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本书文章十三篇,讨论秦汉史之问题,今结集出版,名之曰《秦汉史论丛续编》。盖前在中华书局出版论文集《秦汉史论丛(增订本)》,本书继其余绪,亦交中华书局出版,因名“续编”。本书文章大致可分为二类,其一讨论汉光武帝之生平、性格、治术、政策及其政策措施对东汉政治之影响。其二为利用“张家山汉简”之资料讨论秦汉之历史与官制。其初立意就“光武帝研究”与“张家山汉简研究”各写一本专书,唯积稿不足,难于独立成书,今年老力衰,恐难再有所发明,故合存稿集成此书。今稍述各篇文章之大意,以为本书之序言。

一 论汉代徙置边疆民族于塞内之政策

从汉景帝时代开始,汉朝政府间中安置归附之边疆民族于塞内缘边诸郡。境外之蛮夷成为境内之居民,盖有二途:其一,汉开拓疆土,新开疆土之原住蛮夷亦成郡县之百姓,如汉开金城、武威、张掖、酒泉、敦煌等郡,原居其地之羌、氐、匈奴。其二,境外蛮夷来降,汉廷徙置于塞内。东汉徙南匈奴于西河、朔方、五原、上郡、云中诸郡,其事最为明显。

大量外族徙入北边、西北边诸郡,造成此地原来之居民外移,纳税服役之户口大减。此地诸郡东汉之户口约为西汉户口之一半,甚至有少至5%以下者。如西河郡东汉户口为西汉户口之百分比,户数为4.18%,口数为4.13%。此区域诸郡所领县数从西汉之五百六十七县减为三百九十二县,大减三成。

徙戎入塞造成东汉中期以后北边、西边国界之内移。凉州、三辅、并州及幽州居民之经济活动从农业为主转变为畜牧业为主,大量农田转变为畜牧之草场。

入居塞内之游牧民族仍聚族而居,其内部之政治社会组织不变,其酋长仍领治其民,甚至保持武力。在汉族皇朝强盛之时,塞内之游牧民族受朝廷所置官员之监督,助汉守边。在中国内乱,皇纲不振之时,政府统治力量衰弱,汉人如一盘散沙。其时最有力量者,反是在塞内之匈奴、羌、鲜卑诸族,在其酋长领导之下,逐鹿中原,遂成五胡乱华之局。

二 论汉廷与匈奴关系之财务问题

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之经济条件与生产品性质不同,若同为一国,由国家调节其彼此之盈余不足与需求,互通有无,自可两蒙其利。若两者为相邻之两国,于古代除非一国臣服于对方,否则两国必互为敌国,难有和平。盖游牧民族以牲畜为财富与主要食物来源;大风雪、大旱、瘟疫等自然灾害之侵袭,牲畜于短期间大量死亡,饥荒随之而至。若得不到相邻之农耕社会之救助,游牧民族常向农耕社会入侵,抢掠其粮食物产。由于游牧民族经济上对农耕社会之依赖,无论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之关系为敌对或和平,农耕民族皆必须付予游牧民族粮食物资。付予之形式或为游牧民族入寇掠夺,或为农耕民族之君主给予游牧民族赏赐。国史中原皇朝与北方游牧民族之关系常如此。

汉廷与匈奴之关系,除武帝时长期征伐匈奴,北逐匈奴于漠北,匈奴无力入边侵盗外;无论汉匈和亲,或匈奴于塞外称臣,或南匈奴为东汉帝国内之属国,汉廷皆得付出金钱物资。和亲期间,匈奴于穷急时常来寇盗劫掠,此为汉廷被动付予金钱物资之方式。匈奴于塞外称臣或于塞内为属国,汉廷皆主动付予金钱物资:大量赏赐之,于其灾困之时,转输米粮以救济之。盖游牧经济依赖农耕社会之救济,不得不然。征伐匈奴固不必付予匈奴金钱物资,然战争之费用太昂,远过于任何方式之付费以维持与匈奴之和平关系。故武帝以后汉廷与匈奴关系之发展,在形势容许之下,汉廷不采战争之手段,光武帝且徙置南匈奴于塞内。汉代“徙戎入塞”有财政原因。

