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研究
- 曹玮
- 22999字
- 2022-06-02 16:58:09
绪论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应对国内腐败问题上的一大举措。腐败问题的存在,不仅对一国对外的国家形象产生不小的危害,还极大地妨碍着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领域沿着正常、健康的轨道发展。
国家形象是国际社会对一国的基本印象与总体评价,是一国总体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几乎所有的国家,不管是大国还是小国,民主国家还是独裁国家,贫穷国家还是富裕国家,都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资源来努力塑造本国的良好形象。对国家形象的重视源于约瑟夫·奈(Joseph Nye)的软权力(soft power)说。这位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前院长、卡特政府时期的助理国务卿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家形象代表其他国家所期望信奉的价值观念,代表其他国家发展的方向,则其领导成本会降低;如果其意识形态具有吸引力,其他国家将愿意追随其后;如果该国能建立与其国内社会相一致的国际规范,则他无须被迫改变”[1]。根据他的观点,如果一个国家获得了好的、被他国认可的国家形象,是可以通过吸引的方式而不需要动用战争强迫达到政策目的的。以吸引的方式获得对他国的权力即是软权力,而国家形象是软权力的客观存在形式——软实力的组成部分。由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塑造国家形象的队伍中来。
对国家形象的评价受到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内层面上,一国政治过程的透明度、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媒介传播的自由空间等,无疑是评价国家形象最重要的几项指标。而这些方面的良好运转都绕不开一国政府反腐败的努力。一个致力于腐败治理并取得良好成绩的国家,它本国的政治过程将会更加透明、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将会更加通畅、社会媒体将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作为“公民的喉舌”的作用,这样的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将明显优于国内腐败问题缠身的国家。从这个角度看,一国反腐的努力极大关系到国际社会对该国的认知,影响了一国国家形象的构建,进而与国家利益的得失紧密相关。作为反腐败手段之一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其功能的发挥和效力的大小也就具有了影响一国国家形象的作用。
不仅与国家形象有关,腐败的存在对一国自身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影响更大。经济方面,腐败会抑制经济的增长,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政治方面,会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腐化,促使政权进一步软化,带来政权的合法性危机,危害政治稳定;社会方面,则会破坏社会公平与公正,造成社会思想混乱,引起社会整体道德滑坡,破坏法制,使社会处于无序状态;等等。[2]正是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多国加快了腐败治理的步伐,意图通过各种方法肃清国内腐败问题。
可以看到,不管是从国家形象塑造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国家建设发展的维度考量,当今绝大多数国家对腐败现象的治理明显加强。治理措施涉及对腐败的预防与惩治的各个环节。中国监察学会对国内外腐败治理方法进行梳理发现,“加强廉政立法,是现行世界各国加强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和共同趋势。其中,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是各国一项重要的廉政立法内容”[3]。
何谓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所谓财产申报制度,指的是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也称“公务员”)[4]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以及任职期满后一段时间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公开自己及一定范围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其变化状况的制度。
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早在177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延续了该制度,并以正式立法形式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5]之后,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了类似的、与财产申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例如,美国于1965年、1978年相继颁布并逐步实施了《行政官员道德纲要》《政府道德法》;新加坡1960年推出《反贪污法》,随后又颁布了《财产申报法》和《公务员法》;加拿大在1994年制定实施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法》;我国台湾地区在1993年6月和8月分别通过并发布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实施细则”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资料审核及查阅办法”;2002年7月,我国香港开始实施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制度;等等。本书所要研究的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则是在1981年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于198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本书以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从理论上分析财产申报制度对于肃清腐败的重要作用。其次,围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金泳三政府时期的发展这一主题,重点探讨这一制度为何会在金泳三政府时期而非其他政府时期获得巨大发展,并分析这一制度在金泳三政府时期的重要表现形式,进而通过体制内外评估的方法测量该制度在腐败治理上的效用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后金泳三时期的制度发展情况做简单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讨论其对我国的启示。
在行文之前,关于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名称做必要的说明。韩语中,该制度被称为“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该制度在韩国早期的发展中,只涉及财产的登记环节,不包括公开环节。直到20世纪90年代,韩国才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财产的对外公开确立下来。可见,申报制度在韩国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而它在名称的使用上也就明确地包含了“登记”与“公开”两部分。本书讨论的是财产申报制度在韩国的发展,所以需要做出说明的是:下文在谈及韩国的情况时,使用“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这一名称。在理论探讨部分以及论述其他国家的制度情况时,依然采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一提法。
一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是韩国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该制度在韩国的具体的发展进程如下。
20世纪60年代初,韩国政界人士开始关注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背景是,1960年韩国发生“4·19”革命[6]政变,李承晚政府被推翻,张勉民主党政府上台。新上台的民主党政府,既要面对自由党政府留下的极严重的腐败烂摊子,又面临全社会要求全面改革的呼声。在这种情况下,张勉政府决心全力打击蔓延已久的腐败问题。其措施之一就是向国会提交《公职人员财产登记法案》。该法案要求,各部门所属一定职级以上的公职人员在任职和退职时应登记本人、配偶以及同一户籍内直系亲属所拥有的财产。此外,每年还要申报财产的增减情况,便于政府部门准确掌握公务员的财产变化,防止滥用职权的不法敛财行为发生。[7]遗憾的是,当时国会以现有法令足以处罚有不正当行为的公职人员、没有另立他法的必要为由,无限期搁置了该提案。
