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斯文(第2辑)
- 郭英德主编 张德建执行主编
- 13627字
- 2020-08-29 07:36:50
论今文《尚书》誓体的句式特征及其成因与定体价值
2018年1月 第13~34页
摘要:今文《尚书》誓体篇章句式呈现出“整散兼行而整句突出,整句之中四言主导”的整体性特征,其中四言句式是其句式特征的核心所在。而誓体篇章记言部分的四言句式则具有节奏感充沛这一表层特征,以及意义单元与节奏单元不相一致但却向节奏单元靠拢这一深层特征。而意义单元借重语言特有的节奏单元以获得充沛节奏感是形成四言句式主导这一核心特征的内因;在誓体形态的生成过程中,巫瞽口传与史官书写等早期文体载体形态的变迁对句式特征的制约是其外因,表现为口传方式所造成的用韵强化与规则化,以及笔书方式所带来的文本化与风格趋同。誓体句式特征的定体价值则体现为二:一则是于自身而言的体制规约,一则是于他者而言的辨伪功效。
关键词:今文《尚书》誓体 句式特征 定体价值
引言:本文所用主要概念内涵界说
“文体”是中国古代文学批评理论与文学创作实践的重要概念,从层次上可分为:“所有文章的共同之‘体’,这是所有文体的基本范型;其次是各种文类之‘体’,这是各种文类文体的基本范型;最后是直观具体的个别文体。”前两层均具有形而上的本体意义,其中第二层还具有基本文类之含义,如本文研究之誓体即为散文这一第二层基本文类的下位文体。因此,直观具体的个别文体方为文体内部研究的进路,而这一层文体的内涵不外有二:一是此类文本所具有之共同的特征系统;二是区别于他类文本的特征系统。中国古代文体学中围绕着体裁与风格所展开的定体与辨体研究即是对此内涵做出的呼应。然而无论是体裁抑或风格,其所凭依的均是具体的文体形态,由此“文体形态学是文体源流学、文体分类学、文体风格学、文体文化学的前提和基础”。而本文认为的文体形态具有两方面之意涵:一为外在的载体形态,包括口传与笔书等;二为内在的文本形态,指称的乃是“语言系统”与“结构体式”。以上两方面的文体形态特征共同构成了第三层文体的特征系统。
誓体作为《尚书》六体之一,是一种功能性或应用型文体,即基于特定的政治环境与天人观念,在军礼仪式上用以实现宣扬战争合法性、淬砺士气、整军备战之目的的文体样式。关于其结构体式、语言体式的研究所在多有,但对于其句式特征的考察则一直附属于《尚书》整体句式特征的研究之下,缺乏完整的专题研究,又加之载体形态研究的缺失,影响其句式特征之文体学意义的发覆。本文拟以今文《尚书》誓体为研究对象,从作为文体形态的誓体句式特征入手,进而探析决定或影响其形成的内外部原因,并揭橥其在文体学意义这一维度下的定体价值。
一 誓体篇章的句式特征
今文《尚书》篇章呈现出“整散兼行,以散为主”的整体句式特征,而誓体篇章作为《尚书》的组成部分,六体之一,其句式特征在文本中具体是何种表现呢?由于《尚书》为“上古之书”,注家对于具体句读不尽一致,为保证相对的客观性,兹选取有代表性的三家断句作为分析对象(详见表1、2、3)。
表1 誓体句式使用频率一览(据顾颉刚、刘起釪著《尚书校释译论》断句)
表2 誓体句式使用频率一览(据周秉钧撰《尚书易解》断句)
表3 誓体句式使用频率一览(据上海古籍出版社《尚书正义》断句)
以上三组关于句式的数据,清晰地呈现出誓体篇章“整句与散句并行,并且整句更为突出”的句式特征,有别于今文《尚书》句式的整体特征。在整句中,二言、四言、六言、八言,乃至十言,均有使用,但比重更为突出的则是四言句式,显然四言句式是誓体篇章的首选。唯一的例外,是三家断句中《牧誓》的“二言句式”与“四言句式”比重之间的差异。考之具体文本,合理的解释则是《牧誓》中二言可以合为四言,四言亦可分为二言,而对表意并无妨碍,其体现的乃是行为特征与文本特征、书面语与口语之间的转换问题。《牧誓》在武王列举商纣罪状之后的一段话,是二言与四言断句的分歧所在。在《尚书正义》中,是这样说的:“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夫子,勖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勖哉,夫子!尚桓桓,如虎如貔,如熊如罴,于商郊;弗迓克奔,以役西土,勖哉,夫子!尔所弗勖,其于尔躬有戮!”