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澳研究:《澳门理工学报》专栏文萃(2014~2017)(澳门理工学报丛书)
- 李向玉 刘泽生主编
- 1770字
- 2020-08-29 07:46:33
四 结语:对中国大陆社区建设的启示
1986年中国民政部提出开展“社区服务”的要求,并首次在政府文件中提出了“社区”概念。90年代初,在社区服务广泛开展的基础上,政府进一步阐释了社区建设的思路。该思路的提出有两个社会背景。一是市场经济发展,居民需求的日益增长和多元化,单纯强调社区服务的社区体制改革已不能满足这些需求。二是由于单位制解体,“随着政策、体制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城市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功能日趋弱化,对居民越来越缺乏凝聚力和吸引力,在新形势下必须找到一条能强化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功能,增强其凝聚力的新路子”。因此从发展之初,社区建设具有满足居民需求和强化基层管理的双重目标。相应地,一方面居民基于各类利益和服务需求,在社区中出现了形式多样的民间社会组织。与此同时,政府也力图强化社区党组织作用和建立官方支持的社会组织来实现社区建设的双重目标。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大陆的社区建设也取得了许多可贵的成就。在中共十八大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也对现代社会组织及其体制提出了“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新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也进一步指出了政府购买服务、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以及社会组织的“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等发展的方向。
然而当前中国大陆社区建设中社会组织力量发挥上也存在着不同层面的问题。社区居委会依然行政化色彩浓厚,而“自我治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则仍显不足。疲于应付各类行政事务的社区居委会不得不依靠于管理者与社区积极分子的人情、关系、面子等个体化和非制度化等方式来推动上级要求的活动,又或是在社区日常运作中依靠传统的群众动员话语或是行政权力来推动居民的参与。与此同时,许多社区居民则基于自我需求产生了各类的草根组织,实际上与基层自治单位并无多少交集。在这一背景下,社区建设的双重目标时常出现基层事务行政化的“目标替代”,而在大部分居民眼中,社区变成了“以居委会为管理结构的基层行政管理辖区”, 而社区建设的可持续性则也会变得越来越难以为继。
从港台经验看到,对目前中国大陆社区建设而言,非营利组织之于社区的作用核心是构建国家与社区之间的公共桥梁。社区中原生性邻里网络从其起源及作用范围上看,其仍然是一种私人性或有限公共性网络。从社会网络的角度来理解社区建设,则必须通过“再组织”(reorganization)来支持政策或社会行动。社区真正成为公共空间,实际上由组织化网络得以实现。在社区层面,将原生性社区网络组织化的作用在于能够将个体的私人纽带转化为一定程度的公共网络资源。而在居民层面,社区组织化起源于邻里私人空间的扩大化,通过这种扩大化的私人领域联系,实际上正是给更多社区个体赋权(empowering)的过程。可以说,社会组织介入于社区建设的目标就是建立起一个被动员(mobilized)起来的社区,其通过在居民中建立起持久的网络和相对制度化的规则,实现居民认同于共同的理念并且愿为之而行动。
因此,港台地区非营利组织发展和社区建设的实践经验,可以对中国大陆地区的社区管理体制提供诸多启示。首先,对政府角色而言,需要把基层管理性和服务性的不同事务区分开来,尤其带有浓厚社区性议题的服务事项交给多样化的社会组织来承担。建立服务型政府的第一步并非是由政府来办多样化的服务,而是通过对非营利组织和社区组织的指导和支持,建立相应的资助和评估机制,实现公私部门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其次,在城市地区积极借鉴香港经验,通过释放公共部门的资源,培育和发展各类专业化社会组织,先从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服务承接入手,逐步带动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服务能力的发展。这样一方面能够让基层社区自治组织回归于治理的功能,另一方面则有利于通过居民参与社区建设,提升地域共同体的感知。最后,在城市一些具有文化资源丰富的社区和乡村地区则可借鉴台湾经验,从人(居民教育)、物(公共设施)、景(环境景观)、史(文化历史)、产(特色产业)、业(商业商圈)、章(规则制度)等各方面进行整体性社区建设,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和社区力量在规划、组织、管理和评估过程中的作用,将各类公共部门资源整合到社区语境中,从而实现社区活化和全面发展。
作者简介:陈福平,厦门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刘泽生]
(本文原刊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