直到朴正熙政府上台后,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才在一定范围内被实施。1964年7月16日,韩国政府正式下发国务总理指示——《公职人员财产自愿登记指南》。指示规定,公职人员应自愿登记所拥有的财产,用以表明自身的清正廉洁,从而获取国民信任,重树政府的威信。[8]根据该指示,韩国首次实践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只是此次登记内容并不对外公开,更为遗憾的是,登记只进行了一次,就未再继续下去。
到20世纪80年代,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在韩国有了很大发展,获得了得以实施的立法基础,但这一时期公开制度仍迟迟未有发展。1981年12月31日,《公职人员伦理法》颁布。该法的最主要内容就是规定了财产登记制度的各种事项,包括登记对象、登记内容、登记方法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等等。考虑到将登记的财产予以公开可能会给新一届政府带来巨大压力,该法并没有将财产的公开部分纳入其中。[9]1983年1月1日,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在韩国正式实施。
1993年,在金泳三政府上台后不久,就全面修订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内容,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和实施了公开制度。根据1993年6月11日新修订的《公职人员伦理法》的规定,一级以上的高级公职人员应公开登记的财产。[10]至此,真正意义上的包含“登记”和“公开”两个必要环节的财产申报制度才在韩国真正建立起来。关于登记制度部分的修订,包括大幅度地增加新条款和删除部分旧条款。例如,扩大了原有登记义务者(“登记义务者”是韩国法律中对需要登记财产的公职人员的称谓。“登记对象”是对“登记义务者”、配偶及其一定范围内亲属的统称)的范围和登记财产的内容,增加了登记机关的数量,进一步细化了财产金额的算定方法,赋予了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审查职能以及增加了拒绝财产登记罪、提交虚假材料罪等罪名,等等。
仅一年多之后,金泳三政府在1994年年底再次修订了《公职人员伦理法》。针对在过去一年多里实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有针对性地在相应法条上进行了修改。例如,增设地方警察厅、地方国税厅作为财产登记机关,将登记义务者的登记范围扩大到监察、税务、检察事务职九级,等等。
金泳三政府之后,继任的金大中、卢武铉以及李明博政府也先后对《公职人员伦理法》和用以指导法律实施的《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以下简称施行令)做了部分修订。例如,2001年1月,金大中政府修订了《公职人员伦理法》。修订内容包括增加财产公开对象人员应申报股票投资细目、财产变动事项可延缓申报这两项规定。同年4月,施行令做了修订,将建筑、土木、环境、食品、卫生等部门更多较低职级的公职人员纳入登记义务者范围之内,而同时对其他一些部门则缩小了登记范围,提高这些部门应登记人员的职级。卢武铉政府于2005年5月对《公职人员伦理法》进行修订,新增加了对股票白纸信托制度的规定。具体内容是:财产公开人员应对超过一定限额的股票进行处理,超过部分或者直接出售或者信托给有资质的相关机构。2006年12月,卢武铉政府再次修订《公职人员伦理法》。修订事项主要有三:一是若财产总额发生变动,应及时进行申报,即增加了财产变动申报的内容;二是要求财产公开对象人员对财产的形成做出说明;三是增设“拒绝告知”的事前许可条款。李明博政府在2009年2月3日以法律第9402号重新对《公职人员伦理法》进行修订。但此次修订,重点工作放在相关术语的更正上,内容上仅做了一处修改,增加对不动产信息事先查询制度的规定,以便更准确地统计公职人员的财产价值。
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在韩国的发展进程,一方面向我们清晰地展示了申报制度之所以在韩国被称为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原因,另一方面也展示出在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金泳三政府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至少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将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二是向国民公开申报财产的内容;三是设立审查财产的机关;四是要有对申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的规定。可以看到,在金泳三政府时期,通过他的改革,韩国财产的公开制度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并实施,在审查和惩罚环节上,也有了实质性的改变。毫无疑问,韩国真正意义上的申报制度是在金泳三政府时期确立的。
由此,也让我们产生了学术上的困惑。财产登记制度在韩国1983年就已经得到实施,而早在20世纪60年代,韩国政府就已经开始关注并试图确立该制度。但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却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金泳三政府时期才得以确立。在金泳三之后的几届政府,虽然也对制度做了完善,但都只不过是在这一时期的制度框架下做的小修小补。对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韩国是在金泳三政府时期而不是在其他政府时期实现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巨大发展?在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金泳三政府对其做了怎样的大修大补?这种大规模的制度改善是否有助于韩国腐败的治理呢?它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分别是什么?该制度是否需要在某些方面做进一步的完善呢?更重要的是,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在韩国的发展对中国的相关制度建设又会有什么样的启示?
上述这些问题构成了本书的核心困惑。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本书的基本内容。对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研究有着显而易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理论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无疑是各国在实施“低薪养廉”“高薪养廉”“重法促廉”模式后,在探索“以法导廉”模式道路上的又一新的创举。“以法导廉”模式是当今很多国家普遍使用的反腐模式之一。与“重法促廉”模式更加注重法律的惩治功能、强调唯有通过严刑峻法才能带来公职人员的廉洁不同,该模式强调法律在腐败治理手段中的主导地位。它要求以法制为中心,建立不同层面的权力约束机制,坚信在社会结构中唯有形成一种内在的以法律为主导的制约机制,才能保证公职权力的正常运行,收到反腐倡廉的实效。[11]进一步讲,这种模式强调包括公职伦理在内的可能影响公职人员腐败的各种因素都应纳入法律框架中,用法律引导和规约公职人员的行为。就公职人员伦理道德而言,“以法导廉”模式认为,道德的养成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须凭借外部权威的力量,走法制化的道路,将伦理道德规范转化为具体的、量化的、具有约束惩罚力的法律要求,才能引导公职人员逐步由他律实现自律,帮助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公职伦理观,以充分发挥伦理道德在腐败治理尤其是腐败预防中的作用。
“以法导廉”模式中所讲的公职伦理法制化,指的是通过立法程序将一定的公职伦理以法律、国家意志的形式明确表现出来并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其中,“法”的实质,是“将那些涉及公私利益冲突的、底线层次的、可普遍化的公职行为伦理准则以正式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其成为公职人员必须履行的具有确定性和具体指令性的伦理责任。以这样的方式确定公职人员的底线伦理标准,不仅可以减少公职伦理要求的抽象模糊性,避免公职人员行为选择的主观随意性,而且可以增强公职伦理的权威性、约束力和有效性”[12]。实现公职伦理的法制化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便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该制度通过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以及任职届满后向有关部门登记并公开自己及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变化状况,将公职人员履行基本伦理义务的情况变成可公开、可审查、可质询的财产拥有状况,以此来作为监督与确认公职人员廉政与否的重要依据,从而达到用法律法规引导公职人员树立良好公职道德、约束与指导公职人员行为活动的目的。
如前所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因此,对该制度的学理研究与实践也是西方占绝对主导的。但问题是,以美欧等西方国家实践为基础抽象出来的理论适合东方国家吗?我们知道,东方尤其是东亚国家的腐败问题较之西方无论是历史长度还是严重程度都要长得多、厉害得多。西方国家在实施财产申报制度过程中所遇到的阻碍也远没有东亚国家那么大。如此,有关该制度的西方理论与经验就很难照搬到东亚国家身上。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该制度在亚洲国家的适用并不广泛,因此,相应的地区性理论建设非常缺乏。本书通过系统研究东亚典型国家——韩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发展,无疑将会丰富原有的制度理论研究内容,将东方国家的制度模式和理论构想融合进去,建立更具包容性、普适性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理论。