这段话,历称难解,刘起釪先生考证后认为这是战前的歌舞,在誓师之后进行,是仪式的一部分。这一观点给予本文极大启发,如依照以上断句,这段话中大量的二言句式,无疑是对誓师之后歌舞行为具体形象的描述,更具口语色彩。而依照周秉钧先生《尚书易解》的断句:“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夫子勖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勖哉夫子!尚桓桓,如虎如貔,如熊如罴,于商郊;弗迓克奔,以役西土,勖哉夫子!尔所弗勖,其于尔躬有戮!”通过这样的断句,则将二言句式所体现之行为特征,转变为具有紧凑节奏的文本特征,书面语色彩大为加强。至于为何会出现口语特征与文本特征之区隔,留待下文细述。而本文在此认同后一种断句,故而认为四言句式依然是誓体篇章的首选句式。由此,誓体篇章的句式的整体性特征便已然明晰,即整散兼行,而整句更为突出;整句之中,四言句式占据主导。
而考察今文《尚书》五誓的具体文本,在四言句式主导的整体特征之下,又能明确感知誓体篇章句式所具有紧凑的节奏感,其中四言句式的节奏感尤为强烈。这表明四言句式是为发表誓师辞而做出的重要语体选择,即被认为更应当或更适于在誓师的场合发表。由是,四言句式之特征便是誓体篇章句式特征的核心所在。由文本可知:其一,四言句式遵循上古时期的基本句法规则,即以单音词为主、双音词为辅;其二,断句以意义为准的进行,每一句均有其相应的意义单元;其三,语言节奏突出体现为“二二”式之节奏单元,而以单音词为主的句式结构,其意义单元往往与语言节奏单元不相一致,此为常例。如若说,对于誓体篇章句式之节奏的感知属于表层,那么其句式的意义单元与语言节奏之关系则是深层的特征。本文以今文《尚书》五誓记言部分的四言句式为考察对象得出如下表4、表5的数据。
表4 誓体句式的句法结构关系一览
表5 誓体句式的意义单元结构一览
根据表4、表5的统计结果,可知《甘誓》四言句式中,既有述宾结构,亦有主谓结构的句式,其意义单元有“二二”式的(如“怠弃三正”),亦有“一三”式的(如“汝不恭命”),但其语言节奏则全为“二二”节奏。又如《费誓》中的“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等,俱为典型的“一三”式的意义单元。再如《汤誓》中,“格尔众庶,悉听朕言”“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今尔有众”“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率割夏邑”“时日曷丧”“夏德若兹,今朕必往”“致天之罚”“尔无不信,朕不食言”“罔有攸赦”,意义单元虽有“二二”式的,但“一三”式亦所在多有,表明意义单元与节奏单元确实并非全然一致。
然而,除却“一三”式的意义单元与“二二”节奏不相一致占据较多之外,今文《尚书》五誓中占据更多比重的则是与“二二”节奏相合的“二二”式的意义单元。不惟如此,“一二”式或“二一”式的意义单元亦所在不少,均借助各种虚词实现了四言的句式特征,如“率割夏邑”“有夏多罪”中的“率”与“有”字即为语助词,它们分别同“割夏邑”“夏多罪”组合,使得语言呈现“二二”式节奏。由此誓体篇章出现了大量意义单元向语言节奏单元趋近的现象。
简而言之,誓体篇章的句式特征整体表现为:整散兼行,而整句更为突出;整句之中,四言占据主导。而四言句式的表层特征体现为具有充沛的节奏感;深层特征则表现为:在已知单音词主导的句式结构中意义单元与节奏单元不相一致的历史条件下,亦即意义单元与语言节奏单元不一致为正常现象时,意义单元向节奏单元趋近,而此为誓体篇章四言句式的根本特征。
二 “内因决定论”:韵律对于句法之制约
上文揭示了誓体篇章“整散兼行,而整句更为突出;整句之中,四言主导”的整体句式特征,以及四言句式节奏感充沛且意义单元向语言单元趋近这两重特征。就散文而言,以散句行文是常态,而在誓体篇章中却较为突出地使用了四言句式,其目的在于借重表意凝练、节奏充沛的四言以形成一种整饬的语言风格,这是不难想见的。故而在此意义上,原初形态的誓辞应当是特定语境下富有节奏感的一种话语表达方式。那么为何四言句式会具有如此充沛的节奏感,而意义单元向语言单元趋近这一深层特征与节奏感这一表层特征之间是否还有更为深刻的联系?四言句式所主导的整句与散句之间要达到何种平衡?
