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产权理论及其争论

(一)马克思的产权理论

在社会科学发展史上,马克思是一位十分重要的对产权理论进行过深入研究的社会科学家。马克思最初是攻读法学专业的,这使他能从法的角度深刻揭示产权的实质和内容,此后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使他充分认识到法学上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学方面的生产关系之间的内在本质联系。马克思对产权理论的研究和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论述了产权的本质。在马克思看来,产权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所有权。他指出:“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382页。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法律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98页。马克思又说:“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102页。

二是分析了产权的起源。马克思提出,产权最初表现为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习惯或普遍接受的规则和行为方式。之后,这些习惯或规则的受益者为强化和保护由此而来的既得利益,要求以法律形式进行硬性约束,形成法权。对此,恩格斯进行了诠释,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538页。

可见,产权的经济属性和法权属性两者缺一不可,但又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在时间上有先后,层级上有主次,先有经济关系,后有法权关系;同时,法权关系必须以经济关系为基础。马克思提出:“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第72页。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生产关系的变化,产权形态不断地发生变化。产权的最初或称原始形态是对自然条件的占有。“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他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第491页。可见,产权的最初或原始形态是直接的公有制。

随着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能力的提高,构成财产的内容已经从自然存在的原始要素发展为由劳动生产出来的要素,具体内容主要是生产工具。对劳动工具的所有,标志着产权的第二形态。马克思说:“这是第二种历史状态,他按其本性只是作为第一状态的对立物,或者可以说,同时作为已经改变的第一种状态的补充物,才能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第501页。产权的第二存在形态是劳动者对劳动工具的直接占有,其性质与原始形态的产权没有本质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在产权关系的物质内容上包含了生产工具。这一历史时期的所有权“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私人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829页。

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分工和劳动产品交换的发展;社会分工和劳动产品交换又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使产品占有上的不平等有条件产生。一些自然条件好的,拥有较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部落或家庭,把战俘或贫困氏族成员作为奴隶。在这种状态下,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土地和劳动工具甚至连劳动者本人都归统治者所有。这就是被马克思称为第三种产权形态的特征。“这种形式实质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第502页。第三种形态实质上是以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以前的私有制和私人所有权。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资本主义的产权形式产生。在资本主义产权形式下,劳动者已经成为自由人,他们一无所有,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也没有生活资料所有权,唯一所有的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权。马克思说:“在资本的公式中,活劳动对于原料、对于工具、对于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都是从否定的意义上即把这一切都当作非财产发生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第500页。也就是说,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成了劳动者的非财产或非劳动者的财产,成了资本家的财产。我们把以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称为产权的第四种形态,或直接称为资本主义的产权形态。

资本主义的产权形式其表象显示其平等性。无论是在商品市场还是劳动力市场上,交换主体的身份都是平等的,都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但是,在资本主义的产权形式中,所有权对资本家和工人具有完全相反的意义。马克思认为,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偿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在资本主义的产权形式中,财产是“过去的或客观化了的他人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第454页。实质上是对过去无偿劳动的占有。在这种产权形式下,所有者不仅有占有别人无偿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且转化为日益扩大地占有别人无偿劳动或产品的权利。

三是阐述了产权的形式和特征。马克思系统分析了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各种产权形式后,指出产权是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能形式在内的一组权利束。这里所说的所有权指财产权利的排他性所有,是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是指实际使用财产进行生产活动的权利。马克思说过:“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第493页。支配权(或称管理权)是在一定界限内对运营一定量财产、资本或价值所从事的生产或市场活动进行具体组织管理的产权权项。使用权是产权主体利用、改变或消费客体的权能。收益权是对一定财产、资本或价值运营收益的要求权或索取权,它通常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与前四项权能相伴而生的,是在行使上述权能的基础上,各权能主体要求获得收益的权利。产权具体形式诸如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既可以统一于同一权利主体,也可以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采取分离的形式或进行不同的权利组合。产权集中于同一权利主体是一种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形式,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方式,指出独立的农民和个体生产者都属于这种产权形式。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资本主义企业中所有权与支配权开始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435页。

在产权分离的条件下,各项权能又可以有不同的组合形式。在资本主义土地租赁经营条件下,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马克思说:“正如土地的资本主义耕种要以执行职能的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作为前提一样,这种耕种通常也排除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显然,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纯粹是偶然的情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847页。这种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就是“资本和土地的分离、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的分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847页。马克思还说:“在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只是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占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904页。

随着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发展,所有权进一步和占有权分离。在间接融资条件下,资本的所有权分解为储户的“资本所有权”及银行的“借入资本所有权”,资本的占有权为资本家所有,支配权由经理人掌握。马克思指出:“但是一方面,因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同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即货币资本家相对立,并且随着信用的发展,这种货币资本本身取得了一种社会性质,集中于银行,并且由银行贷出而不再是由它的直接所有者贷出;另一方面,又因为那些不能在任何名义下,既不能用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职能,所以,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85,第436页。在直接融资条件下,资本归全体股东所有和占有,董事会掌握“借入资本所有权”,董事会和经理共同拥有支配权。

