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知识产权法典:渴望与呼唤

欲实现知识产权法法典化,必先实现知识产权法理论的体系化。欲构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必先建立知识产权法总论。只有当“总则”臻于成熟,知识产权的立法体系化才算完成。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典,应该是建立在体系化基础之上的结构精密、逻辑严谨的法典,而绝非“简便易行”的法律汇编。知识产权法体系构建,既需要砖瓦匠,又需要建筑师。能称之为“体系”的东西,绝非对已知内容的简单堆砌,而是把常识以符合人类理性的方式加以系统化。爱因斯坦说,真理就是“常识的系统化”。知识产权法体系应该是逻辑自洽,没有矛盾的。在已经构建的体系中,任何一个部分都是体系的一个环节,它的特性或者规则,都可以从整个体系直接或者间接推导出来。最重要的,它还可以对未来发生的体系内的事件预设姿态,这就是可预见性。知识产权法总论的成型,标志着知识产权法体系的最终确立。我们依稀看到,知识产权法典就在不远处招手了。

齐爱民

于重庆沙坪坝

200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