我们知道,韩国是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典型东亚国家。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和“学而优则仕”的成才观念影响下,千百年来,韩国的普通民众几乎都将“入仕”作为人生最高的目标追求。但官员的数量是有限的,官位资源是紧张的,因此,在这种极难获得为官可能的情况下,人一旦成功入仕,便极易滋生特权思想,腐败也就接踵而来。自高丽、朝鲜王朝起,韩国国内就存在着大量的腐败问题。直至1945年,李承晚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大韩民国后,腐败问题仍如影随形,没有多少改观,严重困扰着当局。基于治理腐败的需要,韩国政府适时推出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但起初,它并未像西方国家那样明确确立起完备的制度框架。直到制度被引入韩国30多年后,金泳三政府才对其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并将其切实贯彻施行。显然,与西方国家相比,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演进过程更加曲折艰难。
通过对金泳三政府时期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内容的研究,不仅可以展示在此期间该制度在内容规定上所发生的重大调整与改变,更重要的是可以寻找出究竟是哪些因素的综合作用诱发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此外,还能在该制度在韩国运行后的长期追踪的基础上评估出该制度的效能。这些工作将从理论上弥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亚洲国家的适用性及其阶段性发展问题上的空白。事实上,目前不仅中国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十分缺乏,而且韩国国内对这一特定时期的相关制度发展问题也鲜有研究。
对金泳三政府改革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研究,还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观察韩国的制度实施情况我们可以看到,通过逐步运行和有效实施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韩国的腐败状况有了明显好转。尤其是在金泳三政府时期,一方面,通过细化法律条文,完善了制度运行。法律条文由1981年最初立法时的仅四千多字、权责罚条款混乱的情况修改成为字数接近一万两千字,同时包含总则、财产申报和公开、礼品申报、限制退职公职人员就业、补则、惩戒和罚则六大部分的系统性的法律文本。此外,还颁布专门的新的施行令,指导法律具体的实施。另一方面,在相对成熟的制度运行和保障下,腐败案件的发现率较之前政府时期明显提高,达到了查处腐败、杜绝腐败的立法目的;同时由于制度切实执行形成的对公职人员群体的强有力震慑作用,制度还有效地发挥了预防腐败的功效,在源头上遏制和杜绝了腐败的蔓延。
作为和韩国有着近似官僚文化传统的我国,现今也颇受腐败的困扰。虽然曾有过关于施行财产申报制度的提案,却迟迟没有上升为法律。从性质上看,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还仅是一种政策性规定,适用范围还很窄。而一项制度如果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那它就不能依赖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从内容上看,我国财产申报制度虽然在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程序、受理机关、申报监督和究责等问题上都做了一些规定,但每项条款都只是寥寥数字,规定得比较宽泛,具体实施起来存在很多问题,因此,还难以称得上是一项真正完整的制度。如何完善现有制度、促成制度的法制化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一项任务和挑战。为更好地治理腐败、建设廉政型的干部队伍,我们可以从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建设尤其从金泳三政府的制度改革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与西方国家相比,韩国政治文化的诸多方面都与我国更加类似,韩国在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阻碍在我国有可能也会遇到。因此,研究韩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对中国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借鉴韩国的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构建有关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规范,加快完善制度的运行,尽早发挥制度的效能,起到对内推进廉政化的进程、对外塑造良好国家形象的作用。
二 前期研究情况综述
从整体的研究看,国内学者对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最早关注便是开始于金泳三政府时期。由中国监察学会秘书处、中央纪委监察部外事局、纪检监察研究所于1997年共同编印的《国外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法规选编》是国内首部介绍韩国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文献著作,书中全文翻译收录了韩国政府1993年6月修订的《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即本书所讲《公职人员伦理法》,译法不同),详细介绍了有关该制度的法律规定内容。该法共包括六章三十条,其中有关财产登记与公开内容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和第六章,具体规定了登记主体、应登记的财产范围、负责登记财产的机关以及对变动事项的申报等方面的内容。[13]
1998年由中国国家行政学院和韩国行政研究院合作出版的《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一书是中韩两国学者就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开展共同研究的一大成果。该书收录了多篇中韩学者的文章,其中涉及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共有三篇。两篇由韩国学者徐源锡所写。其中,《韩国反腐败政策的变迁》(上、下)一文,介绍了韩国第一至第六共和国的反腐败情况,对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立法依据的《公职人员伦理法》的修订沿革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包括:第一共和国时期发表了《公职伦理确立宣言》、第二共和国时期民主党政府向国会提交《公务员财产登记法案》、第三共和国时期发布公务员财产登记实施方案、第五共和国时期制定《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六共和国时期向国会提交并通过了以高级公务员财产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公职人员伦理法》。[14]
徐源锡另一篇文章是《韩国与中国反腐败政策的评价与展望》,文中在评价金泳三政府时期的一系列反腐败政策时称:“金泳三政府所推行的反腐政策的最大特点,是总统有决心要进行一次彻底的从上至下的改革。金泳三上任伊始就做出了良好的表率。不仅宣布在任期间绝对不收政治资金,还率先公开自己的财产,并要求其他的高级公职人员也一并公开财产,这些活动对包括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在内的各项反腐措施的切实执行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一时期从上到下的腐败肃清工作也是之前历届政府所没有做过的。”[15]
《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一书中唯一一篇中国学者撰写的文章是王伟、车美玉的《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的经验与启示》。该文也部分涉及金泳三政府制度改革的成效和内容。例如,文中谈到“韩国的两位前总统卢泰愚和全斗焕先后因巨额秘密资金罪被逮捕,源于金泳三政府认真实施了《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16],“金泳三总统在任期内,先后几次修订了《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使制度建设日趋完善。”[17]但是,这种论述仅仅是寥寥数语,文章本身并未对制度如何发挥作用、为何能发挥作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和研究。
