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中国涉外合同冲突立法评述

一、概述

虽然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起步较晚,总体上说目前内容较为简单,但在涉外合同方面却比较充实而完整,有些规定,在当前国际上还是十分先进的。这是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所导致的结果。198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率先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1985年颁行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问题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其中关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既考虑了中国国情,又借鉴了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因而具有先进性与合理性。1986年《民法通则》第145条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也作了相应的规定。1999年《合同法》(第126条)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也作了与《民法通则》基本相同的规定。1987年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项法律文件,其中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2010年10月中国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成为当前涉外合同冲突规范的主要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