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间接宾语型的与格句式和使之移至句式

贝罗贝(1986;Peyraube 1987,1988a)所判定的第二种上古汉语与格句式是:

动词+直接宾语+于+间接宾语

从类型学的角度着眼,这其实就是个间接宾语型的与格句式。一个能说明这种结构形式的例子是:

〔125〕献马于季孙。(《左传·哀公六年》)

例〔125〕是一个“于”类与格句式的例子,因为它编码了客观世界中的某个特定给予类事件。动词“献”代表了一个领有权转移事件,而事件的给予者就是施事者,客体是动态的物件(它从给予者的领有域转移至接受者的领有域),至于接受者在事件的过程中根本不需要采取任何的行动。图2.30 勾勒了“献”的不同参与者角色在句法编码上的句法关系:给予者为主语,客体是直接宾语,而接受者则充当了间接宾语。

图 2.30 (摘取自Langacker 1991a:332)

以上这个例子的句法映射与上古汉语是否具有“与格交替”(dative alternation)的现象密切联系。“与格交替”是转换生成语法讨论给予类事件的句法编码时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这涉及了给予类事件中的同样参与者角色如何由占据深层结构的某个句法位置而最后被映射到表层的不同句法位置(参看Larson 1988)。本书第一章已指出从这个角度来分析上古汉语与格句式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却也无法否认“与格交替”在不同的语法理论系统中都占据重要的地位(参看Ambridge, Pine, Rowland & Chang 2012)。虽然如此,这个课题在上古汉语与格句式研究中并未被赋予太多的关注。按贝罗贝(1986,1998)的分析,所有〔+给予〕的本义与格动词都能毫无困难地进入双宾语结构(即本书的次要宾语型)和“于”类与格句式(即本书的间接宾语型),因此这似乎暗示了上古汉语存在着与格交替的现象,但实际上却不一定如此。我们将在本书第三章着重指出“与”、“赐”等动词仅和次要宾语型的双宾语结构搭配,而不和间接宾语型的与格句式搭配。此外,我们也将会发现“献”虽然是个〔+给予〕的本义与格动词,但是却无法进入次要宾语型的双宾语结构中。我们认为由于上述这些动词的论元结构是相同的,因此如果完全采取一种以动词为中心的句法分析模式来处理上述的句法分布现象显然是有困难的。

本书接受认知语言学的理论假说,承认句式在句法分析中的独立地位,因此在我们的理论框架里,上述的句法分布现象其实就体现了动词的语义和句式的语义之间的相容性:能相容,则动词就进入某个与格句式,不能相容,则动词将被排斥在外。把人类语言中的不同与格句式视为具有不同的意义,这能在Langacker 的一系列著作中获得支持。根据Langacker 的观点(1987,1991a,1991b),不同的与格句式分别以不同的意象(imagery)来编码客观世界的相同事件。例〔125〕的客体和接受者分别映射在直接和间接宾语的位置上,并不是因为任何的抽象句法规则或句法转换规则所致,而主要是因为说话者对于相同的给予类事件采取了某种主观识解的角度。这部分的讨论我们将在本书的第三章进行,而为了初步阐明这个观点,我们将在这里尝试证明“动词+直接宾语+于+间接宾语”的间接宾语型与格句式和使之移至句式(caused motion construction)具有相同的句法形式,因此是通过概念隐喻(conceptual metaphor)由后者引申而来的。换言之,我们认为上古汉语的语言使用者是由于意识到领有权转移事件和空间位移事件有相似的地方,因此进一步把领有权转移的事件理解或识解为空间位移事件,并把用以表示空间位移事件的句式作为模板,将它加以延伸而用以编码领有权转移事件。这个假说不但符合汉语语法史中关于“于”的考察结果,而且也能从跨语言比较的证据中获得支持。

2.5.1 使之移至句式

虽然给予类事件是人类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基本经验(Newman 1996),但它也可以通过人类的主观识解而被赋予不同的理解与意义。Ikegami(2000)就根据类型学上的证据提出了“动作”(action)事件是可以通过“运动”(motion)事件而被理解和建构起来的。按照这个假说,例〔126〕和例〔127〕在句法形式上的平行现象能说明上古汉语的使之领有事件(“动作”事件)和使之移至事件(“运动”事件)是具备了共同的图式意象的。

