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米技术发展的伦理参与研究
- 胡明艳
- 4814字
- 2021-03-30 02:56:41
第二节 当前研究现状
一 国外研究状况
2003年以前,很少有人重视由纳米技术引发的伦理、法律及社会问题。2003年,随着科学界发出纳米技术可能存在风险的声音之后,国内外的人文社会学者开始关注相应的问题。
国外关于纳米技术社会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德国、荷兰和澳大利亚等国。来自这些国家的学者或从伦理学角度,或从科技政策角度,或从公众理解科学(public understanding of science)的角度,对纳米技术在欧美各国已经和将要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了研究。
首先,引起国外学者关注的是纳米技术的伦理问题。
2003年3月和10月,在美国的哥伦比亚、南卡罗来纳州和德国的达姆施塔特,先后召开了有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与自然科学家、工程师共同参与的国际跨学科学术研讨会——“发现纳米尺度”,纳米技术的伦理问题成为这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也就是在这两次会议上,来自美国达特茅斯学院的詹姆斯·莫尔(James Moor)和澳大利亚查尔斯特大学的约翰·维克特(John Weckert)在题为“纳米伦理——从伦理的视角评价纳米尺度”的报告中,最早使用了“纳米伦理学”(Nanoethics)这一概念。同年秋天,国际化学哲学的专业期刊《物质》(Hyle)和技术哲学的专业期刊《技术》(Techné)分别发表了关于“纳米挑战”的专题讨论[24]。这一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还建立了一个以纳米技术的伦理和社会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组织——“纳米伦理研究小组”(The Nanoethics Group)。
2007年初,另一项标志性的事件发生了。德国施普林格(Springer)出版社发行了学术期刊《纳米伦理学:在纳米尺度上汇聚的技术伦理学》(Nano Ethics—Ethics for Technologies that converge at the nanoscale)。这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人们对纳米技术进行伦理学研究已经初步建制化。就这样,“纳米伦理学”已悄然成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
目前,有关“纳米伦理学”的一般性研究方面,大多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1)是否有必要成立“纳米伦理学”这一单独的学科?它与其他伦理学分支有何异同?(2)纳米伦理学研究的一般方法是什么?
在“纳米伦理学”的具体研究内容上,国外学者大致研究了以下几个方面:(1)纳米材料对健康与环境的影响(即纳米材料的安全问题);(2)纳米技术对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侵犯;(3)纳米技术用于医药领域的影响;(4)纳米技术利益与风险的公正分配问题;(5)纳米技术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影响;(6)纳米技术在军事上的应用等。[25]
总体看来,由于距离纳米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尚有时日,所以,这些对纳米技术社会、伦理影响的研究不少都流于初步的设想,甚至有的反思具有比较强烈的科幻小说的味道,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相对较少,多处于向社会各界发出警告的层次。
但这样的研究现状并不能抹杀纳米技术伦理研究的意义。2006年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了报告《纳米技术的伦理与政治》。这份报告对于当前纳米技术的发展现状以及相关的伦理、社会和法律研究做了总结评述,认为虽然当前的纳米技术大多还是开拓性与试验性的,但是,鉴于纳米技术未来的广阔商业化应用前景,仍非常有必要对纳米技术的安全性、健康与环境效应以及相关的伦理和政治议题加大研究力度。纳米颗粒可能造成两方面的危险:纳米粒子对人体和生态系统的生物化学效应;纳米粒子的泄漏、溢出、循环和浓缩可能引起的危险。面临危险,我们不应当问“纳米技术是不是安全的”,而应该问“我们怎样才能让它变得更安全”?对此,报告认为,我们需要通过让各方参与者进入纳米技术研发的“上游”,以解决纳米技术所带来的各种伦理与政治问题。[26]
其次,纳米技术的监管与治理也成为众多欧美相关学者的关注对象。
