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不满,该怎么办?

情景再现

某棉纺织厂是一家员工集资筹建的集体企业,历经了几次破产重组,在1993年与日本一家会社达成合资协议成立新的纺织有限公司。改制后的合资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改善,从原棉纺织厂承继过来的企业员工们都住进了单位分配的福利宿舍。然而,纺织厂所在的市要建一个大型商贸广场,政府计划对原棉纺织厂家属院居民房屋进行拆迁。面对刻薄的补偿方案,高昂的房价,纺织厂许多员工拒绝签署拆迁协议。多次协商不成后,多名员工的住房陆续遭到强拆,抵抗不住压力的人只能签下补偿协议。最终,坚持维权的只剩下寥寥数人。

僵持两年后,2013年11月,剩余的几家住户陆续收到了市法院发来的答辩通知书,原来,市房产管理局向法院递交了拆迁裁决申请书,要求按照《商贸广场二期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给予被申请人拆迁补偿,并请求法院依据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拆迁裁决书》裁定强制拆除。收到答辩通知书后,被申请人认为该申请不合法,要求进行听证。

案例解读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的房屋拆除程序。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有严格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了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供的一系列材料;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这一规定指出了房屋被征收人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听证。在听证会上,被征收人可以就一些问题提出质疑,如强拆申请人市房产管理局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书有无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是否已经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还可以围绕评估公司的选择是否合法、评估报告送达程序是否存在缺陷、评估结果是否显失公平、评估报告是否超过有效期限等方面提出意见。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1条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当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据上述规定可知,听证会虽然并非征收补偿的必经程序,但在多数人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有义务组织听证会。本案中,拆迁伊始纺织厂的许多员工即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难抵压力而被迫签署补偿协议,虽然最终坚持维权的员工人数寥寥,但综合考察整个案情,应当认为该案符合“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形”,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维权提示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尚不完善,但总体而言基本权利救济机制已经初具规模。房屋征收必须遵守协商谈判的原则,违背原则作出的拆迁裁决书,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如果征收人滥用职权,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只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一定能扭转不利局面,重获公正。

法律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1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11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12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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