一般认为,在“二二”式语言节奏的条件下,四言之所以具有整饬充沛、节奏感强之特点,是因为其符合人们的音感。如赵敏俐先生即认为:人类所发现的最早的有规律的声音节奏是双音节奏,它符合自然物理的对称与和谐原理,也符合人类对声音感知的生理基础,更是中国人在早期生活实践中最先获得的审美经验。这是自外部感知的层面加以解释。事实上,作为其内因的语言学规律才是更为本质的规则所在——即节奏背后的韵律组合。
语言节奏为何会呈现这样的“二二”节奏单元?汉语韵律学理论表明,这是因为人类语言节奏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相对轻重律”,节奏是由一个个单位组成的,其中最小的单位是由“轻”和“重”两个成分组成的,这就决定了必然包含两个音节。换言之,“相对轻重律”决定了一个节奏单位必须是成双的音节构成,那么誓体篇章的四言句式便有了两个节奏单位,自然形成“二二”式的语言节奏,这是与人的音感相契的。在汉语韵律学理论中,四字格是语言“二二”节奏单元的典范形式,本质上是建立在“相对轻重律”基础上的复合韵律词,其作为由四个字组成的一种语言格式,往往体现“二二”的韵律结构,并在汉语中构成独立的语言单位,在使用中有很强的独立性。
四言句式与汉语中的四字格在字数上是一致的,但实质上又并不相同,因为四言句式本质上仍为句子,而非词。厘清四言句式与四字格之间的关系,方能明晰誓体篇章以四言句式为主导的内因所在。与意义单元处于句法层面不同,现代韵律学认为节奏属于与句法层面平行的韵律层面。那么,意义单元与节奏单元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便是两个平行层面——句法与韵律之间的关系。由此,誓体篇章的意义单元向节奏单元趋近,即为句法向韵律趋近,具体表现则为四言句式向四字格的靠拢。四字格可以形成充沛的节奏感,自然有其典范的构成模式;然而作为誓体篇章,其四言句式毕竟不同于可以独立使用的四字格,因为其更为重要的目的在于表达意义,而作为句法成分,其意义单元受制于其具体的句法结构。因此,誓体篇章句式所要追求的则是:如何实现节奏与意义之间的平衡?亦即如何实现韵律与句法之间的平衡?
而四字格具有两种基本组合模式,“复合”和“填补”,即[[AB] [CD]]式和[[ A][ B]]式这两种具有标准形态的四字格组合模式。誓体篇章的四言亦有与之相符合的,如“如虎如貔”“如熊如罴”均属后一种,但比重殊为有限。这表明在节奏与意义的选择中,更为强调的仍是意义。诚如前述,誓体篇章的句式之所以选择四言,是为了借重于语言节奏,而欲借重节奏,势必对句式有所取舍,这体现了节奏韵律对于句法的制约。韵律对于句法有制约作用乃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即以动词为核心的韵律结构影响和制约着汉语的句法构造。举例言之,“一衣带水”的意义结构本是“一/衣带/水”,因韵律而变成了“一衣/带水”,原有的句法结构反被掩盖,不再清晰。这并非是四字格的“定模”形式,而是“由四字模式所确定”的“模定”形式。简言之,即“复合”与“填补”两种模式组合的四字格方为真正的复合韵律词,即两个标准韵律词组合之后形成的短语固化而形成的词汇,而类似“一衣带水”这类结构则是非标准形式,是为了适应韵律与节奏而进行的改造。而誓体篇章中的四言句式向四字格的靠拢即多采取此一方式。比如“曰由一人”(《秦誓》)的“曰”字实为语助词“聿”,便是采用在动词“由”前添加语助词实现“二二”节奏单元。而前文所列之誓体篇章记言部分四言句式的句法结构统计表,可以明显地发现,围绕着动词而形成的句法结构占据绝对多数。因此,可知想要获得充沛的节奏感,势必对句式的选用有所限制。而在诸多句法结构之中,动词往往是重音的承担者,易与他词形成轻重相对的节奏,因而以动词为核心的韵律结构与句法结构之间往往较容易获得一种平衡,此亦为誓体篇章大量选用四言句式的原因所在。而在此则可对前文所言及的《牧誓》中的断句之歧稍作回应。正如前文述及二字、四字之顿于表意并无妨碍,以四字为顿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借重语言单元以获取更为强烈的节奏感,而这又是誓体篇章句式选择的主导趋势,那么以此断句显然是更为切当的。
大要言之,今文《尚书》誓体篇章之所以呈现“整散兼行,而整句突出;整句之中,四言主导”这一整体句式特征,以及四言句式“节奏感充沛,且意义单元与节奏单元不尽一致却向节奏单元趋近”这一双重句式特征,原因在于:语言中的“相对轻重律”决定了语言节奏单元呈现“二二”式结构,而四字格则是这种语言节奏单元的典型形式,具有充沛的节奏感;誓体篇章为借重语言之节奏,而向四字格靠拢,突出使用了四言这一句式;而四言句式所主导的整句与散句之间所要达到的便是韵律与句法,亦即节奏与意义之间的平衡。以上均属于韵律对句法之制约。因此,就内因而言,誓体篇章的句式选择始终处于语言规则的制约之下,并对其具有决定性影响。
三 “外因促成论”:誓体载体形态之影响
