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唐令、格、式补充唐律
这是唐令、格和式与唐律关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它们的补充表现在以下方面:
1.犯罪主体方面的补充
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者,与刑事责任的承担有直接关系。犯罪主体不明确,追究刑事责任就会发生偏差,造成错案。因此,唐律很重视用其他法律形式补充律条中有关犯罪主体的规定。
第一,对犯罪主体概念的补充。唐律律条简约,不可能也没必要对律条中的所有主体概念都作解释。有些概念与司法关系较大,就由唐令等补充,并对一些较为重要的概念作出规定和解释。例如,《唐律疏议·名例》“八议”条规定,凡“八议”者构成犯罪主体的,可以享有司法特权,即“轻重不在刑书”。其中,对“议贵”的范围规定为三品以上职事官和二品以上散官等。但是,对何为职事官和散官,律条没有解释。此条“疏议”引用唐令作了规定:“有执掌者为职事官,无执掌者为散官。”把有无执掌作为这两者的主要区别,以便于司法官掌握。
第二,对犯罪主体的范围作了补充。这种补充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范围的补充和不包括范围的补充。《唐律疏议·诈伪》“非正嫡诈承袭”条中的“封爵令”对主体的包括范围作了补充。此条规定:“非子孙而诈承袭者,从诈假官法。”但是,此律条没对哪些范围内的子孙可享有承袭权利作出规定,而这些范围内的人又是构成此罪的主体。此条“疏议”引用“封爵令”中的规定作了补充:“主、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即只有这些贵族才可能成为此罪的主体。《唐律疏议·户婚》“相冒合户”条中的“赋役令”对主体的不包括范围作了补充。此条规定:“诸冒相合户者,徒二年;无课役者,减二等。”由于有些官僚贵族属免课役对象,故此条“疏议”引“赋役令”对免课役者作了补充:“文武职事官三品上若郡王期亲及同居大功亲,五品以上及国公同居期亲,并免课役。”可见,这部分人不属此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2.犯罪主观方面的补充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形式、动机和目的等,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唐律的律条本身对这些内容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唐令、格和式对这方面的补充较少。《唐律疏议·户婚》“奴娶良人为妾”条中的“户令”对犯罪者的“知情”和“不知情”及其与后果的关系作了说明。此条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户令”补充说,对犯罪者所生的孩子,犯罪者“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即主观方面不同,后果亦不同。
3.犯罪客体方面的补充
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犯罪构成中的基本要件。唐令、格和式对犯罪客体的补充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对犯罪客体概念的补充。唐律律条中规定的有些犯罪客体的概念,通过唐令等的补充才更明确。例如,《唐律疏议·职制》“大祀不预申期及不如法”条规定:“诸大祀不预申期及不颁所司者,杖六十;以故废事者,徒二年。”但是,此律条未对作为犯罪客体的“大祀”概念作任何说明。此条“疏议”引唐令作了补充:“大祀,谓天地、宗庙、神州等为大祀。”这才明确了这一概念。
其次,对犯罪客体范围的补充。有些犯罪客体所含的内容较多,律条不可能全部罗列,而且有些已在唐令等其他形式中有规定,故唐律就引用这些规定补充其范围。例如,《唐律疏议·户婚》“差科赋役违法”条规定:“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杖六十。”但是,此条未对作为客体的赋役的范围作出规定。此条“疏议”引用“赋役令”作了说明:“每丁,租二石;调施、绢二丈,绵三两,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违反此令而差科的,就要按律条制裁。
最后,对犯罪客体的一些有关情况作了补充。唐律中的犯罪客体有些比较简单,有些比较复杂。对那些较为复杂的客体,唐令等作了具体解释,以补充律条的不足。《唐律疏议·名例》“除免比徒”条规定:“诬告道士、女官应还俗者,比徒一年;其应苦使者,十日比笞十。”律条没有对较为复杂的道士情况作更多的说明。此条“疏议”引唐格对其作了补充:“道士等辄著俗服者,还俗”;“道士等有历门教化者,百日若使”等,从而使有关道士的情况较为详尽。
4.犯罪客观方面的补充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一些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客观事实特征。由于犯罪行为多种多样,故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也各种各样。唐令、格、式对唐律规定的客观方面的补充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第一,有关时间的规定。《唐律疏议·杂律》“犯夜”条规定:“诸犯夜者,笞二十”,但未及犯夜时间。此条“疏议”引“宫卫令”说:“击六百槌,坊门皆闭,禁人行。”即在此后还行者,属犯夜,要被“笞二十”。这是以某一点作为时间限度,还有以一般时间为时间范围的,超过这一范围同样要构成犯罪。《唐律疏议·擅兴》“遣番代违限”条规定:“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卖者,以和诱论”,但未言送官时间。此条“疏议”引唐令“五日内合送官司”说,如果在五天时间内不送官而卖者,就构成和诱奴婢罪。
