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刑法国际化研究/刑事法律论丛
- 苏彩霞
- 5382字
- 2020-07-09 17:30:24
第二节 刑法国际化的外在因素
一、经济因素:市场经济的普遍确立与经济全球化运动
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既受制约于经济基础,又能为经济基础服务。关于经济因素与法律国际化的关系,英国学者边沁较早就提及类似问题,他认为处在经济发展相似阶段的国家需要相似的解决办法来处理它们的共同问题。罗迪埃对于经济结构相同的国家之间相互移植或输出法律有更明确的断言:“通过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把外国的法律体系接受过来,也可以使我们建立起新的体系。出现这种情况的条件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相同的社会思潮,相同的经济结构使一个国家承认的规范输出到另一个国家去。”如,处于农业文明的中国唐朝的律典被同处于农业经济结构的东亚诸国所移植与接受,就是例证;而罗马法之所以在近代初期被新兴的资产阶级所研究、学习与推广,从而形成罗马法的复兴,就是因为罗马法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活动规律。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未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明确地推导出法律国际化的结论,但他们的某些论述对我们认识法的国际化现象具有指导意义。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的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许多种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了一种世界的文学。”法律是书面记载着的经济关系,既然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作为经济关系记载的法律自然具有世界性,法律间的移植、模仿继而趋同化、国际化的现象就自然而然了。恩格斯在论及罗马法时,曾将其称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并认为罗马法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这一论断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罗马法对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是一个世界性法律;第二,罗马法之所以能对后世国家的法律产生影响,是因为它作为商品经济社会的第一个法律,为后世其他同属商品经济社会的国家提供了楷模,同属商品经济社会里的法律可以具有某种共同性。
如果说冷战结束以前,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运行体制的不同,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彼此法律之间的合作和交流,那么,当今世界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互对立的消失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遍确立,“不仅有助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从而推动法律在国际间的统一,而且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时也完全可以而且有必要移植或借鉴传统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通行做法”。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的特点或有不同,但其他基本运行规律相同,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定市场经济法律过程中能够而且必须吸收与采纳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外向型和开放型经济,其客观的发展规律必然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这就要求在制定市场经济法律时必须与国际上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向衔接,即法律国际化。”当下,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确立,进一步推动了刑法发展的国际化。刑法不仅具有阶级统治的职能,还有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职能。刑法必然制裁那些危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经济犯罪,从而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要发展本国的市场经济,除了重点学习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民商法经验外,还应注意对发达国家经济刑法的吸收和移植,以便使本国刑法能有效地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全球化运动,客观上也将进一步促进刑法国际化的进程。经济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确证,意味着世界各个国家与民族的生产方式的某种趋同,意味着某种形式的“全球市民社会”共同价值准则体系的重构。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曾指出:“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法律文化趋同的时代,即随着时间的流逝,法律制度变得更为相似。