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居住者是否就是被征收人

情景再现

小张和小李是一对新婚夫妻,为了上班方便,他们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套两居室。一个周末,夫妻俩正在家品茶看书,几个自称是辉腾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他们家里,称这片小区要进行征收,而这套房屋就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小张和小李同意就补偿问题与辉腾房地产公司进行协商。正当双方讨价还价时,房屋的出租人老王得知了此事,主张自己才是合法的被征收人,并出示了相关证明。

案例解读

本案中,小张和小李是房屋的实际使用者,房屋的出租人老王是所有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地产公司究竟该向老王进行赔偿,还是向小张和小李赔偿呢?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谁才是真正的被征收人。征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正确认定是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可见,该条例明确将被征收人限定为房屋所有权人。

事实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房屋所有人虽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仍然享有对房屋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因此,征收房屋时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属于理所当然。但房屋征收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因此,也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在实践中,一些征收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将大部分补偿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引起纠纷,应追究其责任。

维权提示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认定被征收人的资格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当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了买卖、赠与、继承等处分行为,问题就会变得相对复杂。对此应当区分情况处理:第一,分家析产的,以达成的协议为准,或以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为准。第二,发生继承的,以遗嘱或被继承人达成的析产协议为准。第三,在买卖房屋的情况下,没过户的仍以原房主为被拆迁人。第四,发生翻建、改建、扩建的,以经批准的申请人为被征收人。

法律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第4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