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证社会科学(第六卷)
- 钟杨主编
- 2640字
- 2021-03-30 12:18:43
村民自治会影响党的领导吗?——乡村居民与地方干部意见的分析
摘要:村“两委”关系问题的实质,即是对“村民自治会影响党的领导”的疑虑。学界对此一直缺乏系统而扎实的研究,进而形成必要的学术共识。借助质化与量化相结合的调查数据,通过对乡村居民对于村党组织在村选举的实然作用与应然作用、村“一把手”的实际对象与应然对象、村选举对村“两委”关系的影响的认知或评价等维度分析,发现乡村居民对于村党组织和村支书的地位与作用的认知与评价,并未因村民选举、村民自治而改变。也就是说,村民自治并未影响到“党的领导”,党在乡村的领导权威和地位拥有深厚的民意基础。他们较为普遍地认同“两票制”,并不支持“一肩挑”模式。尤其重要的是,他们所持意见的多种理据切合现代政治的常识性原理,如对选举的正当性价值、选举权及其程序价值、选举的工具价值,对政治生活中分工与效能、权力监督与制衡、科学决策与协商等现代政治常理的认同与支持。显然,这种民意状况,正是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的重要基础,也是对村民自治与民主发展的有力支持,更是对精英或威权取向政治的强力驳斥。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两委”关系;党的领导;现代政治原理
2002年7月在北京的一个小型学术会议上,时任国家民政部主管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处长王金华先生提出,反对村民自治的人士为村民自治送了“四顶帽子”,其中之首即“会削弱和影响党的领导”。这一担心与顾虑的直接表现,便是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关系(以下简称“两委”关系)的新变化及其走向会“脱轨”。按一些文献的说法,自实施村民自治以来,在一些地方,村“两委”关系曾出现紧张、甚至冲突,为此而出现了包括“两票制”“一肩挑”与“一制三化”等多种调适性举措。直至2012年6月,我们在沿海和中部两省的调查中仍被告知:两地省委的主要领导和组织部门均提出,为了加强党在农村基层的领导,务必确保换届后的村委会主任有80%以上由村支书兼任,即“一肩挑”。
显然,“两委”关系的处理,并不仅仅是技术性地讨论有关处理村民自治中“两委”矛盾的经验问题,更是有关农村政治结构如政党与政权、农民等社会力量之间关系、民主发展等理论问题。多年来,这一论题已受到理论工作者的广泛关注,然而,对于“村民自治是否真的会影响党的领导”“何种模式的村‘两委’关系会受村民欢迎”等实质性问题,至今并未得到科学而有力的回答。
鉴此,本文拟主要依据前后跨度12年的两波田野调查数据,讨论村“两委”关系问题。我们从基层干部,尤其是农民视角的分析表明,他们对村“两委”关系的认知与评价并未因村民选举、村民自治而改变,村民自治并未影响到“党的领导”。对“两票制”,多数农民持有认同与支持的态度,但并不支持“一肩挑”模式,其支持或反对背后的多种理据亦切合现代政治原理。下面,我们将首先述评学术文献,厘清本文研究的问题;其次,介绍理论框架与样本概貌;再次,依类型学方法,分析受访者对于“选举和村民自治是否影响村‘两委’关系”的评价;复次,再按类型学方法,分析受访者对于村“两委”关系走向的意见;然后,依据结构化访问数据库,描述大样本村民的意见,对质化分析结论进行验证并做统计推论;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
一、文献述评
(一)村“两委”关系状况的争论及其实质
村选举和村民自治真的会影响村“两委”关系吗?在2000年后,国内曾有多人调查分析村“两委”关系状况,但因测量标准不一,调查者对于各地农村“两委”关系状况的评价并不相同,差异较大。如,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2001年的调查显示,国内村委会、村党支部比较团结的村子比例达到了72.7%(景跃进,2004:56)。福建省龙岩市乡(镇)党政一把手认为,他们所辖村的“两委”关系协调者占76.6%;不协调、失衡者占23.4%,其中,村党支部处于绝对领导地位,村委会自治作用弱化、形同虚设的占5.94%;村党支部显示不出领导核心作用、村里大事小事基本由村委会拍板决定的占4.84%;村“两委”互有成见、互相牵制、关系不够协调,但矛盾不外露、纷争不激烈的占9.79%;村“两委”各自为政、互不买账、公开对立的占2.85%。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2000年11月村“两委”换届选举后,14个行政村中“两委”关系协调的占多数,不协调或不够协调的有5个村,占35.7%(傅耐群,2003)。同期,湖南省常德市村委会“海选”后,村两委关系基本协调的多,不协调的少。全市4155个村中,两委关系协调、比较协调的村有3920个,占总数的94.34%;不协调的只有235个,仅占5.66%(高友才、罗爱民,2003)。
这种较为乐观的判断,也出现在中组部党建研究所的调研结论中。2001年,该所课题组先后到新疆、辽宁、内蒙古、山西、陕西、福建、山东、河北等8个省(自治区)的12个市就农村“两委”关系问题进行调研,估计“两委”关系相互协调、基本协调、不协调的比例大体上为5∶3∶2(党健文,2003:110)。
