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研究缘起与问题提出

第1章 新社区,新社会

一个急剧转型的社会,往往伴随着复杂的阶层、利益、观念的结构性变化与冲突。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引发了中国社会巨大而深刻、系统而复杂的转型。在这一进程中,社会结构迅速重组、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思想观念日趋复杂,新现象、新观念、新问题骤然增多。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和民众福祉的普遍提高,同时也形成了群体之间发展不平衡的格局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在此背景下,类型各异的利益受损群体应运而生,包括商品房业主维权在内的社会抗争事件、组织化行动等,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基层治理的重要因素之一(于建嵘,2010: 3)。

正如学者所言,“小社区、大社会”。社区是社会的缩影,社区的变动牵动着社会的神经。面对风云变幻的市场经济和普通居民的大事小情,社区应该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发挥适当的功能,是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关键议题之一。同样,我们也可以说,“新社区、新社会”。当下的城市社区,伴随着物业服务的拓展、社区组织的成长、业主身份的彰显、权利意识的觉醒,正在呈现出一种崭新的面貌。一些学者大胆、乐观地预见,居住改变中国,民主从社区开始(舒可心,2005)。宏观社会结构的转型,城市开发运动的持续,从深层次塑造着城市业主的居住空间和权利关系,与此同时,围绕住房问题的维权行动所呈现的内在逻辑,也反映着社会结构和权力秩序的变迁。

从上述意义上,“小社区、大社会”反映了社区和社会的结构关系,而“新社区、新社会”则阐明了新时期社区转型与社会变迁的内在逻辑。“新社区”孕育“新社会”,蕴含“新问题”,急需“新办法”。本书旨在通过“讲故事”的方式,生动描述个案社区的业主维权历程,进一步透视业主维权的策略选择和行动逻辑,在此基础上,建构业主维权行动、社区权力结构和宏观社会变迁的内在联系,挖掘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可能影响。换言之,将个案社区置于宏观社会变迁的背景之中,以“深描”业主维权生活史为起点,在不同权利主体的分化、整合之中,探究基层社会整合的问题与困境,在相关利益群体的冲突、博弈之中,廓清基层权力秩序的延续和流变。此一过程的展开,便蕴含着研究的理论自觉与现实意义。

第一节 城市“居住革命”的社会学迷思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始,随着住房分配货币化、供给商品化、服务企业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城市社会迎来了一场深刻的“居住革命”。野心勃勃的地产开发商、目不暇接的房地产广告、缤纷涌现的商品房小区、热情如潮的购房置业者……已经成为城市日常生活中一道别样的风景。花园、名苑、公馆、水郡、山庄、城堡、华庭,诸如此类象征着财富与身份、权力与地位、文化与自然共生关系的商品房住宅小区,成为中国新兴“有房阶级”(沈原,2007: 145)的新家园。

在城市开发和住房改革的名义下,私有化住宅渐成财富和身份的象征。不同的居住区位和住宅类型逐渐与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生活方式一一对应,城市居住空间的极化与贫富群体的隔离相应出现(陈映芳等,2009:419)。在社会成员与居住空间的双向选择过程中,阶层区别、收入水平、生活方式逐渐成为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根据,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同质化和小区间的异质化趋势相伴而生(唐晓岚,2007: 209)。在此背景之下,城市“住房分层”(刘精明等,2005)成为一种不可遏制的社会潮流,商品“住房阶级”也成为一个日趋庞大的群体类别,迅速步入中国社会的主流话语体系,深刻形塑着城市居民的生活交往方式。

在“居者有其屋”和“居者优其屋”的推拉作用之下,许多人在诸多身份之外又多了一个新的身份——业主。随着住房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和物业服务专业化的提升,“业主”这一新兴社会群体,在指称房产所有者合法身份的同时,亦成为权利实践的真实主体。这些有能力购买商品房并获得了私有物业服务的人,在购买、装饰、维护和置换房产的烦琐交易程序中,既不断地实践着自己的权利意识和阶层身份,亦持续地强化着自身的参与意愿和行动能力。“绅士化”的楼盘景观、“封闭化”的居住空间、“标准化”的物业服务、“私有化”的公共设施,都在无形之中塑造着居住者的主人公姿态和共同体情怀。从这个意义上言之,“绅士化”的封闭小区,不仅是具有居住生活功能的物理空间,还是具有身份表征功能的社会空间,更是具有情感融合功能的文化空间。

伴随着商品住宅区生活的展开和业主力量的壮大,以业主为核心成员,围绕房产(含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产权)和市政建设等可能造成的社区公共利益的损失,指向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有关部门的业主维权事件越来越多地发生在我们身边。作为一种方兴未艾的社会现象,业主维权的兴起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住房商品化改革的结构性产物。以往政府与社会、权力与权利、支配与自主、私利与公益、法理与情理等一系列关系边界和互动方式,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并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社区组织、资本集团、业主团体与个体之间的复杂矛盾和冲突表现出来。这些利益主体内部及相互之间权益冲突所生发的业主维权行动,成为不同社会群体表达利益诉求、凸显都市日常生活问题、塑造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特殊“符号”。作为一种社会自主力量,业主群体是快速成长、逐步壮大的。业主维权的参与人数之多、涉及问题之广、发生频率之高、抗争难度之大,使商品房住宅小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场”和“诉讼的”社会(孟伟,2007: 1)。

一般来说,在商品房住宅社区内部,基本存在三个权利主体,即业主及通过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市场关系,这种关系的维护依赖于法律的制约和契约的规范。业主出资聘请物业管理者管理小区物业,维护小区内的基本公共环境和生活秩序,受聘物业管理者则按契约规定承担社区公共管理职责,其履职状况和服务质量由业主代表选举产生的业委会监督。业委会可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估,从而决定继续或中断与物业公司的契约关系。商品住宅区以利益为基核的契约关系,是产权制度和市场配置方式变革的具体体现,也体现公民权益的组织形式与组织单位的进步性(张磊,2005)。

然而,上述这种权利关系形态仅仅是一种逻辑演绎的理想类型,只具有制度文本赋予的形式意义。在现实处境下,实际发生的利益关系对处于这一利益链条最末端的业主来说,更多的时候可能不是自我正当利益的充分实现,而是或明或暗的利益受损或交易“陷阱”,即“资本侵权”(陈鹏,2010)。与强势的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相比,作为“上帝”的住房消费者——广大业主充其量只能算作“弯着腰”的“上帝”。在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天然强势和购房业主的先天弱势之鲜明对照下,业主维权行动获得了充分的同情和广泛的关注。从此意义上言之,作为维护业主权利主体的合理利益,建立应有之利益相关关系,成为业主自我组织的内在动力和展开行动的真实理由。