除著作外,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内学者陆续通过期刊文章的形式对金泳三政府改革后的制度运行做了一些说明和评介。例如,1995年,《瞭望》周刊以汉城专电的形式最先介绍了韩国在修改《公职人员伦理法》、实现财产公开后的几年时间里在防止腐败方面的效果。文章指出,“经过近3年的反腐败运动,(韩国)为数众多的国会议员、政府高官、军队将校、财界巨子等在这场自上而下的运动中闻风落马。政经勾结、以权谋私等数十年经济社会开发过程中相伴产生的社会弊端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为韩国建立清廉的社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18]1997年,西北政法大学的费京润、闫萍发表了《韩国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一文,首度从法律的角度介评了作为制度法律依据的《公职人员道德法》(即金泳三政府时期的法律),认为其立法目的鲜明、规范范围明确、惩罚和罚则严明。[19]
此外,鉴于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走向公开,制度本身变得更为系统化、更具科学化,当时一些着眼国内腐败问题的学者也开始重新审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情况,呼吁尽快将财产申报制度列入立法规划。例如,1993年姬亚平的《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20]、1994年陈君的《财产申报制度是廉政之必要条件》[21]、1995年何向南的《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22]、1995年宋文斌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初探》[23]等文章都从考察包括韩国在内其他各国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情况出发,探讨并提出应建立适合我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一系列意见和建议。可惜的是,这种讨论并没有持续很久。在此之后的十余年间,有关韩国制度的讨论逐渐趋于停滞。
直到最近几年,国内学者才开始重新关注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发展。2006年,周金恋所写的《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一文,重点考察了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演变的过程,将制度的发展分为法案初创期、政策指导期、重新制定期和修订完善期四个时期。文章认为,金泳三政府时期属于制度的修订完善期。韩国财产登记制度的演变具有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内部监督、成就斐然,总统带头、率先垂范,惩戒有力、处罚从严等特点,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24]2008年,曹贵宝等的《加美韩新等国家和地区财产申报制度及经验的借鉴与启示》一文,介绍了包括韩国在内的四国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文章认为,财产申报制度之所以能够在这些国家取得成功,得益于政府的强硬态度、廉政的强力他律性、公民的廉洁自律性等多个因素。我国应参照这些国家的实施经验,抓紧时间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反贪污反行贿反受贿的财产申报法案,早日筑成我国维护社会主义廉政的法网与德纲。[25]2010年,孔凡河的《韩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路径变迁及启示》,从韩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缘起与路径变迁、韩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障碍因素解析以及韩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三个方面对制度做了探讨。文章指出,在亚洲,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全面、系统,堪称典型。韩国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大致经历了萌芽初创、基本确立、修订完善和例行公事四个阶段。金泳三政府时期属于修订完善阶段,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这一时期基本定型。文章继而指出,既得利益群体的抵触、官僚政治中的权力之争、社会公众的低度政治参与以及对个人隐私权顾虑重重等因素的掣肘,是制度发展一波三折的主要原因。韩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是:应分步实施、逐步扩大;多管齐下,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加强教育,营造廉洁自律的公共伦理环境等。[26]2010年,刘重春的《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借鉴意义》,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总结了韩国在推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中的基本经验。文中将韩国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其中1960年至1982年为探索时期、1983年至1993年为发展时期、1993年以后为完善时期。文章认为,韩国的经验表明,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应以高级公务员为重点,政治领袖的垂范推动与舆论监督是推进财产公开制度建立的动力,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及设立有效的监督执行机构是财产申报制度得以落实的保证。[27]
从上述文章中可以发现,国内早期的相关研究主要围绕金泳三政府时期制度的内容展开,以介绍为主,分析评价较少,近期的研究开始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韩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变迁过程,力图从韩国制度发展中寻找经验加以借鉴,但对金泳三政府时期制度改革情况的专门研究却更加贫乏。此外还有一些文章在论及金泳三政府的廉政改革时涉及金泳三改革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情况,例如敖依昌等的《韩国金泳三政府反腐廉政新举措述评》[28]、李国强的《韩国总统金泳三反贪污内情》[29]、张学谦的《金泳三加强廉政建设的举措》[30]、章平平的《金泳三与韩国的反腐败运动》[31]、张晓燕的《金泳三政权:通过改革建立新秩序》[32]、黄兆群的《论韩国前总统金泳三》[33]等,但都限于对改革内容的简单描述,没有做更深入的分析与讨论。
与中国学者的研究成果相比,韩国学者对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研究显然更为成熟,成果也更丰富。可大致将韩国国内对该制度的研究成果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为直接研究的对象所展开的研究;一类是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作为研究韩国腐败或韩国公职人员伦理的一部分展开的研究。
就第一类而言,1997年由韩国腐败防止对策委员会编写的《公职者财产登录制度的实态和改善方案》[34],是目前韩国国内阐释该制度最为翔实的文献资料,书中给出了公职伦理的概念,评价并分析了《公职人员伦理法》的主要内容,是研究从韩国建国到1997年期间该制度发展过程的重要参考资料。此外,还有几篇硕士学位论文也以财产登记制度为主题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分别是1985年金重阳的《我国公职者财产登录制度的研究》[35]、1995年崔永钧的《对我国公职者财产登录和公开制度的评价》[36]、1998年沈再弼的《为确立公职者伦理的财产登录制度效率性确保方案研究》[37]、2001年罗钟焄的《有关公职者财产登录制度效率性确保方案的研究》[38]以及2005年罗宽柱的《公职者财产登录制度实效性确保方案研究》[39]。上述五篇论文都对当时的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公开)制度做了评析,介绍了《公职人员伦理法》的主要内容,分析了当时制度的问题点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遗憾的是,这些文章的目光皆是聚焦于当时的时间点,对制度发展中的重要变革时期——金泳三政府时期要么没有研究,要么只作为一个阶段加以叙述,没有系统解析和评估该重要时期制度的情况。例如,金重阳的论文只研究了1981年的财产登记制度,崔永钧的论文虽然时间点落在20世纪90年代,但是研究更加侧重对制度效果的评价,而罗钟焄和罗宽柱论文的研究重点则是金大中时期的财产登记和公开制度。