三 论光武帝定都洛阳

西汉都长安,以关中为帝国之中枢及根本之地,又徙天下豪强、吏二千石以实三辅,经营关中二百余年。然光武中兴,不沿西汉之旧,而别建新都于河南之洛阳。其原因如下:

其一,光武不都长安而都洛阳,盖关中生产之粮食不能支持帝国之首都,必须每年自东方转漕数百万石粮食入关,耗费极大。

其二,西汉后期,谶纬已有洛阳位于天下之中,乃是帝都之说。光武信奉图谶,此说必影响光武定都洛阳之决定。

其三,光武与群雄争天下时,以河北、三河为后方,则光武以洛阳为首都,是建都于后方。

其四,光武性格平实,少远大空泛之志,但求安稳无事。其选洛阳为都,盖居于内部中心之地,较为安全。且光武既无西向拓地之心,亦无必要都关中。

东汉以洛阳为帝国之首都,本文论其影响如下:

关中地区之衰落。西汉关中为全国政治重心地区,亦为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光武定都洛阳,政治中心东移,三辅户口大减,羌戎入侵。东汉后期,三辅之居民,“华夷居半”,三辅实成边郡。而朝廷无向外拓地之企图,官员则“徙民逃寇”,东汉后期,对并州、凉州之统治力,已非常弱。

光武都洛阳,远离边塞,已有放弃西域之意。不欲耗费,经营万里之外无用之地。东汉与西域之关系,基本上是放任不理,断绝不通。

四 楚王英案考论

东汉明帝永平十三年(70),楚王英谋反案发,王废,国除。楚王英为明帝异母兄,明帝对此案兴大狱,治狱官员承风旨,深文穷究,牵连甚广,“所连及死徙者数千人”。今考楚王英之罪名,是招聚奸猾(养宾客之贬语),造作图谶,及擅封爵拜官。按前二者甚为空泛,若皇帝及考治其事者心胸稍为广大,顾忌稍少,此类罪名可作其他解释而不必认定为谋逆。至于擅封爵拜官,于史书中全无佐证。前光武帝之易皇后更立太子,造成明帝与郭皇后所出之诸兄弟间有心结,关系紧张,楚王英势力最孤,明帝穷究楚王英案,盖治英狱较不伤其他兄弟之感情,又可收杀鸡儆猴之效。

五 试论光武帝之统御术

光武自谓欲以柔道理天下,盖其性格柔和,又采道家阴柔之术为其处世哲学。揆诸中兴史事,光武之所谓柔道,对己则屈己隐忍,对人则容忍小失,善待安抚,外示宽厚温和,终至天下归心。

然光武亦采用监军制度、人质制度控制麾下诸将。对出征之将领及边郡长吏,光武或留其妻子亲属于洛阳,或以任子之方式使其子弟任职京师,以羁縻之。益有甚者,光武对在外征战之将领,常以诏敕指挥其用兵,遥控于万里之外,亦可见光武猜忌,凡事亲自掌握之性格。

既战胜而天下平定,然数以百万计之降卒如何处置?军队如何复员?此关系成败至重之大事,王夫之以东汉史家不言而责其“无意于天下之略”。今考其事。光武之安置降卒,初期用以为兵,稍后所降太多,则以将军领之屯田于内郡,以军法部勒;盖不敢遣散,恐其又复为寇。及天下渐次平定,则以赋闲之将军领其部曲为郡太守。军队固着于郡,给养容易,稍后令其分批复员,和缓遣散数百万兵卒,消弭危机于无形,此亦可见光武之所谓柔道。

六 试论光武帝用人政策之若干问题

在范晔以前,已有议者谓光武不任功臣以职事;范晔《后汉书》亦持此说。今统计光武前后期三公、九卿及郡国守相中功臣之百分比,最少为21.7%,而高者竟达60%;又以云台功臣为例,三十二名云台功臣,至建武十三年初尚存者十九人。此十九人中,在建武十三年后不任官职者仅五人,其任职者之比例为73.7%。则光武不任功臣以职事之说,似可商榷。

