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现状的总体评价

总体上看,法律论证这个国外发展兴盛数十年的研究领域,国内有分量的相关研究并不多见,学理上的研讨尚处于比较浅的层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法学界对法律论证理论(乃至一般论证理论)的研究依然较为薄弱。对此比较系统的相关研究较为少见。尽管学界已经日愈意识到法律方法论研究的重要性,但是国内真正从事此方面研究的学者人数并不算多。只有少数高校法学院开始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更没有形成在此方面围绕共同话题进行对话论辩的情形。这本身即说明国内在法律方法论研究上还远未成熟。研究资料的缺乏似乎也是制约法律方法论研究全面深入展开的一种重要因素。对欧陆法学语言上的障碍也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既有的法律论证研究中,还存在以下局限性与不足:

(1)当下的研究很大程度上主要停留于对国外理论的引介,介绍性的研究较为常见。只有少数学者将国外理论与自身的研究结合、融贯起来,如季卫东创见性地提出了以程序和议论为双轨的法律解释学的规范化、体系化、制度化,作为其所主张的中国实用法学生成与发展的,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之间别开生面的第三条道路,并且尤其注重法律解释学必须最终要落实到判决理由上。参见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载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既有研究中,当代法律法律论证理论背后赖以维系的哲学解释学、修辞学、论题学、语义学、非形式逻辑、符号学和沟通理论等诸多理论与方法资源尚未被国内学界全面发掘。正是基于复杂多元的思想背景,当今法律论证理论在各国学者的研究中展现出多样性。但是,没有对这些理论背景的深入发掘,就无法真正理解和把握法律论证理论的实质。

(3)立足于中国法律传统与既有国情的研究成果还较为少见。国内法律论证的研究刚刚起步,借鉴和了解国外的相关前沿理论固然重要,但结合我国特定的历史与现实语境进行研究,深入发掘我国法律传统中的学术资源,也十分重要。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发掘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的法律方法论因素,从文化视角认识和发掘西法背景下的中国古典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意义。王志强:《清代成案的效力和其运用中的论证方式》,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谢晖:《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哲学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邱澎生:《真相大白?明清刑案中的法律推理》,载http://www.sinica.edu.tw/~pengshan/essayonlegalreasoning.htm,2008年11月3日访问;宋赛花:《〈墨经〉的论证逻辑思想研究》,载《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董志铁:《名辩艺术与思维逻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还有从中西文化对比的角度进行的逻辑思想研究。崔清田:《墨家逻辑与亚里士多德逻辑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但这方面的发掘研究依然还很不够。

(4)长期以来,跟国内对法律论证的理论研究状况相一致,实务界无论在诉讼审判制度还是在判决书说理等方面均存在不少问题。其实,法律论证这个主题跟制度和实务层面联系颇为密切,尤其是,法律论证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最终都要体现在法院的判决理由当中。但当下的理论研究跟司法实务相互脱节,联系较少。但我国司法裁判的实践已经萌动了对法律方法的强烈需求。尽管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方法的研究也有较大的进展,但这跟实践的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既有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往往难以从实践操作层面上予以把握,无法接通跟司法实务界的沟通,这跟法律方法论作为实用法学的理论定位难以协调。孔祥俊:《法律解释方法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出版前言,第3页。2005年3月2日至3日,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CJZ)就“中德法官培训合作项目”举行了工作会谈,基本上确定了双方在中国法官培训领域进行合作的可行性框架。在这之前,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已经联合为全国高级法官举办了七期以“法律适用方法”为主题的培训班。法官们普遍认为这种“法律适用方法”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参见《中德法官培训合作》,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尽管已经有一些学者已经有意识地将法律方法应用到我国司法实践,并以此为契机来探讨我国法治秩序的建构问题。但这方面无论是从制度还是观念等诸层面均有待于以后的司法改革予以改进。

最后,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对法律论证的研究也值得关注。跟大陆相比,台湾地区学者在法律论证方面的研究似乎较为系统深入。台湾地区学者的相关研究,参见廖义铭:《佩雷尔曼之新修辞学》,唐山出版社1997年版;颜厥安:《法、理性与论证——Rohert Alexy的法论证理论》,载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颜厥安:《规范、论证与行动:法认识论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颜厥安、王照宇:《由国际学术趋势探讨台湾法理学之研究发展》,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2卷第4期;颜厥安:《论证、客观性与融贯性——由几篇文献检讨法律论证的基本问题》,载http://law-thinker.com/show.asp? id=1455,2008年7月13日访问;王照宇:《理性论证与诠释权力:对法学知识的理论反思》,载http://datas.ncl.edu.tw,2008年7月13日访问;张钰光:《“法律论证”构造与程序之研究》,辅仁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1年博士论文;张钰光:《法律论证与法律解释方法》,载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 id=1601,2008年7月13日访问。他们对佩雷尔曼、阿列克西等人的理论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他们除了直接立足于欧美的研究以外,还受到日本学者(如平井宜雄等)相关研究的重要影响。而日本学者的法律论证研究可以说一直紧随欧美。在我国近年来颇有影响力的法学家如拉伦茨、王泽鉴、黄茂荣等,对法律方法论固然深有造诣,不过他们对法律论证这一法律方法论新领域的把握与研究似还不够。如王鹏翔对拉伦茨理论的批判,参见王鹏翔:《论涵摄的逻辑结构——兼评Larenz的类型理论》,载《成大法学》第9期(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