与著作和学位论文相比,韩国学者相关的研究性文章颇为繁多,迄今有一百余篇。[40]其中,在金泳三政府时期发表的文章就有二十余篇。例如,1993年洪正轩的《公务员的财产登记义务》[41]、1993年李尚近的《公职者财产登记和公开的效果》[42]、1994年金重阳的《公职者财产登录制度》[43]、1995年李旺载的《公职者财产公开的问题点分析和政策建言——以公职者伦理委员会的运行为中心》[44]、1995年李筱成的《改革沿革——“公职人员财产公开”》[45]等。金泳三政府之后,有关文章包括1997年郑日燮的《有关财产登记和公开制度的研究》[46]、2000年金钟成的《公职者财产登录制度的问题点和改善方案》[47]、2003年李炳哲的《韩国公职人员财产公开的评价和政策方向》[48]、2010年朴洪石的《对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认知集团差异》[49]等。上述文章从法律沿革的角度对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进行描述后,基本上都从有效预防腐败的角度提出了对制度的改善意见。这些意见基本都涉及几个方面的完善建议:登记财产的范围和标准、登记的对象、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处罚措施等。但是这些文章同样大都只关注某个具体时间点上制度的效果,对金泳三时期制度改革的深入分析基本没有,相较于上述学位论文甚至更缺乏研究深度。
第二类成果是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作为韩国腐败或韩国公职人员伦理研究的一部分而开展的研究。这些著作或文章,因研究重点不在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因此也多停留在简单介绍的层面。在有关腐败研究的著作中,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是作为防止腐败的一项法律性制度措施被提及的。这方面的成果包括1995年具滋龙的《行政控制的理解》[50]、1995年崔炳轩的《政治行政非理和对应方案》、[51]1996年权秀日的《官僚腐败论》[52]、2001年反腐败国民联大编写的《反腐败制度》[53]等。在有关公职伦理研究的著作中,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作为韩国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法律法规之一也被提及。这方面的成果包括2000年李相安的《公职伦理奉献论》[54]、2005年江申泽的《行政学的伦理》[55]、2010年罗忠实的《韩国的公职伦理》[56]等。
此外,以腐败、公职伦理为题撰写的硕博士论文中也有对该制度的分析和介绍。[57]其中,2005年金圭贤的博士学位论文《有关公职腐败的法的统治研究》[58]和2005年金相植的博士学位论文《腐败防治政策实效性研究——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组织学习理论分析》[59]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单列一章来评述,是相关论文中对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研究水平最高的。尤其是后者,以组织学习理论为分析框架,分第五、第六共和国(1980—1992年)、文民政府(1993—1997年)、国民政府(1998—2002年)、参与政府(2003—2005年)四个时期,从内容、效果以及配套制度的完善情况等三个方面分别对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据此总结概括了当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如贯彻意志不坚定、制度运行中缺乏公平性等。此外,相关的期刊学术文章中,如1991年咸友植的《解消官僚腐败,确立公职伦理的方案》[60]、1999年金英忠的《效果性反腐败政策》、2004年尹泰范的《为确保公职伦理,利害冲突的回避制度》、2008年罗永才的《反腐败战略和政策对腐败改善的效果研究》、2012年朴景元的《我国公职伦理制度的问题点和改善方案》[61]等也有对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介绍,但这些文献更多的是一种科普性质的介绍,未对制度本身做深刻的剖析,而对金泳三政府时期制度的改革内容的专门论述更是难以找到。
综合以上韩国和中国学者有关金泳三政府时期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改革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尽管金泳三政府时期的制度改革和完善构筑了现行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却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研究过这个时期。这一方面凸显了本书的研究价值,另一方面也使本书的研究缺乏前期成果的有力支撑,因而只得更多地依赖于对法律文本的直接解读。本书还将借鉴制度变迁理论的成果,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研究金泳三政府制度改革的多方面内容,包括制度改革的原因、制度改革的内容、制度改革的成效以及制度改革后的遗留问题。
由于本书的研究依据主要是法律文本,因此笔者全文翻译了1981年版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现行《公职人员伦理法》(2010年版)以及现行《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2009年版),放于附录中,供今后学者研究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时参考使用。1994年版的《公职人员伦理法》和《公职人员伦理法施行令》已有中译本,笔者就未重新翻译。
三 理论与研究方法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一项具体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制度变迁理论的学理支撑。对于制度变迁的地位和作用,制度主义各流派的观点基本相同,认为制度变迁是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改革或再造的关键因素。例如,新制度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领域里交换的激励,制度变迁决定了人类历史中的社会演化方式,因而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62]。历史制度主义学者卡斯诺认为,制度的断续均衡式变迁决定了政治和社会发展的脉络。
但各流派对于制度变迁发生原因的看法却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因而制度变迁是无主体的。不仅如此,人本身也要受到某些制度因素的影响,与制度一起变迁。这种观点被称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变迁观或演进主义的变迁观。其代表人物是哈耶克。他坚决反对一切认为制度是人为设计的观点。在他看来,“由于人类的知识和信息都是非常有限的,人类实际上不可能设计出任何有效的制度。设计一个制度所需要的完备信息与知识,与个人有限的信息与知识是不一致的。如果硬要由人类自己来设计制度,那这种制度要么是极不合理的,要么就演变为集体主义的制度”。哈耶克认为,“制度的形成是自然演进的,只有自然演进的制度,才能形成好的制度”[63]。
与之相对,第二种观点认为,制度变迁由人的意志来决定,是建立在个人偏好基础上的理性选择的结果。新制度经济学派以经济人行为假设和交易费用为分析工具,来分析制度的变迁。他们认为,当现存制度的社会净收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的社会净收益,也就是出现一个新的赢利机会时,会产生对新的潜在的制度的需求。各制度主体从收益出发,会力图改变现有的制度结构,选择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制度变迁就得以发生。[64]显然,这种观点与达尔文主义的变迁观是相互对立的,它更加强调人在制度变迁中的能动作用。[65]
20世纪80年代之后,博弈理论家开始对“制度”产生浓厚的兴趣,他们试图从博弈论的视角来解释制度变迁。于是,产生了关于制度变迁的博弈论观点。最早把博弈论引入制度变迁分析的是奥地利经济学家斯科特。他把制度作为一种博弈参与人的均衡解,认为制度的变更是所有经济行为人在寻求各自收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出现新的稳定的战略组合的结果,从而开创了制度变迁研究的新视角。1981年,奥地利经济学家肖特在《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一书中运用精致的博弈模型描述了“从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再从惯例到制度”的制度演化过程,成为制度分析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日本学者青木昌彦也从博弈论的视角研究制度变迁问题,他认为在博弈论上的思考框架分析社会科学问题是有价值的。制度变迁实质上是一个复杂的动态非均衡过程,演化是制度变迁的实质。制度变迁的路径只能是制度边际上实现创新的演化。制度变迁路径的选择是在“同时前进与后退”中完成的。先要有连续的变化和新奇,然后才能达到“不变”“既定”的目标。[66]
进化博弈方法在制度演化中的运用,是制度变迁理论研究的一次重大突破。它从互动的角度解释制度的演化和变迁,带来了全新的研究视角。就演进主义的变迁观而言,它基于演化经济学,以达尔文生物进化论和拉马克的遗传基因理论为基本思想,强调经济制度变迁的动态演化过程,但它的“自由主义”倾向却表现出了对人类理性与知识的轻视,导致了理论上的自相矛盾。新制度经济学派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制度的变迁,其缺陷是尽管它也强调人类的学习和试错过程,但它完全理性的假设和静态分析方法难以满足复杂现实的要求。相比较而言,博弈论的制度变迁理论就显得更为科学和合理。它不仅注重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还考虑到制度变迁的动态性。
基于此,本书将从博弈论的视角出发,将制度变迁看作是以参与者基于自身利益的成本—收益分析为基础的,体现参与者共同选择的一种重复、动态博弈过程。这即是本书给制度变迁所下的工作定义。
