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导向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邓晓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本科阶段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尤其是由于国家司法考试的施行,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正面临着深刻的变革与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必须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形成清醒的认识,同时需要正确而合理地把握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前提,教师们还应当认真思考与探究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改革,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更新,并且致力于探索新兴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变革

自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举行伊始,我国的法学教育就产生了显著的变化。尤其在2008年允许法学专业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后,这种变化愈加突出和引人关注。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是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变革。另一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经历了由“精英化”向“大众化”的转变,越来越多的普通高等院校设立了法学院系,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逐年扩大。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如何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促使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既与司法考试的要求相协调,也与社会的发展及需要保持同步,使得经过高等学校系统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社会需求,就成为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国家通过学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学生传授系统化的法学理论,同时培养其法律实践技能,造就从事法律职业人才的活动。法学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法律技能的培养和法律人格的塑造。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应具备广博的知识、娴熟的资料查询技能、独立思考的创新精神、稳定的心理素质、独特缜密的思维和法律研究能力,与此同时,还要具备准确简洁的文字表达、精炼流畅的口头表达和超常的记忆能力,此即是法律技能的培养所涉及的方面;而社会责任感和诚实敬业的品质则是法律人格塑造所应囊括的内容。参见洪浩:《法治理想与精英教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5页。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法学教育应涵盖法律学术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对于这两者,国外的普遍做法是将学术教育交由法学院负责,而将职业培训交由法律实践部门负责。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载《法治论坛》2008年第2期。然而我国并未在法学教育方面做出如此明确的分工,也没有独立的职业培训阶段。另外,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法学教育的层次十分繁多,不仅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以及成人教育等其他层次作为补充。除此之外,各级法官院校、检察官院校和公安院校也在进行着各具特色的法律职业培训。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背景决定了我们必须切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思索和抉择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

1.关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

一项专门针对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教师的调查显示:法学专业的教师绝大多数认为,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应用复合型人才。200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承担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人才社会需求和培养现状问卷调查报告》的课题,对分布于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和西北共七大区域的各普通高等院校的1367位专业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共有1156名专业教师认为法学教育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是应用复合型人才,占被调查教师的84.6%。下文中未注明的调查数据和结论均来源于此次调查。有学者更为精炼而鲜明地指出: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通识教育,硕士生教育应当是专才教育,博士生教育应当是高才教育。吴汉东:《法学教育的规范要求和特色选择》,转引自何志鹏等:《对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展望——中国法学教育2008年年会综述》,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6期。法学专业的教师们普遍感觉到,法学是一门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且应用性极强的人文学科,因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应立足于养成学生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能力,使之成为将来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

2.关于法学本科学生必备素质和能力的认识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教师们对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依其重要程度排序依次为:品德修养、学习能力、实际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外语应用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交际能力和计算机应用水平。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教育工作者将道德素养、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列在了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培养中的显著位置。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关系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显而易见。在前文所引的调查中,有86.7%的教师认为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而且,鉴于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本科生未来能否从事真正专业对口的职业的影响,被调查教师绝大部分认为司法考试应该与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相衔接。在我国,司法考试的价值目标被定位于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这就更进一步指明,在大学四年的学习中,法学本科生除了必须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各主要部门法的专业基础知识及基本理论之外,还应当逐步养成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当然,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健康发展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具体而言,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所起的导向作用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基本上覆盖了各法学学科的主要领域。司法考试推出以后,法学教育的改革自然而然地融入了这种考试的因素。法学教育改革将会更多地考虑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法学教育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同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两者缺一不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考试的形式、科目、内容以及考试的通过比例等方面都对法学教育形成了挑战。为了使自己培养的学生更多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能够比较顺利地就业,中国的法学院、系很明智地选择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相结合的路径,且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中更多地虑及了这一考试的参数。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研究”课题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本科教育将会更为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更加切合社会现实。而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正悄然成为衡量各个法学本科教育机构的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因素。此外,司法考试还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内容的规范与统一,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方式和考试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凡此种种皆有助于法学本科教育的逐步完善与成熟。

2.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所形成的束缚

由于法学本科院系的不断增加和招生规模的扩张,我国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已呈现出供大于求的态势。面对就业压力日趋加大的现状,为了增强就业竞争力,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得到了夸张性的强调。司法考试几乎成为一些院校法学教育的唯一目的,法学教育的本科课堂成为了司法考试的培训场。

前已述及,法学本科教育当然要培养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可是我们不能对法律职业者仅作片面的理解,美国法学家埃尔曼曾将法律职业分为五类:第一类是对法律冲突予以裁判的人,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官、检察官、仲裁人以及在准司法机构中工作的人员等;第二类是诉讼代理人;第三类是法律顾问;第四类是法律学者;第五类是受雇于政府机构或私人企业的法律职业者。〔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05—106页。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在第一点中指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保证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加强法律职业人员管理,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法律职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这里的法律职业人员主要指的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并不包括法律学者等人士在内。如果以此为唯一的指针构建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体系,无疑将会严重地束缚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