〔126〕献马于季孙。(《左传·哀公六年》)

〔127〕先王居梼杌于四裔。(《左传·昭公九年》)

我们认为使之移至和使之领有这两个在客观世界里完全不同的事件是依据经验相似性的原则(experiential similarity)而使编码前者的句式延伸用以编码后者,而接受者这个参与者角色被映射到间接宾语的句法位置则是这种主观识解的结果。我们将在下一个小节说明上古汉语的使之领有和使之移至事件的关联,而在这一个小节里,我们将着重论述上古汉语的语法系统里确实存在着独立的使之移至句式。

我们根据Goldberg(1995)将上古汉语中的“动词+直接宾语+于+间接宾语终点处所”的句法形式视为上古汉语使之移至句式。一个能说明这种句法形式的例子是:

〔128〕王迁盟向之民于郏。(《左传·桓公七年》)

“迁”是一个位移动词。必须注意的是,如果把例〔128〕中的直接宾语(即“盟向之民”)从表层结构中加以省略,整个句子的致使义也会随即消失,如例〔129〕所示:

〔129〕冬,狄围卫,卫迁于帝丘。(《左传·僖公三十一年》)

单凭例〔128〕,我们还不足以证明上古汉语中确实存在着使之移至句式,原因就在于“迁”这个位移动词可以被解释为是包含三个句法论元,即使动者(Causer)、客体(Theme)以及终点处所(Goal)的动词,所以这个例子中所体现的使之移至的意义可以隐含在动词里,而无须归结于独立的句式。但是,我们也发现,除了“迁”这类位移动词外,上古汉语的处所动词也可以出现在相同的句法形式里并表达使之移至的意义。此外,还须指出的是,这一批动词一般都被认为是不具备使动意义,并且经常出现在“V+于+NP”的间接宾语句式中:

〔130〕公居于长府。(《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131〕王使甲坐于道。(《左传·昭公二十七年》)

〔132〕天王使刘定公劳赵孟于颍,馆于雒汭。(《左传·昭公元年》)

位移动词(motion verbs)和处所动词(location verbs)分别具有不同的体(aspect)意义:以认知语法的术语(Langacker 1987,1990,1991a),我们可以说前者是完成式(perfective)动词,而后者则是未完成式(imperfective)动词。它们的不同就在于这两类动词所编码的事件并不一样:当一个事件的过程是被限制在某个时间范围内完成,而且其内在过程是异质的(internally heterogeneous,即组成过程的部分被认为是不同的),则该动作属于完成式动词;反之,当事件的过程不被限制在某个时间范围内完成,而且其过程是同质的(internally homogeneous,即组成过程的部分被认为是相同的),那么该动作就是未完成式的(参看Lee 2001)。根据这个定义,由于例〔128〕和〔129〕的动词表达的是由起点到终点的空间位移过程,因此是完成式动词,而例〔130〕至例〔132〕的动词表达的是静态空间处所的事件,既没有时间和空间上的起点和终点,而这个事件的过程也没有内部差异,因此是未完成式动词。既然动词决定了其自身的体意义,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位移动词表达的是完成式的意义,而处所动词表达的则是未完成式的意义。倘若这个假说成立,那么以下的例子就会与上述的假说产生明显的矛盾和冲突:

〔133〕先王居梼杌于四裔。(《左传·昭公九年》)

〔134〕二子在幄,坐射犬于外。(《左传·襄公二十四年》)

〔135〕以刍荛之难,从者之病,将馆子于都。(《左传·昭公二十三年》)

