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价值论的逻辑与公有制市场经济兼容的矛盾

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与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统一的现实历史进程之间的矛盾,按照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市场关系的不合理性根源于私有制,取消了私有制,市场也就同时取消,市场经济不可能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对于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来说,不能不同时面对两个传统教条,一个是来自西方经济学的教条。全部西方经济学,无论是自古典经济学以来的思想发展史,还是当代活跃着的各个学派,无论相互间存在多少分歧,但在把商品、货币、市场经济与私有制,特别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直接联系起来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即在他们看来,市场经济关系只能在资本私有制下才可能存在和发展,任何取消私有制的社会都不可能存在市场。另一个是来自马克思的传统。在马克思那里,商品、货币、市场等经济关系,不过是资本私有制度采取的一定运动形式,是私有制的产物,取消私有制便意味着取消商品、货币、市场关系。因此,公有制与商品、货币、价值、市场等是根本对立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分析的逻辑彻底否定了公有制与市场有机统一的历史可能。

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的实践者最初也是遵循这一传统,将市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立起来,在公有制下根本否定商品、货币关系,否定市场机制。但却为此付出了极其高昂的代价。实践使人们认识到改革传统体制,努力进行公有制基础上培育市场机制的探索是历史的选择。可以说,各国改革的实践,最初并在相当长的时期里,都是围绕如何统一公有制与市场机制这一历史命题展开的,但直至现在,这一命题并未真正得以解决,我国虽然明确提出并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改革目标,即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制度前提下使市场成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力量,统一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但一方面对于这一选择在经济理论上还需深入分析和探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还有待于实践探索和证明。在公有制社会建立市场经济,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否定的,而又是我们目前要实践的历史性难题。苏联、前南斯拉夫、前东欧等斯大林模式的计划经济国家以及后来的俄罗斯,关于经济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相当长的时期里都是围绕如何统一公有制,特别是统一国有制与市场机制这一命题展开的,但他们提出的种种理论、方案在实践中均未能实现财产制度公有性质与资源配置市场化要求之间的统一,最终,为获得市场效率,为使市场机制成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纷纷放弃了公有制,使改革在性质上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公有制与市场机制能否统一的最初争论集中体现在20世纪兰格与米塞斯的大论战中。这场发生在二三十年代的东西方学者的大论战,直接起因是关于苏联社会主义制度能否有资源配置效率,能否有前途,而争论的本质是如何看待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与市场竞争的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冯·米塞斯对斯大林模式的挑战

在1920年前后,冯·米塞斯等西方学者,针对斯大林模式取消市场关系的制度特征,提出:一个理性的经济组织,在没有自由市场的前提下,从逻辑上说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不可能有效地实现资源配置的。因此,他否定斯大林模式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一挑战甚至涉及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预测,因为马克思认为在未来理想社会不存在市场。米塞斯的观点得到了许多西方学者,特别是经济自由主义学者的呼应和支持,如哈耶克等。

米塞斯的论述首先是从论证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开始的,他认为经济环境的变化之大是超过人类能力控制限度的,人们对于未来是难以完全准确预测的,因此中央计划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在不确定的环境中,必须通过企业家处理各类信息,同时相互提供价格信息做出决策,才可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而企业家的活动必须有产权制度保证,他认为,一方面在企业产权上必须保证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使企业家可以独立决策,同时,在产权制度上必须保证对企业家有足够的利益激励;另一方面,在产权上必须对企业家的市场投机、冒险有制度约束,使之必须考虑到对财产的责任。他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一方面是中央集权,因而没有市场,缺乏必要的信息,在不确定的环境中,资源不可能有效配置;另一方面,企业在产权上没有独立性,因而不可能在产权制度上造就企业家,没有财产权利及责任所规定的企业家,也就没有企业,没有市场,资源不可能有效配置。所以,他得出结论,社会主义是不成立的。参见刘伟、平新乔:《经济改革三论:产权论、均衡论、市场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二、兰格对冯·米塞斯的回答

兰格认为,米塞斯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不能成立的结论是错误的。因为,尽管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不存在市场,但却可以通过中央计划来模拟市场,并根据所模拟的市场反映出来的信息配置资源,同样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那么,这种模拟市场的计划机制需要怎样的财产制度呢?兰格认为,企业所有权必须由国家垄断,采取国有制,同时国家凭借所有权管理企业,但国家对企业的管理不能像斯大林的“大工地模式”,不能由国家统死,必须在支配权上给企业留有余地。这个余地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企业在国家通过计划模拟出的影子价格范围内,可以发挥独创性,在国家制定的价格参数(模拟市场)基础上进行决策,同时又可以为修正计划价格参数提供必要的信息;另一方面,在经营权上可以有条件地委托给经理,经理在中央计划给定的模拟市场参数规定范围内,可以独立决策。