美国方面,美国NSF成员、NNI的主要推动者之一米哈伊尔·罗科(Mihail C.Roco)等率先撰文分析了“治理”一词现在通常使用的含义,认为纳米技术为在一开始就将社会研究和对话融入科技的研发过程,将为社会研究做为投资战略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提供了难得的机遇。[27]然而,也有美国学者认为,由于缺乏关于纳米技术风险的数据,当前美国联邦的监管结构不大可能满足积极地应对纳米技术风险的需求。在没有先期毒性测试、没有联邦标准、没有排放控制的情况下,纳米材料被排入环境中时,很可能需要美国各州以及地方机构去应对这些问题。[28]
欧盟方面,比利时鲁汶大学的学者基尔特·范·卡尔斯特(Geert van Calster)介绍了欧盟在监管纳米技术方面的情况,指出美国不是唯一面临纳米技术监管挑战的国家,欧盟也在为这一新技术考虑监管机制,纳米技术中将呈现日益增强的面向合作及自我监管的趋势。[29]
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监管研究中心则编辑出版了论文集《治理的全球新边界:纳米技术时代》,概述了美、英、欧盟以及WTO、OECD等国际组织在纳米技术监管方面的现状。该论文集得出结论说,当前纳米技术尚处在襁褓期,尽管已经出现了很多纳米技术的产品,但是,我们对纳米颗粒的潜在风险的理解仍存在重大的知识缺口。政府与产业界需要支持关键的研究,以实施科学上完备的风险评估,以及随之而来的合适标准与管理。考虑到现在的知识尚不充分,重点应放在风险研究日程的国际合作和实施这些研究的工作上。研究纳米颗粒潜在负效应的工作不仅要及时,也要公开透明。纳米技术该如何监管,这是无可预测的。鉴于很多“软性法律”监管机制比传统的命令和管理方案更有效,纳米技术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将继续在政府之外演进。[30]
再次,由于纳米技术本身具有非常强的跨学科特色,要求开展纳米技术伦理和社会意蕴的研究必须具备多个学科的专识。具有鲜明跨学科研究特色的STS(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31]研究契合了这样的思考方式,因此成为纳米技术相关的伦理和社会问题研究的先锋乃至主力。这一视角的研究从典型的科学知识社会学视角探讨“纳米技术”概念的形成与演变过程,进而拓展到如何应对新兴的纳米技术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挑战上,“技术评估”、“科学的公众参与”以及“社会技术整合”构成了当前这个视角的主要研究进路。
2005年,在美国科学基金会(NSF) 620万美元的资助下,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成立了“社会中的纳米技术研究中心”(CNS-ASU),成为当前全球最大的纳米技术社会方面的研究、教育中心。该中心宣称,其目标是:在纳米技术的发展中增强反思性,并且增强社会参与纳米技术和其他新兴技术的预期治理的能力。所谓“反思性”(Relfexivity),指的是一种社会学习的能力,能够了解有关纳米技术的决策制定中可及的各种选择。这种反思性可以标示出正在涌现的问题,促成所谓的“预期治理”(Anticpatory Governance)——在管理新兴技术还是可能的时候,社会和机构寻求并领会这些管理投入的能力。该中心的网页宣称,随着语境意识的增强,我们将有助于引导纳米技术的知识和创新迈向更加让社会满意(socially desirable)的结果,避开不可欲的结果。[32]
2008年,CNS-ASU的学者编辑出版了第一期《社会中的纳米技术年鉴:呈现未来》(Yearbook of Nanotechnology in Society:Presenting Futures)。该年鉴整理收录了有关纳米技术的新闻报道、政府报告、有关纳米技术的一线政治对话中的宣传说辞,以及其他定位纳米技术未来的原创文章,彰显了纳米技术的行动者思考和塑造未来的各种方式,将社会科学家、人文学者、政府官员、基金组织、设计师和公关专家等带入了一个多面的、有时还会发生冲突的对话之中。它介绍了通向未来的各种不同的进路,表明了当前关于科学技术与社会的文化概念是如何被创建的,最终又是如何影响我们的认知框架、社会竞争以及物质实践的。[33]
此外,在2008年出版的反映STS研究最新进展的权威论文集《科学技术论手册》第3版中,CNS-ASU的学者们总结了当前在纳米技术社会问题研究上的进展。他们指出,较之以往推动生物技术研究的政策,纳米技术发展政策最大的不同在于,人们不仅要研究ELSI问题,更要将这些社会科学研究与公众干预整合进技术研发过程之中。这为STS研究者创造了新的、更加积极的角色,也向社会科学家们提出了更高的期待。一方面,人们期待社会学家向纳米科学家提供一种科技与社会相互依赖的语境意识,同时研究相关的ELSI问题,更要将这些社会科学研究与公众参与整合到纳米技术的研发过程之中。这就使得社会视角有可能对纳米技术研发的设计、行为及其结果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人们期待社会科学家了解纳米技术的细节及其兴起的条件,以便更好地评估纳米技术的社会影响,并与公众展开互动。[34]
事实上,由于研究对象的复杂性,上述三个视角的研究并没有清晰的界限,通常是交织在一起的,这里只是做一个大致的划分。总体来说,伦理学角度的研究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除却早期那些有耸人听闻之嫌的、建基于科幻式纳米技术前景之上的伦理忧虑,大多是在呼吁要关注纳米技术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法律和伦理问题,鲜见针对纳米技术具体应用的深入伦理反思和探讨。科技治理或监管的角度研究的文献更为丰富,但大体也处在理论与实践的开拓阶段。STS角度则涌现出一批颇为值得期待的研究成果。
