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拒绝拆迁的住户实行断水、断电是否合法?

情景再现

李某是北京市A区农民,李某结婚后,经党支部和村委会研究决定,分配村西荒废空闲地200平方米给李某一家作房屋宅基地使用。李某在此宅基地上修建了面积约180平方米的住宅。2010年8月1日,北京市A区建设委员会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进行A区某一级开发项目的建设,李某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经评估,李某一户的征收补偿总额约为20万元。李某认为补偿额偏低、极不合理,且没有按照市场价格评估,20万元无法在北京购房,因此,拒绝签订补偿协议。8月10日,李某家的自来水被停止供应。

案例解读

本案中,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作为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单位利用停止供水的方式逼迫李某一家搬迁,已经严重影响了李某一家的正常生活,属于违法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仅明文禁止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限制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还对此规定了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断水、断电的情况,各地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比如,《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减少对现场未签协议的单位和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良影响,采用停水、停电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由建设委员会责令改正,立即恢复水、电;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

维权提示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遇到断水、断电、中断供暖等情况的,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并及时记录、统计自己的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准备。实施房屋征收的单位和个人造成被征收人损失的,需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

法律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7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31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24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