上文对于誓体篇章“整散兼行而整句突出,整句之中四言主导”的句式特征之原因的分析,揭示了其运作的基本规则,更多的是基于内部因素的静止性研究,属于“内因决定论”的层面。然而,规则虽自有其确定性,但使用者的主观能动性亦是不可或缺的一环。由是,对于句式特征的考察便不能仅限于对于文本的静止性分析,而应纳入历时性考索之中。因为就文体而言,文体形态往往是文体已形成并实现固化时的样态,更多地指横向的共性特征,包含句式特征在内。而一类文体的形成往往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无序到有序的嬗变过程,那么纵向的文体生成研究对于解释横向的文体形态非常必要。其中,载体形态往往是文体生成的基础,却往往被忽视。因此,将誓体句式特征置于其生成的历史语境中,尤其注重其载体形态特征,可对誓体句式特征这一语体选择有更为深刻之理解与把握。
(一)誓辞的记录与传播
本文据以立论的乃是今文《尚书》五篇以“誓”为名的写定篇章,分属《虞夏书》《商书》《周书》。对于誓体的称谓,在此需要稍加辨证,即今文《尚书》所载之誓体冠之以篇章之名,因其已为文字形态;而原初在军礼仪式上发出之时,则纯为语言形态,故冠其名以誓辞。本文对于包括誓体句式特征在内之体例的考察均是基于写定成为文字的篇章,而誓辞的记录、传播与写定这一系列过程,势必对文体形态产生影响。从誓辞到誓篇,从语言到文字,其间面貌定然有所不同,因此需对此一历史过程进行考察。而此一过程中有三个重大问题:一是誓辞在誓师仪式上发出之时的语言状态是怎样的?二是在誓师仪式上发出的誓辞,由谁将其记录成文字,形成文本?三是包括《甘誓》《汤誓》在内的《尚书》诸多篇章所载录之事均发生于有甲骨文字(甲骨文字的成熟业已到商代中后期)之前,在无文字可资记载的前提下,又是如何传下?
第一个问题已无从确考,只能约略得知,誓乃是基于特定的政治环境、天人观念,而在军礼仪式中产生的一种对于战争合法性或政权合法性的言说行为,这一行为所产生的言辞即是誓辞,是一种具有节奏感的话语表达方式。而史官则与另外两个问题紧密相关。《周礼》云:大史掌建邦之六典,小史掌邦国之志,内史掌书王命,外史掌书使乎四方,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可知形成“政史”文化的周代是存在史官分工的,而班固《汉书·艺文志》又云:“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班氏此言所指乃是周代史官,则更可知包括誓体在内的《尚书》篇章绝大多数乃是记言之作,即史官对君主言行的追记。负责记言的史官完成了誓师这一行为方式“文本化”的过程,使得《尚书》各篇章从原始的语言形态转变成为文字形态,并由整理历史文献的史官对其分类、命名。
而商周之前誓辞的文本化与其原初的语言形态之间的时间跨度极大,因为现今并未发现甲骨文之前的成熟文字。那么彼时的誓辞是如何传下并形成文字的呢?学界从史官的历史演变入手,认为成文历史之前,上古尚有一段口述历史的时期,即杨向奎先生所指之“巫祝的史职时期”。史职是从“巫”中分化出来的,而在口传历史阶段,“巫”承担民神之间的中介,是历史文化的保存者和传承者。他们的重要智能之一就是博闻强记,能“心率旧典”,上古历史正是通过他们口耳相传。自王国维先生以降,祭祀活动被认为是礼制的重要起源条件之一,且殷周两代军礼中祭祀仪式比重颇大,巫觋往往承担祭祀任务,在祭祀仪式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史职又是从巫职中分化出来的,因而巫觋口传历史成为学界的主导观点。
由于甲骨文之前的文字阙如,巫觋口传确在历史的传承中发挥了重大作用,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巫觋”与“历史”均指涉甚广,因而若径直便将誓辞的记录与传播归于巫觋,则无法较为紧密地建立起誓辞及其记录者之间的联系。故而誓辞由谁口传,具体以怎样的方式传仍需深究。而考诸三代历史,史官之源除却巫觋之外,尚有另一群体,即瞽。许兆昌最早明确提出“瞽为史官源头之一”这一观点,其将周代史官职能分为天官、记事及文书三类,并认为“知神道与天道”是史官早期的主要职能,此职能导源于巫和瞽,因为二者均负有观象制历之责。巫主接事鬼神,其观象制历是题中之义,自不待多言,瞽则是通过其过人的听力来观察风气确定季节,以“音律省土风”。而本文亦将瞽与巫别而言之,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瞽“知天道”及“以音律省土风”的能力可作用于战争,成为军礼的一环。《国语·周语下》记单襄公之言曰:“吾非瞽史,焉知天道?”韦昭注曰:“瞽史,大师,掌知音乐风气,执同律以听军声,而诏吉凶。”《周礼·春官·大师》亦云:“大祭祀,率瞽登歌,令奏击拊;……大师(郑注:大起军师),执同律以听军声,而诏吉凶。”古人重律,而吹律听声亦为军礼的一种,用以判断吉凶、了解士气。瞽则襄赞其间,如郑注引师况语曰:“吾骤歌北风,又歌南风。南风不竞,多死声,楚必无功。”便是一例。而据任慧峰考证,早在商代便有吹律听声的仪节,那么瞽则较之统而言之的巫无疑更接近真正的军礼,就更有机会将誓辞默记下来。那么,誓辞又是如何传播的呢?
