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育观念变化的原因及其影响表现

一 生育观念变化的原因

1.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改变人们的生育观

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被列入宪法,成为国家的基本国策。80年代以后各地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计划生育的条例、法规等。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社会资源都控制在政府手中,计划生育是以行政手段强制推行的,政府与个人家庭生育合约的达成属于一次性博弈,个人和家庭无退出的权利,而且违规的生育成本非常高。这种强制性的行政机制较大幅度地降低了生育率,收到了立竿见影的实际效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得生产成果的集体分配被家庭独立支配所代替,这在一定意义上已经触动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关系。这就使每一个农村家庭在明确所承包土地的权责利益的关系下,必须根据家庭资源的实际情况权衡生育给家庭带来的利弊得失。因为此时家庭生育的大部分成本和收益都内在于家庭,生育对于家庭可能产生的预期后果对生育决策者来说已经具有相当程度的确定性。集体经营回归家庭经营后农民家庭多生孩子,特别是生儿子,可增加家庭劳动力,满足壮大家族势力、尽快致富的需要。在我国农村,土地仍然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从家庭经济利益出发,追求较多的土地成为一种必然。由于农村家庭承包制改革初期,土地承包期限较短,变动频繁,又使农民家庭因多生育孩子而获得较多土地成为可能。虽然从集体来看,人口的增加造成土地的不断分割和重新分配,但从家庭来看,却可以通过人口的增加获得更多的土地。因此,土地按人口分配政策刺激了农民家庭的多生多育。1993年国家明确提出了将耕地承包期在原定的期限到期后再延长30年,并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客观上相当于一种制度再造,农民家庭可以在这一期限内充分整合家庭经济资源,将家庭的生育行为建立在较为理性的基础上,再加上计划生育政策的外力影响,人们的多生多育观念开始弱化。

2.市场经济体制对生育观的影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给我国农村家庭的生育行为带来深刻的影响和变化,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在的按人口平均的各种福利分配制度已荡然无存。家庭人口的多少与获得福利的多少已无直接关系,生育孩子成本的外部性完全内化于家庭。农村家庭多生多育行为失去制度激励,淡化了家庭生育意愿。市场经济在推动人口城市化的进程中,带来了人口流动和人口迁移的大大增加。一些农民直接进入市场、进入城镇,成为“离土不离乡”或“离土又离乡”的实际上的城镇人口。农村的许多地方通过开办“乡镇企业”,使其劳动力全部或大部由农业转移到非农领域。他们的生活方式已开始从农村型向城市型方向转变。他们像城市工厂的工人一样,每天工作八小时,领取月工资,有的还享受医疗保险和退休金待遇。这些人尚不具有合法的城市居民身份,然而,这一变化的意义却是极其深远的。尽管他们居住的地理位置没有变化,但是他们的价值观、态度及情趣直至追求都已逐渐不同于一个传统的中国农民。从发展趋势上看,农村家庭投在孩子身上的质量成本特别是教育成本将增加,教育投资将成为农村家庭一项重要的货币支出。表2-1显示,农村19.1%的人对子女文化期望是读到大专或大专以上,42.0%的人是越高越好,37.4%的人是顺其自然,读到哪供到哪。人口城市化、乡村城镇化加速进行,意味着农村从事第一产业人口比例下降,第二和第三产业人口比例上升。由于技术构成的差别,第二、第三产业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更高,尤其是文化素质。这驱动农村家庭生育行为由追求孩子的数量转到追求孩子的质量,由多生、多育型转向少生、优育、优教型。

