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征地批文超过两年未实施,农民能继续耕种土地吗?

情景再现

某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以解决企业用地问题为优惠条件吸引外商进驻本市。不久,外商甲与该市政府签订了《投资意向书》。市政府根据外商甲的指定,决定征收城郊的一块土地供甲修建厂房。几个月后,此项土地征收通过审批。然而,外商甲经进一步考察,认为该市投资环境不佳,决定放弃在该市的投资计划。市政府只得暂时搁置该片土地征收的后续工作。三年后,外商乙决定在该市投资,要求政府将该片土地出让给自己修建厂房。于是市政府根据三年前的征地批准文件重新启动征地实施程序。但村民认为三年前的征地批文已经失效,不能据此执行,不同意征地和拆迁,要求继续耕种该片土地。

案例解读

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往往意味着变更土地用途,重新利用土地资源,将农用地转化为非农用地。因此,我国对农用土地的征收实行了严格的审批制度。

“征而不用”是我国征地实践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由于现代社会经济高速运行,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几年前的征地批准文件一般是以当时的条件和状况为依据,几年之后很可能已经不合时宜,如果仍然以原来的征地批准文件为依据进行征地,容易引发纠纷。为了遏制“征而不用”的现象,防止土地长期空置,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征地审批之后实施征地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批准后超过两年尚未实施征地的,征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不得再以原批准文件作为征地依据。实践中,还有一种类似的情况,即如果集体土地已经完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程序,并出让给用地单位,但用地单位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县级政府可以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土地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本案中,三年前的征地批准文件已经失效,市政府不能再以此为依据实施征地方案。如果确需征收该片土地,必须重新启动征地报批手续,再以新的批文为依据实施征地。否则,农民有权拒绝征地,并继续耕种该片土地。

维权提示

征地批准文件有两年有效期的限制。相应地,针对土地征收的维权也有时效限制。对土地征收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村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37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