趋同反映了经济的相互依赖……”杜鲁贝克也指出:“经济的全球化强化了权利和市场这两个孪生方面的力量。这一进程使世界经济愈益成为一个单一的市场经济,这必然要求各国的法律制度趋向一致。从一国的角度来看,法律改革成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的一种途径。”经济的全球化,使各国经济的相关性与互动性因素不断强化,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日益密切,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地发展经济,这就要求各国在经济交往中尽量消除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相互取长补短,努力寻求共同的法律话语。刑法具有打击经济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各国对经济犯罪圈范围划定的不同、对某种经济犯罪打击程度的差异,都可能导致经济交往上的冲突。如,中、美两国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打击程度的不同,就导致了两者之间的贸易摩擦和冲突。这说明,各国要维持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经济关系,也需要刑法方面特别是经济刑法领域的共识。
二、政治因素:民主政治改革
刑法作为制度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同样作为制度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是相互影响的,政治因素虽然有时是阻碍刑法国际化的因素,但它同样也可能成为推动刑法国际化的重要力量。
关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列宁曾指出:“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表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表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政治对法律的制约表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影响法律的发展变化;政治体制的改革制约法的内容和发展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制约法的内容和发展变化。政治因素对法的这种制约有时阻碍了刑法国际化。如新中国建国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过分强调阶级斗争的存在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使得新中国的刑事法制不仅完全割断了与历史的联系,而且丧失了与西方国家交流对话的可能。但当上述政治制约因素在不同国家间具有共性的时候,便成为推动法律国际化的重要力量。罗迪埃就曾对政治革命导致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输出进而国际化的问题进行过分析,他指出:“假如说革命的法律是导致分歧的一个因素,那么当它趋向普遍化时,它将成为统一的因素。激励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理想导致它的法律制度向外输出。‘法兰西革命’这一事件导致法律的某种统一,实际上已使之向深度发展,至少在人民的公法方面。苏联的法律也同样有普遍化的倾向,因为苏联的革命标志着第三国际总运动的开始。”
当下,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正在进行民主政治改革,这种对民主政治的共同追求,也是推动刑法进一步国际化的重要力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民族民主革命在世界范围内的展开并完成,各国国内的民主改革和要求已汇成世界潮流,源于西方的民主观念和法制已成为一种强大的国际现象和国际化思潮。尽管在民主领域各国的相异性远远大于经济领域,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政治公开等问题被绝大多数国家作为民主政治改革的核心。这股民主政治改革的世界潮流,反映在刑法上,便是要求各国重视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和对国家恣意的限制,重视刑法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等等。如,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基本原则被明确写进1996年俄罗斯新刑法典、1997年中国新刑法典;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被1994年法国新刑法典、1996年俄罗斯新刑法典置于刑法典分则之首,都是民主政治改革推动刑法国际化的表现。
三、社会因素:犯罪活动的日益国际化
全球化的事实和各国跨国活动的不断增多,使许多社会问题介入了国际因素而具有全球性质,如环境污染的蔓延、人口的不断膨胀等。原先属于一个国家内部、由本国解决的问题,现在则不再是单凭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解决的,而需要各国的相互协商、共同解决。经济全球化带来了人口、资金与信息的自由流动,也带来了犯罪的日益国际化趋势。犯罪分子在世界范围内相互勾结、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共同进行犯罪活动,如跨国性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洗钱犯罪、恐怖犯罪、环境犯罪以及计算机犯罪、贿赂犯罪等,犯罪国际化趋势愈演愈烈。要对付这些在空间范围上具有广阔性、危害后果上具有广泛性与严重性的跨国犯罪与国际犯罪,不是一个或几个国家的事,也不只是各国国内的事,所有国家和全人类必须采取一致行动。这就要求各国进行国际协商,签订、加入有关国际刑事公约,并以此指导国内刑法的补充和修改,“建立能够与其他国家相互配合和密切合作的司法体系,形成和谐一致的世界性法律反应机制”。
