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一个案例的报告

英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占有很小比例可以被编选入案例汇编中。能够被编选入汇编的案件都是些可以提出法律关键点以及被认为具有作为先例价值的案件。法院审理的大部分纠纷在事实问题上都非常简单,并且不是关键的法律问题(significant points of law)。尽管其中的一些案件会被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不过这些案件极少被认为能够选入供法律专业人士阅读的案例汇编中。

目前大部分的法律案例汇编都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版,该系列中的每一卷都包含一整年或者一年中某一段时间的司法判决或汇编。案例排列通常没有特殊顺序,即使有,也是按年月进行排列。一般来说,每一卷都会有一个汇编案例一览表(a table of the case reported in the volume)、司法公告案例一览表(judicial noticed)、主题索引和汇编案例摘要(a subject index or digest of the case reported)。一些案例汇编还含有司法公告立法事项一览表。在一些案例汇编系列中,每一卷都被依次编号,例如《英联邦案例汇编》(The Commonwealth Law Reports),通过卷号就可以加以识别。其他还可以通过年度加以识别,或者在一卷中就有跨越几个年度的判例。大部分的案例汇编都会预先印行书面形式的若干部分分送订户。这些部分一般是每星期或每两星期出版一次,每部分都至少包含一个判例汇编案例一览表和主题事项的简要索引。一些案例汇编系列的预先出版部分还包括一个先前以及现在所有已汇编案例的累计清单和汇编案例的摘要。这些部分也依次编号并最终装订成为一卷。

案例汇编种类不同,一部分是由特定法院出版的;一部分则是由有同类审判权的若干法院出版的;也有一部分是选择以地域为基础出版,另外一部分则以法律性质分类为基础,例如税法、刑法、工业法案例汇编是。

出现在法律汇编中的案件报告都是由英国大律师(barrister)进行主稿编辑,对该案例汇编负责的律师需要在该案例汇编的末尾签名负责。除非案件采用这种书面且由大律师证明的方式为之,否则法院可以拒绝接受它作为一种具有权威性及拘束性的记录Birtwhistle v.Tweedale,(1953)2 All E.R.1958.。法院偶尔还会参照一些没有被汇编进作为接受案例汇编中的案例,在这些案件中,法院依靠权威媒体如《泰晤士报》(The Times)上的报道或者依靠对该案有深入了解案情的大律师所作的报告。

案例汇编并不是诉讼的完整记录。它是法律事项,而不是事实事项的汇编,并且不再提报有关本案的证据事宜。就像前面提到的一样:“案例汇编报道的主要目的是阐释本案的法律事宜。它包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诉状、关键事实、双方律师的辩论、法院的判决以及判决法律的依据及理由等。”Gt.Brit., Lord Chancellor's Department, Report of the Law Reporting Committee(1940), p.3.

附录三中样本一采自于《英联邦案例汇编》第110卷中之案例。案例汇编记录以双方当事人、上诉人及被上诉人身份诉讼开始,接着标题是表明该案件由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最高法院上诉到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案件。接下来标题说明诉讼的性质是双方当事人间的买卖纠纷(sale of goods)及一些表明该诉讼主体事项和待裁决问题的关键字。接着就是案件摘要,也被称为判决提要,它能使读者快速了解案件的主要争议是什么,以及什么事项需要被法院裁决。每个案件的判决提要并不一定都会准确说明判决依据。如果案件本身与需要说明的问题有关或者报道者要求对该案件进行全面阅读了解时,那么必须从头到尾阅读审判记录才可明白本案的全盘经过。标本案例在手边上的注记,是表示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在何时何地开庭,以及何时何地由那位法官所作之判决。有时,判决提要会列出本案判决所援引的主要先例(main precedents)以及他们在本案中是如何处理的,包括是否遵循、区分或者将之推翻的说明。当一个法院认为先前的判例有错误时,这种情况被称为推翻先例(overrule)。但是,倘法院重新审查了判决进而得出了与下级法院不同的判决结论时,则被称为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结论(to reverse a judgment),换言之,下级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已不存在,以上级法院所作出的审判结论为结论。

判决提要以下是说明本案诉讼性质、初审法官判决结果以及案件如何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情况陈述。它一般是以如下的说明作为结尾:“事实部分已在下级法院的判决中作详细阐述。”有时候当汇编者对于案件的事实说明认为不完整时,汇编者此时会自己写一段本案事实的来龙去脉作为补充,连同本案的过去历史及诉讼原由一并放在汇编中。

诉讼双方的律师辩论内容很少被完整记录,有时候甚至完全不加以记录,除非有特殊精彩的法律意见。在对律师辩护意见内容进行采编的时候,记录者一般是以律师提出的判例名称列出,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倘一个法院的判决没有依照一个重要的先例作成判决时,判决的权威性会被削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被认为法官是在per incuriam(一致同意)下所作之判决,换言之,即法院审判法官忽视既存的判决先例而作出的判决。

在律师辩护意见之后会出现“cur.adv.vult.”这几个字,它的意义表示本案延后判决。换言之,本案在法庭辩论之后,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推迟对本案作出判决之意。