表2-1 农村家庭对子女文化期望

中国改革和经济建设成果的取得,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民生育观念的转变,而整个公民生育观念的转变则取决于乡村生育观念的转变。生育观是指处于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环境中的生育主体对生育问题的根本看法和具体态度,它直接支配人们的生育行为,进而影响人口的生育水平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一种新生育观的形成是与一种旧生育观的消亡同时进行的。所以生育观转变的实质是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产生的新生育观与具有数千年历史的传统生育观斗争的过程,它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新观念不断积累、旧观念不断消亡的过程。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生一个男孩是中国乡村居民生育文化的底线。“在农民的生育需求中,最核心的是性别,其次才是数量和时间——早生是为了生男,多生也是为了生男”(陈俊杰、穆光宗,1996)。也有学者认为:将此“转换成操作性的语言,那就是至少要‘生一个男孩’。在我们传统的继嗣制度上,为了‘续绝’,有过继、收养、入赘等替补性办法,其目的,也正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形下,变通地满足生育的文化边际性”(陈震,1998)。传统生育观基于封建社会封闭式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劳动力数量和家族势力是人们最基本的生存资源。与之相适应,人们的生育意愿表现为“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生育动机主要是扩充家族势力,增加人力资源。现代社会是开放式的、分工发达的工业社会,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增强,人口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加深,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破产,家族制度随之烟消云散,劳动力素质而非数量成为最基本的人力资源。现代社会要求人们少生、优生、优教,生育动机兼顾社会、家庭、子代三者的利益,生育基点向社会、子代和小家庭转移。中国作为传统农业国,直至20世纪中期一直维持较高的生育率,是典型的农业社会的由死亡率控制的多育模式。1949年后,中国生育率变化较大,人口的生育模式已从新中国成立前的死亡率控制的多育模式经历低死亡率的多育模式转向自觉控制生育数量的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给我国农村家庭生育行为带来深刻的影响和变化,农村的生育观已由传统观念向现代观念转变并直接影响着农村的养老观念。据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乡村人口有6.62亿,65岁以上老年人的比重达到10.05%。如此庞大的老年人群对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需求是十分巨大的。由于我国实行城乡非均衡发展战略,二元社会结构的分割造成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相对薄弱。政府除对少数五保户、困难户和优抚对象进行救助外,基本上没有承担农民的养老责任。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集体积累十分薄弱,各种保障项目解体。这样,养老责任基本上由农民自己及其子女承担。理论界对农村养老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探索,学者们普遍意识到农村养老问题是中国养老事业的关键问题。我国农村地区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不仅快于城镇,而且老龄化程度也远比城镇高。各地区农村老年人口普遍增长、人口老龄化程度区域差距扩大的同时,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即成为十分沉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

二 生育观念变化对社会发展带来影响的具体表现

1.对人口结构的影响

一般来说,生育行为主要是妇女行为的结果,妇女持有什么样的生育观念,对生育行为有着更直接的作用。男子的生育观对生育行为同样有制约作用,但是男子的生育观不能直接产生生育结果,它必须通过妇女的生育观念作为中介条件,然后才能作用于生育行为。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农村妇女在人口发展过程中,只不过被看作一种生育后代、延续人类的工具,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妇女不可能产生独立的生育观。所以家长中长辈和丈夫的生育观直接成为妇女的生育观,直接作用于妇女的生育行为,即使妇女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有自己的生育观念,这种生育观念在生育行为的实践中也是无法实现的。如家里公婆和丈夫想要儿孙满堂,做媳妇的不愿意多生孩子,也是难以做到的。所以,在传统社会里,违背家长和丈夫的传统生育观念,农村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不仅没有政治经济地位,而且要受到种种惩罚。传统生育观念向现代生育观念的转变,不仅仅是生一个还是生几个的区别,生男孩好还是生女孩好的区别,最根本的区别应在于,在传统生育观念中,结婚生儿育女是天经地义的,妇女只是生育的工具。何时生育,生育多少,完全不由妇女的意愿所决定。生育观转变的根本,在于妇女由被动生育转为主动生育,是在妇女地位提高的基础上对男女平等的认识。因此,只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当前农村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大大提高以后,才有形成自己独立生育观念的客观条件,才有可能形成妇女自己的生育观。同时,也只有在现代社会里,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节制生育技术才能不断发展完善,这样才能为妇女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生育行为创造现实技术基础。只有在具备了这些条件的基础上,妇女独立的生育观才能最终形成并且具有能动性,才能制约和影响自己的生育行为。如果没有日益科学的避孕节育药品和避孕节育工具,妇女即使想控制自己的生育行为,也是不实际的。在现代社会里,日益发展的避孕节育技术传播到农村,使妇女希望自主地决定自己生育的愿望变成现实,而正是这种转变使得现代妇女期望的子女数趋近于妇女所生的现实子女数。表2-2显示,在农村妇女期望的理想子女数和子女性别中,希望生一男一女的农村妇女占69.1%,而希望生三个或三个孩子以上的比率却较低。

