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利用本集体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必须经过征地程序吗?

情景再现

某村村民邵某等7人合伙在本村开办酿酒厂,与村委会签订《乡镇企业用地协议书》,协议约定邵某等人办厂占用某村土地2.5亩,用地期限为10年,每亩每年补偿1000元。随后邵某等人提交了《乡镇企业立项计划申请书》,经某村村委会和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政府。当年8月,县政府批准了邵某等人的用地申请,并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案例解读

乡镇企业,是指以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为主,在乡镇或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主要包括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五类。所谓“以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为主”,是指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占投资总额的50%以上,或者投资额虽不超过50%,但在企业中处于控股或者实际支配地位。乡镇企业经营方式灵活,经营范围广泛,有利于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优化农村地区产业结构,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但乡镇企业在资本、技术、交通、市场等方面往往不具有优势。因此,为发挥乡镇企业的作用,国家一般在政策上给予乡镇企业特殊照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使用本集体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只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即可,不需要经过土地征收程序。国家对乡镇企业在用地问题上放宽限制,一方面是考虑到乡镇企业对农业、农村的促进作用,放宽用地限制可以降低其用地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乡镇企业大多不稳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某些企业经营不久便会破产、倒闭,如果严格贯彻“先征后用”的原则,可能会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本案中,邵某等人系某村村民,在本村投资开办酿酒厂,该酿酒厂的投资全部来源于本村农民,在性质上属于乡镇企业。因此,该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本集体土地。

维权提示

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可直接申请利用集体土地,除此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土地征收程序,“未征先用”“边征边用”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28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