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这个国际法概念与当前世界其他国家一些国际法学者给国际法所下的定义基本一致。例如,199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下由别乔伊(Bedjaoui)主编的一部国际法教科书认为,国际法是“旨在调整(regulate)国家相互间关系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范的总体……它主要规范国家的行为”(注:〔阿尔及利亚〕别乔伊主编:《国际法:成就与展望》(Bedjaoui.Mohammed,International Law:Achievement and Prospects)(英文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1年,第2页。)。《奥本海国际法》也认为,“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注:〔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下面对这里提出的国际法概念作几点说明。

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作为全球性的最大的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自2006年6月黑山共和国成为会员国后,就有192个会员国。这还不是国际社会成员的全部。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是国家仍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关系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国际关系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国际法的多部门,例如外交关系法、海洋法、航空法、武装冲突法等等。

国家之间的交往,需要而且事实上确实有法律原则和规则加以规范。从外交关系法来看,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和常设使馆的建立,是可以由一国单方面决定呢,还是必须要有国家之间的协议呢?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就规定:“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和常设使馆建立之后,还需要一系列的规则来规范有关国家在外交关系方面的具体行为。接受国的官员(agent),例如司法、税务人员,是不是可以随意进入使馆呢?他们是不可以随意进入使馆的。为了保证使馆的正常工作,维也纳公约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的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公约第22条)。

再如,海洋有多种用途,如航行,开发自然资源包括开采石油、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等。那么在不同的海区,如领海、专属经济区,哪一国或哪些国家享有主权、主权权利,或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各国又如何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呢?这就需要有国际法的规则来调整国家之间在这方面的关系。如果没有一套规则、制度,就不可能合理地、有秩序地利用海洋,甚至会引发国际争端、冲突。国际海洋法就是由于有这种需要而在实践中产生和逐步发展起来的。

国际法除了具体的规则和制度外,还有原则,特别是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些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部门。

二、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之与一般的法,有共同性,但也有其特殊性,表现在它与国内法相比较有如下一系列特征。

(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例如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例如通过专门的外交会议制定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四)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在国内,国家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保证国内法的实施。而国际法则没有这样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的行动,包括要求违背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家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当然,国际法的实施也并不单纯依靠外在的强制。一般和总体而言,国家按照国际法行事,对自身也是有利的。

三、国际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

为了更好地了解国际法,在开始学习时区分一下几个概念是有好处的。

(一)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国际私法则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在国际交往条件下形成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这是从调整对象来看。再从渊源来看,国际法规范主要表现在国际条约和习惯中,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则主要表现在国内法律、法规中。虽然有一部分国际私法规范规定在国际条约中,但至少目前国际条约不是国际私法的基本渊源。

(二)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现在还有争论。有两种基本的看法。一种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另一种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关于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与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其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团体。其适用的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公法规范,既包含关税法、外贸法等国内“公法”,也包含国内民商法,即“私法”,是一种跨学科的边缘学科。

(三)国际法与国际法学

国际法一词有时被用来指国际法本身,有时也被用来指国际法学。这两者有密切联系,但是是有区别的。

国际法学是一门以国际法理论、规则和制度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它系统地研究国际法的一般的和理论性的问题(例如国际法的历史、渊源、学派),研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法的各部门(例如海洋法、航空法)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发展,说明和讨论各种规范的含义,并在适当时加以评论。国际法学不仅要阐明规范本身,而且要探讨有关的学说、理论、国家实践和判例。此外,国际法学除研究国际法的当前状况外,还研究国际法的新问题和发展趋势。国际法教科书,是按一定的要求应用国际法学的原理和研究成果,对国际法和相关的科学知识所作的系统论述,属于国际法学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