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动机

一、证券化的关注焦点与全球趋势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制度正依托着两种并存的体制发展。第一种,是由央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这种体制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交易框架,规范的是以信托为特设载体(SPV,以下混同使用)、以信贷资产为标的、而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化交易。第二种,是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这种体制以《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办法》为交易框架,现正处于“先试点后立法”模式下的尝试阶段。洪艳蓉:《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竞争与协调》,载《证券市场导报》2006年第9期。在试点陆续成功后,目前各界关注的焦点,除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进一步扩容外,还包含如何在适格资产种类、特设载体形态以及投资人范围方面的进一步扩大。

关注的热点之一,是考虑“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的构建。李建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载《知识产权》2006年第1期;杨亚西:《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融资的有效途径》,载《上海金融》2006年第10期。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通常定义为:发起机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权利金),移转到特设载体,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等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等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藉以获得资金的过程。

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证券化正凭借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而迅速发展。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规模在1997年时仅为4亿美元,到2000年时已经成长了6倍多,达到25亿美元。中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从2005年初至2013年9月,中国累计发行175只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达到1348.5亿元。张明、邹晓梅、高蓓:《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载《上海金融》2013年第11期。由于其迅猛的发展势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把知识产权证券化称作是一种“未来融资的新趋势”。WIPO, The 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s—A New Trend, November 12,2006,http://www.wipo.int/sme/en/ip_business/finance/securitization.htm; last visit on June 8,2007.

二、证券化制度的供与需

这种新趋势证明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的确回应了某种人类经济活动中的新交易需求。在现今的经济活动中,传统生产要素成本占产品的比重越来越低,而产品价格越来越多地取决于其无形的价值。平均而言,土地、厂房、存货等传统人类经济体系中所认为的“资产”在私部门资产中的比例逐渐降低了。然而,传统的金融交易制度大多是建立在有形资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当无形资产占经济体系价值的比重越来越高时,却得不到传统的金融交易制度的支持,急需找到一个制度的出口,因而产生了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制度的需求。

日趋复杂化的金融创新提供了制度供给面的基础。在计算机技术的协助下,人类的经济行为扩展到前所未有的新领域,复杂财务分析变得可行,从遥远的未来、复杂的关系到未知的风险都可以用最原始的数字量化呈现。而互联网带来的信息流动,也让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能够在虚拟的时空中相会,从而得以“创造”出证券化的新制度。

在我国,这种制度供需创造出来的交易市场已初现端倪。据报道,我国首个文化版权“类证券化模式”已在深圳诞生,涉及未来产值约1.3亿元人民币。交易架构等详细信息,参见中国经济网:《影视版权“类证券化模式”诞生电影也能当股票卖》, http://www.ce.cn/culture/gd/201405/20/t20140520_2845798.shtml,2014年6月25日访问。但当今全球经济不可分割,我国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能脱离这种交易的潮流而置身事外。随着资本流动国际化,在我国经济体系中活动的很多机构都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证券的买方或卖方,或是间接地受到其交易的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必然要把这个制度研究透彻。

三、一举两得的策略

探讨我国本土化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还有以下积极的意义。首先,契合对未来所勾画的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深化金融市场改革的轮廓;同时,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探讨,还有助于“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制,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渠道”参见中宣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通知》(国知发协字[2010]23号)。,助力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必然会对金融体系下的各种既有的体系或制度形成冲击。既有的制度在经过冲击、调整后,概念、内涵得以扩充,体系得以完善,金融交易体系的框架得以延伸、产品更加丰富、整体上将会变得更为成熟。这一点在美、日的操作经验中可以得到验证。

反过来说,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开放,金融市场的竞争将更为国际化。我国有被证券化潜力的知识产权,若在国内得找不到操作平台,可能将在境外由国际金融机构推出。此时,一方面会失去深化我国金融市场建设的契机,另一方面我国的资本市场也失去了提升资金利用效率的机会。我国事实上已经积累了相当具有商业潜力、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知识产权。例如,强制性KTV版权使用费、少林中国功夫表演、传统中成药、扬名国际的餐饮字号等。