例〔133〕至例〔135〕的动词和例〔130〕至例〔132〕的动词完全相同,都是“居、坐、馆”。毫无疑问地,当这批动词被用于“V+于+NP”中,它们都具有未完成式的体意义,而在“V+NP1+于+NP2”中,整个句式所表达的事件由于有了由起点到终点的过程,因此从句式的角度着眼,例〔133〕至〔135〕都具有完成式的体意义。问题是,这些例子中的完成式体意义是由什么句法单位所负载。若我们把例〔133〕至〔135〕中的完成式体意义(或使之移至义)归之于处所动词,这其实是一种分拆动词的办法,即把同一个动词分成“动词1”和“动词2”(如:把例〔130〕和例〔133〕中的“居”分为“居1”和“居2”,并认为前者是个二价动词,而后者是个三价动词)。这显然就是一种典型的以动词为中心的句法分析模式,而我们正可以借鉴Goldberg(1995:9—10)的批驳来说明这种分析办法并不妥当。为解释例〔133〕至〔135〕,坚持动词中心论的学者就必须主张这些动词除了具有两个论元的基本意义外,还存在着具有三个论元的特别意义。举例来说,他们会把例〔133〕的“居”解说为是个具有三个论元的特别意义,即“X 使Y 居住在Z”的词。我们可根据Goldberg 的思路对这个分析进行反驳:如果“居”确实具有另外一个特别意义,那么我们推测某些语言中也应该会有两个独立而没有联系的动词词干分别表示这两种不同的意义。例如,若“居”有两个不同的意义,那我们在人类语言中应该能找到另一个与基本义相对等的词干,比方说“ka”,来表示“X 使Y 居住在某地点”的意义。然而,在我们最大程度的知识范围内,不仅是上古汉语,就是跨语言的证据,也没有显示出有两种不同的词干来表现例〔133〕至例〔135〕的任何意义。

基于以上的讨论,我们认为上古汉语确实存在着独立的使之移至句式。这一句式有自己独立的句式意义,并且和位移动词,如“迁”等,具有一种天然的搭配关系,而当体现未完成式体意义的处所动词,如“居、坐”等,进入这个句式,进而表达使之移至的意义时,我们认为这个额外的意义并非由处所动词所赋予,而应归结到句式上。这除了符合经济原则外,也避免了在分析上古汉语时设立过多且无必要的动词意义。

2.5.2 隐喻性的延伸:从空间域到社会域

回到给予类事件上,该事件的认知基体中存在着两个处于能量下游的参与者(见图2.31),所以按认知语法的理论假说,在无标记编码的情况下,这两个参与者都具有被编码为直接宾语的可能性。

图 2.31

在这个基体中,如果我们着重观察能量流的前半部,就能发现给予者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符合原型及物事件的类型:即给予者有意愿性地施加动作于客体,导致能量由给予者转移到客体,而这个客体也因受到动作行为的影响而从给予者的领有域移入接受者的领有域,因此如图2.32 所示,给予者和客体在句法结构上被映射到主语(图中的S)和直接宾语(图中的DO)的位置:

图 2.32

虽然如此,在同样的认知基体中,接受者这个参与者角色也能竞争直接宾语的句法位置,因为它在能量流中也是处于相对于给予者这个能量源头的下游,并且占据了事件链的尾部位置,如图2.33 所示:

图 2.33

这也就解释了例〔136〕中接受者的参与者角色的句法映射:

〔136〕以崔子之冠赐人。(《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在现有的分析中,上述例子中的接受者一直都被认为是映射到间接宾语的句法位置上,而整个句子的句法关系如下:

以+直接宾语+动词+间接宾语

(参看贝罗贝1986;Peyraube 1987,1988a)

基于本章对上古汉语直接宾语的分析和讨论,我们认为例〔136〕的句法关系应如此表示:

以+宾语+动词+直接宾语

这个分析的好处是避免了把语义角色和句法关系进行一对一的严格对应,也照顾到直接宾语的句法位置是在紧靠着动词后边的第一结构位置。

图2.32 和2.33 能说明例〔126〕和〔136〕中的接受者角色为什么会映射到不同的句法位置上。由于相对于给予者的两个下游参与者都具有进入直接宾语的可能性,因此现在的问题是,到底是什么因素促使例〔126〕(即“献马于季孙”)的接受者角色被映射到间接宾语而不是直接宾语的位置?以动词为中心的理论学说会以题元指派统一论(UTAH)和句法移位(syntactic movement)来解释以上的映射现象。因为UTAH 主张相同的题元角色在深层结构的表现形式中一定会被指派到相同的句法位置上,所以例“献马于季孙”和“与之琴”由于涉及相同的论元结构,因此它们在深层结构的表现形式必须是一致的。转换生成语法在处理与格交替现象时,总会把编码给予类事件的其中一个句式设定为基础句式,然后通过句法转换(transformation)的手段衍生出另外一个。这个方法的局限性之前已稍加提及,我们必须考虑到上古汉语并不存在很明显的与格交替现象(详见第三章关于“与”、“赐”和“献”等动词的讨论)。此外,还应指出的是,在现代英语中,和给予类事件有关的与格句式主要是双宾语结构和以介词to为标记的与格句式,而上古汉语则至少具有三种不同的与格句式(贝罗贝1986),因此如果我们接受转换生成语法的理论假说,除了须说明上古汉语的次要宾语型的双宾语结构和间接宾语型的与格句式之间的衍生关系外,还必须说明以“以”为标记的工具式与格句式和前两种与格句式的衍生关系。有鉴于这些困难,本书采用了认知语法的思路来回答上述的问题。我们强调由词语到句法的映射并不是依靠抽象的句法规则,而是通过人类的主观认知基础来进行的,因此并不认为接受者在句法结构(不论是深层还是表层)中具有一个特定的位置。根据这个思路,我们认为“献马于季孙”把接受者映射到间接宾语,是因为这个语义角色被识解为和处所终点(goal)相同或类似的概念。比较空间域中的位移概念和社会域中的给予概念,前者作为一种人类经验无疑是来得比后者更为基本。很明显地,这是概念隐喻在起作用,而根据这种识解,由于强调了客体的语义角色比接受者的语义角色更受动作所影响,因此客体的语义角色就占据了间接宾语型的与格句式(即“动词+直接宾语+于+间接宾语”)中直接宾语的位置。反观例〔136〕,同样的给予类事件中的客体“崔子之冠”通过介词“以”引介给动词“赐”,而给予者和接受者分别占据了主语和直接宾语的位置。这类与格句式在句法形式上明显跟工具式句式相同。表现工具式句式的例子有:

〔137〕王寝﹐盗攻之﹐以戈击王。(《左传·定公四年》)

简单比较例〔136〕和〔137〕可以看出“工具”和“客体”在上古汉语中具有相同的编码,这种现象在其他语言中也是很普遍的(Newman 1996),而且也能在语义地图模型中获得证明(潘秋平、王毓淑2011)。

下面我们将进一步结合汉语语法史的研究成果以及认知语言学中的概念隐喻假说,说明使之移至句式如何从编码空间位移事件扩大至也包括表达给予类事件。Langacker(1987:57)将语法定义为“规约化的语言单位的有组织库存”(structured inventory of conventional linguistic units)。根据这个定义,句法结构并非临时组合而成的单位,而其实是储存在说话者大脑中用以达到沟通目的的备用单位。换言之,句式和词语一样,在句法分析中都具有独立的地位。既然句式是个备用单位,而根据Lakoff & Johnson(1980)的分析,认知隐喻在人类构建经验中扮演着重要的地位,因此我们主张“动词+直宾+于+间宾”这个句法形式的最初示例是先由空间域中的使之移至事件引起的,之后给予类事件因和使之移至事件具有经验上的相似性,而通过了主观识解延伸至社会域中的给予类事件。这个假说和汉语史的研究成果高度一致。《毛传》有“于,往也”的说法,而龚煌城(2002:95)就举出上古汉语存在鱼阳对转的语音对应,而相应的语义关联也支持“于”、“往”存在着同源关系。

表 2.3注111

语音的线索告诉我们“使之移至”到“使之领有”存在一种前后发展的关系,而“于”的发展规律则支持“使之移至”和“使之领有”事件存在引申关系。此外,解惠全、洪波(1988:124—127)也指出“于”用来引进给予对象的功能是从“于”的以下这种用法引申过来的:

当谓语动词是含有“处置”义的及物动词或者不及物动词的使动用法时,“于”“於”引进的处所是宾语所表示的人或事物因动词动作的结果而处的位置或境地。例如:

(1) 遂寘姜氏于城颍。(《左传·隐公元年》)

(2) 陨石于宋五。(《春秋·僖公十六年》)

……

解惠全、洪波(1988)对于他们文中所举的例子所做的分析或许和我们所提出的并不完全相同,但毫无疑问的是,他们所列举的例子都符合了我们前边所说的使之移至句式的特点。一旦我们结合不同学者对于“于”的语法化路径的探讨,很显然的,我们所提出的间接宾语型的与格句式是从使之移至句式通过概念隐喻演变而来的结论应是可以成立的。虽然概念隐喻被认为是从一个经验建构另一个经验的方法之一,但隐喻性延伸只有在相似性特征存在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发生。正如Lakoff & Johnson(1980)所说,这种类型的相似性被认为是与客观相似性形成对比的经验相似性。因为给予事件可被认为与使之移至事件具备四个方面的共同点,所以这两个建立在不同认知域的事件被认为是相似的。