制度变迁理论主要包含了制度变迁周期理论[67]和制度变迁方式理论。制度变迁周期理论是对变迁过程的研究,重在分析一项旧制度被一项新制度的取代过程中,需要经历哪些阶段。对变迁周期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打开制度变迁的黑箱,找到有规律可循的变迁阶段,从而得以从微观层面观察和分析一项具体制度是如何变迁的。
从制度变迁周期的角度看,制度变迁是一个由制度僵滞阶段、制度创新阶段和制度均衡阶段构成的周期。如前所述,制度变迁理论是从经济学现象中抽象出的理论,继而被理论迁移到政治学中。因此,这里所讲的几个阶段,制度变迁学者们都是从经济层面阐释的。他们观察到,一个制度之所以需要或可能开始某种程度的变化,往往是因为本身缺乏对经济增长的推动力,制度收益不足以补偿成本的支出。而此时,社会中的个人、群体或由群体形成的集团为增进自身的收益,就想尽办法从制度现有的总收益中争取更大的分配份额。这样的经济行为是以损害他人或集团的利益为代价的,从而更进一步地导致整个制度收益总水平的下降。这样的一个状态就被称为僵滞阶段。僵滞阶段是制度变迁的起始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表现是制度的极端不合理,大多数人都不满意这个制度。
制度僵滞的程度愈深,制度所面临的危机就愈大,制度创新的机会也就愈大。制度创新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原有的产权规则被打破,出现了新的产权形式,经济实现了新的增长。制度创新是制度变迁过程中极为重要的阶段,没有制度创新的出现,制度变迁就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演进。制度创新是制度僵滞合乎逻辑的发展阶段。
均衡阶段是整个制度变迁的完成阶段。该阶段以新的制度规则的确立为标志。新的制度规则一般都是基础性的规则,通常表现为宪法或重要性法律的修订。因为在制度创新阶段所出现的新规则,如果不能形成宪法或重要法规的形式,则其规则的长期性和效能都不会受到全社会保护,新制度的收益就没有稳定的预期。制度创新阶段合乎逻辑的演进规律,便是将创新制度确定为全社会所认可的基础性制度。在基础性制度确立之后,制度变迁的阶段就真正完成了。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制度变迁完成之后,并不会静止不动。随着时间的推移,创新性收益会降低,这样在均衡阶段就潜伏着向僵滞阶段过渡的趋势。一旦这个过渡完成,那么制度就进入了下一个“制度僵滞—制度创新—制度均衡”的循环。
借鉴制度变迁周期理论,我们可以将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变迁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大韩民国建立到1981年《公职人员伦理法》颁布之前,是制度变迁中的制度僵滞阶段。在这一阶段,该制度的运行状况无法满足韩国反腐败的需要,韩国腐败问题越发严重,社会矛盾一触即发,包括总统在内的各个阶层都希求建立行之有效的新的制度框架。第二阶段从1981年《公职人员伦理法》颁布到1993年金泳三政府全面修订该法之前,是制度变迁中的创新阶段。在这一阶段,韩国政府改变了过去通过行政指令来指导实施财产登记制度的做法,创造性地首次以法律为依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制度,赋予制度的运行强制性。在这一阶段后期,还出现了要求财产公开的声音。虽然最终没有实行,却不失为财产登记实施之后的又一次创新尝试。第三阶段从1993年6月《公职人员伦理法》的全面修订至今,是制度变迁中的均衡阶段,即完成阶段。完成的标志即是法律的全面修订。在这一阶段,各方都满意制度带来的反腐效果,新制度的运转进入常态化。
通过上述对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划分可以看到,该制度完成变迁,达至均衡阶段的标志性事件就是1993年金泳三政府全面修订《公职人员伦理法》。也就是说,金泳三政府的改革在制度变迁中发挥了最终的也是最重要的作用。正是在这次改革之后,制度改革进入了良性发展的均衡阶段。同时,这种阶段划分还启示我们,要想探究为何制度变革发生在金泳三政府时期而不是其他政府时期,有必要首先全面回顾和分析制度在僵滞阶段和创新阶段的发展情况。因为均衡阶段是前两个阶段合乎逻辑的演进结果。有鉴于此,本书第二章将探讨金泳三政府改革的制度自身性发展因素。
除了制度变迁周期理论,制度变迁的另一个重要理论是制度变迁方式理论。该理论关注的是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哪些群体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以此为标准,制度变迁可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模式:前者是指个人或自愿性组织为响应获利机会而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对现行制度的变更、替代或新制度安排;后者则是指由国家强制力或政府命令推动和实现的制度变迁。[68]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自下而上进行的一种制度变迁类型。在这种制度变迁过程中,处于基层的行为主体因为发现潜在获利机会而先有制度需求,然后自下而上产生对制度的需求或认可,直至影响决策者安排更好的制度。所以,诱致性制度变迁具有边际革命和增量调整的性质,是一种渐进的、不断分摊改革成本的演进过程。但由于其主体是个人或自愿性团体(也称“初级行为团体”),因此,不仅其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较高,而且面临着普遍的外部效应和“搭便车”问题。综合来看,这种制度变迁具有自发性、局部性、时滞性和渐进性的特点。
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自上而下、具有激进性质的制度变迁类型。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国家强制力最大程度上弥补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自发性、局部性、缺乏约束力等缺陷。它不仅能比以初级行为团体低得多的费用提供服务,而且可以利用其“暴力潜力”降低制度变迁中的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因此,在一个国家正式规则的创设和修订过程中,一般都是以中央政府为主体来组织新制度安排的供给。但是,这种制度变迁也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政府的制度安排有可能是基于经验而不是根据现实的需要,有可能出现不适应制度环境而出现低效率的现象。
观察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整个变迁过程可以发现,各阶段基本都是政府在向前推进。而金泳三政府时期对制度的改革,更是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此次改革中,韩国政府一直站在最前台,通过政府的权威和强制力保证了制度安排的较好运行。当时韩国已经实行了总统制,因此总统是政府的最高权力者。由此给我们带来的另一启示是,在研究为何是金泳三政府带来了制度的改革时,不仅要考虑到制度变迁的周期性原因,还需要考察金泳三个人的原因。换言之,如果此次变迁主要推动者不是金泳三而是其他人,制度改革可能仍然不会成功。有鉴于此,本书第二章还将论及金泳三政府推行制度改革的主体性原因。
除了制度变迁周期理论和制度变迁方式理论外,制度变迁理论也关注制度绩效问题。所谓制度绩效,指的是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达成的效果或取得的收益。如上所述,制度在完成一个周期的变迁后,会保持较长一段时间的均衡状态,直到收益出现大幅度递减,进入到下一个周期的变迁。在均衡状态期中就需要对制度绩效进行评估,以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尽可能大地发挥现有制度的社会功能。对金泳三政府改革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而言,制度经其改革后进入到均衡阶段。因此,我们同样有必要对改革后制度的腐败治理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估,并据此发现改革后制度尚存的不合理之处。事实上,韩国在金泳三政府之后的历届政府,都从更大地发挥制度实效性的角度,对该制度做了部分的修正。对于金泳三政府制度改革的绩效评估和后任政府的制度修补是本书第四章和第五章的核心内容。
本书主要采用的是文献研究方法。该方法侧重从历史资料中发掘事实和证据。与直接、实地的调查研究相比,文献研究的特点在于它不直接与研究对象接触,不会产生由于这种接触对研究对象所造成的“干扰”,因而不会造成资料的“失真”。[69]本书的文献分析包括三种方式:
一是内容分析。内容分析是对文字资料的深入解读。本书主要依据的资料是韩国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五个法律文本。它们分别是1981年版的《公职人员伦理法》、1994年版的《公职人员伦理法》及其施行令、2009年版的《公职人员伦理法》及其施行令。通过深入地分析和对比上述几个文本的不同,可以清楚地确定金泳三政府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改革重点。
二是统计资料分析。统计资料分析包括对他人通过统计手段得出的数据的再次利用和分析。本书在评估金泳三政府制度改革的绩效时,评估的数据大部分来自韩国政府的统计数据库以及一些韩国学者自己所做的数据测量。
三是历史—比较分析。历史比较分析包括两个维度:第一个是历史分析,要求回溯和梳理某一制度、现象的历史发展进程;第二个是比较分析,要求与其他各国就这段历史的发展做横向比较。本书在制度评估和完善建议部分将对韩国的相关制度发展史与美国、日本等国的制度发展史做出梳理和对比,讨论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和公开制度的特点及其目前存在的问题。
四 本书内容安排