瞽之多能使得其职能在后世发生分化:其一,瞽之记忆力强于常人,能多识历史史实,因此史官有以瞽人任者,遂有“瞽史”之称,且仍以知天道为其特色,这不外是早期职能的孑遗,如前引《国语·周语下》所云。其二,又因其通于音律,故而又成为乐师的始祖,《周礼·春官·大司乐》云:“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于瞽宗。”又《礼记·王制》云:“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由此,瞽的职能经历了早期的知天道的观象制历与参与军事之后,其身份则史官与乐师兼而有之:作为瞽史,则记忆历史史实;作为乐师之后,其职能之一便是以“礼乐诗书”教弟子,因为是盲人,所以教授的方式是讽诵。从参与军礼,到记忆史实,再到教国之子弟,可知瞽确是口传历史的承担者之一,三代史事多由其通过讽诵的方式流传。且《书》亦为其所教授的内容之一,那么誓体篇章在其中殆无疑议。
而讽诵的历史形态又是怎样的呢?《周礼·春官·大司乐》云:“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郑注曰:“倍文曰讽,以声节之曰诵。”孔疏曰:“云‘倍文曰讽’者,谓不开读之。云‘以声节之曰诵’者,此亦皆背文,但讽是直言之,无吟咏,诵则非直背文,又为吟咏以声节之为异。”而学界对于“讽诵”的考释业已荦荦大观,本文在此不着意于其历史形态之缕析,而是明确“古人所说的‘诵’,不是普通的直言或者背诵,而是要特别讲究语言声音的节奏”的表达方式。
而包括《甘誓》《汤誓》在内,《尚书》中的不少篇章最初亦是通过口传方式流传,在有文字之后,方才记录下来。换言之,经过巫、瞽之口传,其讽诵的表达方式对于原初的誓辞语言形态已产生相应的影响,其中突出的体现则是强化韵的使用。以今人眼光视之,散文一般不押韵,在誓体篇章中,押韵却是较为突出的特征,与同时期之《颂》诗的用韵程度与方式颇为类似。就今文《尚书》五誓而言,《甘誓》记言部分用韵最为规则。首先,一韵到底,如“有扈氏威侮五行(阳韵),怠弃三正(耕韵),天用剿绝其命(耕韵)”一句,“正”“命”同韵部,而阳部则可与耕部旁转。其每一完句之末重复使用“命”字,或“正”字,二者皆属于“耕”部。其次,隔句用韵,如“左不攻于左(歌韵),汝不恭命(耕韵),右不攻于右(之韵),汝不恭命(耕韵)”。复次,交韵,如“用命(耕韵),赏于祖(鱼韵),不用命(耕韵),戮于社(鱼韵)”。除此之外,“耕韵”与“鱼韵”还是每一完句句末字的主导韵部。简言之,《甘誓》记言部分不过七八十字,却几乎为全篇用韵。而《汤誓》用韵则主要体现为完句句末字多属“鱼部”“铎部”“阳部”。三部之间均可相互对转。余则如《费誓》“人无哗,听命(耕韵)。徂兹淮夷、徐戎并兴(蒸韵)”,耕部与蒸部可旁转;《秦誓》“虽则云然(元韵),尚猷询兹黄发(月韵),则罔所愆(元韵)”,月部与元部可对转;《牧誓》“尚桓桓,如虎如貔(脂韵),如熊如罴(歌韵),于商郊”,脂部和歌部可旁转。以上除《甘誓》《汤誓》外,各篇俱是举例言之,不止于上文所列,但毋庸讳言,用韵的频率与规则确实不及《甘誓》《汤誓》两篇。此现象所提示的问题是:今文《尚书》五誓作为誓辞时是否用韵?而《秦誓》作为最末一篇,其发生已在春秋之世,宣之于口之后,便为史官所笔书,故而未经口传,本篇中用韵,证明了作为一种文体,誓辞确实是用韵的。而五誓的篇章中特别之处在于越早的押韵愈多且愈规则,如《甘誓》。从一种文体生成的角度而言,某一体例若被认可,则理论与逻辑上,其在之后的创作实践中会被加以强化。而越早的用韵多且规则,这实质上暗示了两个重要讯息:其一,誓篇在誓辞形态时业已是用韵的了,这是重要的文体特征;其二,《甘誓》等的文本形态确实受到了口传的影响。