正如Read所言,中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后果,只是最近几年随着新建商品房住宅区业主维权的出现才表露出来(Read, 2003: 31-59)。置身于特定的现实语境和利益关联之中,作为住宅供给者的“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专业化管理载体的“物业公司”、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的“业主”、作为业主自治组织的“业主委员会”等权利主体处于初生阶段,它们虽未免稚嫩不成熟,但在博弈、冲突、协商的过程中,一起推动着各类业主维权与自治活动向组织化、理性化、规范化迈进,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业主维权运动与社区自治活动,主要指商品住宅小区的业主为保护合法权益、改善服务质量而进行的维权运动。这一维权行动产生于各个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包括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诸如房屋面积缩水、建筑质量问题、承诺未能兑现、擅自更改规划、迟迟未办产权证、售后服务堪忧等;业主与前期物业之间的矛盾,涉及物业费的定价及收取、物业服务质量、改聘物业公司、公共空间的产权归属等;业主与有关部门的矛盾,通常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矛盾相互缠绕纠结。一些学者认为,广大业主以各种手段和策略维护自身权益,表现出极其强烈的“公民性”特质,成为当代中国城市邻里认同孕育、公共精神养成的标志性现象,推动了我国社区居民的自治管理、基层社会的良性治理。

业主维权行动,给国家、市场和社会之间的既有权力格局带来了强烈冲击,也给城市基层社会新型权力秩序的形成带来了希望和可能;业主委员会的广泛建立和业主自治的现实运作,已经成为普通市民表达利益诉求、参与社区政治、影响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促使街区邻里政治场域的权力互动关系更趋多元化、复杂化和日常化;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和相关部门结成的利益关系,在业主维权的“旁敲侧击”和“加码逻辑”(孙湛宁,2009)之下,已不再牢不可破。总而言之,对于业主维权行动过程的分析与透视,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中国城市基层政治和社会治理的深度转型,更准确地把握市民日常生活与民主政治走向之间的内在关联。

围绕着住房利益所进行的维权,已经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焦点议题。学术界普遍认为,业主利益的维护和诉求,业主权利的主张和实践,以及它所带来的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公共生活秩序的形成,使业主维权行动拥有了更多利益之外的政治内涵。正是基于此,许多学者乐观地指出,中产业主的维权是一个由“产权”走向“公民权”的过程(毕向阳,2006;沈原,2007;施芸卿,2007; Zhu, Ho, 2008;陈鹏,2010;郭于华,2011),新兴崛起的“城堡社区”及其内部“喧嚣”,将会自下而上(bot-tom-up)地推动市民社会的建造,成为城市基层再造的一个重要领域。

目前,学术界对于业主维权的关注,更多地着力于理解和解释这一新兴现象的学术意义和社会价值,表现出喜闻乐见、满怀期望、高度憧憬的集体性“狂热情绪”。笔者认为,尽管业主维权行动中的实践创新和民间智慧不断触动着研究者的神经,开启了研究者对市民社会的美好想象,但是学术界对于从“业主维权”到“市民社会”的推演过程存在跳跃、疏离、感性的逻辑风险。当下社会的业主维权并不能直接推动市民社会的形成,它受限于诸多无法抗拒的结构性因素。只有在业主维权实践中,造就独立、自主的现代公民身份,培育有个性、敏锐的社群团结意识,才能推动中国迈向市民社会。同时,对维权过程、手段和策略的关注,亦集中在诉讼、上访、谈判、业委会选举、规则制定等“依法维权”层面,对业主“法外”或“邻里日常生活”中的维权手段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当我们发现“法”成为贯穿业主维权行动始终的中心枢纽时(施芸卿,2007),我们是否发现老百姓心中的“法”是一个含混杂陈的概念?同时,老百姓意识到,“法外”的维权逻辑似乎比“依法维权”更有效。当我们看到“业主维权的过程在最根本意义上变成了业主不断学法、懂法、用法、护法的过程,并彰显出强烈的法权意识、可贵的公民勇气和卓绝的民主训练”时(陈鹏,2010),我们是否看到维权业主之间的复杂关系与权力争夺?当我们强调“业主维权过程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社区自治权和公民权的维护、诉求和主张,是在实践中重建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契约关系”时(刘子曦,2010),我们是否也应强调“业主自组织行动所面临的种种政治边界和制度限制”?当我们观察到“物业运作孕育了一个具有市民社会性质的新公共空间”时(张磊,2005),我们是否观察到“邻里派系之间的分离、较量和争斗导致邻里参与的碎片化”?

如果上述这些“大问题”存在难以厘清的争论,那么,在本书中,笔者试图从细微处着眼,思考一些容易被忽视的“小问题”,以期达致“以小见大”“见微知著”的效果。诸如,作为新兴居住空间的权利主体,大部分业主具有高等教育背景、公民权利意识、相关法律知识,是理应成为社区运动主力的城市中产阶层,那么,他们所具有的行动能力和可动员的行动资源(陈映芳,2006),对他们维权行动的成败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是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些中产业主在维权实践中怎样选择抗争剧目(contentious repertoires)按照蒂利等的表述,抗争剧目(contentious repertoires)是指为某些抗争行动者内部当时所知晓且可用的一批抗争表演。参见查尔斯·蒂利、西德尼·塔罗《抗争政治》,李义中译,译林出版社,2010,第9页。呢?其抗争策略和形式产生的基础是什么?如何依时而变?对抗争策略、手段的选择和变换又受制于怎样的制度条件和机会结构?分散而陌生的业主在行动中能否结成组织?在“强国家-弱社会”的转型语境之中,业主的组织化行动发生了何种变异?它的组织化程度怎样在维权实践中重构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在维权行动中,小区邻里关系网络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如何塑造基层权力秩序的?

这些层出不穷的疑问和悖论,一直萦绕在笔者的脑海之内,拨弄着笔者的思绪之弦,成为笔者田野观察的主线索。为了发掘实践背后的逻辑、找出表象背后隐匿的真实,笔者对东北某省会城市名苑社区按照研究惯例,遵守研究伦理,本书隐去了相关研究对象的真实名称,对所提及的人名、地名、单位名称都做了技术处理。做了长时段的蹲点调查。在调查中,笔者采取了深度访谈、参与观察、小组讨论、文献整理等方法,力求运用多种调查方法深入街区邻里,掌握真实、丰富、生动的第一手资料。

通过对名苑社区的长期观察,笔者发现,长期的业主维权生活,并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稳定的公共空间,而是生产出一套十分复杂的派系政治。业主维权行动的持续,并没有培育出许多学者所喜闻乐见的“公民”或“市民社会”,而是碰撞出一个边界清晰的行动者网络,不同派系的邻里行动者在维权/反维权过程中,筑造着国家、市场和社会的新边界。在这个过程中,基层政府的角色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建设局物业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诸多部门扮演着多重角色,在庇护者、仲裁者、协调者、行政干预者的角色之间摇摆不定,表现出强烈的策略主义倾向。“国家”及其派生力量在邻里政治空间仍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地位。

第二节 业主维权研究意义的再发现

置身于宏观社会转型的历史语境之中,我们不难发现,商品房住宅区的业主维权行动,既是城市社会结构变迁在小区居住空间上的投射,也是经济、政治、文化秩序转型在微观邻里实践中的浓缩。城市业主的维权行动,反映的不仅仅是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社区自治权(“治权”)、公民权(“人权”)的诉求和争取(陈鹏,2009),而且是业主对居住活动所衍生的新公共空间和权力秩序的重组和创制。广大业主的维权抗争、业委会的广泛建立、基层政府的策略性运作、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强势结盟,这些行动者的互动关系和实践过程,打上了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深刻烙印,折射出时代潮流和改革发展的基本趋势。

