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诚信应成民间投资“安全阀”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1~7月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204640亿元,同比名义增长6.9%,与2015年同期的11.3%相比,增长幅度下降近40%。

近年来,民间投资表现略显疲软,除了受宏观经济增速换挡、部分行业改革进展缓慢等因素影响外,与一些地方政府的失信行为也不无关联。

例如,有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许下空头支票,等投资到位后,又以政府换届、相关负责人调走等理由搪塞或拖延兑现承诺;有的地方政府不按规定履行政府工程项目合同,工程款迟迟不支付给相关企业;还有的地方政府先用各种优惠政策承诺把企业“勾”进来,“圈”块地给企业,等投资项目上马后,再“克”企业。

凡此种种失信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营商环境,更严重影响了民间投资的信心。2016年6月22日,国务院曾专门召开常务会议听取民间投资政策落实专项督查工作汇报,并开出五张“药方”,其中就包括“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严格的对政府违约和政策不落实的问责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

政务诚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其中,政务诚信列首位。

不可否认,多年来治理政务失信行为的效果仍有待提升。原因之一在于政务失信行为责任人认定相对困难,造成失信成本低,个别政府工作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政务失信的“幕后推手”。

事实上,政务失信并不意味着没有具体责任人,不需要追究个人责任。国务院2016年年底发布的《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就指出,要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根治政务失信,一方面应强化对地方政府曝光监督,除追究当事政府和现任官员责任外,还应建立责任追究“终身制”,让失信行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切实担责。另一方面应改善约束激励机制,可考虑将公职人员守信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为政务工作者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制度笼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