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论丛(2018年第1期/总第31期)
- 陈云良主编 王红霞副主编
- 1144字
- 2020-08-29 07:45:18
一 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逐步确立
改革开放以来,竞争就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作用,有市场必有竞争,但我国一直缺少系统性的竞争政策。相比而言,产业政策的作用更为明显,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优先地位。
法律意义上规定“竞争政策”的是2007年制定的《反垄断法》。该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由于这个规定仅放在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能中,而且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至今很少有效开展过工作,因此竞争政策并没有引起社会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政策意义上的“竞争政策”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逐渐成为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名词,人们对竞争政策的理解也逐步深入。
政策意义上提出竞争政策并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竞争政策的萌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十九大报告再次规定:坚持新发展理念,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核心动力是竞争,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为此,政府要逐步放松对市场的管制,尽可能减少对竞争的影响。因此,理论上竞争政策应当成为基础性经济政策。
第二阶段是竞争政策的提出。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该意见规定,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2015年5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6号)中再次提到竞争政策:“促进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效协调,建立和规范产业政策的公平性、竞争性审查机制。”
第三阶段是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逐步确立。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定,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该通知明确指出,强化竞争政策在国家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健全竞争政策体系,完善竞争法律制度,明确竞争优先目标,建立政策协调机制,倡导竞争文化,推动竞争政策有效实施。
只有构建以竞争政策为基础和核心的经济政策体系,才能纠正其他经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并有效约束政府对市场运行的不当干预。确立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在政策层面,为不同的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确立了基本准则,为各类经济政策实施机构之间建立了良性的协调机制,并形成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