至于谓光武偏用南阳人,则无论从统计数字或从功臣事迹观察,皆可肯定此说。

七 辨“真二千石”为“二千石”之别名

汉代史料有“真二千石”之名目,注释家如淳、颜师古、司马贞等及若干当代学者皆以为汉官秩有“真二千石”之秩级。杜佑则谓二千石“亦曰真二千石”。今考辨汉代并无官员之秩级为真二千石,真二千石为二千石之别名。

八 汉初之二千石官

《张家山汉墓竹简》有《二年律令》。《二年律令》之《秩律》明定百官秩级,其中所载官名、秩级与《汉书·百官公卿表》相异之处甚多。推测《二年律令·秩律》所载应是汉初朝廷命官之秩级,《百官公卿表》所载当是武帝太初元年以后之汉官制。考释两者之不同,当可推论汉初之官制及其后之变化。此文仅考释二千石官。

九 汉初郡长吏杂考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秩律》所载朝廷任命之郡长吏,除《汉书·百官公卿表》及《后汉书·续百官志》所载之郡太守、郡都尉、太守丞、都尉丞外,尚有郡发弩令、司空令、轻车令、郡候、郡骑千人、郡司马、郡骑司马、卒长、塞尉、城尉等,又各有丞。是汉初朝廷任命之郡长吏,其官职与员额较之传统所知者,多出甚多;《秩律》所多出之郡长吏,全是武吏。推测为战国至秦时之建置,战国时武力争霸,各郡皆置郡兵,各有军吏若干。及秦统一,为镇压天下,且祚短,未遑改作。汉承秦制,《秩律》所载郡府之军官,盖战国秦制之遗迹。及文、景、武承平,渐裁省郡兵及军官,以后演变形成《百官表》及《续志》所述之郡府官制。

十 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

汉代县廷官吏分为长吏与少吏二类。长吏为朝廷任命之官员,所谓朝廷命官是也,有县令、长(侯国相)、丞、尉,秩二百石以上。少吏则长吏所自辟除,秩百石以下,为长吏之属吏,县廷之诸曹掾史及乡亭吏皆是。此传统所知之汉县官制。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秩律》所载诸官吏,秩最低者百廿石。按吏秩百石以下,长吏得自辟除,不必上请。吏秩高过百石者,长吏得上书朝廷,批准乃得任用。则秩百廿石以上吏,皆朝廷所任命。本文考《秩律》所载县属吏,即乡部、田部、司空、“传、马、候、厩”,及“仓、库、少内、校长、髳长”等官,乃日后县廷诸曹掾史及乡亭吏,《秩律》载其秩高者二百五十石,其次二百石、百六十石,最低者百廿石。则汉初县廷诸属吏及乡亭吏之秩高者,皆朝廷所任命。

县属吏为郡县长吏自行辟除,此实西汉中叶以后形成之制度。汉朝初年之制度:县廷各分职部门之主管官吏,乃至乡、亭之主吏,皆由朝廷任命。朝廷任命郡县吏之员额众多,任命必趋向依赖郡县长吏之推荐。其任命之程序,逐渐形成郡太守提名推荐,朝廷核准,颁布任命之诏令。后又以用人得经朝廷核准同意,手续烦琐,渐不复上请,而径以百石之秩任用,盖郡县长吏得自辟除百石以下属吏。郡太守乃自除郡属吏及诸县之有秩,放任县令长自除其余之县属吏。此所以史书所见郡县属吏秩最高不过百石。

汉初官吏,秩百石以下为少吏,百廿石以上为长吏。其后郡县属吏自辟除,皆百石以下,不复有秩百廿石及百六十石之官。长吏最低之秩乃定为比二百石。

此汉代地方官制之重大转变,传世文献不言,因张家山汉简之出土而显露。

十一 酂侯国及雍县考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秩律》所列高后二年汉廷直辖之诸县名,其中有“”县(见本书第246页,附录一)。释文释此字为“雎”,释文【注释】谓此字即“吿”字,吿县即酂县,属沛郡。按《秩律》别有沛郡之酂县,《秩律》中同一县不应重出,县不得为酂县。今据简文图片之字,又从《秩律》之前后文意及相关之历史背景,辨证“”为内史之雍县。