表2-2 农村妇女期望的理想子女数和子女性别

2.对婚姻观念的影响

我国婚姻历史的实践表明,生育是婚姻的重要目的。婚姻的目的是多重的,如为了传宗接代,为了祭祀祖先,为了扩大家族势力,为了增加劳动力,为了人伦等。但是这些目的中最重要的目的是传宗接代,其他许多目的大多是与传宗接代即生育密切联系的派生物。其次,我国婚姻历史实践还表明,未生儿子尤其是不能生育是婚姻离异的重要原因。正因为婚姻尤其是古代婚姻的重要目的是生育,那么未生儿子尤其是不能生育,家庭就无儿子来传宗接代,婚姻的重要目的就不能实现。那种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观念,会促使人们对丈夫和儿子有很强的依附性,刺激人们早生、多生。尤其是妇女希望子女众多会改善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同时在传统社会中,人们信奉多子多福,尤其是男性总是希望子孙众多,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因此,早生、多生子女成为双方共同的愿望。在男子占婚姻关系中主宰地位的情况下,男子的多子欲望会促进早生、多生行为的实现。即使女性不愿频繁生育,也无力改变这种状况。在当今农村,男尊女卑的观念已逐渐淡化并趋消亡,那种认为婚姻双方是平等合作关系的现代社会婚姻观念逐渐占上风,这种观念是在对婚姻行为科学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这种观念也反映在生育行为上,婚姻双方都尊重双方的意愿,只有在婚姻双方自愿一致的条件下才开始自己的生育。当然,这种尊重双方意愿现象的形成不仅是男女双方人格平等的体现,更是男女双方生育观念平等的体现。表2-2同样显示了农村男性期望的理想子女数和子女性别,希望生一男一女的占73.8%,而仅有8.8%的男性希望生三个孩子以上。当现代社会早生、多生逐渐失去客观社会条件的基础以后,这种婚姻观念会促使人们自觉去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目前,在当今农村社会,婚姻当事人双方中男性处于支配地位的观念和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地位是平等的观念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它们既互相交错地发挥作用,又处在逐步转变的过程中。

3.对家庭观念的影响

传统的封建家庭观念要求家庭的一切成员和一切活动都要符合家庭利益关系的要求,所有行动都要以家庭利益、家庭关系为起点和终点。在传统小生产条件下,劳动生产率很低,要增加家庭财富的拥有量,只有靠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只有家庭成员早结婚、早生育、多生育,才能使家庭拥有更多的人口,能为家庭增加财富提供更多的劳动力;只有早生、多生,有了较多的子女以后,才会形成家长和众多家庭成员的关系,家长才能在家庭成员中发挥权威的作用。现代社会包括农村社会,人们照样离不开家庭,家庭还具有存在的客观条件和基础。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农民外出务工并受城镇化影响,人们对家庭的依赖性降低,出现了家庭观念淡化的趋势,导致农村早婚、早育、多育的动力作用降低,晚婚、晚育的现象应时而生。下面的一组调查数据也许在某种程度上能印证当前的晚婚、晚育现象。当问到希望的结婚年龄在多少时,在被调查的农村男性中,11.9%的人希望结婚年龄在18~24岁,71.4%的人希望结婚年龄在25~29岁,14.3%的人希望结婚年龄在30~34岁,2.4%的人希望结婚年龄在35岁以上;在被调查的农村女性中,37.9%的人希望结婚年龄在18~24岁,51.7%的人希望结婚年龄在25~29岁,6.9%的人希望结婚年龄在30~34岁,3.4%的人希望结婚年龄在35岁以上。而当问到希望的初次生育年龄在多少时,在被调查的农村男性中,几乎没有人希望初次生育年龄在18~24岁,62.2%的人希望初次生育年龄在25~29岁,33.3%的人希望初次生育年龄在30~34岁;在被调查的农村女性中,17.9%的人希望初次生育年龄在18~24岁,64.3%的人希望初次生育年龄在25~29岁,10.7%的人希望初次生育年龄在30~34岁。其次,在当前的农村,男孩传承的传统功能如传宗接代、家庭劳作、养儿防老逐渐削弱,其基于性别优势带给家庭的实际收益递减,与传统农村家庭对男孩的高期望值形成落差,造成男孩偏好所具有的心理压力削弱。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逐步落实,人们意识到女儿也有共同的血缘。儿子可以传宗接代、赡养父母;女儿同样也可以传宗接代、赡养父母。儿子、女儿在传宗接代中具有同等作用新观念的产生,有利于形成少生、优生的农村新风俗。