四是提出了公有产权的实现形式可以是多样性的。马克思在研究亚细亚土地所有制时分析了公有制产权形式。在这里马克思特别强调了公有产权实现形式的多样性,指出:“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即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第472~473页。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产权仍然可以是分离的,“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891页。

五是论述了产权形式与生产方式的关系。马克思提出产权形式要求与生产方式相适应。马克思认为产权起源于社会生产实践活动,是一个随生产力发展不断变化的历史过程。马克思指出:“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32~533页。这是因为生产力作为社会生产中最活跃的因素,处于不断运动变化的状态之中,而“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发展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363页。。因此,“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2~33页。。马克思认为产权演变的动力来源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对范畴所形成的社会运动,当旧的生产关系不能适应新的生产力水平并阻碍了生产力发展的时候,新的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就将取代原来的生产关系。在此基础上,必将形成新的产权形式。因此,一个时代的产权形式是与这一时代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

六是分析了所有权与收益分配的关系。马克思在揭示剩余价值生产的秘密时曾经提出,剩余价值是雇佣劳动者创造的,生产剩余价值的秘密在于劳动力成为商品。职能资本家作为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凭借的是他们所拥有的生产的组织和管理权。货币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拥有的法律意义上的货币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并不会为它们的所有者创造出剩余价值。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收入分配关系时发现,作为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利润的第一个占有者并不是它的最后所有者,依照法律,货币资本所有者和土地资本所有者,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利润的生产,但也都要与在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一起分配利润。这样,剩余价值则被分割为工厂企业主收入、商人利润、银行家利息和土地所有者的地租。

马克思指出:“资本(并且土地所有权,资本把它当作自己的对立物包括在内)本身已经要把一种分配假定作为前提,那就是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要被剥夺,那些条件要在少数个人手中集中,那一些人又对土地拥有排他的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921页。

马克思在分析产权与收入分配关系时,还发现这样一个问题:货币银行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收益分配权的基础是货币和土地所有权;而职能资本家并不拥有转化为资本的货币和土地的所有权,职能资本家对企业主收入的索取权来自他对资本的使用权或支配权,来自他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着生产管理的职能。职能资本家通过支付利息和地租取得货币资本和土地资本的使用权,通过支付工资取得对劳动力的支配权,按照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规定也就取得了对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占有权。

此外,马克思还对所有权及由所有权所决定的收益分配权继承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存在私有产权的社会条件下,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可以继承,“废除继承权不会使社会革命开始,而只会使社会革命完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74,第652页。他还认为,继承权的消亡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改造的自然结果,而绝不能倒过来。

(二)西方产权理论的基本论点

西方产权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遍认为,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系统提出是在20世纪30年代,其标志是1937年科斯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此后,德姆塞茨、阿尔钦、菲吕博腾等许多经济学家参与到产权理论的研究之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和观点,推动了产权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1.关于产权的定义

科斯认为“产权是对(物品)必然发生的不兼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的权利的分配。它们不是对可能的使用施加的人为的或强制性限制,而是对这些使用进行选择时的排他性权利分配”。科斯的定义指出产权是对使用权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科斯的产权理论最初是从研究外部性即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性入手的,他所说的产权的使用权并非单纯指具体物的使用权,还包括在物权基础上所产生的外部收益或损失的承担权,关注的是对此承担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分配所产生的不同后果。

德姆塞茨和阿尔钦的产权定义则更强调界定产权的意义。德姆塞茨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这种按特定方式行事的权利将进一步“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他进一步指出,产权是“授予特定的个人某种 ‘权威’的方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从不被禁止的使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待物品的使用方式”。

贝尔和尼科尔森特别强调了产权的法权性质,并且指出产权是一组权利束,是围绕所有权衍生出来的有关财产权利的划分和组合。贝尔指出:“在法律上,产权的实质就是不同所有者不让除他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占有、使用、控制某物的能力,是意志的专有领域,是使用或滥用的权利。”尼科尔森认为:“产权是所有者和所有权的各项权利的法律安排。”

菲吕博腾的产权定义更接近产权的本质,他认为:“产权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的一些被人认可的行为关系。社会上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描述为界定每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种经济关系。”

2.关于理论取向

西方产权思想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亚当·斯密曾指出:“每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由他所代表的阶级本性所决定,亚当·斯密的思想取向是私有制,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因此古典经济学(包括新古典经济学)都没有把产权的私有作为研究的重点对象,但私有制天经地义的思想一直影响到当代。

