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再生骨料标准

2.4.1 国内相关标准

我国现行建筑废物再生骨料的相关标准共有《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2011)《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3部。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适用于我国再生骨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再生骨料的技术要求、质量验收、运输和储存,再生骨料砌块以及再生骨料砖等。其中重点内容是再生骨料的技术要求、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砂浆、再生骨料砌块和再生骨料砖等方面的技术规定。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基于混凝土对所用骨料的技术性能要求,在总结国内外近年来对再生粗骨料研究和应用的基础上,参考《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相关内容而制定的。与《建筑用卵石、碎石》相比,本标准除了对再生粗骨料的常规性能提出技术指标要求外,还根据其特点增加了再生骨料的吸水率、氯离子含量和杂物质含量等指标要求。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是基于混凝土和砂浆对所用细骨料的技术性能要求,在总结国内外近年来对再生细骨料研究和应用的基础上,参考《建筑用砂》(GB/T 14684—2011)相关内容而制定的。与《建筑用砂》相比,本标准除了对再生细骨料的常规性能提出技术指标要求外,还根据其特点增加了再生细骨料的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再生胶砂强度比两项新技术指标要求。

2.4.2 国外相关标准

(1)德国再生骨料技术标准

德国关于再生骨料的标准有德国钢筋委员会1998年8月提出的《在混凝土中采用再生骨料的应用指南》和德国国家标准《砂浆和混凝土用骨料 第100部分:再生骨料》(DIN 4226-100:2002-02)。后者作为专门针对再生骨料的技术标准,其科学性和先进性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认可,并成为欧盟标准化委员会(CEN)拟制定再生骨料相关欧盟标准的主要参考。该标准针对颗粒密度不低于1500kg/m3的用于混凝土和砂浆的再生骨料提出了一系列专门规定。首先,按照来源形式将再生骨料分为四类:第一类来源于废混凝土块;第二类来源于拆除物体块;第三类来源于废砖块;第四类来源于废瓦砾。其次,分别对这四类骨料的组成、密度、酸溶氯盐含量、抗干缩性能等相关性能进行了全面、详尽的规定。

(2)日本再生骨料技术标准

日本很早就开始着手关于建筑废物再生骨料标准的制定工作。早在1977年就由日本建筑业协会(BCSJ)提出建议标准《再生骨料和再生骨料混凝土的使用标准》,并在第四章中定义了部分重要术语,包括原混凝土、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尽管标准中的大部分内容与其他国家的混凝土标准差异不大,但其中有一定数量专门针对再生骨料的详细规定。例如,规定了再生骨料的物理性能要求与分类,并对采用再生骨料制备混凝土的水灰比和水泥用量有所限制。

现行的针对再生骨料的技术标准有《混凝土用再生骨料(高品质)》(JIS A5021:2005)、《使用再生骨料的再生混凝土(中等品质)》(JIS A5022:2007)、《使用再生骨料的再生混凝土(低品质)》(JIS A5023:2006)。这3项技术标准全面涵盖了再生骨料的具体技术要求,成为支持日本实现接近100%的建筑废物处理利用率的有利支撑。

在日本JIS A5021~A5023系列标准中,针对高品质再生骨料、中等品质再生骨料与低品质再生骨料分别制定独立标准,提出具体要求。这3种品质的再生骨料同样来源于建筑物拆除、施工、改造等过程,根据最终再生骨料的具体用途,配合不同技术水平的处理生产工艺设备制成。在标准中明确说明:高品质再生骨料可用于制备普通混凝土;中等品质再生骨料用于生产桩、耐压板、基础梁、钢管混凝土等;低品质再生骨料用于生产垫层混凝土和对强度、耐久性不做要求的制品。与此同时,在日本标准《商品混凝土》(JIS A5308:2009)中规定仅有高品质再生骨料可用于制备商品混凝土,作为普通混凝土和道路铺装混凝土使用,而高强混凝土等则不能采用高品质再生骨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