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文件与规定

关于实施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的决定

政务院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学校的宗旨,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文化教育政策的规定,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具有高度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学与技术的成就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级建设人才。

(二) 一年来,全国高等学校的教育内容,已经经过了初步的改革,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现有高等学校课程中相当大的部分还不是新民主主义的,即还不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还不能符合新中国建设的需要。因此全国高等学校的课程,必须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革,达到理论与实际的一致。一面克服“为学术而学术”的空洞的教条主义的偏向,力求与国家建设的实际相结合,这是我们现有高等学校主要的努力方向;另一面要防止忽视理论学习的狭隘实用主义或经验主义的偏向。

(三) 全国高等学校应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废除政治上的反动课程,开设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课程,借以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四) 高等学校应以学系为培养专门人才的教学单位,各系课程应密切配合国家经济、政治、国防和文化建设当前与长期的需要,在系统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实行适当的专门化;应根据精简的原则,有重点地设置和加强必需的和重要的课程,删除那些重复的和不必需的课程和内容,并力求各种学科的相互联系和衔接。在删除重复和不必需的课程和内容时,必须经过深思熟虑和多方面的讨论,决不可轻率从事。各校开设课程应按照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不应因人设课。

(五) 为加强教学与实际结合,高等学校应与政府各业务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业和机关,建立密切的联系。高等学校的教师应与上述部门的工作、生产和科学研究,作适当的配合;应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的实习和参观,并将这种实习和参观,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政府各业务部门为了有效地培植国家建设人才,应以通过教育部,协助高等学校的教学、实习和研究,作为自己部门本身业务的构成部分。对于实习学生,各业务部门负有与教育部共同领导的责任。

(六) 为适应培养大量建设人才的需要,各高等学校应视其具体条件,在教育部领导下,协助各建设业务部门,设立各种专修科、训练班或函授班,其课程与各有关业务部门商订之。

(七) 高等学校各系应分别规定修业年限,以三年至五年为原则;每学期的实际授课时间以满十七周为原则,学生每周实际的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及实验)以四十四小时为标准,最多不得超过五十小时。课外活动时间,每周以不超过六小时为原则。

(八) 提高师资的质量和培养新的师资是实施课程改革的关键,因此全国高等学校的教师应努力加强自己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研究工作,应就各项主要课程,组织教学研究指导组,由教师实行互助,改进教学的内容与方法;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高等学校内研究部或研究所的研究工作,并以此作为培养我们国家的高等学校师资的主要场所;应大大加强对助教及研究生的指导和关心,鼓励其积极学习和研究的精神,培养他们成为新中国高等学校的良好教师。

(九) 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编订为新中国高等学校所实用的教材,是实行课程改革的重要条件。因此在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领导下,成立高等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及四十七条规定的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编译各项适用的教材和参考书。今后各学校各系各科的教材除外国语文系科外,应逐步做到一律用本国语文。

(十) 全国高等学校应根据上述原则,并参考第一届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中所讨论的各种课程草案,就各校的具体条件,制订各校可行的课程及教学计划草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实行。

(十一) 本决定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报经政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原载《人民教育》195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