因此,商品房住宅区的业主维权过程,具有时代性、阶层性和社会性。发生在城市商品房住宅区的业主维权行动,是社会权利冲突的一种显性表现,也是社会转型变迁的微观浓缩。研究城市业主维权现象,是深入认识城市社会结构变迁的新途径,是客观理解基层权力秩序转型的切入点。探究业主行动过程及其背后的深层意义,既是对城市社会结构转型与变迁的再认识,也是对基层权力秩序调整和变革的再思考。本书将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以多元行动者的权利实践为研究取向,准确地找出社会冲突产生的原因,深入地探寻基层秩序整合的源泉,科学地提出解决社会矛盾的思路。

通过研究业主维权过程,不仅可以发现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变”与“不变”,进一步认识城市基层权力秩序的分化和重组,而且能够挖掘市民公共领域发育的中国经验,进一步反思中国社会转型研究的范式和取向。

置于当下急剧变革的时代背景中,“社会”的转型和重建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如何理解“转型”的实践意义?“转型”是从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转向另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重建的动力从哪里来?机制如何?(毕向阳,2006: 1)换言之,“谁的社会?”“从何而来?”“向何而去?”(毕向阳,2006: 17)商品房住宅区的业主维权运动,是社会转型对居住空间的强力塑造,也是城市业主对社会重建的亲身实践,更是中国社会转型的经验浓缩和理论历练。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代中国城市业主维权运动已经成为社会转型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它不仅正在生产一些“社会”的片段,而且可能锻造一批具有现代权利意识的理性公民。

但是,目前诸多关于业主维权的研究成果,其分析范式主要局限在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论”和市民社会的“先验目的论”。所谓“二元结构论”是以国家-社会或者体制内外的二元分野,来区分城市住宅空间的相关权利主体,并据此探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转型。所谓“先验目的论”是将业主维权的后果和前景设定为“市民社会”,仿佛“市民社会”的建构是抽象结构分化和相关制度规定的“自然”产物,可以随着业主参与维权过程一蹴而就、脱壳而出。尽管学界在以上两种分析范式的启发下,已经取得了令人炫目的研究成果和十分丰富的学术建树,但是,它们也造成许多正在进行之中的社会实践与历史过程被排斥在上述既定的结构分析框架之外,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

所以,社会转型和重建绝不是某种抽象的结构分化与延展的结果,而是存在于转型的社会实践的历史过程之中的。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业主的主体身份和权利意识是一个社会建构的历史过程。“透过这个过程,业主对自家房屋乃至对共有设施的占有,在空间中逐步地展示出来——表明它们不是别的,正是业主的领地。”(沈原,2007: 347)正如汤普森(2001)在研究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时所宣称的那样,“工人阶级并不像太阳那样在预定的时间升起,它出现在自身的形成中”, “阶级是一种历史现象……不是一种 ‘结构’,更不是一个 ‘范畴’,我把它看成是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确实发生的某种东西”, “阶级是一种关系”。在对待阶级的问题上,汤普森坚持了历史主义、建构主义和关系主义的立场,反对某些社会学家在对待阶级问题上的实体主义和结构化的抽象界定(毕向阳,2006: 17)。

鉴于此,在考察当代中国城市业主维权运动的时候,我们需要一种“深层的历史眼光”“灵活的互动姿态”和“积极的建构立场”,从而“回归”行动者及其社会行动,深入权力实践的微观过程,揭示维权运动的内在机制,而不能假定一种“市民社会”的先验性的或者目的性的抽象存在,也不能笼统地将国家之外的领域当作一个实体化、结构化的“市民社会”。

最后,通过研究城市住宅业主维权过程,本书希望为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参考和智力支持,为营造社区和谐公共空间提供思路和操作建议,这是本书的现实诉求。

作为现代城市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社区的空间意义不言而喻。它“不仅是一个袖珍的社会,折射出个人与社会以及制度之间的关系,而且真实地展现了一个空间单位、一个社会实体是如何运行的”。在商品房住宅空间不断拓展、日趋成为城市社区重要场域的背景之下,城市基层社会结构与秩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在维权过程中,业主借助法律,重建了自身与市场,特别是与国家的关系,从而把自己变成公民;作为公民,他们要求国家保护自己的各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承诺对国家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沈原,2007: 348)从此意义上说,商品房社区的业主维权运动不仅反映了国家、市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调整和转变,而且有助于基层利益格局与权力秩序的理顺和改善。

从现实层面考虑,单位制度的逐渐消解、社会领域的快速发育,使社会治理由“公”到“共”,迈入多元共治的阶段。和谐社区建设既不是政府的完全退出,也不是业主的绝对自治,而是动态的实践过程,更是社会的多元参与。因而,为了营造和谐、共享、合作的社区公共空间,就必须促进政府角色的有效转变和社会力量的多元参与,实现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双赢和共同成长。在商品房住宅区,物业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业主委员会等各方权利主体,正在博弈、碰撞、冲突之中孕育新的公共空间,正在对话、沟通、协商之中培植新的权力秩序,努力共同完成公共事务的治理和公共产品的供给。从这个意义上说,社区已经进入秩序缤纷的时代。尽管这一过程才刚刚开始,但大幕已经拉开,促进社区参与、实现社区和谐已经成为基层社会的共同愿景。

当国家、市场和社会之间的边界逐渐清晰并趋向合理化,当广大业主的权利意识真正觉醒、合法利益得到维护,那么,中国城市基层的社会秩序将实现由“多元”向“有序”的迈进、由“自发”向“自觉”的转变;当社区“公共事务成为每个人的普遍事务时,政治职能也就成了每个人的普遍职能”,街区邻里生活便实现了政治性与生活性、私人性和公共性的融合,表征着由“解放政治”向“生活政治”(安东尼·吉登斯,2003)的回归历程。此亦为笔者考察业主维权行动的题中应有之义。

总而言之,直到目前,包括业主维权行动在内的社区研究诸议题,仍然是在回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这是社区治理研究一以贯之的理论使命,也是社区建设运动持之以恒的价值追求。深入研究商品房住宅区的业主维权运动,不仅可以理解城市居民生活空间的多样化面貌和多元化趋势,认清街区邻里场域涌现的复杂化问题和制度化矛盾,而且能够发现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的内在逻辑,挖掘社会转型实践的本土经验。针对业主行动呈现的问题和矛盾,本书尝试提出一些思路和措施,为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参考,为缓解基层社会矛盾冲突提供建议。

第三节 中国业主维权研究的策略范式

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一些政府主管部门的不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和业主买房置业经验的不充分等,导致业主权益受损,业主维权成为当代中国城市居民生活中的一项内容,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在本书看来,目前学界研究至少存在两类基本范式(或称之为“偏好”):一类热衷于研究业主维权的起因、过程与行动内容,在行动过程中挖掘业主维权的行动策略,笔者称之为“策略范式”。另一类偏重于探求业主维权生发的实践价值和政治、社会意义,从业主权利实践推演出社区治理变迁和基层政治转型,笔者称之为“权利范式”。本节对业主维权研究的策略范式做一简要评述,以勾勒出业主维权的实践谱系。

