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宁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就与存在问题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

宁波自1999年开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至2015年5月,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是削减审批事项、规范政府行为时期(1999—2006年)。削减审批事项825项,近64%。

二是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时期(2006—2010年)。坚持“批管分离”的目标,推出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将审批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并统一入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三是标准化建设时期(2011—2013年)。2010年5月,宁波市政府下发了《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波市级42个有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编制规则》,编制完成并发布了564个行政审批事项、1028个子项(除不经常发生暂时冻结的事项外)的办理指南。同时,文化娱乐业、汽车修理业、餐饮业、再生资源业、洗浴业、宾馆业等6个关系民生的行业联合审批标准也编制完成并发布。

四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时期(2013年起)。2013年,国务院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浙江省也积极推进以“三张清单一张网”(政府权力清单、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工程为抓手的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宁波市下发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于2014年启动了新一轮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到2014年10月,宁波市在网上公布首份权力清单,涉及44个市级部门4189项权力,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奖励、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权力十大类别。到2015年5月,宁波市行政审批事项已经从1999年的1289项减少到667项。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是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削减和下放仍有较大空间。

2014年,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行政改革蓝皮书”课题组发布了一项问卷调查结果,结果显示,有58.92%的人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阻力来自政府的“部门利益”。“权力部门化,部门特权化,特权利益化”这一链条难以破解,“触及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是一个真实而清醒的判断,破除这种狭隘的部门利益观,遏制部门本位主义是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啃的“硬骨头”。2015年4月,在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经济形势座谈会上,著名财经作家吴晓波谈到“宁波企业家一半时间用来做生意,一半时间用来与政府部门打交道”。一些部门自觉不自觉地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存在着权力虚放的问题,表现为“放小不放大”、“放责不放权”、“放虚不放实、放内不放外”、下放的权力“含金量”不高等。

一些部门在调整、削减和下放行政审批权力的过程中,一边“瘦身”,一边“增肥”,利用“红头文件”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有的部门将权限下放一段时间后,又以审核、备案的形式将下放的权限变相收回。一些“暂行办法”在许可和处罚设定上缺少立法依据。一些部门通过设立扶持项目、评奖评优项目、命名挂牌项目等进行公共资源的政策性分配,而这类评选项目的设定实际上是隐性审批设定。

二是行政审批中心与各局委之间的关系有待厘清。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凡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均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入驻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规范审批事项的时限,提高审批人员的专业性和服务意识,在集中审批权限、方便公众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要处理好行政审批中心与各局委之间的关系。将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从原部门剥离出来,集中到中心,中心成为执行审批的独立机构,各局委的职能如何体现,这个问题值得深入关注。在审批权力集中的过程中,要厘清入驻行政审批中心的处室、科室与所在局委的权责。

三是如何处理好审批与监管并重的问题。

目前,宁波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依然存在,往往前置审批后,后续监管与之脱节。简政放权不是一放了之,在放权的同时,要有配套的监管措施跟进。比如在交通运输领域,过去监管方式和手段单一,监管力量不足,尤其是在水路运输企业监管方面,配套规章制度仍未出台。随着“负面清单”制度建立,“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的资质认定改革,给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尤其给其监管职能带来压力。因此,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