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主

民主,作为一种概念,其内涵十分丰富。怎样界定和理解民主概念,是政治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在政治学的词汇中恐怕没有哪个词比民主的含义和解释更多。自希罗多德(Herodotus)首次提出“民主”的概念以来,几经嬗变,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包罗万象的名词。关于民主概念的泛化和争议,英国学者Keith Graham曾经指出:“十八世纪以前,每个人对民主是什么都有一个清晰的概念,但很少有人拥有它;而现在的情况正好相反,每个人都拥有它,但对民主到底是什么却不再有那样清晰的概念了。”Keith Graham, The Battle of Democracy, Wheat Sheaf Books Ltd.,1986, p.1.的确,在民主概念被普遍认同的今天,理解民主首先需要回到民主最基本的含义上来。

(一)作为“多数统治”的民主——词源含义

在现代西方国家语言体系里,如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俄语等语言中的“民主”一词,都是从古希腊语的“demokratia”一词演变而来。古希腊语中的“demokratia”一词,由“demos”和“kratos”两部分构成,“demos”的意思是“人民”“地区”,“kratos”的意思是“统治”“管理”,因此所谓“民主”是指“人民的统治”或者“人民的管理”。可见,民主最初的词源含义就是“人民的统治”或“人民的权力”,也就是说,人民直接地或选举代表来统治和治理国家。因此,民主一词自产生之时就是一个政治概念,其最初的含义表明了人类对于自治与自主政治信念的理想追求。

民主的发展虽历经两千五百多年,从一种个别的小范围的社会现象,发展为普遍的大规模的政治价值和社会制度,但要给民主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仍然非常困难,也不可能有一种对世界各国普适的民主模式。简单来说,民主,就是主权在民,就是多数人统治的国家形式。民主是作为一种区别对立于君主独裁和贵族寡头统治而存在的政治方式,最有效的功能是防止专制和暴政。

民主理念的深入人心,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尤其是18世纪后,市民社会的兴起和神权政治的衰落,使得民主的价值开始凸显。多数人的统治,其政治合法性基于多数人的意志,有助于避免和消除专制,提倡政治自由和权利平等。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民主是世界上绝大多数人所追求的共同价值。当今很多国家和政府都标榜自己是民主国家和民主政府,也就说明了民主所体现的人文价值是人类共同追求的政治理想。

民主既然是人民的统治,就需要由多数人及其代表来行使权力。选举、自由、公正、广泛参与,这些都是民主的本质要求。民主意味着主权在民,也就是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民主不是替民作主,不是为民作主,而是由民作主、以民为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数统治。

(二)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制度含义

民主反映了以多数统治为核心的政治哲学价值,也实现了每个人自由平等追求政治权利的愿望。而要实现这一政治价值和理想,就需要将其转化为人们可以感知的客观存在。因而,正如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表述的那样:“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01页。民主不仅具有合法性,还具有现实的制度实现形式。民主就是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民主作为国家形式或国家形态,是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利益相联系的,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是民主的实质内容。”王惠岩主编《政治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第274页。民主,与专制相对,在多数原则的指导下,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平等权利;民主,与专政相对,对多数人的民主就必然带来对少数人的专政。

从民主发展的历程来看,从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孟德斯鸠到卢梭,西方民主理论启蒙学者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说”“三权分立”等民主价值诉求,正是通过近代以来的民主制度和实践得以保障和实现的。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等民主价值的灵魂,需要民主政治制度作为重要载体。因而,“人们应当恰如其分地看待民主,将其视为一种由制度安排构成的工具,其目的在于达到任何社会都判定为有价值、值得追求的目标”〔美〕霍华德·威亚尔达:《民主与民主化比较研究》,榕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167页。

虽然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源远流长,但对民主的评价却经历了起伏波折的不同阶段。18世纪前,尤其是古希腊哲学家,把民主作为共和制的变态政体而存在。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民主政体是现实条件下不完美的政体当中最好的一种。当然,民主不是完美的,不能包治百病。自民主诞生之日起,也就带有了固有的缺陷。比如说,重多数而轻个体,多数主导的民主暴政、政治效率损耗等。然而,现代政治的逻辑起点是民主,是众多国家统治的普遍形式。这就意味着民主具有难以抵抗的优越性,同时民主的缺陷也在进一步得到弥补。

民主制度是迄今为止所有可能的政治制度中的最优选择。民主有益于多数人而非少数人,有利于促进社会繁荣;民主带来了有序的竞争规则,避免了无序的对抗和突发矛盾的可能;民主以多数人而非少数人的利益为政治合法性基础,避免了少数统治者政权更迭带来的社会动荡。民主不是万能的,它的优越性也是相对的。它不能保证政治决策的绝对科学,却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少数人决策失误而带来的损失;它不能根治腐败,却大大提高了腐败的成本和代价;“它不能保证所有执政者都不脱离群众,但它能够明显地降低执政者脱离民众的主观故意性”王长江:《学会用民主的方式解决问题》,《上海党史与党建》2007年第5期。。民主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和政治价值,同时也体现为一种国家制度,且这种民主的国家制度经过人类民主政治的实践已经上升为具有合法性和优越性的普遍选择。

(三)作为“公共生活”的民主——治理的含义

作为国家制度形式的民主,主要是针对政治统治方式而言的,也就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合法性的来源是多数人的民主权力。而在政治统治之外,公共生活和公共领域的社会治理更需要民主的介入。有效的社会治理需要最大范围最大可能地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少数人的利益。公共管理对治理的界定是:“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5页。民主的社会治理以“公意”为重,以“公意”为先,必然限制少数人个人私欲的膨胀,有效地增进公共利益,也有效地实现个人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民主,是一种宏观的国家形态,更是一种微观的治理形式。在最朴素的意义上,民主总是与公民参与紧密相关。没有公民广泛参与的民主,是虚假的民主。古希腊的城邦制,就是公民直接参与公共生活的范例。民众的参与能够有效地促使共同体良性运作和循环,维持一种自我调节和运转的状态。古典民主理论家卢梭曾经强调:“参与公共事务对于民众而言,具有教育功能、民主训练功能、正当化功能和共同整合的功能。”〔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24~26页。因此,卢梭主张的民主,就是个体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主治理有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更好地实现民主治理,就需要同时关注民主治理的实质和程序。每个人平等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理念是现代公民社会的价值追求,然而民主治理的程序是否能保障,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在一个共同体内,能够实际从事治理、做出决策的毕竟是少数,有效的社会治理也只需要少数人的操作。所以,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治理,不仅要民主地选举代表人,还要每个人参与到治理的程序中。这就需要实行参与式的民主治理,将公众纳入公共生活的领域。在公共生活中的公共参与,是动态的民主,是实质的民主,是公共生活的重要建设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