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德治不是万能的,总有一些人会沦为罪犯。罪犯当然得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但社会的管理者也对一些人沦为罪犯负有责任。

社会风气败坏是一些人沦为罪犯的一个原因,乱世的犯罪现象总是比治世的犯罪现象要多。《论语·子张》:“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这是说民众犯罪的原因是“上失其道”。

社会财富分配不公,使一些人陷入生活的困境,因而犯罪。《孟子·梁惠王上》:“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这是说民众犯罪的原因是统治者不能合理地“制民之产”,百姓为了生存而被迫走上犯罪道路。

教化缺失是造成犯罪的另一个原因。《论语·尧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这是谴责统治者不施教化,因而使本来可以是正常人者沦为罪犯。《荀子·富国》:“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论语·尧曰》:“朕躬有罪,无以万方。万方有罪,罪在朕躬。”舜是天子,他认为天下人犯罪,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史记·孝文本纪》:“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而民不犯。何则?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汉文帝认为人们犯罪是因为“朕德薄而教不明”,这是十分典型的儒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