重新将产权理论引入经济学的是制度经济学派的奈特和康芒斯。奈特在1921年发表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的著名文章中,指出新古典经济学有关人是完全理性的假设并不完全成立。他承认人的天性中包含有投机、冒险、机会主义行为等特征,因此经济制度中充斥着道德上不负责任的随意性。因此,经济学的任务是建立制度,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增强人的行为理性。奈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以私有产权明晰为特征,由资产所有者支配企业并对其冒险行为承担资产责任;支配权与风险责任的对称,客观上可以起到限制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与奈特同时代的康芒斯于1934年出版了《制度经济学》一书,书中将市场经济中人们相互之间所有冲突和联系的起因都归结为产权交易,而交易的有效性取决于交易秩序,交易秩序建立的前提则是从法律上明确私有产权的排他性,法律上对私有产权排他性越肯定,产权交易秩序的有效性越强。因此与亚当·斯密一样,奈特和康芒斯都是主张私有产权的。

1960年科斯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文中科斯就外部性市场失灵问题对传统理论提出挑战,强调指出政府管制不是克服外部性市场失灵的唯一手段,私有产权下的市场具有克服自身外部性缺陷的功能。如果不考虑交易成本,无论法律将产权最初分配给谁,只要私有产权界定是清晰的,产权交易就可以无成本地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而无需政府采取减税或补贴措施。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一定理的意义在于拓宽了市场机制有效性的适用范围,使外部性不再成为市场失效的理由。但科斯本人也认识到交易成本为零是一个并不现实的假设,因此他说:“当交易成本大于零时,交易双方调整合同协议以致产值最大化的积极性将会消失。至于消失的是哪些积极性,要看执行的是哪些法律,因为法律决定着必须签订哪种合同,才能造成产值最大化的行动。而不同的法律原则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判断具体结果如何不能靠直觉,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科斯第二定理。科斯第二定理实际是说在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产权交易不能完全实现帕累托效率,人们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做有限的调整;或者因为调整所需要的交易成本过高而只能容忍现状;或者只有改变法律上的规定。法律规定对资源配置的重要性使科斯第一定理中私人产权市场的作用大打折扣。

继科斯之后,开始有大批的西方经济学家将产权研究的兴趣放在所有制问题上,德姆塞茨是其中的代表。德姆塞茨认为,提供外部性内部化的激励是产权在促进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而公有产权边界模糊是许多外部性产生的原因。他以土地所有制为例,指出共有土地条件下每一个人在实现公有权利价值最大化时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不会全部集中于他自身,其他成员会为其承担一部分成本或分享一部分收益,如过度放牧或过度劳作导致动物存量和土地的丰瘠程度迅速下降的损失是由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分担的,个人只承担其中的一小部分。在德姆塞茨看来,公有产权的非排他性是注定要导致公有土地滥用的。这就是哈丁所说的“公地的悲剧”。而在私有产权条件下,过度放牧或过度劳作造成的后果要全部由私有土地所有者一个人承担,为此他必须要考虑未来的成本和收益并确定适当的土地集约化使用程度,这样外部性随着产权的私有化就被内部化了。

当然,私有化可以减少外部性并不是说私有产权条件下不存在外部性,例如,在私有土地上建水坝仍会引起邻近土地水位下降,产生外部性。为此,德姆塞茨进一步指出,与公有产权条件下相比,私有产权将这一外部性内在化的成本大大降低。这是因为公有产权条件下,随着产权主体的增多,一项外部性会侵蚀许多人,由此产生的“搭便车”行为会提高谈判和签约成本。德姆塞茨在修筑水坝的例子中指出:“假定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在犁田的过程中,看到第二个共有者在相邻的土地上建水坝,而这位农民更需要水像原来那样流入田里,因此他要求建坝者停止筑坝。筑坝的人说道,‘要我停止你得付费。’农民回答说,‘我很乐意向你付费,但是你怎样能保证给我回报?’筑坝的人回答,‘我可以向你保证我不继续筑坝,但是我不能保证另一个人不继续这一工作,因为这是一种共有财产,我没有权利排斥它。'”德姆塞茨对此评价说:“这种在私有财产安排下的两个人之间如此简单的谈判,我相信,这是单个的财产所有者要优于多个财产所有者的一个基本解释。事实上,所有者数量的增加,就是财产共有性的增加,它一般会导致内在化的成本增加。”

