萬億元,若加上前12年法幣發行額,則通貨增發1445億倍,同期物價上漲36萬億倍。南京國民政府的貨幣制度徹底崩潰。
中華民國這段不長的時間,對中國的貨幣、銀行史來説是一個很重要的階段,或者説是一個不可逾越的過渡。這是因爲:①把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下長期保守落後的以錢莊、票號爲主要形式的金融業,過渡到以現代大銀行爲主體的新式金融業。②從比較原始的以貴金屬白銀爲貨幣本位的稱量貨幣、鑄幣(銀元、銅元、制錢)爲主的貨幣形態,過渡到以銀兩券、銀元兑换券爲主的紙幣形態;進而過渡到揚棄貨幣本位,實行完全不兑現的法幣,並以此通行天下的紙幣形態。使中國的貨幣制度有了一個質的飛躍,接近當時西方在這方面的一般水平。③在貨幣發行權上,由於貨幣發行權對外屬國家主權,對内屬中央政府特權。中華民國之初,國内貨幣發行主要是民間、地方、外國銀行,中央政府無能爲力。國家銀行發行規模小且在局部地域不能通行。經過多方改革,如政策上限制地方、民間和外資銀行發鈔、實行領券制度、擴大國家銀行發行、實行“廢兩改元”,進行法幣改革,直到由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等。這一系列措施在貨幣發行體制上完成了低層次到高層次的過渡。正是有了這個基礎,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貨幣發行即順利地建立起高度集中統一的體制。④民國紙幣發行,在民國二十九年前重視發行準備,即以銀幣和生金銀構成的現金準備和以公債、有債證券、商業票據等構成的保證準備。兩者的比例,兑换券時期高於6:4,法幣前幾年也保持或稍高於此比例,故幣值穩定。此後,法幣實行“正賬”發行(兩項準備正常)加“另賬”發行(僅有保證準備且比例很低),紙幣迅速貶值,直至崩潰,驗證了紙幣發行應有充分準備的原則。⑤中華民國的38年間,貨幣、銀行方面,在金融事業消除半殖民地半封建殘餘的過程中,造就了我國近代史上第一批優秀的銀行家、金融家。他們極重貨幣信用,堅持紙幣發行必須有十足準備,反對財政性發行,反對向政府墊款,在異常艱難的環境中推進改革,是民國期間中國金融業發展的推動者。而在此期間的歷屆行政當局,則大多是以實用觀點決定其貨幣、金融政策。民國的後期幾年,貨幣體系的徹底崩潰即爲其果。
中華民國元年至三十八年九月,紙幣可以民國二十四年(1935)十一月四日爲界,前爲兑换券,後爲法幣券。但具體票券種類名稱很多。
一、兑换券,以金屬貨幣爲價值單位的貨幣券。包括銀兩券、大銀元券、小銀元券、銅元券和錢票。不同地域和不同發行銀行,又有不同券名。
銀兩券:以地方平砝爲計價本位的稱量貨幣券。其他名稱有銀兩票、銀票、流通銀票、章卡等。其計量單位是兩、錢、分。
銀元券:以銀元爲價值單位的幣券。其他名稱有銀元票、大洋券、兑换券、銀元兑换券、國幣券、匯兑券(異地兑换)、小洋票、銀毫票等。其計量單位是元。計量單位角、分的爲銀元輔幣券、銀角券等。
銅元券:亦稱銅元票,計量單位是枚、文、仙。
制錢票:制錢票的計量單位有吊、串、文。
二、法幣,包括法幣券,民國三十一年(1942)後發行的關金券以及相關的東北九省流通券、新臺幣等,其計量單位是元。
三、金圓券,民國三十七年(1948)八月後,發行金圓券,其計量單位是元。
四、銀元券,民國三十八年(1949)七月,時在廣州的中央政府行政院宣布恢復銀本位,發行銀元券,部分省市自印了一些銀元輔幣券以應市場行用。
