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结语:儒家法思想——中国古代法文化的主干

“二十五史”刑法志唱的是儒家法思想这个基调;中华法系是儒家化的法律;中国民族的传统法文化心理属于儒家伦理型。这仅仅是从三个方面说明儒家法思想在中国古代法文化中的主干地位,远非对此问题的全面深入的探讨。对它的进一步讨论应是本书以后章节,尤其是第七、第八章的任务。

1931年,中国法史学的开创者之一丘汉平先生将他论慎到、商鞅、韩非三个法家人物的法律思想的三篇论文集在一起,由上海光华书局出版,书名曰《先秦法律思想》。作者在“序”中说:“在我看来,这三篇已够代表先秦的法律思想。再完备些,也不外加些儒道墨的法律观及其他说明而已。”注70作者对儒家在先秦法思想和中国古代法思想史上的地位颇有不屑一顾的意思。以为法家就是法学家,只有法家才有名副其实的法律思想,一谈实行法治就得弘扬法家。这种观点在二三十年代曾为不少人接受和宣传,并传之久远,直到六七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中,在所谓“儒法斗争史”中仍有着它的明显的影子。

1970年代末,实事求是的学风终于回到了学术界,主导着法史学的研究。儒家法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法文化的主干而存在的历史事实渐为法史学界所重视,并有了相当程度上的共识。1982年出版而经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由法史学界的一些知名专家学者主持和撰写,反映了本学科几代学者的研究成果。它的《导言》这样写道: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长期占居统治地位,而且它的源流和影响远不限于封建社会。从其渊源来说,可以上溯到殷、周奴隶社会的天命神权与‘礼治’,并融合了先秦诸子中各种有利于维持封建统治的因素。从其流变来说,鸦片战争后,虽因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学的移植与引进,只此一家的一统天下被打破,但在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仍起主导作用,甚至其流毒至今尚待彻底肃清。因此,儒家法律思想的特点,不只是古代统治阶级法律思想的特点,或以封建法制为主的中华法系的思想特点,也是五四运动前整个中国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注71

这段精彩的论述是法史学界对儒家法思想在中国法文化史上的地位达到某种共识的一个显例。笔者在这里所将做的工作,正是以这一共识为基础的。诚然,其中关于“流毒”之类的评价可视为那个时代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