3.对私有产权理论的质疑

总的来看,西方产权理论的取向是主张产权私有化,但也有一些经济学家对此提出质疑。

质疑之一:纯粹私有产权的存在及在降低交易费用方面的作用

围绕科斯定理的争论自科斯定理提出伊始就从未停止过。科斯希望通过产权私有化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在许多经济学家看来并不现实并提出质疑。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科斯定理中的纯粹私有产权是不存在的,以消除外部性为目的的私有产权界定只会导致新的外部性。因为在相互联系的经济中,一方私有产权的绝对化行使,客观上可能损害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产权利益,即一方产权绝对化可能会导致新的产权界定不清,造成新的外部不经济,从而增大社会成本,使个别厂商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帕累托目标相冲突。正如巴泽尔所说:“每次交易都会使一些财富外溢为共同财产,也总会有人花某种代价占这个便宜。”考虑到交易之后产生的新的外部性,科斯的交易成本概念就是不全面的,也就是说科斯只考虑到产权界定或交易过程中的摩擦成本,而没有考虑该种产权界定方式相对于其他界定方式的机会成本。对此问题巴泽尔在分析“单一所有权”时做了补充,他划分了两种交易成本。第一种交易成本是指因生产性资本所有权错位(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双方必须进行交易才能组织生产)所付出的交易成本,这种交易成本与科斯的交易成本属同一范畴;第二种交易成本是指当个人拥有全部所需的生产资料,但因缺乏分工所受到的损失,是相对于生产性资本所有权错位时的机会成本。产权私有化可以节约第二种交易成本,而损失第一种交易成本;单一所有权则可以节约第一种交易成本,损失第二种交易成本。因此科斯定理中交易成本概念不全面会导致以交易成本高低为基础的产权制度比较不准确,为此“应该对事前事后的协议特性都进行考察”。一些经济学家还提出,即便是私有产权可以绝对界定,也不一定会降低交易费用,因为产权绝对私有化会形成产权垄断,垄断者之间的博弈行为不仅不会降低交易费用,还会导致市场的不确定性或市场失灵。

质疑之二:所有制是不是判断经济绩效的依据

与私有化的倡导者不同,一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公有经济在经济绩效方面并不必然低于私有经济。英国两位学者林史卓顿(H. Stretto)和莱昂内尔奥查德(L. Orchard)认为在判断私有经济和公有经济有效性方面必须首先设定正确的判断标准。如果以效率为标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成功的公有企业说明公有制并不等价于低效率。澳大利亚学者泰腾郎(Tittenbrun)对此曾作过经验分析,他对85篇有关产权与经济效益的论文进行了总结,其中有15篇证明国有企业比私有企业效率高,15篇认为无差异,因此至少从统计学角度看私有制比国有制更有效的命题不能成立。如果以效果为判定标准,则公有经济比私有经济更注重效率与效果之间的平衡,甚至会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追求社会效果。如果公有企业在完成不适合私有企业从事的任务时显示出低效率,而社会效果是好的,则这种低效率不应当成为反对公有经济的理由。其次,私有企业的激励机制也不必然优于公有企业。因为对一般企业员工的激励因素主要包括对金钱的欲望、晋升的追求和解雇的恐惧,而这三项因素在私有企业和公有企业中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在对管理者的激励方面,由于公有企业在追求效率的同时还有多重社会目标,所以公有企业经理与政府的关系比私有企业中经理与股东的关系要复杂,经理的经济绩效也更难以评价,但这些都不能说明股东对经理的监督效率一定高于政府对企业经营者的制约效率。强调所有者对公司法人的有效监督,即强调委托者的利益,则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必然受到忽视,造成其他主体积极性降低。另外,代理人或经理过于强调委托者的资产增值,可能会不顾企业的长远利益,而委托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也可能存在对公司或代理人的败德行为。贝利和米恩斯(Blair&Means)从现代公司制的发展看,股权日益分散化,私有企业管理者不但掌握着生产经营的决策权,而且其劳动报酬也不是根据其经济绩效由股东决定的,而是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经理人员的报酬激励与其努力程度之间的相关性大大地低于主流经济学家的设想。至于认为公有企业存在预算软约束,政府挽救低效率企业以至于影响效率的观点,史卓顿、奥查德认为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假定市场淘汰低效率企业是没有成本的。事实上,市场在淘汰企业的过程中,破产、兼并、重组都不是一瞬间可以完成的,其中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消耗大量的资源,成本也许很高。而政府的挽救行动如果奏效则可以避免这些成本,因此这种干预行动本身也可能是有效率的。

质疑之三:产权制度的决定性作用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超产权理论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无可辩驳的经验分析对传统的私有产权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该理论认为,在促使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方面,市场竞争比产权更富有决定性作用。面对变化的竞争环境,企业为求生存必须不断完善内部治理机制,而产权改革充其量只是企业改变其内部治理机制的手段之一。超产权理论以竞争理论作为逻辑起点,该理论包括竞争激励论、竞争发展论、竞争激发论和竞争信息完善论四个方面。竞争激励论认为竞争能产生三个方面的隐含激励:第一是信息比较动力,即竞争可以让经营者的能力和努力程度通过市场比较成为公开的、易识别的信息,从而更有效地监督和激励经营者。第二是生存动力,即竞争为经营者提供了两种结局——生存或死亡,经营者为了生存必须努力奋斗,提高效益。第三是信誉动力,即竞争成败是对经营者能力认定的最好手段,为建立个人信誉,经营者必须努力工作,争取成功。竞争发展论包括生存竞争筛选论和企业发展论。前者指竞争的优胜劣汰作用,市场竞争使效益的好坏对企业有了直接的、决定生死的意义;后者指正是有了竞争的优胜劣汰作用,效益好的企业才有可能在效益差的企业被竞争淘汰的情况下发展市场,扩大规模。竞争激发论探讨了决定企业竞争的基本因素,认为只要企业的目标利益存在冲突,短期违约利益大于长期合作利益,竞争力强的企业愿意竞争,竞争就会被激发,从而否定了只有私有企业占主导的时候才能引发竞争的论点。竞争信息完善论指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比较竞争有利于完善信息。由竞争理论可以看到,竞争的激发以及由竞争而产生的激励结果与所有权归属无关。任何所有制条件下,只要存在引发竞争的条件,竞争所产生的生死抉择就会迫使企业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提高有赖于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超产权理论并不排斥产权影响治理机制的短期结论,认为在短期内由于市场竞争还未达到最后均衡,企业之间会存在机制和效益的差别,这种差别可能受产权归属或其他因素影响,但这种差异最终会被竞争消除掉。