此外,探讨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的积极意义,还包括落实“建立自主知识产权”政策目标的实现。建立自主知识产权除了需要完善的法制平台、良好的人力素质外,充沛的资金更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企业只有能够利用已取得、或正在开发中的知识产权进行资金融通,才有可能持续性地建立起自主的知识产权。建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制度,可以说是实现此政策目标的最佳行动方案。

相反地,如果“建立自主知识产权”政策目标缺乏融资制度的支持,反而会使政策的推动出现悖论。因为,政策鼓励所预期的未来,是我国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将逐渐提高。然而,如果他们达到了预期目标,政策的鼓励表面上成功了,但由于金融体系跟不上脚步,还只能支持实体资产(如土地厂房)的融资,则可能出现企业拥有越多自主的知识产权、越难进行融资的现象。与美、日等国的创新型企业在证券化市场得到的良好融资支持相比,我国企业将很可能由于在融资成本上处于不利地位而丧失竞争力。

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制度正是一种实现上述两种政策目标最佳的“一举两得”的策略。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制度将能深化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引导民间充沛的储蓄投入企业知识产权建设,用以改变产业结构,与此同时还能促进金融体系资金利用的效率,提升国家的总体竞争力。

四、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正义

知识产权因社会群体的利用而产生价值,如果没有人群的认同与使用,知识产权的价值便无从体现。然而,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常只被积极参与市场运作的企业所独享,而提供智力成果的创作者并没有得到丰厚的报偿,特别是对呕心沥血的创作家而言,公平与正义经常没有在市场经济中得到体现。

然而,企业逐利的动机也不容抹灭。因为这种自私的驱动力,才使得企业积极地参与市场运行、承担风险。正如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市场机制只是一个载体,其间效率与公平的调和有赖于制度的设计,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则或能成为可行的路径。首先,知识产权证券化产生的财富分散效果,能够使更多的知识产品使用者分享知识产品在受到人群认同后的增值。此外,证券化可以将未来预期的现金流转为当期的资金,为创新型企业及智力创作者的市场化行为提供融资,而不会丧失对知识产品的控制权。创作者能够直接受到市场的激励,将有动力产生更多更好的知识产品,如此不但更能实现公平正义,也形成了良性的循环。因此,从促进市场经济中公平正义目的追求的视角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将成为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五、全球经济贸易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知识产权保护经常是贸易摩擦的导火索。由于知识产权法有强烈的属地主义,要统一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相当困难。即使国际间努力透过协商与谈判,来建立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知识产权法制,但这毕竟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达成的工作。张云辉:《企业智慧财产权融资的可行性(上)》,载《企银报道》2004年1月。此外,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所形成的贸易壁垒,也成为影响贸易稳定和深化的因素,并且引起国际技术垄断,造成对国际贸易发展的阻碍。

归根究底,摩擦的根源来自于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冲突,以及国家间经济地位和发展水平的落差。在这种大环境的限制下,既要推广知识产品给全人类使用求取对人类全体福利的提升,又要减少这个推广过程中产生的摩擦,成为两个看似矛盾的目标。

解决这种矛盾最好的方式,就是使知识产权贸易产生的利益能够为全球市场的参与者共享,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则成为可行的解决方案。证券化的知识产权所代表的财产权,可以突破商品和服务贸易的枷锁,在国际间以资本的形态由大范围的投资人所掌握,从而弥补商品、服务以及知识产权流动的不足。换言之,即使国家间经济地位和发展水平不对称,投资于知识产权贸易输出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证券产品的投资人,也能够分享知识产权贸易输出国在国际贸易中所得到的利益,成为利益共同体,进而带动知识产权贸易输入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广上的主观意愿。从这个视角来看,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全球经济的发展具有正面的意义。

六、投资人的保护

尽管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很多方面带来优势,但这种前沿的金融创新同时也可能为市场带来风险。特别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专业程度较高、交易结构复杂,贸然推行不但无法实现这种金融创新带来的好处,还可能使得投资人承担极大的风险,甚至影响市场的稳定性。因此,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必然也必须对其中蕴含的风险、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相应保障投资人权益的制度设计予以等量的重视和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