在维权事件中,广大业主、业委会、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居委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院成为最常见的博弈主体。在维权过程中,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业主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业主与业委会、业委会与居委会、业委会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业主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一个关系复杂的利益网络。其中,每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失衡都会引发剧烈的矛盾和冲突。但需要指出的是,现有研究成果主要将焦点集中于业主和业委会针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维权行动,对于其他互动关系缺乏应有的关注。

处在转型之中的城市社会,以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为中心的具有分利性质的房地产商利益集团已经形成,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封闭性、排外性、违法性和极端的利己性(张磊,2005)。在利益博弈过程之中,这一集团具有得天独厚的强大优势:信息优势、专业优势、技术优势、组织优势、财力优势和话语优势。正是该集团的强势地位,使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敢于普遍而广泛地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正是业主维权运动兴起的深层背景。因此,在探究业主维权现象时,将房地产利益集团从国家和社会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变量加以考察,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在资源控制失衡的格局下,集各种优势于一身的房地产商、物业管理公司及与之关联的部门,经常性地侵犯处于原子化状态业主的正当权益。在“资本侵权”的促动下,维护业主作为主权者的合理利益,建立应有的利益相关关系,成为广大业主结成组织的内在动力和展开行动的真实理由(孟伟,2007: 20)。一盘散沙的业主群体利用其“有理、人多、合法”的优势,通过策略性的集体行动维护自身权益,试图达致新型商品房小区的利益均衡。

发展至今,业主维权动机多元化、维权主体组织化、维权过程理性化、维权手段专业化和维权活动公共化趋势初见端倪,对我国的政治生态与基层治理环境产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在维权动机上,商品房小区业主的维权诉求日趋多样化,经济权益性维权、自治权利性维权、政治权力性维权相互渗透、依次递进;在维权起因上,业主维权涉及的利益、权利问题日趋细节化,向纵深发展;在维权组织上,“个体自发式维权”开始向“群体自觉式维权”及“团体组织化维权”过渡,维权主体正处于组织化过程之中,业主的集体行动能力与利益博弈能力日益提升;在维权方式上,司法式维权和行政式维权是最主要的维权方式,技术式维权、商业式维权、职业式维权、政治参与式维权等新兴形式亦迅速出现,维权方式日趋多样化和专业化(唐娟,2009);少数维权精英和业主领袖为了更有效地维护业主群体的共同利益,开始积极参与公共政治,以影响公共政策及有关规则制度的制定(庄文嘉,2011)。

在“强国家-弱社会”的权力格局下,合法性困境构成了中国社会民众维权的一个根本事实前提,因而“合法抗争”(lawful resistance)便成为制度制约下民众维权抗争的基本运作形态。换句话说,无论是底层农民抗争,还是中产业主维权,其利益的表达和行动的展开必然要以法律为依托(O'Brien, 1996;于建嵘,2010;应星,2007;吴毅,2007;佟新,2008;陈鹏,2009, 2010)。从一般意义上言之,“合法抗争”是中国转型语境下民众维权行动的一个基本特征。事实上,相对于失地农民、下岗工人等底层群体而言,城市业主大多属于文化水平、职业等级和社会声望相对较高的精英群体,他们的维权实践不仅具有典型的“依法”和“以法”特征,而且表现出更具超越性的“通过促进立法来维权”(张紧跟、庄文嘉,2008)的倾向。在整个过程中,“法”成为施展行动策略、贯穿行动始终的中心枢纽,依法信访、依法诉讼(陈映芳,2006;沈原,2007)和立法维权(陈鹏,2010)是最基本的维权途径。

业主维权实践中蕴含着丰富的行动策略。孙湛宁(2009)对B市四个商品房小区业主诉讼维权胜诉案例进行了调查,认为业主维权运用“加码”的诉讼策略,即当事人通过援引“法外”力量改变诉讼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从而赢得诉讼。在此之外,她还分析了制约“诉讼筹码选择”的五个约束条件。施芸卿(2007)围绕“作为行动者的业主如何营造机会空间”这个问题,以B市被拆迁居民集团行政诉讼为例指出,行动者充满智慧的建构使客观机会结构被营造为可以利用的抗争机会空间,行动者对机会空间的积极建构体现为“市民权利的争取、生活智慧的积累,以及以法维权的策略建构”,其中,维权策略的核心在于法律运用。

毕向阳通过对多种类型都市运动的抗争实践进行经验研究,指出集体上访和诉讼是都市市民抗争的主要表达方式,“其中学习法律和利用法律成为普遍的抗争策略”(毕向阳,2006: 97)。行动者不断学法、以法界定权利、依法维护权利的过程锻造出具有权利意识和市民精神的“市民”,行动者实现了从“草民”到“市民”的转变。陈鹏(2010)基于对城市业主维权抗争实践的观察和思考,提出了“法权抗争”这一分析范式,并将之具体化为上访维权、诉讼维权、立法维权三种基本类型,并指出“法律几乎成为业主们的抗争实践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业主群体通过法律不仅界定和明确了政府的行为边界和权力范围,而且重建了自己作为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法律契约关系。“法权抗争”分析范式的提出,为业主维权和农民维权、工人维权的比较研究提供了一个可能的分析模型。他还发现,“业主对自身权益的认知是在维权的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和明晰的”。与之相对应的是,业主总会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中寻求并定位自我的行动身份。业主的维权抗争身份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一般消费者、物业产权人、普通公民,在具体的维权实践中,业主会基于不同的情境选择不同的身份来展开行动。

刘子曦(2010)认为,法律在业主维权运动中呈现出“维权的武器”与“维权的瓶颈”并存的二重属性,法律二重性的张力推动业主维权从“组织、制度、身份”三个维度向社会行动扩展,扩展中的社会行动重建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并推动着市民社会的生长。管兵(2010)讨论了商品房业主制度性参与的维权方式。当基层政府和居委会对业主维权行动进行干涉的时候,参选居委会成为业主保护权益的一种方式。商品房业主的制度性参与,一方面有利于业主维权,另一方面也使居委会选举变得更具实际意义,有可能促进基层政府依法办事。张磊(2005)指出,房地产利益集团这一宏观政治现象决定了业主维权运动中微观动员机制的构成和特点,有效的中、微观动员机制是成功维权的前提因素。它具体包括:维权骨干和业主精英的领导,业委会的组建、运作和动员,业主自身的资源禀赋加之适当的策略,其中“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对于维权结果至关重要。这些因素不仅能够增强业主的力量,还可以削弱房地产利益集团的阻碍,迈向维权制胜之途。

石发勇(2005)考察了某街区的环保行动,发现行政体系处于一种“分裂”状态,由此为抗争者运用关系网络获取支持提供可能。可见,关系网络的重要性在业主维权过程中不可替代,包括公务员、教师、军人等体制内人员在内的维权者,在信息供给、资源获取和策略运用上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诸如业主委员会的市民组织也面临着各种制约和局限,不利于基层社会的良性治理和社区民主的正常发育。