三 影响当前生育观变化的因素分析

1.个人心理因素

传统社会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医疗卫生条件、避孕节育技术落后,人们基本无法对生育间隔做出判断和选择,生育年龄主要由婚配时间决定,在当前农村,随着经济的发展,生育观开始倾向于晚婚、晚育,即使多胎也希望增加生育间隔。表2-3显示出在被调查者中,如打算生育第二胎,其间隔年份在1~3年的占34.2%,4~6年的占27.4%,6年以上的占18.8%,而仅有2.6%的被调查者希望在一年之内生育。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逐渐推广使用的避孕药具,在目前农村已极为普及。人工流产的实行也使得避孕失败的妇女可以选择不生育。农村青年妇女在经济上逐渐独立的同时,在家庭中的地位普遍提高,以及生育妇女自身男女平等的意识觉醒。很多人虽然也希望生一个男孩,但并不认为这是必不可少的。中国传统生育观念中的传宗接代意识虽然并不受到排斥,但早已不是生育的唯一目的,更多的妇女将生育看作婚姻圆满的标志。并且,妇女自身的健康与发展已成为是否考虑生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处于生育年龄的妇女中,已开始有越来越多的人由于考虑到生育所需的精力、体力的消耗,推迟生育年龄或选择不生育。20世纪90年代妇女生育观念的变化并不只是体现在自觉少生,由多生向少生转变,更为重要的是由只重生不重育向重生更重育的方面发展。在生育上更加注重对子女的教育与培养,从孩子的成长考虑。孩子教育抚养费用的日益增长,也成了一些妇女选择不生育的原因。90年代以来,家庭结构与社会观念均随着经济改革而不断变化,无论对男性还是女性,结婚、生育已逐渐被视为个人的事情,社会舆论不再将不婚或不育者看作“怪物”,而越来越转向尊重其个人对生活的选择。随着社会舆论压力的逐渐减轻,年轻女性在婚姻与生育上出现了更加多元化选择的趋势。

表2-3 期望的理想子女生育时间间隔

另外,农村生育观的个人心理中,农民对少生男孩具有自己的忧患意识:首先是成长风险。由于意外伤害和疾病对家庭的影响非常大,很多家庭中父母、祖父母的生命意义全部寄托在男孩身上,这样的风险对于他们特别是年岁较大不能再生育的父母,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据专家推算和不完全统计,我国15岁以下儿童每年因意外伤害引起的死亡有40万~50万人,平均每天我国有40~50名学生因意外事故而早早地离开了人世。我国已有近100万个家庭失去了自己唯一的孩子。伤残、重病等伤害更多,这些意外事故包括疾病、车祸、火灾、水害、自杀等,所有这些横祸都潜伏在日常生活当中,随时可能降临。这些问题对所有家庭都是客观存在的生存风险。其次是成才风险。“独柴难烧,独子难教”,古有明训。一个孩子并不能绝对保证成才,如果孩子不成器,就可能成为大问题:老无所靠反成其累。还有一旦父母重病或者死亡或者离婚,那么对其生活将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所有家庭可能遭遇的问题他们的家庭也一样可能遭遇,而且由于缺少兄弟姐妹的相互支持,问题会更严重。最后是养老风险。一旦孩子离开父母去外地发展出现两地分居的情形,其家庭养老在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方面的支持上必然出现缺损的问题。农村大部分人都缺少社会保障,如果子女能力不足必然引起极大的社会问题,养老的重担都担负在该子女身上,家庭的养老风险更为巨大。

2.社会经济因素

当被调查者被询问到生育孩子时考虑最多的一项是什么,调查显示:30.0%的小学文化程度,42.3%的初中文化程度,37.1%的高中文化程度,39.1%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被调查者都对经济条件表现出了较大的偏好,比如孩子的抚育费和教育费。见表2-4。经济因素是促使人们生育观念转变的重要因素。农村经济发展对生育观的影响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对改变劳动力需求来实现,并通过人口流迁直接或间接影响人们的生育决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从经济落后的地区、产业和部门向经济发达的地区、产业和部门转移,技术进步、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由数量的扩张转向质量的提高,从而产生了降低农村生育率的客观要求,进而改变了主观层面的生育观。农村经济发展也通过提升生存条件改变着人们的生育观。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衣食住行条件的改善,使农村人口死亡率大大降低。社会承担越来越多的原来由家庭承担的职能,使农村过去以高出生率为保障的人口均衡的意义丧失,而且,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们有了发展的需求、享受的需求,生活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生育、养育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弱化,从而有利于农村生育观的转变。农村经济发展还有利于新的生活方式及在此基础上的农村新生育观的确立。随着农村教育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农村已逐步消除旧的、传统落后的文化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尤其重要的是,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了妇女的就业参与率,使妇女意识到就业机会的选择越来越取决于智力的差别,而非性别的差别,有利于农村妇女形成现代生育观。

