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研究(2013年秋季卷/总第18期)
- 周晓虹 谢曙光主编
- 1236字
- 2020-08-29 09:10:42
一 引言
通过村庄选举和村民自治来观察村庄内部的社会结构,已经成为当代农村社会学研究的一条常规进路(贺雪峰,2003;仝志辉,2004),但依循此路径的研究作品对“贿选”这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禁止却在资源密集型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现象缺乏足够的重视。无论是对村民自治怀有理想主义情结的民主派学人,还是持守工具主义态度的务实派人士,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都是其不愿直视但必须予以纠正的负面现象。然而,这种现象在城镇化或者说资源密集化过程中的越发常态化正是村庄内部结构变迁的外在反映,其背后所蕴含的权力实践并没有因为不符合制度设计者的初衷而不再发生,正因为如此,对村级贿选现象的实证考察与深入了解可以成为透视当前乡村治理的一个特定视角。
对于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已有研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村级贿选的形成原因与治理方案。对于贿选的成因,学者们的解释集中于以下四点:一是有关村级选举的法律法规缺乏严密性且制度约束的刚性不足(黄宝久,2005);二是村级民主机制不健全,村委会的权力缺乏制约,这使得乡村新富阶层对村级政治资源与经济资源产生了强大需求,并以派系为单位展开激烈争夺(吴思红,2009, 2011);三是村庄中的选民素质处于低位,缺乏权利意识,容易为经济利益所驱动(吴思红,2010);四是乡镇基层政权对选举过程缺乏监管,未能履行职责(董礼胜,2005)。相应地,对于贿选的治理机制,研究者的主要观点有:加强立法,打击贿选行为;完善村级选举程序,强化村级民主管理;加强村民的民主教育,提高选民素质;严格执法,加强基层党政部门对选举过程的指导;等等(徐延山,2006;赖伟平,2008;吴思红,2010)。
上述研究是对贿选现象的初步探索,并未深入其内核,究其原因,在于研究者的目光只停留在村级贿选现象本身,而没有把它视作乡村权力结构形成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或者说,没有将贿选事件背后各种行动者的复杂关系展现出来。事实上,贿选只是乡村权力秩序形成或转换过程中的一个片段,这个片段之所以显得特殊只是因为它与外在规范并不吻合。但其为何能够嵌入局部地区的乡村社会,获得权力场域中各类行动者的支持或默许?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实地调查,并把贿选还原到乡村权力关系网络之中才能做出解答。
本文经验材料来自笔者2011年3~10月在吴镇的田野工作。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系笔者在浙中农村调查中获得的知识,不涉及先富能人通过贿选而参政的动机。韦伯(2005)指出,当观察者要把握一个行动的意义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借助于直接观察,二是通过考察动机进行说明性解释。舒茨将其视作意义的不同层次,二者不可通约(Ritzer, 2011)。笔者在文中之所以将动机问题悬置起来,是因为难以做到对这两个不同层次的理解同时展开叙述,否则,“我”在临时嵌入田野的生活世界中获得的知识将与和他者互动形成的主观体验混杂在一起,分不清什么是“我”,什么是“他”。从哲学上讲,人类的认知本身就具有主体间性,在此处,笔者只能先将“态度”放入括号里(bracketed),尽量展示“贿选”这一描述对象的客观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