张紧跟和庄文嘉(2008)通过透视广州业主委员会联谊会这一个案发现,草根NGO采取的主要行动策略是非正式政治,包括“掺沙子”、“拜老师”、“接订单”、“结盟友”、以行为合理性谋求身份合法性、提交民间立法草案、寻求媒体支持、高调维权、低调“维生”。作为非正式政治,其实质只是一种不稳定的关系政治。这种非正式政治的行动策略是在国家的底线管理与草根NGO的夹缝求生互动中产生的。朱健刚(2011)认为,“以理维权”是业主的行动策略,它既包括利益理性导向的依法抗争,也包括基于“家园”认同的日常道德平衡以及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熏染下的人民抗争的话语/价值体系。陈晓运(2012)通过分析广州市反对垃圾焚烧厂建设所进行的集体行动表明,“去组织化”是城市业主维权实践中一种重要的行动策略。去中心化、行动上自我定位以及虚拟串联是“去组织化”的三个特征。尽管“去组织化”策略能产生一定的政策压力,但它也表明面向国家权力的业主抗争之合法性不足。

赵珍珍和W.布莱登(2010)分析比较福利房与商品房两类小区的业主在维权事件中不同的行动策略,并探讨维权行动所体现出的社区权力结构的差异。通过比较得知,业主在社区权力结构中不同的地位是导致其不同维权方式和效果的关键因素。前者仍然受到单位的“隐性庇护”,具有更加开放的政治机会结构。居委会的指导、管理处的妥协使业主的利益表达渠道畅通,业主完全可以在体制内取得维权的满意效果。而后者的机会结构缺乏开放性,开发商及管理处的强势地位等因素造成了业主大多运用体制外的方式来维权,进而导致维权行动的失利。因而,福利房小区业主维权倾向于并易于获得政府支持,而商品房小区业主维权则侧重于市民社会中自下而上的自觉行动。简言之,我国基层社区自治因小区类型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方式。

上述研究文献显示,商品房业主维权倾向于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来解决问题。总的来说,既有研究中的业主维权策略有以下特点:第一,维权活动依赖个别领袖和维权代表。维权领袖是维权过程的核心人物,起着重要的组织号召和协调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维权的领袖既面临着政治风险,又容易成为维权者收买的对象。第二,非正式关系资源在维权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诸多研究者发现维权领导者的个人关系网对维权成败非常关键。第三,维权往往表现出强烈的规则意识,一般较为温和、谨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政府容忍的底线内展开行动。中产业主维权研究与已有的关于中国其他群体抗争的研究,有一些相似之处,即相关研究都发现,普通民众解决纠纷主要通过制度渠道,遵守规则、遵纪守法,例如,农民和下岗工人的维权。

一些研究也分析了城市业主制度化维权方式的局限性。第一,业主维权的对象常常结成利益集团,很难有可以操作的机会空间(管兵,2010)。第二,业主是比较温和的群体,他们能很好地理解政府容忍的底线,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容易被威胁或恐吓,然后退出。采用关系去维权也存在其他阶层维权时遇到的同样问题,中产业主维权的对象会利用资源去经营更为强大和有力的关系网络。第三,在维权过程中对非正式关系的运用和业主精英的倚重,尽管具有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明显缺陷,如私人关系的随意性、领袖型组织本身的不确定性;相关各方对关系网络的过度利用,也可能导致和加剧少数既得利益业主精英排斥大众参与的寡头统治和准派系政治(石发勇,2010)。

第四节 中国业主维权研究的权利范式

从总体上说,业主维权运动已由初级阶段向纵深发展。从原子化无序表达到组织化集体行动,业主们开始学会在政治和法律规则下采取行动。维权矛头开始从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具体对手,转向不完善的相关法律或政策等抽象诉求对象,换言之,业主抗争诉求逐渐从“反应性诉求”转变为“进取性诉求”(庄文嘉,2011),进入“有组织抗争”阶段:以拥有政治信仰、意志坚定、具有广泛群众基础和动员能力的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起相对稳定的非正式社会动员和信息交流网络,以宣示和确立抗争者合法权益或市民权利为目标的一种政治性抗争(于建嵘,2010)。在这个过程之中,“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间”“公益与私利”“权力与权利”关系已悄然转型,相关部门习惯性使用的治理模式已无法应对这一新的权利关系格局,包容、开放、灵活、理性的制度建设正呼之欲出。

业主维权行动虽然以利益诉求为起点,却并不止于利益目标,它始终存在着上升为主张或要求某种应有权利的可能(孟伟,2007: 20)。这种理性的业主集体行动,其影响正在迅速扩展。因此,探索业主维权生发的实践价值和政治社会意义,是学术界热衷的话题。具体而言,业主维权研究的“权利范式”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业主维权看社区治理变化和基层政治发展。这种理论取向主要涉及如下议题:业主维权行动与基层政治发展之间的关系、业主委员会运作的民主政治意涵、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等等。

很多学者认为,对于社会公共性的发育、私有财产权的凸显、社区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的重构,业主维权行动都具有不容小视的社会意义。业主们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在维权行动中建立共享意见网络,并试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外延展(Read, 2003),因而业主有组织维权及其组织化运作,是实现中国城市基层民主的可能途径。孟伟(2007)指出,商品房小区业主维权行动体现出从利益诉求到权利主张进而自主创制规则的延展逻辑,在推进城市社会和政治发展的意义上,这种基于利益、指向权利的行动,不仅在“可预期”的意义上自然彰显着价值,而且在“可实践”的意义上自我证明着价值。胡荣、刘艳梅(2006)从阶层意识形态的角度审视业主维权的公共价值,他们认为,中产业主的维权活动加速了基层民主建设进程,但亦保持了相对温和保守的意识形态。徐道稳认为业主维权运动实质上标志着新型社区政治正在中国形成和兴起,它是一种以产权为基础、以业主自治为诉求、以业主委员会为主导的新型民主形式。

李骏(2009)以城市住房私有化和基层社区民主实践为背景,探讨了住房产权所导致的个体政治积极性差异这一传统理论议题。其一,住房产权确实对社区层次上的政治积极性有促进作用;其二,这种作用目前只适用于特定的社区情境,即新兴的商品房小区,大门、围墙和保安系统有效地将这类居住社区从其外部环境中分割出来,并使其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其三,尽管业主的政治积极性尚局限于特定的社区界限之内,但社区政治中的活跃者同时也是地方政治中的积极参与者。总的结论是,改革后的中国城市社会在基层社区中已经出现了一股新的政治参与力量,而它则与住房私有化进程密切相关。