二 国内研究状况
相较于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等伦理学领域的研究,国内学者对纳米技术的社会和伦理效应总体关注度尚不高。虽然已有部分学者从纳米技术的哲学蕴意、纳米技术的社会影响、纳米技术的社会控制以及纳米技术产业发展等角度做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是,总体而言,国内学者早期对纳米技术可能引发的伦理问题的关注,大多是基于对纳米技术未来的可能应用猜测或展望所做的宏观性反思,基本上限于引介国外的学术动向,呼吁我国学者更多地关注这些问题,罕见深入到纳米技术具体的社会或伦理效应上的专门探讨,更缺乏就某一具体问题所做的深度研究。
与此同时,在技术伦理学这一新兴的伦理学研究领域的基础理论上,国内已经做了一些颇有见地的开创性工作,对用伦理来规约现代技术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做了有建树的理论铺垫工作。但是,这些工作大多属于比较传统的对国外理论进行爬梳的研究范式,或者拘泥于“纸上谈兵”,缺乏与现实问题相结合的、将这些理论付诸实际问题的解决的工作,尚未出现相对具体的针对纳米技术的伦理规约模式。
从2004年开始,国内科技伦理学和科技社会学界日益关注现代科技的风险及其治理问题,普遍认为“风险社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特征,而高速发展的现代科技又是重要的风险源。我们必须重视科技风险的应对,尤其是其中科技专家的伦理责任,以便积极应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社会风险问题。[35]
2006年之后,尤其是2011年以来,一批国内学者开始从应对纳米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的具体方略上做了一系列的探讨,不仅较为系统地论述了纳米伦理学在研究范式上所带来的挑战,探讨了纳米伦理研究的学科范式及其必要性和可能性,还明晰了对纳米技术进行伦理考量的具体方式和特征。[36]
除此之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界还召开了几次探讨纳米技术伦理和社会问题的学术会议。其中,2008年12月5—7日,由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和广州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联合主办的“第二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学术会议”第一次将“纳米伦理”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会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生命伦理委员会委员、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胡庆澧教授指出,纳米技术广阔的应用前景和潜在风险将生命伦理学研究推向了应用伦理学研究的前沿。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邱仁宗则进一步分析了纳米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中可能引发的健康、安全和环境问题,主张在加强科学家和公司自律的同时,政府应对纳米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加以管理,鼓励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对纳米技术伦理、法律、社会问题的研究,为纳米技术的管理提供建议。[37]
2009年1月14—15日,由英国研究理事会举办的中英研讨会“纳米:治理与创新——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角色”(Nano:Regulation&Innovation—The Role of the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在北京举行,来自英国的9名专家和中国的10多名专家对纳米科技所面临的多重挑战和人文社会学家的作用进行了深入研讨。
2009年11月29—30日,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科学技术与工程伦理专业委员会与国家纳米研究中心在大连理工大学联合举办了“纳米科学技术与伦理——科学与哲学的对话”的跨学科学术研讨会,共同探讨了纳米技术的广泛应用前景和伦理影响,形成了中国纳米科学家与人文社会科学家之间的首次互动。
至此,可以说,我国学界对以纳米技术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发展中的伦理和社会议题的研究正式拉开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