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风险限额

考点1 风险限额管理的基本原则

金融稳定理事会在《有效风险偏好框架制定原则》中特别强调了限额在传导风险偏好方面的作用,要求应将总体风险偏好分解到业务条线、法人实体、具体风险种类的限额。

一些基本的限额管理原则包括:限额种类要覆盖风险偏好范围内的各类风险;限额指标通常包括盈利、资本、流动性或其他相关指标(如增长率、波动性);强调集中度风险,包括全集团、业务条线或相关法人实体层面的重大风险集中度(如交易对手方、国家/地区、担保物类型、产品等);参考最佳市场实践,但不以同业标准或以监管要求作为限额标准等。

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公司治理原则》中同样强调:有效的风险限额水平应能够将银行承担风险的行为制约在风险偏好内。限额通常针对业务条线和法律实体,按照收入、资本、流动性以及其他维度设定。在集团、业务条线和法律实体层面,设定交易对手、行业、地区、产品、抵押品等维度的实质性风险集中度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