管兵(2010)发现,在维权过程中,业主获得了民主训练的机会。业主通过与基层政府、居委会之间的“频繁接触”,推动着基层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方式的相应转变,极大地提升了基层政府的执政和动员能力。张紧跟、庄文嘉(2011)通过分析三起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功案例指出,国家权力在遭遇市民权利的激情碰撞时,直面民众呼声、开启互动平台,最终将市民的维权激情导入理性的协商程序,不仅消弭了危及社会稳定的隐患,而且增进了政府与民众的相互理解与信任。如果这种协商对话平台能够逐步规范化进而成为一种反思性制度安排,那么它就是建立在市民有序参与基础之上的协商民主。因此,从维权抗争到协商对话,应该开启当代中国基层治理的新思路。

第二,从业主维权看公民权利发育和市民社会建构。在维权过程中,业主表现出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可贵的勇气,这种权利意识和勇气如何转化为维权行动,在行动中又获得了怎样的理解和建构,它将给中国的未来图景带来何种影响,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浓厚兴趣。

张静(2001)分析了业主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的性质及其对中国城市居民社会关系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指出,业主委员会的出现可能意味着一种社会关系结构的转型和一个“新公共空间”的孕育。张磊、刘丽敏(2006)则认为,随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国家将管理房产的权利让渡给市场和社会,使得物业运作逐渐摆脱国家一元控制的局面,从而发展为一个具有市民社会性质的新公共空间。徐琴(2007)以转型社会的权力再分配为视角,探究了当前城市业主维权运动面临的共同困境,她认为,尽管转型时期的权力多极化趋势明显,但“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型的权力再分配机制决定了当前权力分布的不对称和失衡状态,即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权力水平呈依次递减的格局。权力重塑的方向与市民社会发育的水平主要取决于国家在权力维系与权力让渡之间的权衡和取舍。

一些学者研究认为,业主权利意识是一个“反向建构”的过程。维权意识在抗争实践的过程中逐渐觉醒,并被抗争实践本身不断强化。在具体维权实践中,参与维权的业主领袖拥有非常可贵的“市民勇气”(civil courage),他们将权利理念勇敢地付诸行动、率先去追求权利的实现。实际上,这种权利主体性的生产和业主公民权的建构,预示着中国社会正从集体主义迈向个人主义(毕向阳,2006)。沈原在《走向公民权:业主维权作为一种公民运动》中指出,业主维权运动从本质上可以被视为中产阶级缔造公民权的运动。中产业主们基于产权而组织起来,经由依法维权而走向公民权,创建社区治理的民主机制,从而初步奠定了中产阶级市民社会的微观基础(沈原,2007: 344)。施芸卿(2007)通过考察维权抗争的实践过程发现,在这一过程中,业主实现了从“个人主体”到“社群主体”再到“历史主体”的主体性塑造,生产了自我的公民权。

回顾和总结以上研究成果,我们不难发现,众多研究者在“业主维权如何孕育公民权、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这一中心议题上,抱持极其乐观的预见和非常积极的想象。然而,上述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讨论,多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抽象演绎和主观层面的逻辑推论,应然性的理论建构远甚于实然性的事实验证,缺乏现实经验的支撑和佐证。特别是在中国历史文化语境之中,市民社会的“洋”概念难免表现出“水土不服”的症状。基于此,笔者以为,对于“业主维权能否及如何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这一宏观问题,我们应持谨慎态度。

第三,从业主维权看市民抗争的运动转化和运动走向。诸多学者倾向于在社会运动的视域中考察业主抗争的发生机制、运动转化、展开策略、面临困境和未来走向,取得了一些富有启示意义的研究成果。

针对都市运动的发生机制和个体参与的可能途径问题,刘能(2004)提出了一个怨恨解释的理论框架。在系统划分中国都市集体行动类型的基础上,刘能认为,在都市社会的未来发展中,房产主阶层,即业主,是最有可能参与都市集体行动的精英群体。作为社会运动理论脉络之中的重要分支,资源动员和政治过程理论对于分析中国业主维权有很强的解释力,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中国业主维权具有自身的独特之处,即房地产利益集团能够对社会运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能否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是业主维权运动制胜的必要条件。

陈映芳(2006)以社会运动理论为视角,通过描述和分析中产阶层市民组织化维权运动的现状及问题,探讨市民组织化、行动化的主要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国家-社会关系的演变路径做出说明。她认为,城市中产阶层在房产物业纠纷的维权运动中表现出了相应的权利意识和行动力,而对市民自主组织的政治/法律限制已构成市民组织化表达行动和社会发育的制度瓶颈。陈映芳(2008)在有关中国城市开发机制的研究中,分析了为有效应对市民抵抗的民间策略、顺利推进土地开发/城市更新运动,相关部门如何不断发掘社会价值性资源、拓展社会合理性空间,以消解城市开发运动的正当性危机。她发现,在价值资源的发掘、道德资源的动员之中,市民与政府完全处于不对称的地位。陈映芳(2010)进一步指出,作为一种行动策略,都市运动对于价值规范的强调,必须置于“政治制度-本土文化”关系变迁的语境。

第五节 已有研究的局限及本书的新意

在前述文献中,本书从业主维权研究的“策略范式”和“权利范式”两个类型出发,回顾了国内外学术界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在这些成果中,有关业主维权的起因与内容研究,实际上回答的是“为何维权”“维的是什么权”等问题;有关业主维权的策略与手段研究,实际上解决的是“如何维权”“怎样来维权”的问题;有关业主维权的价值与意义研究,则关注的是“维权的社会和政治意涵是什么?”正是这些角度迥异、方法独特、立意深远的成果,表明研究业主维权在学界已经蔚然成风,相关重要成果更是纷至沓来、比比皆是,它们为笔者的进一步研究夯实了文献基础、拓宽了观察视界、启迪了思想灵感。

综观既有研究,“国家-社会”是最普遍使用的理论工具,其派生的解释框架纷繁复杂,包括公共空间与公共领域、关系网络与资源动员、政治机会结构与社会运动、社会转型与权力再分配,等等。这些理论工具虽然在解释和分析业主维权时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是,由于它们根植于西方社会经验和生活土壤,所以上述理论工具的使用本身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适恰性问题,值得研究者进一步反思和警觉。事实上,在转型时期,商品房的业主维权行动为理解中国社会变迁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如何从业主维权行动的实践经验中寻找理论方法的本土性萌芽,从而升华出一套更富解释力和本土性的理论和方法,是本书的一项重要学术使命和研究任务。

从学理层面来说,“国家-社会”范式在一些关键问题的把握和分析上都显示出巨大潜力。不过,在这一范式中,无论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界分”还是“社会中的国家”,由于被纳入分析框架的主体——“国家”和“社会”是整体的而不是分化的,是二元的而不是多元的,当朝向渗透而又蔓延、边界难以确定的邻里社会时,“国家-社会”范式的内在张力就随之凸显出来(何艳玲,2007: 9)。随着改革的深化以及利益的调整,在城市邻里空间,“国家”被多元行动者进一步解构,同样,“社会”也不是一个可感知的明确实体。邻里日常生活中的国家和社会是碎片化的杂糅状态。而且,国家和社会的互动关系,是通过具体事件中有着不同目标的多元行动者呈现出来的。在邻里层面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也是模糊不清的,清晰可见的是各种有着不同利益与目标的行动者,例如,政府部门、街道-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不同身份的居民、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等。