第二,有关地点的规定。《唐律疏议·卫禁》“无著籍入宫殿”条规定,凡入宫殿者,必须按规定的地方入门;若违反,要依阑入罪减刑处罚,“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又减二等”。此条“疏议”引唐令从总体上对入门的地点作了补充:“非应从正门入者,各从便门著籍。”若违反,要依律处罚。
第三,有关程序的规定。《唐律疏议·户婚》“立嫡违法”条规定:“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此条“疏议”引唐令对立嫡的程序作了补充:“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违反这一程序就属立嫡违法,要被徒一年。
第四,有关行为的规定。唐令等对行为的补充分两类:作为和不作为。《唐律疏议·卫禁》“赍禁物私度关”条规定:“私家之物,禁约不合度关而私度者”,减坐赃三等科罪。此条“疏议”引“关市令”补充说明律条所说的这一行为是犯罪行为。此令规定,凡丝织品及金、银、铁等金属“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与易”。违反此令而进行贸易,即构成此罪。《唐律疏议·卫禁》“奉敕夜开宫殿门”条规定:“开门出钥迟,又各递减进钥一等。”此条“疏议”引“监门式”证明律条所说的犯罪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行为。此条规定:“宫城门及皇城门,四更二点出钥开门。京城门,四更一点出钥开门。”到时不开门,就构成了犯罪。
第五,有关工具的规定。《唐律疏议·职制》“增乘驿马”条规定:“诸增乘驿马者,一匹徒一年,一匹加一等。应乘驿驴而乘马者减一等。”此条“疏议”引“驾部式”对这些工具作了补充:“六品以下前官、散官、卫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给马。使回及余使,并给驴。”换乘就等于把交通工具变成了犯罪工具,要按律条科刑。
第六,有关后果的规定。《唐律疏议·斗讼》“妻妾殴詈夫父母”条规定:“殴子孙之妇,令废疾者,杖一百;笃疾者,加一等。”此条“疏议”引“户令”对作为后果的“废疾”和“笃疾”作了补充:“腰脊折,一支废,为废疾。”“两目盲,二支废,为笃疾。”后果不同,处罚也不同,后者重于前者。
5.适用法律、诉讼程序和执行方面的补充
唐令、格和式除了对犯罪构成中的一些内容作了补充外,还对适用法律、诉讼程序和执行方面的律文进行了补充。
首先,对适用法律的补充。《唐律疏议·诈伪》“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条“疏议”引格的规定“随身与他人相犯,并同部曲法”,说明对“随身”应适用的法律,解决了“妄认良人为随身,妄认随身为部曲”的问题。
其次,对诉讼程序的补充。《唐律疏议·名例》“八议者”条引唐令对“八议”的程序补充说:“依令,都堂集议,议定奏裁。”
最后,对执行的补充。《唐律疏议·名例》“除免官当叙法”条引唐令对应除名罪犯的执行作了如下补充说明:“除名未叙人,免役输庸,并不在杂徭及征防之限。”
唐令、格和式对律条补充的前提是:律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一种直接违犯令、格和式的行为,必须能在令、格和式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否则,这种补充就如空中楼阁、无源之水,在唐律中不可能出现。
唐令、格和式对律条的补充大多是一种形式、一条条文补充一条律条,也有少数情况是一种形式、多条条文或多种形式补充一条律条。例如,《唐律疏议·卫禁》“奉敕夜开宫殿门”用三条“监门式”条文补充一条律条;《唐律疏议·杂律》“从征从行身死不送还乡”条用“军防令”、“丧葬令”和“兵部式”三条条文补充一条律条。可见,一条律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大多是违一种法律形式中某一方面的行为,也有少数律条是一条律条中规定的内容同时违反二种或二种以上法律形式所规定的内容。
唐令、格和式主要补充一些律条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其中,有些是律条中没有明文规定,如不补充会影响对律文含义的理解,故需通过补充明确律义,上述对“议贵”范围、传袭爵位人等的补充就是如此;有些是律文中规定的内容易混淆,经过补充可以加以区别,明辨彼此,上述对废疾与笃疾、散官与职事官等的补充就属此类;更多的是律条中虽有规定,但不详尽,通过补充可以使律文更为具体,避免偏颇,以上大多数补充都归此类。
经过补充,原来被认为是四种法律形式的律、令、格和式就融为一体,统一起来,使唐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也使这四方面刑法内容得到协调,既互相渗透,又互相弥补。这样,不仅有利于百姓掌握唐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也有利于司法官依法司法,避免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