简而言之,口传历史时期史实的存在形态,即口述的流传方式、讽诵的表达方式必然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记忆的难度,而带有韵律的言辞自是更具优势。而包括《甘誓》《汤誓》在内的《尚书》部分篇章,则因受制于古代历史史实传播的需要而强化了这种语体特征。
(二)誓篇的写定与誓体的定名
承上文所述,瞽的职能之所以兼史官与乐师,原因在于当“口传时代”因文字的产生、成熟而终结时,有过一段口传与笔书兼行的时期。瞽在此期则逐渐向乐师这一职能倾斜,不过其所教授的内容如前文所言,仍包括其所记忆的历史故实。在此之后,口传不再居于历史传述的主导方式,文字载述则成为常态,史官用文字传述历史的职能便得以强化,并将前代以口传方式保存的历史故实用文字记录下来。《庄子·大宗师》云:“南伯子葵曰:‘子独恶乎闻之?’曰:‘闻诸副墨之子,副墨之子闻诸洛诵之孙,洛诵之孙闻之瞻明,瞻明闻之聂许,聂许闻之需役,需役闻之于讴,于讴闻之玄冥,玄冥闻之参寥,参寥闻之疑始。'”实则以寓言的方式交代了口传到笔书的发展脉络及其相互关系。
因此,誓辞除了传述者的影响之外,还受到史官书写与整理的二次影响。且历史上每当发生王朝陵替,前一王朝经史官整理过的历史文献顺势被后起国家或朝代的史官接收,并由此对已有文献进行重新整理、分类,作为历史材料的《尚书》亦不例外。具体到《尚书》誓体篇章,《甘誓》《汤誓》等在无文字记录之前,虽然得以口传方式流传,但并没有确定的名字,故往往只有某某“王曰”这般的开篇辞。而《尚书》各篇的篇名是在记载史事之史官整理的过程中完成命名的,后世史官在已有文本之名的基础上类分各种文章,方才形成文体之名。换言之,《尚书》六体的成说实是经过两次整理方才形成的:“第一次是史官对具体文本进行命名,第二次是后世史官根据之前所命篇名以及与文本内容关系的理解进行分类。”作为文类的《尚书》各体均是在此过程中完成从文本之名到文体之名的嬗变。作为《尚书》六体之一的“誓体”,其文体之名的确立亦是如此。而在此过程中,第一次整理所完成的文本命名当是关键所在。于雪棠通过对《尚书》篇章命名方式进行考察,揭示了词类结构上的五种类型,而誓篇均属于“专有名词(人名+地名)+动词”这一类型,是颇为典型的由记载某类特定行为,到产生记载某类行为的文本,再到对文本以所记行为动作之名命名。除此之外,于雪棠避免了文体名称与分类之间关系的静止性辨析而忽略文本的局限,从名与体例及行为文本关系的探究入手,指认文体之名下确有体例存焉,其于具体的文体形态中必然有所反映。一般认为,从《甘誓》《汤誓》到《牧誓》已经基本确立了誓体的体例,即号召属从立誓、列数敌方罪状与己方合法性及作战要求和赏罚原则,这亦是类分文体的依据所在。而记录下来的誓辞再经后世史官的整理命名,文体之名同文体的体例合而为一,具有形而上意义的“誓体”正在此时确立。
由是,史官书写与整理对于誓篇文本形态的影响可谓既深且巨,突出体现在语言形态向文本形态的转变上。表现之一,即上文所揭示的《牧誓》的断句之分歧。韵律的要求是本文认为当以四字为顿的内因,这在论述内因部分业已言明,而语言形态向文本形态的变迁则受到史官书写与整理这一外因的制约。表现之二,不同时期词汇、语法的混合与趋同。翻检《尚书》誓体篇目:《甘誓》《汤誓》《牧誓》《费誓》《秦誓》,其编年特征一望而知。又考其写定之具体时间:《汤誓》成篇虽早在商代,然流传本文字的最后写定时间是颇晚的,显然已到了东周;而今传本中的《甘誓》可能到殷代才初步较稳定地写成文字, ……其最后写定,当在《汤誓》之后;而《牧誓》则是一篇有东周风格的文章;《秦誓》则是东周时作。据此可知,各篇之间成篇时间相隔久远,实际的写定时间异常接近,写定时间与历史时间之间的错位异常明显,由此导致文风与语言的趋同。