正如笔者在经验观察中所发现的,以房地产开发商为代表的资本力量、以街道-居委会为代表的基层政权、以众多业主及其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均非铁板一块,它们在互相嵌入和彼此渗透的博弈过程中拓展着自身的行动空间。因而,在研究业主维权行动时,我们需要从理想宏伟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空中楼阁中走出来,回到邻里生活“场景”本身,回到活生生的“人”本身,正视人们真实而灵动的生活世界,只有考察动机各异的邻里行动者及其行动结构,方能有效解读业主维权行动的深层逻辑,从而准确理解城市基层社会的深刻变迁(马卫红等,2008)。在此意义上,本书将后单位时代都市街区中的“业主维权行动”置于多元行动者的论域之中,从而讨论国家 -社会在持续绵延的日常生活层面的遭遇。

在反思既有分析范式和研究方法论的前提下,本书以为,我们在关注业主维权行动时,对互动关系的具体呈现不能囿于“二元对立”的狭隘格局,不能继续沿着“业主-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或者“业主-基层政府”的“二元对立”路径推进,应着力于不同利益主体内部以及它们之间的分化与聚合。在街区邻里生活空间,业主本身并非我们在以往研究中看到的面貌单调、诉求单一、行动一致的实体,而是离散的、变化的多元行动者,甚至在权力和资本的渗透下,分化为对立的、冲突的邻里派系。

同时,我们也要将邻里反维权力量及其反制行动纳入考察的视野。在街区邻里空间,反维权力量是维权业主直接而重要的互动对象,其反制措施不仅会影响业主维权的行动策略和效果,而且会塑造业主维权的行动过程和模式。然而,在以往的研究中,研究者往往将视线对准业主,着力挖掘他们富有生活智慧、善于夹缝求生的实践策略,而有意无意地屏蔽了反维权力量及其施展的针对性措施。对业主主体性的强调、对业主主体经验的凸显,使研究者忽视了限制和约束业主行动的结构性因素。在这一单向度的研究视域中,我们看到的往往是善用谋略、进退有度的维权业主,而反维权力量的反制策略和艺术被冷落和搁置;我们感知的往往是单面相的维权而不是互动中的对抗,经派系结构和实际利益等因素纵横切割的微妙的、彼此渗透的互动关系被简约化、模糊化处理。因而,这一单向度的视角,带给我们片面的、不完整的研究体验,失去了灵动的、流变的实践灵感。所以,只有在维权和反维权的情境之中,我们才能更完整地理解业主维权的行动边界,更恰当地解释业主维权行动的社会意义。

在现有研究成果中,研究者对在维权过程中成长起来的业主群体、业主组织寄予厚望,乐于从市民社会与市民政治的层面展望业主维权行动对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就这一点而言,恰如学界所评价的,几乎所有宣称在中国目睹了市民社会的出现或再生的学者,都是在一个“弱的定义”下来使用“市民社会”一词的,即指那些国家管辖之外的社会群体的活动领域。这些定义下的市民社会概念过于泛化,丧失了解释力。更重要的是,现有的各式各样的“市民社会”理论是一种规范性的而不是经验性的理论。它们旨在为全世界的民主化指出新的出路,而非指称某种现实,故很难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的分析范畴。不加改造地把这种“应该怎样”的理论用于谈论“是什么”的问题,存在方法论上的错置(毕向阳,2006:9)。究竟如何从“市民社会”和“公共空间”的角度来看待业主维权带给中国政治与社会的变化,值得进一步观察和思考。

在这个问题上,莫衷一是的争论体现出转型的复杂性,也反映出该分析框架的局限性。事实上,市场转型,或者更准确地说,经济整合方式的变化并不必然是一个社会重建的过程,制度变迁并不直接地带来自主性的社会力量的发展。在这一点上,不假反思地假定随着维权行动的展开,公共空间或者市民社会就会自然而然地孕育,实质上存在着化约主义和本质主义的问题,夹杂着一厢情愿的情感注入和过度的主观建构。其实,在这个问题上,重要的不是从结构上论证当代中国是不是已经存在或者将要孕育市民社会,而是从日常生活中去把握社会转型与社会建构的具体实践过程。所有这些,也意味着在研究中国社会转型的时候,需要更加重视转型的实践层面,并给予普通人日常生活更多的观照(毕向阳,2006: 16)。

从研究方法上看,目前的研究虽然有不少实证研究,但基本上都是针对单一维权事件的个案分析。这种面向单个事件的个案分析,十分有利于对事件的“横断面”进行深度解剖,因而故事性十分精彩和强烈,但是事件的片段性使这样的个案研究多有主观“截取”和有意“剪裁”之嫌,缺乏对事件流动性、实践性、整体性的准确把握。正如应星在叙述《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中所“焦虑”的,“不是一般的民族志中个案的代表性等问题,而恰恰是把复杂的关系、丰富的材料简单处理成用以证实或反驳某种总体概括的 ‘个案’或理论分析的 ‘例子’,从而犯下布迪厄所批判的将 ‘理论逻辑’强加在充满模糊感和权宜性的 ‘实践逻辑’上的致命错误”(应星,2001: 341)。

因此,在接下来的研究中,本书对个案对象进行“深描”时,引入时间和空间的维度,在长时段和多维空间交替中考察整个维权事件的流变,重点阐释流动“大事件”中各种“小事件”的来龙去脉和逻辑联系。进一步而言,本书将以“说故事”的方式描写“我”这个“局外人”所感知的社区邻里维权、反维权的生活史,将行动背后的逻辑揭示出来,更多地采用深度、长期、持续的案例追踪的方法,去理解事件的具体过程和行动的主观意义,注重同一个案中不同事件之间的意义联结,使自身对维权事实的考察有更坚实的事实依据和更广阔的研究视野。

第六节 本书的表述结构

正如读者看到的,在第1章,主要阐述了本书的问题意识、研究内容和研究意义,重点从业主维权研究的“策略范式”和“权利范式”两个维度,评述了国内外学术界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本书认为,研究业主维权行动时,我们需要从理想宏伟的“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空中楼阁中走出来,回到城市邻里生活“场景”本身,回到活生生的“人”本身,正视人们真实而灵动的日常生活世界,只有考察各持动机的邻里行动者及其行动过程和行动结构,方能有效解读业主维权行动的逻辑,从而准确理解城市基层社会的变迁。

第2章阐述本研究的方法论自觉和转向。本书把业主维权行动视为街区邻里政治的日常表达。通过引入邻里“行动者”的分析范畴,关注作为各个行动者相遇、互动之舞台的日常生活,还原和激活基层日常社会生活真实、热闹、生动的本性,以对邻里政治行动者及其行动逻辑的关切,冲破“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藩篱,着手把握国家与社会在具体行动者身上体现的问题,并以行动后果可能存在的意外性和偶然性修正有关市民社会的乌托邦预设。生活政治与制度政治、实践政治与文本政治之间的“缝隙”构成了邻里行动者的自由空间和选择余地,深层的制度和结构性矛盾就隐藏在日常生活的权力实践过程之中。本书认为,理解和解释邻里政治的双重运行逻辑,必须回归日常生活世界,强化观察者于日常生活的“深度在场”意识和“积极干预”立场。