这里的要害在于:一方面,企业在所有权上属于国家,那么企业本身和企业经理有怎样的财产权利和责任?如果没有,那么怎么解决对于企业的激励和约束?另一方面,如果在产权上对于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没有安排,怎么可能使企业接受模拟市场信息的引导?既然没有市场引导要令企业服从计划,也就只有运用国家直接计划命令和行政管理的方式。兰格后来也感觉到这一矛盾的存在,因而提出财产是国家所有,但国家可以作为委托人,把财产委托给企业,企业作为受托人,从而形成企业对财产的权利和责任制度。但受托人主体是谁,兰格并未明确,只是以“企业”代之,然而是属于企业全体工人,还是属于经理,或是企业中设立的董事会?兰格并未明确,只是流露出某种对工人自治的肯定倾向。但若真地使企业工人成为企业产权主体,那么,一方面如果是把所有权给工人则企业便不再是国有制,另一方面,如果把支配权给工人,那么工人本身是没有资产所有权,进而没有资产责任能力的,企业工人作为受托人无法对委托人承担财产责任,那么,这种受托权就难以受到资产责任的约束。兰格在财产制度安排上又陷入了新的矛盾。

显然,兰格与米塞斯在结论上是根本对立的,但在论证中,在国有制与市场关系的命题上,实质是一致的。因为米塞斯根本否定公有制,尤其是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统一的可能,而兰格事实上也接受了这一观点,不同只在于米塞斯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对立使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而兰格则认为在国有制下虽无真正市场,但可通过中央计划模拟市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米塞斯提出挑战的实质在于,在外部环境不确定、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若没有产权制度保障企业竞争的权力和利益,同时以资产责任约束企业的冒险(米塞斯没有区分所有权和企业法人产权),那么资源配置不可能有效。而兰格对米塞斯挑战的回答恰恰回避了这一实质。实际上,米塞斯提出的问题直到20世纪80年代人们才开始真正严肃地对待。

在计划经济国家力图统一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系统实践中,最早的应是前南斯拉夫企业自治的实践。早在1950年之前,前南斯拉夫也选择了斯大林模式,但很快他们便对国有制形式发生了怀疑。他们认为,国有制虽然在建国初期起过积极作用,但在国有制企业中,劳动者并不是企业的主人,因此,这种企业产权结构是与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不相符的,马克思并没有把国家所有制与公有制混同起来。他们主张,只有把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或者说生产者有权管理生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才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于是,自1950年起,前南斯拉夫便开始将国有制改为社会所有制,把以往的政府直接管理改为生产者直接经营。参见爱德华·卡德尔:《在当代社会主义实践中的矛盾》(中译本),载新华社编:《参考资料》1978年版。

什么是社会所有制,前南斯拉夫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生产资料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任何集团,更不属于任何个人,而是属于整个社会。在1953年后,前南斯拉夫通过的多部宪法都肯定了社会所有制的这一基本含义。1963年的宪法指出:任何人对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没有所有权,所有社会政治共同体、劳动组织、劳动人民中的任何一个团体,不能以任何形式把社会所组织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不能管理和处置为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不能任意决定分配条件。在1974年通过的宪法中则几乎一字未变地重复了上述内容。

这种社会所有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所有权主体是社会,即社会所有,国家和任何团体、工人集体及个人均不是所有者。但社会除去国家、政府、团体、企业集体、劳动者个人,还有什么呢?因此,在这里,作为所有者的“社会”实际上成为抽象的存在,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前南斯拉夫社会制度中的所有权约束不明确,所有权作用被严重削弱。第二,企业法人产权(或称对社会所有权的支配权)归工厂工人自治委员会,工厂工人委员会由工人选举,拥有企业决策权和任免经理权。根据其法律对社会所有制的规定,工厂工人委员会的自治权并不是所有权,只是对企业资产的支配、经营权。但问题在于,其所有权是弱化的,所有权主体是抽象的“社会”,实际上无所有权主体,因此便没有一个主体代表所有权的利益来明确约束交给企业工人委员会的对资产的支配权(即企业法人产权),从而使工人自治下的对企业资产的支配权扩张。第三,企业管理权交给经理,经理由工人自治委员会(准董事会)任免,经理对工人自治委员会负执行责任。