可见,给予和使之移至这两类事件在人类的认知概念中紧密联系和相互平行。正因为如此,我们也才能在语言类型学中找到证据说明给予类事件可以被理解为“运动”动作的延伸(Heine 1990;Kabata 2000;Rice & Kabata 2007)。

将给予类事件理解为使之移至事件,就能让建立在具体范畴上的后者事件延伸至编码建立在另一个概念范畴上的前者事件,使给予事件的语法构式能够成为使之移至事件的例示。在这个过程中,句法关系是根据参与者角色之间的相似对应性而被指派的。因此,目标域中的接受者角色被指派到句法关系中间接宾语的位置,并不是因为接受者角色在深层句法的表现形式中有特别的结构位置,而是因为这个在目标范畴中的角色相当于在来源范畴中被映射到间接宾语位置的方位目标。这是与过去有关与格句式语法关系的分析完全不同的全新说法。

2.5.3 基式生成句式的历时意义

在转换生成语法的理论框架内,与格句式的讨论经常涉及哪一个句式应被视为基础句式,因而就引起许多的争议。根据认知语法的基本精神,句式,而非抽象的句法规则,才是句法组织的原始单位,因此本书未按转换生成语法的要求去确认与格句式的基础句式,并认为在讨论上古汉语的不同与格句式时,应把注意力放在其他方面。

我们在上边的讨论中否定了上古汉语的不同与格句式之间存在着相互衍生的关系,而强调了不同的与格句式都是各自独立的,它们虽都编码着客观世界中的给予类事件,但是所赋予这个客观事件的概念化过程(conceptualization)或意象(imagery)却是不一样的,因此它们的句式意义必然也不同。不同与格句式所具有的不同句式意义我们留待下一章再讨论,而在这里,我们希望结合上边的讨论来探讨双宾语结构(次要宾语型)和“于”字结构(间接宾语型)两类与格句式在汉语史中的产生时间是否受概念隐喻的影响而有分别:由于双宾语结构在表达给予类事件时不涉及概念隐喻,因此我们把它称为与格句式的基式生成句式,而把“于”字结构称为非基式生成句式。这里所谓的基式生成句式和非基式生成句式的含义和它们在转换生成语法理论中的用法完全不同,因此并不意味着这两个与格句式具有任何的派生关系。当我们说基式生成时,意思指的是“给予”的概念并不是依据其他对于人类经验而言更基本的概念来理解或构造的。

由于众多研究都一再指出双宾语结构的原型成员是给予类事件(Goldberg 1995;张伯江 1999),而我们前边也已证明“于”字结构这种间接宾语型的与格句式是通过概念隐喻而从使之移至的句式引申出来的。考虑到涉及概念隐喻的与格句式要比不涉及概念隐喻的与格句式在编码给予类事件上多走一步,我们大胆地提出一个假说,即双宾语结构在汉语语法史出现的时间不能晚于间接宾语型的与格句式。由于这两个与格句式在《左传》中都有用例,因此这一假说显然无法依靠上古汉语的传世文献来进行证伪工作。要测试这个假说是否成立,唯一的办法就是引用原始汉语(Pre-Archaic Chinese)的文献材料。这段时期的材料是甲骨文。甲骨文一般被认为是公元前14 世纪至公元前11 世纪的商代后期文字(Takashima & Hashimoto 2000)。虽然甲骨文的语言晦涩难懂,但沈培(1992)极具影响力的《殷墟甲骨卜辞语序研究》以及Takashima & Hashimoto(2000)对甲骨文研究的结论却能够作为独立的例证来印证本书的推论。

2.5.3.1 沈培(1992)

沈培(1992)首先根据动词是否和祭祀有关而把动词分成两大类,并在这个基础上讨论甲骨文中的双宾语结构。他(沈培 1992:80)指出非祭祀动词可分为三类:

Va   受(授予义)  锡  畀

Vb  求 丐  乞

Vc  降 作  以  肇

值得注意的是,属于〔-祭祀〕动词类别的Va 动词(即〔+给予〕义的与格动词)只出现在以下的句法结构中:

Va+间接宾语+直接宾语

须强调的是,Va 类动词和“Va+直接宾语+于+间接宾语”这一句法结构是不相匹配的。沈培(1992:81—82)就指出:

以上所举的Va 类动词所带的双宾语,都是Va+OI+OD注112的格式。有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好像是Va+OD+ 于+OI注113的格式:

(1) 贞:锡牛于

贞:锡牛于 英 787

此版“于”字后面空而未刻,未刻之字会不会是OI 呢?我们在卜辞中看到这样的句子(当是记事刻辞):

image在八月。35637

这一句的“易  在 ”的“ ”是地名。(这里所说的地名包括处所名,下同)“锡牛于□”中未刻之字也可能是地名。

(2) □未贞:畀于兹三鼓 屯2576

此辞中的“兹三鼓”的意思不清,指时间的可能性较大。

总之,我们还没有看到确凿无疑的Va+OD+ 于+OI的格式。

这和我们上边对于与格句式中的基式生成和非基式生成式在出现时间上所做出的预测是一致的。

2.5.3.2 Takashima & Hashimoto(2000)

Takashima & Hashimoto(2000)主张甲骨文语言里的双宾语结构会依据不同的动词类型而有两种基本语序。根据他们的分析,动词的基本分类应该是〔+求取〕和〔+给予〕(或〔-求取〕),而非沈培(1992)所主张的〔+祭祀〕和〔-祭祀〕。Takashima & Hashimoto(2000:11)批评沈培说:

另一个问题是有关用或不用“于”来标记间接宾语。在他的研究方法中,沈培仅计算了出现的总次数,因此把整个问题的情况既模糊又简单化了。有两个问题使情况复杂化:首先,早期的占卜者似乎不倾向于使用“于”;其次“于”的使用不仅因不同动词而相异,而且也因同一个动词但不同语序而相异。注114

虽然如此,他们(Takashima & Hashimoto 2000:16)进一步的阐述却也支持我们上述的假说:

……带〔-求取〕动词(沈培的Va,Vc)的双宾语结构,其语序为“动词〔-求取〕+间宾+直宾”,而“于”并不和间接宾语一起出现。我们也可以这么分析,“于”并不出现在〔-求取〕动词之后,而例外是“锡牛于……”。……至于带〔+求取〕动词的双宾语结构,其语序为“动词〔+求取〕+直宾+间宾”,而“于”和间接宾语是否一起出现似乎因动词而异。……就动词“裸”而言,沈培(pp. 94—95)指出“于”不和间接宾语一起出现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占卜者一类的铭刻以及处于和宾之间占卜者一类的铭刻。和宾两类皆属于第一期,而类在时间上早于宾类。我们认为这是一项很重要的观察。我们因此能假设在最早的时候,不论动词属于什么类别,“于”在双宾语结构里是不被用来标记间接宾语的。注115

如果我们暂时把间接宾语必须由“于”引介的结论搁置在一边,并把间接宾语和接受者严格对应,则可发现甲骨文中的双宾语结构的语序可因动词的不同而分为“动词〔+求取〕+直接宾语+间接宾语”和“动词〔-求取〕/动词〔+方向〕+间接宾语+直接宾语”。有趣的是,若把这标记并入上述的讨论中,则显而易见的是,不论是沈培(1992)还是Takashima & Hashimoto(2000),都承认甲骨文时代有体现“动词〔-求取〕+间宾+直宾”语序的例子,而既然“于”在这类动词之后不和间接宾语一起出现,那么我们认为在甲骨文中就无法找到以下形式的与格句式:

动词 〔-求取〕+于+间接宾语+直接宾语

倘若把沈培(1992)和Takashima & Hashimoto(2000)的独立研究摆在一起,则毋庸置疑的,甲骨文中在编码给予类事件上存在着次要宾语型的双宾语结构(即Va+间宾+直宾,或动词〔-求取〕+间宾+直宾),而没有以“于”为标记的与格句式(不论是Va+直宾+于+间宾,还是Va+于+间宾+直宾或动词〔-求取〕+于+间宾+直宾)。这符合了我们之前所做出的预测,即基式生成的与格句式在产生时间上会比非基式生成的与格句式来得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