四、其他因素:刑法文化的交流、比较刑法学的发展、有关国际组织的努力
文化的发展主要依赖不同文化接触而产生的交流。法律文明要发展,必然要冲破原有的民族界限,参与到其他法律文明系统的发展过程之中,多样化的法律文明之间日益增多的交流和沟通,势必会推动法律文明共性要素的广泛传播与接受,这样,就逐渐汇聚成为法律发展国际化的历史潮流。刑法文化的交流和传播,也是刑法发展国际化走向的主要媒介机制。虽说没有刑法文化的交流和传播,而听凭其他因素起作用,刑法的国际化趋势并非不可能,但其进程必定大大延缓。当今世界,新技术革命和信息革命的蓬勃发展,交通通讯工具的日新月异,使人类的活动早已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范围,世界正日益成为一个地球村,“巴基斯坦与印度的一声炮响,全世界大部分家庭里都能听到它的回音,地球任何一个角落的人都可通过因特网就这声炮响的意义彼此交换意见”。迅猛发展的信息革命与现代高科技,为国际间刑法文化的相互交流和传播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文化的全球化,也是推动权利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一股重要力量。信息技术革命使今天的通讯如此之便捷,以至于人口、资本和思想的跨国界交流变得更加容易,从而有可能建立一个更具国际性的有关法律改革的知识体系。”“从更为根本的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法律文化趋同的时代……即当社会有相似的经历,呈现出交通和通讯的统一世界时,它们的法制也必然走到一起。”如果说各国刑法中的共性因素、人类社会对刑事法治理想的普遍认同和追求、市场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确立、犯罪问题的全球化等对刑法的国际化提出了客观要求、提供了现实可能的话,那么当下世界各国间刑法文化交流的日益广泛与深入则为刑法的国际化提供了实现途径。
“比较法的发展是法之世界化成功的条件。”对于比较法对法的国际化的促进作用,各国比较法学家认识基本相同。如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就认为,比较法有助于法制史或法哲学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认识与改进本国法律,有助于国际间的相互了解以及在国际社会中建立更好的制度。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H.克茨认为,比较法可以“打破那种不加反省的民族偏见;帮助我们明确认识我们世界不同的社会、文化制度和改善国际的相互理解;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改革,比较法研究是极有用的”。日本法学者大木雅夫指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世界的趋同化进程,现代的立法与其是以某一个法为模式,毋宁是或多或少地以比较法式的折中来完成的。”我国比较法学者米健也认为,比较法学的目的有二:首先是通过对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及相应规则的比较和研究来完善和改进本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其次是指出不同民族、国家的法律的不同或共同之处,力求在最大程度上使之避免冲突并获得最普遍的和谐,最终完成设计和构造一种世界共同法或普遍法的使命。
比较刑法学的兴起与发展,也为刑法的国际化提供了方法上的便利。发达的比较刑法学,不仅比较各国刑法之间的差异,而且还关注各国刑法的相同之处;不仅比较刑法制度上的规范,而且比较刑法实际运用上的功能;不仅比较研究各国“书本上的法”,而且还注意各国“行动中的法”。通过这种充分的比较刑法研究,人们就可以明白外国刑法的具体内容、立法依据与背景、精神实质、实施效果以及与刑法有关的诸如经济、政治、文化等外在的非法律因素,从而为本国的刑事立法提供足够的资料准备,以便本国成功地吸收、移植外国刑法,而这正是刑法国际化的途径或表现之一。所以说,比较刑法学的发展也是推动刑法国际化的重要力量。
刑法国际化的趋势还受到有关国际组织与学者旨在实现国际法律统一的努力的推动。建立统一的国际刑法制度是一些国际性学术团体和国际著名学者不懈努力的主要目标之一。1872年美国学者菲尔德所创建的和平协会,1889年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荷兰刑法学家哈默尔和比利时刑法学家普林斯等人共同创建的国际刑事科学协会,1900年在巴黎举行的国际比较法大会,1926年成立的国际刑事和感化基金会都曾提出研究国际刑法、建立统一的国际刑法制度的建设和设想。1934年成立的国际犯罪学协会、1949年成立的国际社会防卫协会也曾研究过国际刑法的统一问题。尤其是国际刑法学协会在这方面作了许多积极的努力,如1935年协会主席佩尔拉就曾起草过一个国际刑法典草案大纲,1979年现任主席巴西奥尼根据协会的委托起草了《国际刑法典草案》,后又根据协会里多数学者的意见,将其修改并补充为《国际刑法典及国际刑事法庭草案》。除国际刑法学协会起草国际刑法典草案的不懈努力外,国际刑警组织在打击国际犯罪、推动国际刑事合作方面的努力,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为建立常设性国际刑事法院的近半个世纪的工作等,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法国际化的进程。1989年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4届代表大会就明确肯定了联合国、欧洲理事会、国际刑法学协会、国际法学会及许多学者为有效预防、追诉和制裁国际犯罪以及为制定程序性保障所作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