以誓篇中的人称代词为例:《甘誓》中使用了“予”“汝”;《汤誓》中使用了“朕”“台”“尔”“汝”;《牧誓》中用了“我”“予”“尔”;《费誓》中使用了“我”“乃”“汝”;《秦誓》中使用了“我”“予”。而据顾颉刚、刘起釪先生考证:甲骨文中第一人称代词,单数的主格、宾格用“余”,领格用“朕”,多数的主格、宾格、领格都用“我”,而没有“台”字,东周金文中始有“台”字。“予”字在甲骨文以及西周金文中作,为“余”的古文,至东周金文乃作“余”。“尔”字作为第二人称代词,是周代的用法,其单数多数不分,且可用于主、宾、领三格,但金文中还只出现在春秋以后器中。“汝”,《夏本纪》及诸隶古定写本作“女”,是“汝”的本字,即你、你们,和殷代卜辞中“女”字单数多数通用的语法相同。可见,在写定的誓体篇章中,人称代词的使用出现了巨大的时间差,如甲骨文时代的“我”在春秋时的《秦誓》中依然使用、东周金文中始有的“台”字出现在商初的《汤誓》中、作为“余”字古文的“予”出现在《秦誓》中,等等。这反映了在传写的过程中,会出现使用“晚起字”或“古字”的现象。对其施加影响的,自然还是史官。不难想见,人称代词会有如此变化,其他语汇亦可发生类似的变迁,正是在这样的变迁中,文风与语言实现趋同。此处尚需关注的问题则是,这一趋同现象是否根本上改变了誓体的节奏感这一本源特征?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节奏感是建立在韵律结构的基础之上,而韵律则以相对轻重律为标准,语言文字可以变迁,但内在的轻重并不全然以之为转移。虽则会有影响,但并非根本性的。质诸《秦誓》,此意自明。
综而言之,无论是口述的流传方式、讽诵的表达方式,以及史官的记录方式,均无一例外地对文体的文本形态施加了影响。仅就誓体篇章的句式而言,具体字词的使用经历了历史的演变过程,即誓体篇章句式之面貌与其原初面貌绝非全然一致,四言句式亦不例外。因此,本文认为誓体篇章的整体句式特征包括四言句式在内既是由其内在因素决定的,同时又是历时地形成的。如若说语言学上的解释是“内因决定论”,那么誓辞记录、传播的载体形态所施加之影响则是“外因促成论”。
四 誓体句式特征的定体价值
基于引言部分所界说之概念的主要内涵,本文所指认的文体学意义,其内涵有二:作为一类文本所具有之共同的特征系统所彰显的定体价值,以及区别于他类文本的特征系统所凸显的辨体意义。而句式特性作为文体特征系统的组成部分,亦具有以上两方面的意涵。具体到今文《尚书》誓体句式特征,其辨体意义容另文专述,本文在此不拟涉及,而力求揭显其定体价值。
而通过对今文《尚书》誓体句式特征的探析,进而以之为参照考察《泰誓》三篇的句式特征,实可激活伪《泰誓》的文体意义(详见表6)。
表6 《泰誓》三篇句式使用频率一览(据上海古籍出版社《尚书正义》断句)
表6所呈现的乃是《泰誓》三篇的句式使用频率。如若说今文《尚书》五誓还是以四言句式争取相对主导地位的话,那么《泰誓》三篇中四言句式则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不惟如此,透过此表所呈现的数据,《泰誓》三篇对于今文《尚书》誓体篇章的模拟清晰可见。
再考察其四言句式内部具体的意义单元与节奏单元的关系(详见表7、表8)。
表7 《泰誓》三篇句法结构关系一览
表8 《泰誓》三篇意义单元结构一览
表7、表8分别是《泰誓》三篇四言句式的句法结构关系表及意义单元结构表。与今文《尚书》五誓相较,表中呈现的数据明晰地确认了《泰誓》三篇强化二二节奏的趋向。在汉语韵律学理论中,由动词主导句子的韵律结构,这是普通重音在发挥作用。而在四言句式中,其愈接近于四字格,则偏正(定中、状中)及并列结构便愈突出,此为韵律作用的结果。而在《泰誓》三篇中,二二式的节奏单元与二二式的意义单元的重合度较之今文《尚书》五誓进一步提升。其对语言节奏的强调可见一斑。