从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来看,能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只是其中少部分人。这也是世界其他法治国家的通例。我们如若忽视教育对象的大多数而只重视少数人,则很难期许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更何况,我国的司法考试尚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因此,正确处理好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司法考试毕竟对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确立了新的目标。所以,正确认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积极作用,适时地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就成为法学教育工作者无可回避的一个话题。

三、司法考试导向下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变革

通过对历年来司法考试试题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其考题较为注重对参考人员运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尽管司法考试自身还有所不足,但此项要求应该说代表了人们对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具备的能力的期待,在今后的考试中只可能逐渐强化与深化而不会被否定。为了适应这一需求,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理应应时而动,在模式上进行适当地调整,尤其要改变既往的教学方法与内容。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建立体系化的模式,具体措施包括:

(一)传统教学方法的更新

不管司法考试怎样在利弊方面影响着我们的教学,由于法学专业的理论性特点和人文学科的属性,对于法学本科生而言,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是毋庸置疑的。况且,我们除了需要大量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之外,还要为未来储备一定数量的法学理论研究者。缘此,传统的课堂授课方式依然是必不可少的,不可能被取代。传统的课堂教学有助于学生们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要素及其内在的逻辑联系,熟悉各个部门法的具体规定与立法意旨,了解各国的法律文化,能够帮助学生强化知识记忆、适应理论体系化的要求。我们需要改进的是传统的简单罗列法律概念、缺乏互动,学生完全被动接受的授课方式。

众所周知,美国的各个法学院也一直在进行着教学方式的变革与创新,他们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大量地融入实践性的活动,让每一位听课的学生都能参与其间。美国的实践性教育是在教育学家杜威(Dewey)和尼温(Lewin)的综合影响下不断向前发展的。这种发展的轮廓大致是:学生们学习理论知识,并参加相关的实践活动,然后思考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而形成一种新理论或修改了原来的理论,再在实践中对此进行检验。学生就是通过这种方式不断地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实践性的教学方法为学生们提供了“一种内在评价体系”,这是其他教学模式所没有的。这种内在评价体系促使学生不断地自我学习,也教会了学生一种在不断变化的实践中继续学习的方式。当在一次实践活动中的思维方式和分析技巧与另一次不同时,学习方法也应该随着实践活动的变化而改变。詹姆士·莫里塔鲁:《法学教育、实践性法学教育与律师职业道德》,资料来源于笔者参加的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2007年“法学实践性教育圆桌会议”。美国的法学教育工作者主张,法学院的课程安排应当循序渐进:第一学年,讲授传统的理论和原则分析课程,但是同时加入问题解决的技巧及相关的多学科资料。第二学年,将集中于更实质性的知识(包括法律及其他学科),案件模拟和综合技巧训练课程(如问题设置、会见、咨询、决策、解决问题、案件分析、协商、调解、协助、商务谈判规划等)。在第三学年,应当集中于某个专业方向,进行高级写作训练,并让学生在诊所中为真实的客户解决问题。Carrie Menkel-Meadow:《认真对待“问题解决式”教学法:对司法部长的回应》,资料来源于笔者参加的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2007年“法学实践性教育圆桌会议”。

虽然我国不同于英美法系,但这种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在我们的法学本科课堂上是完全能够加以运用并取得实效的。笔者曾多次在法学本科教学中采用这种方式。比如,在讲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这样较为抽象的内容时,笔者设计了如下教学方案:

1.教学前的准备

(1)教学目的:根据对实际案例的分析,使得学生对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这一较为抽象的理论形成直观的认识,进而考量民事诉讼模式对其的影响,以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与之存在的关联。

(2)教学方法:角色模拟与小组讨论。

(3)课前准备:学生课前预习教材相关内容。

2.教学实施

(1)案情简介。

李某受聘于陈某父亲任董事长的公司,担任总经理。李某与陈某结婚两年后陈某的父亲去世,陈某继承了父亲的巨额遗产。此时李某依旧是该公司总经理。此后不到一年,李某突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因陈某有婚外情,存在过错,故而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自己应该获得较多的份额,即夫妻共有财产的80%。

庭前证据交换以及第一次庭审,李某均提供了与陈某有婚外情的证人吴某的证言以及相关照片。陈某一再予以否认。第二次庭审,吴某出庭却改变了证词。他向法庭陈述,他与陈某的所谓婚外情是李某为了达到多分得夫妻共有财产份额的目的而刻意安排的。事后李某支付给他人民币10万元。