超产权理论在批驳私有产权有效论时指出,剩余索取权和资产的排他性占有虽然可以建立私有产权所有者对资产效益的关切激励,但是这种关心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并不必然转化为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行动。在垄断的市场结构下,经营者可以通过提高垄断价格获取更多的剩余,而不需要提高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和企业效率。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Martin & Parker)对英国各类企业私有化后的经营效益进行广泛比较后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私有化后企业的平均效益显著提高;在垄断市场上,私有化对企业提高效益的作用不明显。因此,他们认为企业的效益与产权归属没有必然联系,而与市场竞争程度高低正相关。另外,在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私有产权方对资产效益的关心有可能因“逆向选择”而背离提高努力程度的实际行动。

4.关于产权制度的变迁

以诺斯为代表的西方制度学派,利用交易费用概念和建立在这一概念基础上的制度选择理论,对人类历史变迁的规律进行了重新解释。他们认为一切社会制度演变的动因都可以归结为追求“潜在利润”。所谓“潜在利润”是指由规模经济、外部成本和收益、风险、市场等外部条件的变化引起的新的潜在利益。当现有的制度安排阻碍了这种潜在利润的实现时,就出现了变革制度的要求。但是任何社会制度的变迁都不是无成本的。当人们预期制度变迁所引起的交易费用高于变迁后所能够取得的潜在利润时,人们会被迫容忍现有的低效率制度,社会制度表现出暂时的稳定;而随着条件进一步成熟,一旦变迁的潜在收益超过变迁成本时,促使制度变革的行动便开始了。诺斯认为推动社会变革的力量包括个人、团体和国家。这三种力量的性质和利益来源虽然不同,但行动规律都应当符合“经济人假设”,即都是在进行成本和收益对比的基础之上选择最有利于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行动方案。另外,诺斯强调在任何一次制度的变革中,国家和意识形态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的主要功能是界定与实施产权,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决定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只有首先建立一个稳定的、对高效率的经济制度起支持作用的政治制度,高效率的经济制度的建立才是可能的。因此,制度创新大多数来自统治者而非选民,制度变迁也因而普遍表现为渐进式和改良式的变革,而非激进式、革命式的变革。意识形态的作用一方面表现为有利于增强制度的合法性,减少维持现有制度或维持创新制度的政治成本;另一方面表现为有利于克服成员间单纯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所造成的“搭便车”行为,这是任何的制度变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理论界关于产权问题的讨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关于产权问题的讨论源于对产权理论的不同理解和对中国改革尤其是对中国企业改革认识上的分歧,我国学者对产权理论和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

1.关于产权的定义

观点1:产权等于所有权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多,他们把产权视为关于财产的权利,并用所有权概念来解释产权。于光远认为:“产权(财产权)也就是所有权,它是某个主体拥有其作为其财产的某个客体(即拥有某个客体的所有)所能得到的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杨秋宝认为:界定产权概念可以从依次递进的三个层次来把握,进而形成完整的产权定义。一是从最基本、最简单的意义上说,产权就是一定主体对财产的权利;二是完整的产权是依据一定的社会法律、以所有权为基础的,由包括所有权在内的一组权利总和而形成的权利体系;三是产权实质上体现着产权主体通过权利行使行为而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

观点2:产权并非人对物的权利,而是产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樊纲认为:“产权不同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也不同于通常法律意义上所说的财产权,而是指在不同财产权(广义财产权)之间对各自权利与义务的进一步划分与界定。”

观点3:产权是一种选择权利

吴易风认为:“产权就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经济物品有多种用途,例如房子,你占有它,这是一个用途;出租是一个用途;出售是一个用途;把它作为遗产留给子孙后代,甚至立下遗嘱留给宠物狗都可以。”

观点4:产权区别于所有权,比所有权更宽泛

谷书堂认为:“产权毕竟不等同于所有权。产权包含一组权能,所有权只是其中的一种,但却是产权的核心部分。所有权在产权发生分解之前,尽管也包含着产权所包含的各项权能,但这些权能毕竟没有彼此分离,所有权永远只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多种。”