中華民國期間,由於發行主體多,貨幣政策多變,其紙幣在券别稱謂、券面形式、券面要素、券别功能上也較繁雜。以面額大小分爲主幣券、輔幣券;鈔券名稱有鈔票、鈔券、官帖、票帖等;以其功能差别又分爲鈔票、本票、兑换券、匯兑券、國幣券;因發行原因,紙幣有地名券、暗記券、編碼券、無碼券、簽名券、無簽名券等;紙幣的版式又分爲直式券(券面内容豎印)、横式券、雙面券、單面券、單張券、複式券(連帶存根);紙幣發行時又可分爲紙幣券完美印發券和券面部分要素空缺隨填券;以券面標識亦可分爲通用券、紀念券、試印券、樣本券等。(胡國瑞)
【中華民國商業銀行紙幣】中華民國時期各類商業銀行紙幣的總稱。近代商業銀行是以經營工商業存放款爲主要業務,並以利潤的最大化爲經營目標的信用機構。在廣義上,商業銀行有華資商業銀行、外商銀行、中外合辦銀行之分,在狹義上則專指華資商業銀行。鴉片戰爭後,西方列强紛紛來華設立銀行,擅自發行紙幣,大肆掠奪中國人民。在此刺激下,爲挽回利權,中國自辦的第一家現代商業銀行——中國通商銀行於1897年在上海成立,標志着中國銀行業的興起。次年,中國通商銀行即開始發行紙幣,分銀元票和銀兩票兩類。爲中國銀行業兑换券之嚆矢。其後成立的商業銀行尚有浙江興業銀行、四明銀行、信成銀行等,亦享有紙幣發行權。這是華資商業銀行紙幣的發軔時期。
中華民國成立後,各地興辦大批商業銀行,多數按照股份公司形式組織,也有通過對舊式金融機構如錢莊、銀號、票號等改組成立的。商業銀行是金融體系的主體,具有分支網點多、業務滲透面廣和資産總額比重較大的特點,居於其他金融機構不能代替的重要地位。商業銀行主要由私人創辦,亦有官商合辦的,經營管理上受政府干預少,自主性較强,既區别於國家銀行,也區别於地方官辦銀行。資本來源主要可以分爲三類:一類是軍閥官僚,一類是金融業者和實業家,一類是華僑商人。商業銀行的營業性質及名稱,種類非常複雜,由於區分的標準不同,可有種種類别,如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實業銀行、農工銀行、專業銀行(分業銀行)、華僑銀行,還有特種銀行等。從發行業務來考察,享有發行權的銀行又稱爲發行銀行或發鈔銀行。
清末民初,存款、匯兑等業務分别掌握在外商銀行及錢莊的手中,新設銀行不得不以發行鈔票爲立足之計,故當時商業銀行一般都要取得發行權,所發行的紙幣種類龐雜。按經營規模來分,一類是全國性商業銀行,資金雄厚,在各地廣設分支機構,有些達到了相當大的規模,所發鈔票頗有信譽。另一類是地方性商業銀行,亦稱區域性商業銀行,一般規模較小,業務經營範圍帶有地方性,所發鈔票只能在一定區域内流通。
北洋政府時期,隨着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内産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商業銀行進入所謂黄金時代。通過1916年抗拒停兑令事件和1921年中、交兩行擠兑風潮,中國和交通銀行先後力圖擺脱政府控制,逐漸由國家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變。一般商業銀行多以中國、交通銀行爲中心,領用中、交兩行的鈔票,以擴大自己的業務。除領券外,獨立發行紙幣的商業銀行仍有30餘家之多,且不包括未經呈准而私發紙幣的商業銀行。1915年和1920年財政部曾公布過《取締紙幣條例》和《修正取締紙幣條例》,規定新設銀錢行號不得發行紙幣,業經設立並經批准發行的則在營業年限期滿即全數收回。這兩個《條例》未見實效,中國銀行業仍處於自由發行階段,紙幣流通十分混亂。