(2)角色模拟。

教师提前将案情依照角色模拟的需要分别提供给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诉讼代理人和扮演证人的同学。学生在课堂演示之前,相互之间不能交流各自了解的案情,而是分头进行准备。然后在课堂上用5—8分钟的时间模拟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举证、质证的经过,且阐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后,由担任法官的同学根据听审的内容得出自己的结论并说明裁判的理由。

(3)分组讨论。

全班分小组进行讨论,主题:本案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人民法院与证人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分别是什么?时间:5—8分钟。

(4)观点展示。

各小组将讨论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教师初读之后,选定2个小组,要求其派出代表具体阐述本组的讨论结果。

在学生指陈了本案中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之后,教师追问:为什么会出现差异?这些差异意味着什么?

(5)教师点评。

针对上述问题,教师在评述各组答案之后,或者给出自己的解答,或者仅只指出学生观点的错误及不足之处,并提示学生课下继续思考与探究。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教师可将自己的看法在课堂上发表或登载于网络教学平台。

事实证明,实践性的教学方法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专业的兴趣,课堂气氛非常活跃。课堂内的实践教学活动可以借助于包括案例分析、视频播放、角色扮演、模拟审判、结构分析、小组讨论以及旁听庭审等多种多样的方法来进行,它能够让每一位学生实实在在地拥有参与实践的机会。

由此观之,我们强调司法考试导向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变革,并不是全盘否定早已有之的、颇为成熟有效的教学方法,而应重在对之进行改造与更新。

(二)新兴教学方法的实验

在对传统教学方式进行变革的同时,我们也应努力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去充实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使之层次分明,互相促进,形成完备的体系。其实,在德国,国家司法考试同样对法学教育的影响重大。德国的法学教育工作者大多认为,法学是一门科学,任何人甚至可以在家里研修,然而法学教育却是职业教育,以培养职业法律者为目标。最终检测学生是否合格的方式不仅包括温文尔雅的教授命题的大学考试,而且还有由法官、高级行政官员等主持的、为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而设置的国家考试。由于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国家考试主导着德国的法学教育。郑永流:《知行合一经世致用——德国法学教育再述》,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1期。为此,德国的法学教育家们也一直致力于研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考试对整个法学教育的意义。他们也不断地尝试着各种新兴的教学方法,从而构建起较为完备的法学教育模式。综合其他国家以及我国已有的法学教育改革实践,其中颇具代表性,值得大力提倡的教学方法主要包括:

1.诊所式教学方法

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是一种首创于美国的新兴教学方法。通过这种教学方法可以让学生直接接触真实的案件,让他们在真实案件的实践中成长与成熟。伴随着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法律诊所教育强劲的发展势头,美国的各个法学院开始雇用诊所教师,并且授予参加诊所实践的法学学生以学分。该教育法采取开放的教学模式,注重实践操作,通过法律诊所的形式,使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身临其境,从事相对简单而具体的法律实践工作,独立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况,在实践中学习与感悟,从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把握和理解,提高其实际应用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实际办案,能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这样就为今后参加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不过,由于客观条件和人力所限,在我国的法律院校中开展的各种各样的诊所式法学教育能够参与其间的学生并不占多数。绝大多数学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想要进入法律诊所进行学习,必须经过层层选拔。因此其覆盖率受到一定的限制。

2.实训式教学方法

实训式教学方法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首创的,为法学专业所有的高年级学生开设的实践性法学课程。它既不同于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导所进行的课堂式教学方法,也不同于法律诊所式教育中的学生通过处理真实的案件来学习法律的方法。实训式教学方法强调在课堂上以学生为主导,由教师提供真实的案件,指导学生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初步体验法律是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的。学生借助于所担任的不同角色,查找资料,互相交流、谈判或辩论。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将尝试着运用所学的知识寻找答案,解决问题。实训式的教学方式较为灵活,除了在教室里进行体验之外,教师还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法庭审判、到律师事务所去观摩等。此种教学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课堂上实践性教学的片段性,也能为所有的学生提供体验法律实践的机会,故而填充了实践性法学教育方式和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的不足。

(三)学生校外实践活动的完善

在现代的法学教育体系中,暑期的工作经历、无人监督的校外实习、有教师指导的校外实习、模拟法庭竞赛、争取法律评论的成员资格等活动都是从实践中学习的机会。学生通过参加这些活动能够学到很多的知识,积累丰富的经验,但这只是教育实践的一部分。在法学院,除了这些之外,还可以组织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为学生们提供更多的机会。这些实践活动最好能够有专业教师予以指导。有组织的、有计划的和具有指导性的校外实践活动,一直以来就与法学的学习关系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