显然,这是一种所有权、企业法人产权和管理权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目的也是力图使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统一。但问题在于:第一,所有权主体虚化及企业法人产权的强化,使企业行为目标背离市场竞争,因为工人自治的企业产权强化,要求企业工人人均收入极大化不能不成为企业首要目标,而所有权对支配权约束的弱化又使这种要求成为可能,因而企业行为不是以财产增值为首要目标。第二,工人自治企业产权扩张,使企业投资行为变异,从重置投资来看,工人并非维护初始投资价值,而是力图尽可能加快资产贬值,因为这种贬值同时就是工人收入提高的过程,至少可以减少上缴税收;从净投资来看,工人自治委员会作为企业法人产权拥有者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社会所有制规定的所有者“社会”所要求的投资决策,往往发生冲突,如投资方向与社会发展所要求的目标可能不一致,投资分散化与合理的投资结构发生冲突等等。根本原因在于,企业自治委员会作为社会资产的代理者,拥有支配权,但却不可能承担资产责任,因为工人委员会并不是所有者,并无归其所有的资产,所以,工人委员会在投资决策时不必也不可能考虑投资的市场风险责任,这种企业法人产权与剩余风险责任的不对称,使企业的分散决策最终不能通过市场竞争收敛于均衡位置。第三,企业产权(支配权)的扩张及所有权约束的转化,使企业对市场信息的反映发生变异,尤其是对企业产出品价格变化和投入资产价格(利息率)变化的反映有悖市场规则。从利息率变化来看,当利息率提高,意味着成本上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按通常市场规则,企业应减少产出,缩小规模。但前南斯拉夫自治企业却相反,不仅不减少产出,却要扩大产出,原因在于,工人自治下企业行为目标是职工人均收入最大化,若其他条件不变,投入品成本上升,意味着单位产品所带来的收入降低,因而职工平均收入降低,为保证人均收入提高,至少不下降,便要扩大总产出,以总产出的扩大带来的总收入的扩大,弥补由于成本提高使单位产出带来的收入下降所造成的总收入损失。从企业产出价格来看,若产出价格上升,意味着市场需求增大,按市场常规应扩大产出,但工人自治下的企业恰恰相反并不扩大产出,因为以职工人均收入最大化为目标的自治企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要扩大产出便需增加企业职工,这样产品扩大尽管会带来收入扩大,但相应职工人数也扩大,结果,扩大产出前的人均收入和扩大产出后的人均收入相比,并不一定后者必然高于前者,因为参加分配的职工人数扩大了。反之,若不扩大产出,不增加工人,只要产出价格上升,即使维持原有产出,原有职工人均收入也会上升。显然由原有职工组织的工人自治委员不会做出扩大产出的决定,从而冒人均收入降低的风险。若产出价格下降,本应减少产出,但自治企业往往要扩大产出,因为其他条件不变,在价格下降的条件下,单位产品带来的收入会降低,从而总收入和人均收入都降低,为使人均收入不降低,只有扩大总产出,以总产出的扩大来弥补单位产出价格下降导致的总收入下降。这就是为何前南斯拉夫长期产业结构失调的微观企业制度原因,即供不应求的总是供不应求,即使价格上升也不会刺激供给,供大于求的总是供大于求,即使价格下降,成本提高也不会减少供给。

可见,前南斯拉夫自治模式,虽然否定了国有制而代之以社会所有制,但在产权制度安排上仍未能统一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企业产权制度上仍不适应市场竞争要求。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想与我国经济发展现实间的差异

这是理想与现实间的冲突,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体现的价值观,从理想状态上来说,一切商品、货币、价格、市场范畴都是不合理的,都是人类本身劳动的扭曲和异化,因为这些市场经济范畴最深刻的社会制度根源在于私有制对人们直接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属性的割裂。所以,在人类理想社会,应当废除一切商品、货币、市场关系,废除一切私有制,人类劳动的社会性质不必再通过市场交换关系间接地得以体现。但我国的社会发展的现实表明,实现劳动价值论所要求的价值取向,需要创造一系列社会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条件,而我国现实以及未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显然不具备也不可能具备这样的社会条件。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我国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基本命题的处理,我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我国人民福利目标实现的要求,历史地规定着我们必须在公民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基本制度基础上,培育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是说,中国的现代化只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中实现。这样的现实便要求我们不能在价值观上否定市场、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和公正性。因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想与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产生了冲突,这是价值观上的冲突。

把共产主义远大目标作为理想,作为不懈奋斗的事业,是马克思主义者应当始终坚持的信念。人类文明总是历史地不断地进步,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终归会实现,不看这一目标距离现实有多么远大,也不论在这一漫长历史过程中会遇到怎样的矛盾和困难。追求人们事实上的平等,追求人类社会大同,取消私有制带来的人们之间利益的根本对立,取消市场关系给人们的社会关系、社会劳动带来的扭曲和异化……这一切都是美好的追求,人类文明的进展总是朝着美好的目标及理想在运动的,我们应当相信人类对美好理想的渴望,因而我们就要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但这种理想的实现又总是历史的,总是受一定历史条件规定的。我国目前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已经开始具备了初步的社会主义制度特征,但无论是从物质文明水平,还是精神文明程度上,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政治文明状态上,远不具备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条件,在许多方面,由于多种原因,甚至远远落后于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要求我们的一切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还只能通过市场机制,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因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价值观支持着我们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但的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存在差距,因为劳动价值论在历史价值取向上根本否定市场关系的合理性,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则必须承认市场经济的合理性、公正性,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在社会精神、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必须弘扬和保护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制和要求。这种对市场经济关系的承认一方面是对劳动价值论根本否定市场经济关系的价值观的否认,但这种历史否认,恰恰是最终取消商品、货币、市场关系,实现人类共产主义远大目标的不可逾越的阶段。说到底,全新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创造全新的价值论,以支持和指导中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