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是对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必须被遵守的基本准则。确立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应立足于政策依据、宪法依据和民法依据。国家制定的各项知识产权政策,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渊源,是确立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在宪政国家,任何法律都要和宪法规范保持一致。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制定还要以民法为依据。民法是私法之首,民法的宗旨和原则应当为知识产权立法提供指导。

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须具体化,并由法律固定下来,而不能由审判者或者一方当事人参照“学说”、“习惯”等因素进行推定。一般认为,只有知识产权法明确确定的原则,才是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

2.高度抽象性。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是从民事法律规范中总结、归纳产生的,具有高度抽象性。虽然知识产权法规范也具有抽象性,但是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是对抽象规范的再抽象,具有高度抽象性。正因如此,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才具有更为广泛的适用性,当无法适用知识产权法具体规范时,可适用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

3.最高准则性。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都应以知识产权法74基本原则为准则,它是知识产权法中的最高命令。首先,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和下位部门法的原则都是在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指导之下构建的;其次,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是必须被遵守的,并且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违反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行为无效。

4.普适性。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可以对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均产生指导作用,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内具有普遍适用性。它贯穿于整个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活动,能够体现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和特征,对各项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定和实施都有指导作用。如果只反映在一部分知识产权法规范(如专利法)中,只对某一类知识产权活动(如专利权授予)起指导作用,则不能认定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只能为知识产权法下位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例如,专利法中的“先申请原则”,它只是专利法基本原则,而不是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

二、确立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确立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是十分必要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知识产权法具有抽象性。知识产权法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具有抽象性。所谓知识产权法的抽象性是指知识产权法规范独立于社会实践,是对无数具体的、多样的知识产权实践的抽象与总结的特性。与所有法律一样,知识产权法具有抽象性,但是它调整的社会实践却是具体的、多样和多变的,这就构成了矛盾。而社会实践没有完全相同的,将具有抽象性的不变的知识产权法适用于变化着的多样的知识产权实践,就需要基本原则加以指导。

第二,知识产权法具有稳定性。稳定性是法律的一般特性,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所谓知识产权法的稳定性是指为了人们执行和遵守,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将保持固定不变。这就与时刻变化着的社会实践形成了矛盾。从立法经验来看,各国民法都不可能涵盖每一个具体知识产权关系,而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来解决知识产权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社会关系。

第三,知识产权法具有滞后性。所谓知识产权法的滞后性,是指由于知识产权关系的活跃性,导致社会生活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新的知识产权关系不断涌现,而知识产权法却是具有历史的、阶段性的产物,因此就表现出了知识产权法总是落后于不断发展变化中的知识产权关系的特性。知识产权法的滞后性表明,知识产权法不能囊括所有知识关系,尤其是在社会中形成的最新知识产权关系,而修法毕竟是一件严肃而漫长的工作,因此需要采取制定法律基本原则的手段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对于知识产权法而言,由于信息科技和生物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的客体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需要通过基本原则的设置对将来产生的新知识财产类型进行调整,保持知识产权法的开放性。

三、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与种类

(一)关于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争论

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较为关注,而对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本身的研究较为薄弱。学者们对于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保护原则等四个基本原则。还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基本原则为: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原则、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应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本国法与参加的国际条约相一致的原则四个基本原则。而更多的学者在其知识产权法论述中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或者认为知识产权法没有基本原则。

(二)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与分类

法的三要素为原则、规则和概念。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有一个十分复杂的原则体系。所谓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体系,是指知识产权法确立的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组成的有机整体。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可以分为知识产权法的最高私法原则、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三大类。这三类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互相联系和制约的。知识产权法最高私法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上位法——私法的基本原则,它处于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最高位阶,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都不得与之违背。私法基本原则被规定在民法典之上,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就成为知识产权法、商法和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均必须遵循的私法领域内的最高私法原则。知识产权法共有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物权法和信息财产法这三门财产法所共有的基本原则,即财产法基本原则。在大陆法系,财产法并未真正培育成熟,很多国家的民法典都有意无意地将物权法当成了财产法。而财产法基本原则也以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形式相继被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或者物权法所确立。财产法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物权法,而且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和信息财产法。从知识产权法角度看,这些法律原则是知识产权法和其他法律共有的基本原则,称为知识产权法共有原则。知识产权法特有原则是基于知识财产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性而形成的知识产权法的独特原则。知识产权法特有原则决定于民法基本原则和财产法基本原则,仅在知识产权法范围内适用。在知识产权法原则体系中,共有原则处于中间位置,它受知识产权法的最高私法原则制约,不得与之相违背,而同时也制约着知识产权法特有原则,知识产权法特有原则不得与共有原则相违背。但从适用角度看,如上述原则均无抵触,则应该是特有原则优于共有原则,而共有原则优于最高私法原则。

四、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效力

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对于知识产权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效力主要体现在对知识产权法规范的解释、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和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三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是解释知识产权法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梁慧星先生提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对同一知识产权法规范的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需要进行解释,指导人们理解和解释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内容的标准之一就是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

第二,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是判断知识产权人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违反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的行为一律无效。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是判断有关知识产权的民事行为效力的准绳,但凡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均无效。构成侵权的,承担侵权责任。私法贯彻自治原则,就是说私法规范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但是私法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变更,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就属于不允许变更的禁止性规范。

第三,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是法官进行裁判的依据。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定的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裁判案件和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并且任何案件的审理和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都不能违背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