观点5:产权是一种收入索取权

魏杰认为:“产权就是对物品或劳务根据一定的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取一定收益的权利。”

2.关于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作为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等的一系列体制安排,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越来越成为人们讨论的话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关于现代产权制度的讨论一步步深入开展下去,在讨论过程中,形成诸多观点。

(1)关于产权制度的含义

观点1:法律制度论

霍云鹏认为:“产权制度是指产权主体形成、产权界定、产权经营和转让的法律制度。”

观点2:产权关系制度化

黄少安认为:“所谓产权制度是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划分、界定、确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化’的含义就是使既有的产权关系明确化,相对固定化,依靠规则使人们承认和尊重并合理行使产权,如果违背或侵犯它,就要受到相应的制约或制裁。”

观点3:行为准则论

杨秋宝认为:“产权主体的权利、行使权利的行为以及所发生的权利关系等,通过一定的社会形式被确定化、规范化,就形成产权制度”,“所谓产权制度,就是划分、界定、约束、保护产权和权利行使以及产权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制、行为准则等的总和。”产权制度应包括的内容为:“一是确定产权,二是划分产权,三是界定产权,四是约束产权,五是保护产权。”

观点4:制度安排论

胡峰认为:“产权制度是指既定产权关系与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最主要功能在于它能降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费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2)现代产权制度

观点1:生产力匹配论

魏杰认为:“现代产权制度是指和现代的生产力相匹配的产权制度,现代产权制度大致有5个方面的内容:产权清晰,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具有可交易性,产权组织体系合理化,产权是纯粹的经济性产权。”

观点2:生产方式适应论

林兆木、范恒山认为:“产权制度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等的一系列体制和法律规定的总和,而现代产权制度则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归属清晰,各类财产所有权的具体所有者为法律法规所清晰界定;二是权责明确,产权具体实现过程中,各相关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三是保护严格,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完备,各种经济类型、各种形式的产权一律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四是流转顺畅,各类产权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自由流动,以实现产权的最大收益。”

观点3:先进产权制度论

赵晓认为,现代产权制度不应以时间先后划分“现代”“近代”,而只有先进的产权制度才是现代产权制度。“先进的产权制度是 ‘政权’与‘产权’关系理顺、政权归位后产权到位的制度,所谓现代产权制度一定是建立在现代政府制度基础上的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则是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上的一种具体的产权实施形式。”赵晓强调现代政府制度对现代产权制度所起的关键作用,他认为“没有现代政府制度,就没有现代产权制度”,所谓政权归位,即“所有的权利均属于公民,公民为了自己的福利,愿意让渡某些权利予政府,政府则以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回报,由此形成公权与私权的界定”。所谓产权到位,即“企业有完全自由的创业权,完全自由的签约权,完全自由的交易、经营权以及对剩余的自由索取权。”

3.产权制度与效率

(1)公有产权制缺乏效率

观点1:公有制的外部性降低了效率

刘世锦认为公共产权制度伴随着大量未被内在化的外部性,因此大大影响了经济绩效。“公有产权成员对财产拥有平等的、无差异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平均性质导致个人的行为和行为后果的相关性很低。单一成员努力工作所形成的收益的增加值在平均分配给所有成员之后创造收益的个人只能占有其中微乎其微的一小部分,即公有制成员的个人行为后果基本是外部性的。这种外部性的结果是降低了公有制成员努力工作的积极性,‘搭便车’的行为不可避免。”

观点2:公有制下委托代理链条长,内耗严重导致效率下降

张维迎认为,“在公有制下,与最初委托人不同的是后续链条上的个人虽然也具有委托人身份,但是其委托身份却是通过对上一级的代理实现的。因此只有最初委托人具有监督代理人的自我积极性,而所有通过代理形式取得委托权的委托人(或代理人)及最终代理人为最初委托人服务的积极性只能来源于监督。经济共同体的规模越大,每个最初委托人分享到的份额越少;等级体系链条越长监督成本就越高。如果这些负面作用不能被监督的有效性所弥补,则最初代理人的最优监督积极性会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下降,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也随之降低。”“国有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是产权安排的结果。国有企业产权安排带来的一个主要弊端就是将企业由一个经济组织转换为一个政治组织,从而诱使企业内部人员不是将时间和精力用于生产性活动,而是用于权力斗争。”

观点3:公有制下缺少充分激励

樊纲认为:“国有企业账目上增长最快的部分就是工资支出和管理成本。工资支出包括奖金、福利等,如果再加上各种计入 ‘物耗成本’但发给职工个人的实物工资,工资支出增加得就更快。这也就是所谓的‘工资侵蚀利润’。”“企业亏损问题的背后,实质上是一个产权关系的问题,是一个侵犯所有者权利的问题。”“对国有经济,首要的一个问题是缺少那些有充分激励的、对资产效益真正关心的 ‘最终委托人’。”“其他条件不变,国有企业本身的效率和财产状况会不断恶化,这是这种制度本身演化的一种趋势。人们已经分析过的 ‘棘轮效应’‘预算软约束’‘败德行为’‘劣币驱逐良币’等原理对此进行了分析,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问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恶化。”

