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刑法在任何国家都是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具广泛性。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均可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二是刑法的制裁性最为严厉。其他部门法也具有强制性,对于违法行为而言,它们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刑法则充当第二道防线,它针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已经转化为犯罪行为从而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适用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刑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障,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顺利地得到贯彻实施。这同时也说明,刑法的广泛适用和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使得刑法的运用需要特别的谨慎、特别的理智。刑法运用不当,不仅不利于保障其他部门法的实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可能侵害到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合法权益,可能制造出新的更严重的犯罪。因此,理性地审视刑法及其运作,提示立法者和司法者防止刑法的不当运用和滥用,是刑法学者理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和应当时刻牢记的重要课题。但是近些年来,由于犯罪的急剧增长和严打政策的实施,人们比较关注刑法的打击效果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防止刑法滥用问题的研究。所庆的是,张智辉的《刑法理性论》一书,深刻地阐述了刑法理性的基本原理,合理地评析了我国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中非理性的表现,提出了理性地制定和适用刑法解决犯罪问题的真知灼见。这对更新刑法理念,完善刑法立法,改进刑事司法,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功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我一直认为,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科学,要想在刑法科学的研究中有深邃的造诣,就必须在掌握坚实宽厚的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全面的刑法学知识,加强理论思维的同时,时刻关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展,善于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早在1981年,张智辉就是我指导的第一批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之一。他擅长刑法理论问题的研究,从1982年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到1995年出版《刑事责任通论》的专著,显示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张智辉很早就研究刑法哲学问题。但是他对刑法哲学的研究,不是从理论到理论进行纯粹逻辑演绎式的研究,而是充分运用其长期关注和深入了解司法实践的特长,仔细地用刑法哲学的原理分析探讨和解决刑法适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在《刑法理性论》一书中,张智辉再次显示了其研究的特长,不仅利用其深厚而广博的理论素养,深刻揭示了理性之于刑法的价值与功效,以及刑法理性的准确内涵与发展规律,并提出了理性在刑法中的贯彻途径,而且运用刑法理性的基本原理全面深入地研究评析了我国当前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性表现与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
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人们往往习惯于严格区分刑法学的研究领域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领域。这种区分,对于法学研究的深入是非常有用的。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这两个方面往往是难以区分的。因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具有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关系。如果不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刑法规定的定罪量刑的内容就无从实现;如果没有刑法对定罪量刑的规定作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就失去了存在的目标,成为无内容的空洞形式。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审判程序和法(引者按:这里是指实体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刑法理性论》一书,运用整体刑法学的原理,把刑法的规范与刑法的适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进行考察,既研究刑法的价值和精神,也分析刑法的实现过程,从而使刑法学的研究更好地为实现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服务。这种研究方法,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是值得倡导的。
《刑法理性论》是作者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一部作品。2002年,张智辉的博士学位论文《刑法理性论》,在送同行专家评议的时候,就受到多位刑法学家的好评,论文答辩时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很少的几篇优秀论文之一。其论文在2003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论文;2004年又获得全国优秀博士论文的殊荣。当时就有几家出版社主动要求为其出版博士论文。但是张智辉并没有急于出版,而是对论文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直到今年才交付出版。其治学精神在当前这种学术浮躁的氛围中是难能可贵的。作为张智辉的博士生导师,我很高兴看到自己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正式出版。是为序。
高铭暄
200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