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的理论和体制机制研究
- 尤光付等
- 1655字
- 2021-03-28 02:01:42
第三章 监察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设计简介
一 选题的背景
1.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对监察体制机制提出了防腐保廉促效能的更高要求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深入发展,政府管理开始由“全能政府”向“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型,全社会对政府在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中的决策与执行边界要求的勤政与廉洁要求、绩效要求等也空前高涨。此氛围中,尽管制度规定和勤廉教育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注重了反腐保廉中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注重了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和问责,但我们还是经常看到公职人员运用权力(尤其是运用经济管理权力)时“翻船”“落马”演绎的权力腐蚀律情况。这些情况的发生,显示出公权力运作中有一个权力监督体系存在与运作,也让人感到政府治理体系和制度运行中因地缘政治、利益偏好、政治文化的某些狭隘,以及政治权力运作中执权者趋利避害的人性的弱弊和“官僚制”的局限等而发生若干地方主义的偏差、权力的异化和执权者自律与他律方面的失范,导致出现若干权力监控中的空监、弱监和虚监的尴尬或无奈。当代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行政改革环境中经受着种种考验与挑战,监察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紧迫,成为中国在治国理政现代化过程中必须下大力气彻底从体制机制上解决的问题。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都强调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调要加强干部监督和重视行政监察。
2.《行政监察法》修改与实施后监察领域的若干难题依然待解
运行十三年的《行政监察法》为中国的监察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同样不可避免。2010年中国首次修改的《行政监察法》对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进行了充实完善,进一步健全了监察制度。这个修正案将制度求变和经验留存两种修法思路交织其中,是这些年有成效的行政监察制度的总结。在我们看来,大部制改革后所形成的权力运作体系,给监察工作的体制、机制、方式、内容等都带来了一些新挑战与机遇,监察领域的若干难题依然待解;《行政监察法》还要逐步修订,要有配套细则以及地方上的实施办法以臻完善。比如,虽然新法规定了外派监察人员的统一管理制度与交流制度,但其财政权却仍然由监察对象单位负责;又如,外派监察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仍存在一些福利差别;再如,监察权的范围、效力上应该有更加细化的规定;此外,在多重监督关系中递进关系也需要处理好,将监察部门整合也很有必要。
3.监察工作需回应“四大危险”,推进监督监察的理论和实践创新
胡锦涛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发表讲话中强调:“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行政监察在改革开放中恢复以来,就一直在党和国家领导人指示下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江泽民曾在中纪委全会上要求纪委监察工作的思想方法和思想观念、工作方法和工作方法、人员素质和工作作风都要与时俱进。胡锦涛曾在中纪委全会上指出要深入研究反腐倡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实现反腐倡廉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有机统一。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2010年)实施以来,进一步明确并适当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完善了监察制度建设中的举报制度、监察职责、监察权限与程序。在依法监察过程中,仍有必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分析新问题、树立新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按照习近平强调的那样整合、协同和提升监察功效,既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又要打“老虎”和拍“苍蝇”,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