(2)企业缺乏效率与产权制度没有必然联系

观点1:充分竞争的外部环境是影响企业效率的真正原因

林毅夫认为,“对于私有制条件下的委托——代理结构来说,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和责任不对等的问题都是存在的,如果没有竞争性的市场以形成反映企业的绩效的充分信息,经营者侵犯所有者的问题同样得不到解决。”“在存在由充分竞争产生的平均利润率的情况下,每个企业的利润水平包容了关于企业经营好坏的充分信息。”“在存在市场竞争从而有了这种充分信息的前提下,进一步形成经理人员市场。这个市场的作用是依据经理人员的经营绩效对其进行奖惩,因而使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激励变成兼容的。”

观点2:竞争激励和治理机制对企业效率起决定作用

刘芍佳等超产权论者认为产权安排与企业效率没有直接联系,产权安排只是改变治理机制的一种手段,而企业效益主要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产权变换并不保证企业治理机制就一定变得有效率,竞争才是保证治理机制改善的根本条件。”“竞争不保证每家企业都能生存,但保证最有效益的企业得到发展。”“产权变化对改变企业的治理机制有积极作用,但是治理机制的改善才是产权变化的真正含义及目的。”“如果不同产权下的治理机制都类同并趋于完善,则产权变化对改变企业绩效不会有本质影响。”

观点3:社会成本过高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效率

李培林、张翼认为国有企业有增长无发展的重要原因是国有企业支付了巨大的社会成本。“从固定资产存量方面来说,是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额较大;从人员编制和内部机构的兴建方面来说,其非生产性人员较多;从社会福利保险费用支出等方面来说,其在企业生产总成本当中,又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3)公有产权宏观效率论

刘元春认为评价国有企业的效率状况不能单纯依赖于对其微观效率的判断,“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定位与发达国家是不一致的,与一般的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主体定位也是不一致的。宏观经济效率应当是中国国有企业具有的最为重要的特征”。“国有企业在过渡时期作为社会福利的提供者虽然严重地影响了自身的微观效率及其改制速度,但是国有企业的这种过渡性定位具有重要的宏观战略意义。”“从这种角度来说,国有企业作为过渡时期的社会福利提供者在宏观效率上是有效的。”

(4)产权制度间接影响企业效率

冯巨章认为:“产权制度(表现为一定的产权安排)对企业绩效起基础性、最终决定性作用,但它要通过管理活动,即在产权运行过程中才能发挥作用。产权决定管理,管理服从和依赖于产权。”“产权安排合理不是企业绩效的必要条件,它只是企业普遍有效率有活力的前提,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带来高效率。”“企业能否产生高的绩效关键要看在合理产权安排下管理得好不好,而在同样的产权安排下管理状况会不一样。”“产权安排不合理的企业只要有出色的管理人员并有相应的机制(如激励约束机制、市场竞争等)保障产权的运行,则还是有可能产生高效率的。”

4.产权制度改革

纵观围绕产权制改革展开的讨论,开始时的讨论重心是解决公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不兼容的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讨论的重心转移到如何在坚持公有产权的前提下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讨论的重心又转移到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问题上。

(1)如何解决传统的公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兼容的问题

观点1: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

周叔莲认为:“从原则上说,概括起来就是要打破整个社会的独家所有制,使社会上的众多企业成为有财产的真正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使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主要应该从两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是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相互渗透;另一方面是改革国有经济,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

观点2:发展混合所有制

魏杰等学者认为:“更现实的思路还是改革现行的公有制形式,发展混合经济,在多种所有制的相互融合与竞争中实现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互结合。”“现存国有制只能在比较有限的范围内容纳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能保证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的充分发展。对于发展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来说,它存在着先天的不足。由此可以得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一个条件,即必须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以弥补国有经济的不足。鼓励各种所有制之间的相互融合与竞争,在竞争中提高国有经济的效率,巩固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搞活国有企业的关键。但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单靠国有企业是难以实现的。只有通过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才能大大缓解。”

观点3:构建法人产权制度

刘诗白认为:“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般关系,实行市场经济要求把政府进行产品调拨与直接分配关系改变为以产权为基础的市场交换关系。产权制度改革是体制各个方面的改革都要涉及的共同内容。如: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要求进一步发展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个体、私营等企业,形成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改革是全面的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就国有企业改革来说,为了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以构建法人财产权为目的的深层次的产权制度改革是极其紧迫和不可回避的。”

