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
- 于立深
- 2259字
- 2020-07-09 17:19:39
一、“契约”的语义
(一)契约词汇图谱
在比较语义分析中,“合同”与“契约”两个术语在中文语境里,尤其是在民事法律关系视角里被分析得较多。但是,在翻译语境里,汉语的“契约”对应着许多英语词汇,换句话说,在英语语境里,许多近似的甚至不相干的词语,都可能被翻译成中文里的“契约”。英文里的“契约”是由几十个词汇组成的,它们适用于不同的制度背景,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重视。语词的演变和更迭,意味着社会权利义务关系的演进与更迭。
American English Covenantal Vocabulary Map
刚刚故去的美国犹太裔政治哲学家、契约论研究专家丹尼尔·埃拉查先生(Daniel J.Elazar,1934—1999年),在《契约与市民社会》一书里,用大量篇幅详细地考证了“契约语言”(the Language of Covenant),为我们提供了包括希伯来语、拉丁语、美式英语、希腊语、阿卡得语(Akkadian)在内的总共七张“契约词汇表图谱”(Covenantal Vocabulary Map)。其中,所附录的第四幅图表很有价值,故立此存照(见上页)。
(二)三个重要词汇
在英文语境里,“契约”有三个重要词语,它们是covenant、compact和contract。埃拉查在其四卷本名著《政治契约传统》里反复区分了这三个词语的演进关系和意义区别。在《契约与立宪主义》一书里,埃拉查解释如下:
Covenant同两个相近的术语compact和contract之间的关系是不清晰的。一方面,compacts和contracts两个术语均起源于covenant,有时这些术语甚至被交叉地使用。另一方面,这三个术语之间确实存在差异,需要澄清。
Covenant是一个道德形式的协议(agreement)或协定(pact),基于自愿同意和相互宣誓或承诺而达成,由相应的较高的权威来证明,当事人之间是独立的,尽管不一定是平等地位,在相互尊重条件下,通过联合行为或者义务来实现既定的目标,由此保护参与其中的所有当事人的个体完整性(individual integrities)。每个covenant都包含着同意、承诺和一致,covenant本质上是政治性的,它通常是建立在政治实体和社会实体之上的一种约束关系。
Covenants和它的派生词compacts不同于contracts之处是,它们都是宪政的或者公共性质的,而contract具有私的特性。Covenant和compacts所包含的契约义务是广泛互惠性的,contract所要求的义务是在最窄意义上使用的。covenant和compact最初被用来处理人际之间的彼此约束关系,而contract是作为一种私法表达,它倾向于尽可能地狭义解释,以便限制契约本身明确授权的当事人义务是什么。contracts通常包括特定条件下(以及适当惩罚性赔偿下)一方当事人或另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撤销条款;compact和covenant通常要求相互同意才能取消,它们是永久的或者无限持续的。
covenant与compact不同之处在于,covenant的道德约束维度优先于它的法律维度。Covenant的核心要义是:它是一份协议,具有较高的道德力,以上帝为传统或者直接的当事人,或者是特殊关系的保证。当使用compact一词时,道德力只是间接涉及的,compact建立在相互誓言而不是更高权威的保证书基础之上,compact更依赖于法律,换句话说,compact是一个世俗现象。
通过检验术语学的变迁,可以观看“契约”一词在历史上的应用。17和18世纪的术语学,在美国和法国革命中有着自己独特的运用。在美国,在1791年以前,covenant和compact差不多被交替使用。在17世纪的英属北美殖民地里,被接受的术语是covenant。compact一词于19世纪中期被引入,作为大革命时代启蒙运动的世俗思想广泛传播的一个部分。后来,那些在美国政治事务中主张上帝之手的人继续使用covenant,而那些主张政治世俗理由的人则转向了compact。
“契约”的术语问题被卢梭及其追随者进一步复杂化,他们所讨论的social contract是一个高度世俗化的概念,甚至在它被用于公共目的之时,也从来没有发展到与covenant和compact相同的道德义务水平,但是,随着雅各宾派思想的胜利——它们本身就是卢梭主义思想的结果,contrat social 一词横扫各个领域。
露西(Lutz)检索了北美殖民地13个州中的11个州的74份立宪文献,时间跨度从1610年到1721年,文献类型分为13类:
这些立宪文献分别不同程度地包含了以下四个要素:人民创造、政府创造、自定义条款、政府的特别形式或者一套政治制度的创造或描述。在表达政治秩序的安排中,covenant是几个术语当中最古老的一个,源自于宗教中的契约观念,在美国立宪主义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covenant是政治文献的基础,后来向代表人民主权的compact演化,agreement是世俗协议,它是compact的变体。ordinance是一种立法形式,fundamentals是它的变体形式,权利法案形式是由“自定义条款”这一要素演化而来的,后来,constitution逐渐涵盖了四个要素。
契约论史专家高夫(Gough)教授考证后认为:contract一词属于法律范畴,是与政府和发达的法律制度相对应的。为了构建社会契约理论,“自然法并不一定意指‘自然状态’,可是为了避免自然法的非历史联系,有些作家已经首选表述这样一种基本理念,即用其他术语解释契约理论,如covenant、pact或者compact。然而,有人指出这是徒劳无用的;霍布斯和卢梭都用contract,洛克用compact,这种差异仅仅在于词汇。政治理论从法律那里借来大量术语,将社会契约和普通市民契约的精髓定位在两个或者多个主体之间的相互的、互惠的协议,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使用contract一词,还是使用compact一词来描摹政治,就语法而言,它们对理论及其内涵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在1898年,李教授(R.W.Lee)在其著作《社会契约》(the Social Compact)里指出,compact是指目的的相互表达和预期的相互表达。compact是比consent狭窄的一个术语。可以存在没有契约(compact)的同意(consent), contract是一个比compact和consent都狭窄的术语。contract还是一个在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的契约(compact)。李教授对compact和contract含义的区分是有意义的。高夫认为,以法律契约术语表达政治义务,所采用的法律类比(legal analogy)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不幸的类比”,无论是用agreement还是covenant,用compact还是contract来解释国家,就理论本质而言,它们都是相同的。真正的问题并不是术语的准确性和偶然性问题,而是所表达的类比本身是否有理由。“比起术语问题,甚至比起契约理论自身的真实性和谬误来说,还有更深刻重要的东西,这就是契约论者始终不渝为之奋斗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