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知识点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在卫生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卫生监督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在性质上既属于卫生法律关系,也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除了卫生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以外,还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自由转化性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只有作为行政主体的卫生监督主体拥有作出监督行为的权力。同时,与行政主体一方相对,也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而且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不能相互转化或互换位置的。

2.内容的法定性、不对等性与不可自由处分性

法定性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

不对等性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首先,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的卫生监督主体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起着主动、积极、决定性的作用,而行政相对人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只能被动地适应或服从有关命令或规定。其次,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卫生监督主体的单方行为,无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最后,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一旦形成,行政相对人一方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义务时,卫生监督主体可以运用强制力对其予以制裁或强制其履行。

不可自由处分性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可自由处分。对卫生监督主体而言,其行使法律赋予的每一项职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权力与职责相对应,职务上的责任是公权力的义务,法律要求权力变为职责,职责是不能放弃的,弃置权力将构成渎职”。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有些权利也是义务,因此行政相对人也不能抛弃或转让这些权利,否则就应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相互之间发生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从理论上讲,凡是能够参与某种法律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法律关系主体。卫生行政机关、其他与卫生有关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都可以成为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其中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其他与卫生有关的行政机关和组织被称为行政主体,作为监督对象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则称为行政相对人或监督相对人。

行政主体,又称卫生监督主体,是指享有卫生监督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我国卫生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卫生行政机关、其他与卫生有关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

行政相对人,又称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简称监督相对人,是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卫生监督主体作出的监督行为指向的个人或组织。行政相对人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当事人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往往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

1.卫生监督主体的权力和义务

卫生监督主体的权力,又称为卫生监督职权,是指法律赋予卫生监督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职能所实施的管理卫生监督事务的权力。卫生监督主体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权力:对作为相对方的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施以行政管理或指导的权力;对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的命令权、决定权;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的制裁权等。具体表现形式有:

(1)行政决定权,即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单方面处理的权力。

(2)行政许可权,即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或是某种行为的资格的权力。

(3)行政处罚权,即卫生监督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力。

(4)行政强制权,即卫生监督主体对拒绝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5)行政裁决权,即行政机关依法裁判有关争议的权力。等等。

卫生监督主体的义务,又称为卫生监督职责,是指法律规定的卫生监督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而承担的责任。卫生监督主体的义务主要是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接受被管理者的监督等。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行政,即依法进行卫生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合理行政,正确行使裁量权。

(3)依法接受监督。

(4)依法补偿或赔偿。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指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行政相对人在卫生监督过程中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可以主张的法定权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卫生监督主体的监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2)对卫生监督主体对其所作的处理决定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

(3)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4)对卫生监督主体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5)合法权利遭受卫生监督主体违法侵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6)对明显、重大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抵制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在卫生监督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卫生监督主体的要求承受的约束。行政相对人在卫生监督过程中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1)遵纪守法、维护卫生监督秩序。

(2)服从卫生监督管理,协助卫生监督主体履行职务。行政相对人应该尊重和服从卫生监督主体的管理,即使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争议,也应该通过法定程序由有关机关解决。必要时,还应该对卫生监督主体履行职务提供便利,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3)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如果故意或过失违反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应当服从卫生监督主体做出的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决定,承担因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分为人身、物、行为以及智力劳动成果。

1.人身

人身是由自然人的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它既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依托于人身而存在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法律权利。由于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发生在保护公众健康的活动中,人身是最主要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客体之一。

2.物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客观实体,即与公众生命健康有关的一切物质。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得到法律认可;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具有独立性。

作为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可以是一般物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饮用水、建筑物等,也可以是金钱等特殊的物。

3.行为

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如收取费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非法行医等。行为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最普遍的客体。绝大多数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受卫生监督法律规范调整的行为,才能成为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的行为是指在行为方式和内容上积极地作出一定的动作;不作为的行为是指在行为方式上不作出一定的动作。

(2)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范要求的范围和内容,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的,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违反法律规范的要求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卫生监督主体的行为和监督相对人的行为。卫生监督主体的行为是指具有卫生监督主体资格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监督相对人的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智力劳动成果

智力劳动成果又称精神产品,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发明、著作等。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处在不断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中。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称为法律事实。

依照法律事实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为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然状态和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即能够引起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当事人的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

(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变动的结果

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依法形成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取得法律权利或承担法律义务。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变更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变更是由于情况的变化,使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原来存在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发生了变化。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三种情况:

(1)主体的变更。主体变更包括主体在数量上的变化,主体身份被第三人继受或取代等。

(2)内容的变更。内容的变更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既可以表现为卫生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的变化,也可以表现为卫生监督相对人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增加或减少。

(3)客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发生了变化。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或者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复存在,从而使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消失,或者表现为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因被撤销或履行不复存在,从而使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