第一章是理论探讨部分。该部分将首先从理论层面探讨腐败问题的成因、后果和治理等,展示制度的内涵、功能及其与腐败治理的关系。然后具体讨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这种制度在腐败治理上的功效是怎样的。通过这种规范意义上的研究,为接下来的实证分析做好理论上的准备。此外,该章还将具体介绍制度变迁理论的发展,并结合该理论,详细分析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在韩国的演进过程。
第二章将进入到实证研究部分。重点探讨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为何偏偏是在金泳三政府时期而非其他政府时期达到制度均衡的状态,亦即探讨金泳三制度改革的成因。对改革成因的探讨将涉及三方面的因素。一是制度本身的因素,即从制度自身变迁发展的角度来分析;二是制度所处的生态环境因素,重在考察制度改革当时的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环境等;三是主体因素,侧重研究金泳三总统个人的原因。
第三章将通过法律文本的分析,展示金泳三政府对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具体来看,改革的内容包含了制度实施的所有环节,一是财产的登记环节;二是财产公开环节;三是审查处理环节。在财产登记环节,改革的内容包括扩大义务登记者的范围、增加登记机关的数量等;在财产公开环节,通过修订法律,该环节得以首度正式实施;在审查处理环节,改革的内容则包括强化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权限、加大处罚力度等。
第四章将综合使用体制内评估和体制外评估数据,对金泳三政府制度改革后的效果进行评估。体制内评估数据来源于财产的审查机关——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每年公布的审查结果和实际查处发现的案件,体制外数据来源于韩国学者对制度效果所做的问卷调查和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报告。在效果评估的基础上,该章还将继续讨论改革后的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重点对制度所规定的登记主体、登记财产的范围、公开对象以及惩处措施等方面进行考察和分析。
第五章首先将分析金泳三政府之后的几届政府在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的建设上所做的工作,指出金泳三政府之后的诸届韩国政府虽然都对制度做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都未离开金泳三政府所确立的制度的基本框架。随后,借用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中心在预防制度研究领域所建立的模型,该章还将给出韩国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合理化的完善建议。
最后是结论。该章除了对前五章的内容进行总结之外,还将介绍我国公职人员申报制度发展的基本情况,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韩国相关制度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给出我国制度建设的可行性意见。
[1] 〔美〕约瑟夫·奈:《硬权力与软权力》,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97~98页。
[2] 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第51~63页。
[3] 中国监察学会秘书处、中央纪委监察部外事局、纪检监察研究所编译《国外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法规选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第1页。
[4] 公务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务员是指占有国家编制职位并由公共财政支付其报酬的公职人员,狭义上的公务员是指在政府中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公务的常任制公职人员。本书所指的是广义上的公务员。
[5] 梁国庆:《中外反腐败实用全书》,新华出版社,1994,第322~324页。
[6] “4·19”革命是指由于1960年4月18日高丽大学的示威学生遭到政治流氓袭击,继而引发的自4月19日开始的波及全国的示威游行。在此次运动后,李承晚宣布下野并流亡美国夏威夷。第一共和国结束。
[7] 参见韩国国家记录院国务会议录第66次《公职人员财产登记法案》内容。
[8] 〔韩〕徐源锡:《韩国反腐败政策的变迁》(上、下),载王伟、车美玉等《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第123页。
[9] 韩国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十条(1981年12月31日)。
[10] 韩国法制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公职人员伦理法》第十条(1993年6月11日修订)。
[11] 林喆:《当代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难点及对策》,《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9年第9期,第27页。
[12] 龙兴海:《公职伦理建设论纲》,《中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553页。
[13] 中国监察学会秘书处、中央纪委监察部外事局、纪检监察研究所编译《国外公务员从政道德法律法规选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第64~84页。
[14] 〔韩〕徐源锡:《韩国反腐败政策的变迁》(上、下),载王伟、车美玉等《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第117~171页。
[15] 〔韩〕徐源锡:《韩国反腐败政策的变迁》(上、下),王伟、车美玉等《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第268~280页。
[16] 王伟、车美玉:《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的经验与启示》,载王伟、车美玉等《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第259页。
[17] 王伟、车美玉:《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的经验与启示》,载王伟、车美玉等《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第261页。
[18] 张忠义:《韩国财产公开防止腐败》,《瞭望》1995年第43期,第41页。
[19] 费京润、闫萍:《韩国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法学杂志》1997年第2期,第40、46页。
[20] 姬亚平:《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第27~30页。
[21] 陈君:《财产申报制度是廉政之必要条件》,《社会》1994年第5期,第23~24页。
[22] 何向南:《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设想》,《人民检察》1995年第1期,第58页。
[23] 宋文斌:《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初探》,《中国刑事法杂志》1995年第4期,第25~27页。
[24] 周金恋:《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第72~74页。
[25] 曹贵宝、刘宏勋、刘书增:《加美韩新等国家和地区财产申报制度及经验的借鉴与启示》,《邯郸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74~79页。
[26] 孔凡河:《韩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路径变迁及启示》,《行政论坛》2010年第6期,第99~102页。
[27] 刘重春:《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借鉴意义》,《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9期,第96~101页。
[28] 敖依昌、刘益良:《韩国金泳三政府反腐廉政新举措述评》,《重庆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第113~116页。
[29] 李国强:《韩国总统金泳三反贪污内情》,《国际新闻界》1994年第1期,第13~14页。
[30] 张学谦:《金泳三加强廉政建设的举措》,《国际展望》1994年第6期,第20~22页。
[31] 章平平:《金泳三与韩国的反腐败运动》,《理论观察》1993年第6期,第57~58页。
[32] 张晓燕:《金泳三政权:通过改革建立新秩序》,《中国党政干部论坛》1994年第12期,第38~39页。
[33] 黄兆群:《论韩国前总统金泳三》,《烟台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37~42页。
[34] 부정방지대책위원회:『公職資財産登錄制度의實態와改善方案』,부정방지대책위원회,1997.注:此处原书名为“资”,韩国学者著书时的通常做法是将韩文书名直接转换为繁体汉字。但转换后的繁体汉学书名一般会有误,不符合汉字使用习惯。此处是保留了原著的书名。但同时也带来了使用上的问题,即注释和正文中的文章标题有所不同。正文中笔者改成了符合汉语习惯的且是简体字的标题。(后同)
[35] 金重陽:『우리나라공직자재산등록제도에관한연구』,서울대학교석사학위논문,1985.