接下来便进入了整个案例报告的核心部分——法院判决。在这个例案中,本案上诉至澳大利亚最高法院之前,存在一个共同判决(joint judgement),这意味着同一个判决被一个以上的法官所同意判决。在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前,有超过一名以上法官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但共同判决仍然是一种例外。一般而言,每个审理案件的法官都需要作出一个单独的判决理由书。倘法官甲完全同意法官乙的判决结论和推理过程,只要他愿意,他可以放弃出具单独审判解释的权力,作出赞同性判决意见,该判决仅需要该法官简短的一句话表明其完全同意其法官同僚的判决结论。当法官的结论与其他法官不同时,他的判决被称为异议判决(dissenting judgement)或异议审判意见(opinion)。当一个案件包含若干争议点时,一个法官或许对其中的部分争点持有异议,但是大多数都与其他法官意见一致,或尽管该案的全体法官或大部分法官对诉讼结果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他们各自的判决理由或许各不相同。不过支持大多数法官结论的审判理由及解释书可被视为多数法官审判意见书(majority opinion of the judgement),而代表法庭对诉讼案所作的决断。

技术层面上,由英国最高法院(House of Lords)成员所作出的判决理由不称为判决(judgement)或审判意见(opinion),而称为“成员意见演说(speeches)”。英国受理殖民地上诉案件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审判意见也不被称为判决,因为在理论上,司法委员会没有权力作出最后的判决。它仅能向英国君主(sovereign)提出建议,但事实上的判决都是以委员会命令(order of the council)的形式为之。直到17世纪初,因枢密院所扮演的是咨询人的角色,因此对上诉案审理的结果向君主建议仍必须全体一致同意。此乃意味着只有一个判决意见被上交给君主,而其他异议者的意见则不作成记录或公开出示。1966年英国司法委员会议下令改变此一旧规则。目前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任何异议成员都有权在公开法庭上公布其异议意见及其理由。

在法官判决理由陈述之后便是诉讼结果的简单表述。例如“准予上诉”(appeal allowed),或“原告胜诉”(judgement for the plaintiff)。如一个案件已经被法官或陪审员审理过,案例汇编的报道将记录初审法官对陪审团所作出的指示意见,接着便是陪审团作出的事实判决结果(jury's verdict),以及在此基础上法官所作的判决案件。判决只不过是一种体现诉讼结果的正式命令。陪审团没有义务对他们的事实判决提出理由说明,如果陪审员愿意,他们可以向法官提交一份“特别事实判决”(special verdict),彼等这种特别事实判决中指出了他们发现的事实并留予审判法官对这些事实适用相关法律而作出法律判决。当“特别事实判决”提交后,案例汇编编辑者可能会记录出法官依照特别事实自己思考所作出判决的理由。

在案例汇编的结尾,是代表诉讼当事人律师(solicitors)的名字以及汇编报道该案例的“大律师”(barrister)的缩写签名而完成此一案例的完整报告。

汇编者的编辑工作量因记录法院判决理由后,由法官当庭发布抑或暂时保留待稍后用书面形式发布而有不同。英国上诉法院和刑事上诉法院的受命法官通常都是在案件口头辩论结束后立即发表他们的判决结果及理由。这些判决理由由法院速记员记录下来,整理后再呈送给法官进行确认及修改。经过这种方式编订的司法审判理由及意见便可编入案例汇编内发表。在英国最高法院的审判,传统上判决结果都是保留稍后发布。换言之,即审判结果不是当庭宣判。最高法院成员对审判结果各自写下其法律意见及结论后并在所有参与审判的法官中互相传阅,当所有参与本案审判的法官准备就绪时,法庭会召集一个特别庭(a special sitting),在这个特别庭上书面的审判结果及理由会全部或部分当庭加以宣读。这些书面审判理由书在案例汇编出版之前很少需要修改。英国枢密院的判决及报道与此相同,它的判决结果及理由也是书面的。澳大利亚受理上诉案件的法院也遵循英国最高法官的方式对审判结果采取先保留,再以准备好的书面意见而作成判决。法庭对陪审团的指示意见则必须即席发布。

一个书面审判意见已经被公开发布,则在案例汇编中不一定会全文照列。一个审判案件有多份书面审判意见时,如在事实表述上存在重复的情况下,编辑者会选择最能表述事实的判决说明而省略掉那些来自其他法官判决中的事实阐述,或者他可能将所有审判案件的事实阐述全部省略,而自己写出一个简单案情事实摘要放在法院判决书的前面。在编辑案例汇编时,法院判决书中被省略部分一般是以方括号[……]标示出来。

英国和澳大利亚法院不会亲自出版自己的案例汇编。在英国,1865年成立的一家半官方的案例汇编委员会(Council of Law Reporting)的职责是监管半官方性质汇编报道系列的发行。这个委员会由一个法官担任主席,其他成员包括司法部长、检察长、律师学院的代表、律师公会以及律师联合会的代表共同组成。法律汇编的具体工作则被交由一名编辑、助理编辑以及采访者组成的机构,该机构所有成员都由大律师身份者出任。1875年起,澳大利亚维多利亚(Victoria)省及其他各省均组成案例汇编委员会。对各地出版的案例汇编进行一般监督管理,使其符合法案审判结果的真实性,俾供后人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