(2)如何在坚持公有产权的前提下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讨论

观点1:让国家成为国有企业的债权人

张维迎认为:“将国有资产转变为国有股份,通过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股东职能,完成国有企业向现代公司的转变。”“将国有资产变为债权(不是股权)可以从根本上解决 ‘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因为这时国家作为债权人,获取固定收入,正常情况下,国家不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施行监督控制,而把这项工作留给真正承担风险的其他资本所有者(股东),例如,可以把资产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来经营,这就从根本上切断了政府主管部门干预企业经营的渠道。同时,经营者职业化的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因为那些真正承担风险的股东,会选择他们认为最有经营才能的人来经营企业,不会仅仅因为个人好恶而把真正有才能的人拉下马。”

观点2:为企业创造充满竞争的外部环境

林毅夫等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应该是为企业创造一个硬预算约束的公平环境。“相对于单一的产权主体而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实际上是国有资产产权的弱化。”“改革应从解除企业目前面临的各种政策性负担入手,以此硬化其预算约束,进入竞争性的市场,使企业的利润率能够真正成为反映其经营绩效的充分信息指标。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通过掌握这种充分信息就足以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观点3:国有企业从竞争性行业退出

苏东斌认为国有经济只应运行在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他的理解是,“国有企业的目标,更侧重于社会效益,而不限于企业本身经济效益;国有企业的作用,不是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不是与民争利,而是尽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的领域,主要是在非营利性、非竞争性的社会公共品和外部性经济范围。它更多地涉及各种基础设施范围,如公路、铁路、邮电、通讯业。”

董辅礽认为国家所有制的所有者很难到位,在竞争领域其竞争力天然弱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最宜于作为公益性的企业而运作。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特有的、不能替代或难以替代的功能所在,它们应该定位于此。”“按照这样的定位,现有的国有企业原则上应该从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来,集中于公益性行业和自然垄断性行业。”设立这些行业的国有企业,“是为了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而不是仅仅着眼于企业本身的效益”。

观点4: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

厉以宁认为,“只有推行股份制,按股份制的模式来重新构造我国的企业组织,我国的经济才能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在一般行业(竞争性行业)中,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只有股份制,才能使政企真正分开,使企业实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企业才会有活力。”

(3)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讨论

观点1:建立三级国有资产运营体系

谷书堂认为,不论是国有产权的界定和权能分解,还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最终成功与否,还是取决于国有资产运营制度的创新,即构造三级产权主体,建立三级国有资产运营体系。一是“国有财产所有权管理主体的构造”,应“设立纯经济性的而非行政性的国家国有财产管理中心来充任(经营性)国有财产所有权管理主体”。二是“国有财产价值经营权主体的构造”,“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进行股份投资从而拥有股权,它所拥有的显然是价值形态的权利”。鉴于国有财产过于庞大,“有必要在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和财产实体占有企业之间设立一批中介组织,国有财产价值经营权主体就是这类中介组织,姑且称之为国有财产经营公司”。三是“财产实体经营权主体的重构”,即“通过股份制改造对原来的国有和非国有财产实体占有企业的财产结构进行重组,变单一所有制为混合所有制”。

观点2: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

岳福斌认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突破口是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意味着企业财产不再由单一出资者投资而成,而是众多出资者投资的组合。”“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意味着民间资本进入该企业。”“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革目前应着重于一般竞争性行业,而且不能一哄而上。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多元化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如公募、私募、兼并、收购、联合发起、职工入股、企业相互参股、出售部分国有资产等。具体采用何种形式,取决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本身的运营状况,应灵活使用。”

观点3: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产权制度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课题组认为,“产权制度改革,一是要明确国有产权主体,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二是要妥善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国有产权归属问题,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引进多元化投资主体,改变原国有企业产权单一和一股独大的局面。”通过“确立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由“国资委对国有资产营运主体行使出资人职责,通过授权明确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观点4:建立自由企业制度

赵晓认为,要确立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就要政权归位,即“所有的权利均属于公民。公民为了自己的福利,愿意让渡某些权利予政府,政府则以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回报,由此形成公权与私权的界定”。通过建立自由企业制度(企业有完全自由的创业权,完全自由的签约权,完全自由的交易、经营权以及对剩余的自由索取权),真正做到政企分开。“中国自80年代起就讲政企分开,90年代起则开始呼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实,最关键的是确立 ‘自由企业制度’的理念,并以此改革政府职能。” “产权的到位只能是政权不越位、不错位下的产物。因此,中国的现代产权运动即 ‘民营化’以及相伴随的市场化运动正是政府管制的不断放松的运动。”

观点5:建立新公有制企业

厉以宁认为所有制改造是中国改革的根本。“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所有制改革。”“当前必须树立 ‘新公有制’概念,以坚定所有制改革的信心。”“公众持股的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新公有制企业,即公众所有制企业。”“中国的经济改革必然是走向新公有制的建立。”

综上所述,虽然对产权及产权制度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诠释,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及对企业制度的重要影响,却是为大多数专家学者普遍接受的共识,同时也说明,这一问题有待继续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