然而,也有调查者的调查得出相反的结论。有调查发现,2000年在湖南长沙、岳阳、衡阳、怀化、永州等地500个村庄中,只有40.1%的村“两委”关系呈良性协调状态,而近60%的村“两委”关系不良(毛军吉、陈远章,2001)。
显然,由于缺乏明确而严谨的测量标准,缺乏科学抽样基础上的全国性调查,对于村“两委”关系的变化及其类型分布的讨论很难超越“盲人摸象”的境地。正如景跃进所云,目前对两委关系的了解处在一种“部分精确,整体模糊”的状况(景跃进,2004:55-56)。当然,更重要的问题是:已有的调查并未能告诉我们,即便村“两委”关系出现了上述变化,其真正的原因又是什么,是否确实来自村民自治的影响。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在于,村“两委”关系变化的真实意涵是什么,易言之,其协调或不协调的性质究竟是什么,真的是“影响党的领导”吗?对此,有研究者认为,“党强村弱”的党支部主导型是农村两委关系的主要类型。(郭正林,2002)还有研究者认为,村“两委”中协调型、包揽型、游离型、对立型与一体型的村,分别占40.1%、39.8%、5.8%、3.5%与10.8%(毛军吉、陈远章,2001)。在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的村庄中,村委会过度“自治”、村党支部放弃领导的比例,占11.8%,两委互不相让、导致村级组织瘫痪的村,占7.2%;而村党支部包办村务,使村民自治功能弱化的村,达81.0%(崔士鑫,2002)。在山西阳曲等五县中,除了“两委协政”的类型之外,“支书独政”“主任揽政”与“两委搁政”3种类型的村之比例分别为34.0%、11.7%与15.0%(冯国发等,2003:342-345)。这些资料均表明:村支书主政而影响村“两委”关系的比例,要大大高于村委会过度自治的比例。也就是说,真正受村民自治影响村“两委”关系的村,比例极低。某种程度上,与其说村民自治影响到村“两委”关系、“影响党的领导”,倒不如说是因为村民自治的出现,致使村支书个人独揽村政权力的传统格局受到动摇而已。而且,更重要的是:村“两委”关系状况的变化主要发生在个性化的人格层面,而非制度与体制层面,更非民心向背层面。为此,本文将集中于“党的领导”在乡村民心向背的状况展开初步的分析和回答。
(二)村“两委”关系走向的争论
为缓解和克服“两委矛盾”,实践中主要出现了以下3种模式:一是发源于山西河曲县的“两票制”模式及其改造版“两推一选”;二是源自山东威海市和广东顺德市的“一肩挑”(或二选联动机制)模式,即实行村委会主任与党支部书记两个职务一个人兼,党支部成员与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三是“一制三化”模式,即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支部工作规范化、村民自治法制化与民主监督程序化,是支部主导、两委共治、村民参与监督的制度安排(何增科,2003;昊夫,2003)。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几种模式,学界的争论与分歧很大。一种是“两委合一派”,主张村“两委”成员“一肩挑”或交叉任职。如党国英(2001)认为“两委合一”使党支部的产生直接受到农民意愿的制约,农民的民主权利会因此得到保障,同时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对乡村社会的领导,为中国民主制度改革的深化探索一条新路子。郭正林(2002)认为,要把村民直选的制度纳入村“两委”的组织建设、综合运用“从村支书到村主任”“从村主任到村支书”和“两票制”三种制度化机制,先后启动“从村书记到村主任”“从村主任到村支书”,达到“一肩挑”的目的。如果当选的不是党员,则启动“两票制”选村支书和村支部,由此提高村支部的民意基础。
第二种是分权合作派。有学者认为,村支部与村委会矛盾体现为权力和权力的冲突,要建立村委会与村支部两者的联合会议共同对村民负责,通过两者的制衡和合作达到制衡权力和限制权力滥用的目的(李金良,2004)。村“两委”矛盾的根本问题是权力冲突,提出建立党支部和村委会分权合作的制度化机制(任旭东、舒军,2003)。
第三种是村民自治派,强调法治原则,主张让村主任依法履行职权。有学者认为“一肩挑”模式长远来看与“村民自治”的内涵相悖,认为当前两委关系格局里仍然是党强村弱,解决两委关系的根本在于明确划分两委的权益边界,推动和完善村民自治(徐增阳、任宝玉,2002)。
还有学者认为,作为解决两委矛盾的基本思路相同,实践中的三种模式都是着眼于强化村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强化村党支部对自治组织的权威领导地位,相反,主张推广“青田模式”,即把村民代表会议建成常设议事机构,在村民大会授权后行使村务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与党支部、村委会共同管理村务(徐付群,2004)。近年广州增城区“下围村”治理的成功蜕变,也是实践了这种模式。
当然,也有学者系统而深入地探讨“两票制”(李连江,1999;景跃进,2003;董江爱,2007),或“一肩挑”(唐鸣,2009;肖立辉,2009;唐鸣、张昆,2015),分析其出现的背景、理据与利弊所在。不过,他们多以区域或村庄样本为基础而进行探讨。
总体而言,上述改革实践以及围绕其而展开的学术讨论,多依据来自干部尤其是上层的意见,缺乏来自农民自身的评价以及不同对象之间多角度的评价。本文拟弥补这一缺失,聚焦于村民自身的评价,并与当地干部的意见展开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