高祖封萧何为酂侯。酂侯国所在,魏晋以下有二说,一谓属沛郡,一谓属南阳郡;二者证据皆不足下定论。《秩律》有酂、赞二县,得以证明酂属沛郡说。

十二 汉代郡县乡亭之等级

汉初郡不分等,郡守、尉皆秩二千石,与内史秩相同,亦与九卿同。其后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辅为畿郡,其长官亦称九卿;一般郡太守治行优异,为天下最者,乃入长三辅,然三辅长官与一般郡太守皆秩二千石。武帝征伐匈奴,边郡有万骑太守,秩中二千石。元帝以十二万户郡为大郡,大郡太守秩中二千石。成帝省万骑太守、大郡太守秩,其后郡太守皆秩二千石。

又据《秩律》,汉初高后时诸县分为五等。各等之长吏秩分别为:(一)县令秩各千石,丞、尉各四百石。(二)县令秩各八百石,丞、尉者半之。(三)县令秩各六百石,有丞、尉者半之。(四)县长秩各五百石,丞、尉三百石。(五)县长秩各三百石,丞、尉者二百石。

《汉书·百官公卿表》载西汉县令秩千石、八百石、六百石,县长秩五百石、四百石、三百石,而分汉县为六等。“成帝阳朔二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则汉县尚有县令秩千石、六百石,县长秩四百石、三百石凡四等。

西汉后期县主吏称令者甚少,为长者则甚多;与《秩律》所显示汉初县主吏多为令,为长者极少,刚好相反。或可据此谓汉初至西汉末二百年之发展,诸县主吏之秩位渐趋低落,为数不少县之主吏从县令降级为县长。

汉初乡之等级分为二等,依县令、长之秩级而分。县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其县之乡部主吏秩二百石,此为一级。县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其乡部主吏秩百六十石,此为第二级。汉初乡部主吏秩在百石以上,须上请朝廷任命,其后乡部吏皆秩百石以下,由郡县长吏自辟除。

传世文献述汉乡亦分大小。五千户以上为大乡,郡为置乡有秩,五千户以下为小乡,县为置乡啬夫;乡有秩或乡啬夫为乡主管吏,管一乡之事。唯五千户之大乡极少,故乡置啬夫为通制。

汉初亭部亦分二等。《睡虎地云梦秦简》及《张家山汉墓竹简》所载亭部之校长即传世文献之亭长。《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秩律》载县吏有校长,校长有秩百六十石、秩百廿石二等,故汉初之亭部可分二等。汉初校长秩百石以上,亦须上请朝廷任命。

十三 汉代县丞尉职掌杂考

《汉书·百官公卿表》不言县丞、尉之职掌;《后汉书·续百官志》本注谓县“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志28/3623)。汉县丞、尉之职掌,文献资料极少。《尹湾汉墓简牍·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有二十二条记录东海郡下辖长吏出外勤。外出公干之长吏,其官职为县长侯国相三人,县丞十三人(其中一人为县狱丞),县尉六人(其中一人以县尉守县丞事),显示县长吏职务之分工:县令长相为主吏,负责一县之行政,除特别事项外,俱坐镇县内。县廷之重要外出勤务,不便委托掾史者,由县丞、尉任其事,遣县丞主持者为多,遣县尉者次之。县丞、尉外出公干之任务可分三类:一为输钱都内:大司农属官有都内令,都内乃京师之国库,地方政府之盈余,输入都内。地方官署之经费,亦由都内调钱挹注,故地方政府输钱都内,不一定输往京师,亦可输往都内指定之官署,如输钱齐服官者是。二为送徒边郡:刑徒解边服刑,罚戍送边为卒。又移民边郡者,亦由县丞、尉护送。三为购买运输物资。又县为皇太后、皇后、公主食邑者称邑,邑丞得到京师向邑主上邑计。此项职掌为邑丞所独有,与一般县佐官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