本书的第3章,首先从物理意义和学理意义两个方面,介绍了本书的研究对象——名苑社区。然后,将业主身份的形成置于住房分配市场化和物业管理专业化的宏观制度变迁之中,从日常生活层面观察业主身份的“获得”过程。看房、买房和装修、入住的一系列步骤,就是“学做业主”的实践过程,也是业主自我身份的生产过程,更是业主身份认同的强化过程。在此基础上,本书论述了商品房住宅空间的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边界和行动逻辑。研究发现,商品房住宅社区并没有因为空间的封闭和隔离而成为孤立的城堡,而恰恰由于边界的明确和清晰,在国家和市场的双重挤压下开辟了一个相对自主的行动空间。

第4章讲述了名苑业主因侵权而维权的行动故事。从2000年到2004年,业主由分散到聚合、由陌生到交往,维权由各自为政到集体行动。在正常渠道无法有效表达利益诉求的情况下,名苑业主掀起了声势浩大的集体维权浪潮。在此过程中,随着侵权问题的普遍化和业主对问题的敏感化,“各家各户的问题”逐渐转变为“邻里的共同问题”,正是在因居住问题引发的维权实践的“启蒙”和“训练”之下,名苑邻里关系得以生产和强化,业主的“家园”意识获得深度营造。

第5章介绍了金权主导之下的业委会成立过程,以及业委会与义兴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的争执和博弈造就出秩序缤纷的邻里空间。义兴物业管理公司声明退出、业委会出面挽留、部分居民力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自我投票表决活动、新物业服务合同在不知不觉中签订、社区居委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出具证明、物业办为合同备案、维权业主的持续抗争和“逼退”、反维权力量的压制,等等,连续发生的邻里冲突事件,不仅展现出不同邻里力量之间的关系秩序,而且还预示着一种新型的权利格局正在孕育。

第6章讲述了名苑业主从2009年开始的依法诉讼维权故事。在依法诉讼过程中,维权业主采取了分头诉讼、密集诉讼的方式,与此同时,利用“问题”“事件”“间隙”,援引法外力量,实施“加码”策略,营造和拓展法外抗争的机会空间。由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组织构成的邻里反维权派系,也积极采取反制措施和“解码”策略。由此,邻里维权力量和反维权派系展开了难分难解的“法外斗法”游戏。

第7章讲述了名苑业主选举新一届业委会的故事。名苑邻里派系之间的博弈、争斗和冲突,在新一届业委会委员选举过程中更加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力量的转变,邻里派系斗争的性质、目标和内容却发生了彻底翻转。从某种意义上说,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和相关部门组成的既得利益集团,是塑造邻里派系冲突格局的结构性力量。业主派系之间的恶性争斗,从消极意义上赋予了相关部门加强行政管制和组织管控的正当性理由,使本属于“市民社会空间”的小区增添了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使本属于“业主自治行为”的业委会选举打上了强烈的权力主导印迹。

第8章分析了业主行动的空间和限制,以及行动困境产生的制度性根源。业主在维权时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不但数量有限,而且效果难料。业主所能运用的“抗争剧目”也是极其有限的,在貌似多样化的行动策略背后,呈现的是前后一致的行动逻辑,“法”成为贯穿维权过程始终的中枢,守法逻辑构成了业主维权的行动边界。业主在护法维权过程中,非常善于运用各种行动策略,但从本质上来说,业主维权行动不过是在“用国家给定的手段维护国家赋予的权利”。

第9章阐述了业主行动的“国家框架”。研究认为,业主自觉“依法”和“以法”的维权实践,不仅是一种依托国家法律和政策权威的行动策略,更是一种依附国家意识形态的社会伦理。国家是业主诉求的中心和源泉。它从反面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权威,实现了国家意识形态的再生产。“国家”这一抽象的意义象征体,成为中国民众抗议活动的合法性来源。在业主的意识世界中,法律只是达成目的的工具,国家却是融入骨髓的伦理。

第10章考察居委会在邻里空间的运作逻辑,居委会动员群众参与、争取居民认同的技术与手段。邻里政治展现的不同行动形式和实践逻辑,从根本上彰显了邻里政治的二重维度,即以居委会为中心的“情理政治”和以物业运作为中心的“法理政治”。由居委会运作的“情理政治”呈现出“居委会-典型群众(积极分子)-居民”的传统二次动员路径,贯穿于其中的重要因子是面子、人情、互惠、信任等地方性社会资源。

在第11章,本书分析了国家动员下典型社区的居民参与。中国的城市社区参与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居民的行动逻辑与行动策略以及政府与居民的互动过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社区参与具有国家动员、群众参与的传统烙印。因此,群众参与理论对国家动员机制和动员技术、群众参与逻辑与参与策略,以及国家与群众的复杂而微妙的互动过程的研究,能为当前中国城市的社区参与提供更富解释力的理论视角。在动员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过程中,基层政府既运用原有行政组织网络的强大动员力量,又借用基于人情的地方性互动网络等非正式因素,将社区居民纳入社区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之中。

第12章将颇具争议的社会资本理论引入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区研究中,进而探讨伦理本位的关系网络结构对社区社会资本的影响和塑造。繁荣的社会资本不仅是社区发展的重要支持条件,也是社区治理的最终目标指向。作为衡量单位制解体后社区公共空间和谐程度的重要指标,社会资本存量在社区管理体制行政化惯习的约束下,普遍呈现出缺失与脆弱的特点,需要通过组织行动和制度建构的途径进行重建。

第13章在制度变迁中探究城市社区公共物品的供给机制及其建构。作为整个社会制度变迁的一部分,城市社会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单位制、街居制到社区制”的变革,不同历史时段的社区公共物品供给机制具有不同的特征。单位体制所形成的“政府-单位”公共物品供给体系,已经不能满足转型时期社区日益增长的多元需求。在单位制解体和单位功能弱化的背景下,城市基层社区将替代传统单位,成为城市社会整合的又一种制度选择,构成公共物品供给与消费的基本单元。

本书的第14章试图从根本上回答“基层社会整合如何可能”的问题。住宅业主经由“组织化”和“运动化”的维权实践,实现了从“自在小区”到“自为小区”的转变,拓展了城市基层的新公共空间。就此言之,从行政化“社区”到生活化“小区”,不仅意味着群体生活空间和价值认同的巨大转换,更预示着一种社会整合方式的深层变革,它真正实现了从“整合社会”到“社会整合”的逻辑重组。如此这般社会自组织生长和公民权发育的过程,不仅回答了“社会整合如何可能”的问题,亦解开了“由谁来整合”的“结”。

第15章是本书的结语。本书虽然对名苑邻里维权与反维权历程做了较为深入的解读,在历时态和事件流的情境下,对业主维权的微观机制和宏观结构做了纵贯分析。但是,由于住房商品化的步伐仍在推进之中,业主维权亦是一个全新的社会现象,所以,书中一些论断的社会意涵及其发展演变尚不明朗,有待研究者进一步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