以上两点说明了一个重要问题,即今文《尚书》誓体篇章的文体特征不是本文以现代语言学视角强行推演出来的,而是确实存在,且亦为古人所认同的。事实上,中国文体观念发展史同文体演变史,这二者脉络在早期的离合,昭示出“名”“实”之间时代错置的历史情实。就先秦文体而言,更为普遍。然则从逻辑理路上论之,“有实而无名、先实而后名”符合认知事物的规律,易言之,未有成熟文体观念之前,不可遽尔否定其蕴含后世完备文体中所拥有的质素或萌芽。
句式使用频率的提升与韵律结构的强调均是对既有体例的大力模拟行为,且予以特别的强化。从理论与逻辑的角度加以审视,当一种文体的体例被认可,在后代的具体创作实践中,其应当会被坚持,甚而加以强化。而《泰誓》三篇历来以伪书目之,而作伪者的主观目的不外乎以假乱真。正是基于这一目的,其不惟对誓体篇章的句式特征加以模拟,且又予以强化。这实则从侧面印证了今文《尚书》誓体篇章句式特征的定体价值。
关于这一点,还有一个例证,即用韵的问题。事实上,本文所探讨的是今文《尚书》誓体篇章的“整散”关系,而非“韵散”关系。显见的是,并非整句就一定用韵,而散句便不用韵,所以“整散”与“韵散”并非同一层面的问题。因而此处只是将其作为侧证提出,并借此呼应前文所论之口传的流传方式对用韵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泰誓》三篇用韵的考察,发现其用韵亦得到了大幅度的强化,几乎是全篇用韵(请见表9)。这亦证明前文所述及的“用韵是誓体的文体特征之一”,实非全由口传造就。
表9 《泰誓》三篇句末字韵部归属统计
表9是对《泰誓》三篇句末字的韵部归属的统计,可以发现有几个韵部较为突出,如之、月、鱼、真、耕、阳、幽等,这些韵部字的密集使用,本身便已提示了《泰誓》三篇的用韵自觉。而上古音的研究成果表明,不同韵部之间对转、旁转、通转、旁对转是有规律可循的,如之、职、蒸,支、锡、耕,鱼、铎、阳,侯、屋、东,宵、药,幽、觉、冬,微、物、文,脂、质、真,歌、月、元,缉、侵,以上均是可以相互对转的。其他如旁转、通转、旁对转之例,《泰誓》三篇中亦比比皆是。简言之,若以稍微宽泛的用韵标准衡之,《泰誓》三篇几乎便可称得上是完整的韵文了。这是作伪者的刻意为之,殆无疑议。
《泰誓》三篇的文本内容的时代属性与今文《尚书》中的《牧誓》相同,但却出现了文体特征的强化,显然违背了文体发展的一般规律。因此只能出于后世模拟而非前代遗留,故而梁启超先生在《古书真伪及其年代》中所提出的以文体辨伪的方法确有可行性。自今文《尚书》誓体的角度视之,这自然亦属于其定体价值之列。
结语
综上所述,今文《尚书》誓体篇章句式呈现出“整散兼行而整句突出,整句之中四言主导”的整体性特征,其中四言句式是其句式特征的核心所在。而誓体篇章记言部分的四言句式则具有节奏感充沛这一表层特征,以及意义单元与节奏单元不相一致但却向节奏单元靠拢这一深层特征。而意义单元借重语言特有的节奏单元以获得充沛节奏感是形成四言句式主导这一核心特征的内因;而在誓体形态的生成过程中,巫瞽口传与史官书写等早期文体载体形态的变迁对句式特征的制约是其外因,表现为口传方式所造成的用韵强化与规则化,以及笔书方式所形成的文本化与风格趋同。誓体句式特征的定体价值则体现为二:一则是于自身而言的体制规约,一则是于他者而言的辨伪功效。
而对今文《尚书》誓体句式特征这一个案的剖析,实可启发对于传统文体研究方法的思考。其一,对文体形态特征的确认与分流,是确认文体概念内涵的前提与定体的理据。以此为起点与依据,方可进而更加深入探讨文体分类学、文体风格学与文体文化学,因而文体形态的梳理极为重要。其二,共时性的静止性研究往往并非面对研究对象的原初状态,而是历时地形成的形态特征,那么横向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在解释历时性现象时便显得无力。因而将文体形态研究从静态分析转向动态考察,将其置于历史文化语境中加以理解,无疑会有更为深刻和透彻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