表2-4 农村家庭对生育孩子考虑最多的因素

3.国家政策因素

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周皓承认,目前中国民众的生育意愿同政策导向之间仍然有相当大的差异,目前较低的生育率水平是在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下产生的,而并不是人们生育意愿的真实表现。另有学者认为,人们的生育愿望并非是多生,而是要求生男。他们关心的不是子女的多少,而是子女的性别结构。因此,他们的观念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期望基本是一致的,这表明政策通过权力和意识形态,已经渗透到农民的生育愿望中,少生也已成为他们愿意接受的规范,并能自觉地遵守这一规范。调查显示,随着人们文化程度的提高,人们对国家计划生育独生政策的认同程度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在调查中,人们会看到这样一种事实:第一胎生男孩的年轻夫妇,95%以上的人自愿接受和采用避孕措施。对于这种现象,经济学的观点会认为,人们不愿多生,完全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他们害怕经济处罚,国家计划生育处罚措施使生育成本大大提高,从而消解了人们多生的念头。当然,对多生的处罚政策,意味着将给多生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在某种程度上对他们起到强制和制约作用。但是,事实上,农民并非完全按经济规则来行事,而较多的是按价值规则做出选择。“家家都有男孩,我也应该有”也就成为每一个已婚夫妇的价值标准和信念。所以,第一胎如果生了女孩,他们谁都不愿接受避孕。虽然政策规定,第一胎生女孩者,当女孩满四周岁时,可以申请第二胎准生证。但是,很少有人等到女孩满四周岁时才打算生育,多数人是顺其自然。如果第二胎生了男孩,则皆大欢喜,罚款对他们来说也无所谓,他们早已有心理准备。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有了男孩。只有当第二胎,政策规范与农民的价值信念便有了一定的出入和矛盾。农民常常在规范与价值之间进行调和,并选择一条中间策略或隐蔽性策略。以此,既可满足规范的要求,又有助于实现自己的价值信念。例如,在外地偷生者,生女弃之或让人抱养。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在形式上服从政策;二是为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做准备。总之,在他们的观念里,政策的含义就是:一家不能超过两个孩子。只要满足这种需求,就算是没有违背政策。让我们从看一看调查者做的一个假设(如果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两胎不作任何限制,您希望这两胎子女性别的理想构成是什么?),非常有趣的是,96.9%的人希望是一男一女,而这显然在很大程度上有别于人们生育的真实状况。

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是影响人们生育观念的硬性因素,计划生育的工作重点已向以人为本、为育龄人群提供更周到的优质服务转移,这将会更加满足贫困地区育龄群众生育健康和采取节育措施的需要,从而为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创造更有利的条件(谭克俭:《社会变迁中的贫困地区人口发展特征与趋势》)。新阶段开展的“奖励少生”的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重要制度变革。

首先,是使农民的人权得到尊重。从超生罚款到少生优生奖励扶助的转变,不仅是计划生育手段、措施的改变,而且包含着政府观念的转变,从高压下的强迫实施到奖励式的政府扶助,是政府“以人为本”执政思想的真实体现。

其次,是有利于农村性别均衡。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强力阻止人们的生育愿望,虽然能降低出生率、遏制人口过快增长,但另一个直接的后果是:男女性别比例失调。我国现今试行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不仅体现了政府对双女户的特别扶助和关爱,也使农村无儿子家庭的老人获得良好的尊重和基本养老保障。这将从利益导向上有助于矫正“重男轻女”的社会陋习并最终形成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从而有利于我国男女性别的均衡协调。

最后,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突破。在农村,农民几乎没有社会保障,于是“养儿防老”的观念才特别严重。推出“奖励少生”的政策,其深层意义就在于开创了农村社会保障新途径。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0%左右,人口数量众多,生活水平较差,加之农村有别于城市的生产经营模式,一直以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直难以建立。现在通过“奖励少生”的办法,不仅可以有效控制农村人口,而且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模式。奖励少生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压力、促进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一项长期、稳定的良好策略。由于它要求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现仅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年满60岁的农村老人才能获得计划生育奖励,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落实了农村的社会保障政策,使生育少的老人们无须依靠儿女经济上的帮助,晚年生活就有了保障。而超生者不仅要承受较大的生活负担,且年老时又不能享有国家提供的养老保障,这一有一无的鲜明对比,优劣昭然,自然引导后来的人们减轻养老顾虑,自觉采取计划生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