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案例评析

1.卫生监督方式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实施卫生监督所采用的方法和样式。主要的卫生监督方式有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卫生行政检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等。卫生法制宣传教育是指卫生监督主体采取适当方式宣传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律知识,使卫生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充分的传播和理解,进而促使参与卫生活动的各方主体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卫生行政检查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为实现卫生监督职能,对卫生监督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义务的情况进行了解的行为。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监督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过对申请的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或认可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奖励是指卫生监督主体或其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的卫生监督行为。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监督相对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强制是卫生监督主体和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卫生监督相对人权利的行为。

2.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涉及卫生行政检查、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三种卫生监督方式。其中,成立调查组对西安阳光医院进行调查取证、下达监督意见书等是作为卫生监督主体的卫生行政部门为实现卫生监督职能,对卫生监督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义务的情况进行了解的行为,属于卫生行政检查。认定西安阳光医院存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和超范围开展性病诊疗等情况,依法吊销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作为卫生监督主体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监督相对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立即停止西安阳光医院的执业活动以及其他针对医院行医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对象采取的措施是作为卫生监督主体的卫生行政部门为实现具体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卫生监督相对人权利的行为,属于卫生行政强制。

3.西安阳光医院的说法不正确。

一方面,就卫生行政许可而言,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实施直接关系国家重大利益、不宜下放的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实施事关重大、但又不宜由中央层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实施与普通公民生活直接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但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加强监督。因此,就卫生行政许可而言,许可权是有明确的权限分工的。

另一方面,就卫生行政处罚而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虽然也包含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等,但是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并非完全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监督主体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第七条规定: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因此,由于作为查处本案违法行为基本法律依据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未规定医疗机构实行“谁发证谁管理”,只要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没有规定所辖区内卫生行政处罚管辖的具体分工以及规定并未完全排除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类似案件的管辖权,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管辖权限或者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进行处理,即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总之,本案所假设的西安阳光医院提出卫生监督执法实行“谁发证谁管理”,西安阳光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因此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实施处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