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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不服卫生行政部门未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起行政诉讼案

张某是某搬家公司的工人。2013年5月,张某因搬运重物时手腕扭伤,到某区人民医院进行对症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因认为效果不佳转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腕下尺桡关节分离”,决定择期行左尺骨小头切除术。就在做手术的前1天,经治医师李某结束进修离开了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是在没有进行术前谈话和签字的情况下,张某被送上了手术台。不过手术进展顺利,术后张某手术切口甲级愈合,医院嘱咐张某出院后要根据要求进行功能锻炼。3个月后张某因症状没有明显改善再次入院复查。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后认为张某肌电图无异常,症状没有明显改善的原因是术后功能锻炼不够,要求张某加强功能锻炼。张某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损伤神经,以疼痛为由拒绝功能锻炼。经治医师王某认为张某不配合功能锻炼,却找医院的麻烦。最终张某前臂肌肉废用性萎缩,双方发生医疗纠纷。

张某认为,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术前未谈话,未经本人同意切掉尺骨小头;(2)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3)经治医师不负责任;(4)术中损伤神经。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市第一人民医院则认为,张某反映的术前未谈话、未签手术同意书问题属实,但有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合理;经物理检查和肌电图检查不支持术中损伤神经;造成术后腕关节活动恢复不满意是因为缺少功能锻炼所致。因此,建议张某加强功能锻炼,争取早日康复,对其有关赔偿要求予以拒绝。

张某对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答复不满意,情绪激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定性为医疗事故。因协商无果,张某和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卫生行政部门劝说下共同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无术前小结和谈话签字”等不足。张某认为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正确,再次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医学会进行了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仍为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张某继续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同时确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关行为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卫生行政部门在给张某的书面回复中称:卫生行政部门经过审核,认定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等均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学会的法定权力,既然省医学会已经进行再次鉴定,张某应该尊重鉴定结论,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张某不服,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当地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于2015年7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对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经市第一人民医院、张某及其所在公司领导共同协商,最终于2015年8月达成和解协议。

问题:

1.本案发生哪些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