[36] 최영준:『우리나라공직자재산등록공개제도에대한평가』,국방대학교석사학위논문,1995.
[37] 심재필:『공직자윤리확립을위한재산등록제도의실효성확보방안에관한연구』,경남대학교석사학위논문,1998.
[38] 羅鐘焄:『公職者財産登錄制度效率性確保方案에關한硏究』,全南大學校석사학위논문,2001.
[39] 나관주:『公職者財産登錄制度實效率性確保方案硏究』,서울시립대학교석사학위논문,2005.
[40] 统计数字来源于韩国国会图书馆,http://www.nanet.go.kr/,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2月30日。
[41] 홍정선:“公務員(公職者)의財産登錄義務”,『考試硏究』,1993(06),52-61쪽.
[42] 이상진:“공직자재산등록공개의효과성”,『경상대학교사화과학연구소학보』,1993(01),78-84쪽.
[43] 김중양:“공직자재산등록제”,『考試界』,1994(03),114-129쪽.
[44] 이왕재:“공직자재산공개의문제점분석과정책제언-공직자윤리위원회의운영을중심으로”,『상명여대사회과학연구』,1995(01),231-259쪽.
[45] 이효성:“개혁실마리공직자재산공개”,『한국논단』,1995(05),75-82쪽.
[46] 정일섭:“재산등록및공개제도에관한연구,”『사회과학연구소논문집』,1997(01),99-112쪽.
[47] 김종성:“공직자 재산등록제도의 문제점과 개선방안에 관한 제도적 접근”,경실련 공청회 발표논문,2000.
[48] 이병철:“한국공직자재산공개에 대한 평가와 정책방향”,『울산대학교 사회과학논집』,2003(01),56-72쪽.
[49] 박흥식:“이창길.공직자 재산등록 및공개제도에 대한 공직사회 이해관계 집단 간인식의 차이”,『한국부패학회보』,2010(06),64-90쪽.
[50] 구자용:『행정통제의 이해』,서울전예원,1995.
[51] 최병선,『정치행정 비리와 대응방안』,서울대학교출판부,1995.
[52] 전수일:『관료부패론』,서울선학사,1996.
[53] 반부패국민연대:『반부패지도』,서울사람생각,2001.
[54] 이상안:『공직윤리봉사론』,서울박영사,2000.
[55] 강신택:『한국행정학의 논리』,서울박영사,2005.
[56] 나중식:『한국의 공직윤리』,서울경제경영,2010.
[57] 有关腐败方面的代表性学位论文有:차재상:『공무원 부패방지에 관한 연구』,광주대학 교 석사학위논문,2012;이상범:『공무원 부패방지 정책의 효과성 인식에 관한 연 구』,경상대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2008;이덕환:『우리나라 부패실태와 공직자의 부패방지방안에 관한 연구』,공주대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2007;유인영:『한국부패 통제기구에 관한 연구:부패방지위원회를 중심으로』,연세대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2004;김성호:『공직부패 방지를 위한 제도개선에 관한 연구』,건국대학교 석사학 위논문,2003;임영찬:『공무원 부패방지에 관한 연구』,중앙대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2001;崔炳允:『韓國 官僚腐敗의 防止方案에 관한 硏究』,漢陽ᄎ학교 석사학위논 문,1999;金昭怜:『公務員의 腐敗防止에 관한 硏究』,檀國大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1998;崔瑾變:『관료부패의 원인과 방지전략에 관한 연구』,東義大학교 석사학위 논문,1995;朴天ᅳ:『公務員腐敗의 防止戰略에 관한 연구』,慶熙ᄎ학교 석사학 위논문,1992;南勁旭:『第 5 共和國의 腐敗防止政策에 관한 硏究:公職者 倫理法 을 中心으로』,서울ᄎ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1987;趙永載:『한국의 서정쇄신과 공 직자부패방지』,서울ᄎ학교석사학위논문,1980;劉基天:『公務員 腐敗防止策에 관한 연구』,동국:大학교석사학위논문,1970。
有关公职伦理方面的代表性学位论文有:김대성:『공직윤리 확립 방안에 관한 연구』,고려대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2011;형남주:『공직윤리 문제와 해결바안』,조선대학 교 석사학위논문,2010;김태호:『지방공무원의 공직윤리 확립방안에 관한 연구』,충남대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2003;金春植:『公務員의公職倫理 確立 方案에 관한 硏 究』,湖南大학교 석사학윈논문,1998;孟基永,『우리나라 公職倫理 確立 方案에 대 한 硏究』,擅國大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1996;玄京浩:『公職倫理의 提高方案에 관한 硏究』,江原大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1993;,金永國:『韓國 公職倫理 確立方案에 관 한 硏究』,國民ᄎ학교 석사학윈논문,1992;,鄭龍彩:『韓國 公務員의 公職倫理 改 善 方案에 연구』,植國ᄎ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1991;金道相:『韓國 官僚의 公職倫理 에 관한 硏究』,嶺南大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1988;鄭鎭善:『公職倫理에 관한 硏究』,연세대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1983;김남득,『공직의 윤리』,明知대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 1979。
[58] 김규현:『公職腐敗에 대한 法的 統制 硏究』,대전대학교 박사학위논,2005.
[59] 김상식:『腐敗防止 政策의 實效性에 關한硏究:公職者財産登錄制度의 組織學習論 適 解釋』,고려대학교박사학위논문,2005.
[60] 咸友植 官僚腐敗 解消를 위환 公職倫理 確立 方案”,『전북행정 학보』,1991(04),67-85 쪽.
[61] 박경원:“우리나라 공직윤리제도의 문제점과 개선방안,”『감사 퉁권』,제 114호(2012 년 봄),32-35 쪽.
[62] 〔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2008,第5页。
[63] 转引自范如国《制度演化及其复杂性》,科学出版社,2011,第8页。
[64] 范如国:《制度演化及其复杂性》,科学出版社,2011,第8页。
[65] 杨国栋:《公共行政信息化制度变迁的发展动力与实施机制》,《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第91~92页。
[66] 周冰、靳涛:《青木昌彦的制度观与制度演化的进化博弈思想评析》,《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第59~65页。
[67] 关于制度变迁理论的论述,参见程虹《制度变迁的周期》,人民出版社,2000。
[68] 柳新元:《利益冲突与制度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第41~43页。
[69] 袁方主编《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第1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