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权在我

2012年春天的一个周末,我驾车按正常速度行驶在我居住的小镇的一条主道上。主道边有一些小商店,有一条边道和主道相交供车子从边道驶入主道。不幸的是,一位97岁的老人驾车从边道驶入主道时跟我的车发生了碰撞。万幸的是我的车并没有撞到老人车的驾驶室而只是车头部分;双方的车都受了伤,但人没事。我当时就问了老人为什么要这么急着驶入主路,他告诉我家里有急事。我还察觉老人的眼睛已经不太看得清路了,而耳朵也基本听不见,以至于我们得用喊的方式交谈。当天天气晴朗,你可以争辩说我应该可以看见一辆开得慢慢悠悠的车正在从边道驶入,应该有时间踩刹车避免这一起事故。你甚至可以指出,我应当能够看到这是一辆非常老的老人开的车,猜出开车的人一定有急事,应该主动让一下。当时的真相是我根本什么也没看到。在美国开车久了,我想都不会去想一部车会从边道突然驶入主道,所以根本就没往边道上看。

我在单车道主道上开车,有百分之百的路权,边道上的车则没有一点路权。事故后保险公司的依法判定也正是这样:老人对此事故负全责。他在没有路权的情况下强行上路。不管他有多少理由,有多值得同情,也仍然是违反行车规则的。你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我的车子撞得再重一点或者再靠后一点,这事也许就是一个交通案件了;我可能就得悔之莫及抱憾终生开车时为什么不注意边道上车子上路的情况,但法律结果却只能还是一样的,因为我并没有违规。

几年以前,一个中国同胞在我住的镇子附近凌晨时分徒步横穿高速公路时被汽车撞死,警察调查后的结论是自杀。事后,我读过有关这个人的报道,并没有遗嘱或者任何明显迹象表明他一定是想自杀。老中们大概会猜想在凌晨时分步行横穿高速公路可能会有其他原因的,比如说抄个近道什么的,但最后的结论还是自杀。因为在美国警察看来,除非是一心一意想自杀,谁会步行横穿高速公路?即便是在凌晨时分高速公路车很少的情况下。

如果你来美国旅游,走路开车一定要有路权的概念。要是你在一个画有人行过道的斑马线的地方横穿公路,有红绿灯时,绿灯亮,你有百分之百的路权;红灯亮了,你的路权就几乎没有了。没有红绿灯时,你有优先权。但不管怎样,在有斑马线的地方横穿公路,你还是有一定的路权的。如果你在没有斑马线的地方横穿公路,路权就是汽车的了。出了事故,多半你是没有地方去讲理的。如果你硬要步行横穿高速公路,出了事,警察除了自杀以外是想不出任何其他解释的,最好别试。开车更是要注意,一定要弄清有没有路权。如果没有路权千万不要贸然抢道;美国司机通常是不会刹车减速让没有路权的车的,因为他们不会想到没有路权的车会跟他抢道。另外你也必须知道在美国自行车和汽车有同样的路权,千万不要假设在你前面慢悠悠晃荡的自行车手会给你让道,他们多半不会。

这个小故事除了给来美国旅游的同胞一个小提醒外,是想要告诉大家,在美国依法行事是对事不对人的。在这个交通事故中,肇事的一方是个97岁的老人,眼不明,耳不聪,又有急事,而另一方在这些客观条件上,事事都更占优。但当追究事故的责任时,所有客观条件和具体情况都是无关的,只需要考虑谁遵守了交通规则谁没有,责任就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