1921年全國有發行權的商業銀行紙幣發行總額約計1300萬元左右,爲1912年的兩倍半,1925年增加到3750萬元以上。在20年代,商業銀行還出現了著名的金融資本集團“北四行、南三行”,成爲扶持民族工商業的中流砥柱。中南銀行因華僑資本取得鈔票發行權,規定必須十足準備,金城、鹽業、大陸三行與中南攜手,不僅實行四行聯營,而且建立四行準備庫,共同發行中南銀行券。南三行雖没有聯合經營的組織形式,但相互協作,在1922年浙江興業銀行重新取得發行權後,浙江興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先後以交入七成現金與三成公債作準備,領用一定數額的浙興兑换券。這一時期,商業銀行的紙幣已經具備與外商銀行紙幣抗衡的能力。由於各地政治背景、經濟狀況不同,並受軍閥割據戰爭動亂的影響,不少地方商業銀行具有小型分散的特點,資力薄弱,往往因不能兑現而破産倒閉,存在時間短暫。每年新設、停業者紛呈,淘汰率高,實存銀行大約僅爲新設銀行總數的一半左右。
國民政府時期,商業銀行在經營規模、資金實力、機構增設等方面均有長足的發展,紙幣發行數量亦迅速增加。但南京政府實行金融壟斷政策,對發行銀行加强控制。1928年11月在上海成立中央銀行,依仗政治上的權力享有發行紙幣等各種特權,並對中國、交通銀行加入官股,實行改組,將中國銀行定爲國際匯兑銀行,交通銀行定爲發展全國實業的銀行,兩行的總行遷到上海,以便就近控制與監督,爲官僚資本的金融壟斷打下基礎。1931年公布《銀行兑换券發行税法》,按照發行額十分之四保證準備的2.5%徵收,由於課税過重,引起發行銀行的不滿,後改按實際保證準備的1.25%的税率交納,該税法造成本國銀行因謀求減少負擔而收縮發行,並爲政府實現壟斷發行的目標準備法律依據。1935年上半年乘上海發生白銀風潮之機,擴充中央銀行資本,進一步增加官股的中、交兩行遂成爲官僚資本性質的銀行。5月30日至6月7日,財政部先後接管發行歷史較久和資力較厚的中國通商銀行、中國實業銀行、四明銀行,實行改組,將其置於政府的控制之下,陸續派員監視其他發行鈔票的銀行,隨時稽核。同時,在各地進行幣制整頓,例如四川地區,1935年3月重慶中央銀行成立後,自5月1日起發行重慶地名兑换券,政府即下令除中央、中國及農民銀行鈔票外,當地其餘各行鈔票限於9月底以前一律收回。川康殖業、四川美豐、四川建設、重慶平民等商業銀行失去發行鈔票的權利。到1935年11月3日國民政府實施法幣政策時,發行紙幣的商業銀行主要還有中國通商銀行、浙江興業銀行、四明銀行、中南銀行、中國實業銀行、中國農工銀行、中國墾業銀行、農商銀行、大中銀行、北洋保商銀行、邊業銀行,發行額合計爲21919萬元(其中前八家銀行共占96%)。國民政府實施法幣政策後,以中央、中國、交通銀行三家國家銀行的紙幣爲法幣,曾經財政部核准發行的銀行鈔票照常行使,發行額以截至11月3日止的流通總額爲限。決定由中央銀行接收中國農工、中南、農商三行的發行鈔票及準備金,中國銀行接收四明、中國農民、中國實業三行,交通銀行接收中國墾業、中國通商、浙江興業三行。不久,財政部核定中國農民銀行的鈔票與法幣同樣行使,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改爲接收八家商業銀行的發行準備金。其餘銀行的發行準備金亦被接收。從此,商業銀行發行權被完全取消,中國進入貨幣由國家銀行集中發行的階段,商業銀行紙幣退出流通。(潘連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