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动了我的权利?拆迁补偿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 1360字
- 2020-08-26 14:00:23
10.为建私立学校征地合法吗?
情景再现
某县人口密集,中学生数量庞大,但全县仅有不到十所公立中学招收高中生,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公立中学每年的招生名额非常有限,许多学生为了读高中,往往需要交付数万元到数十万元择校费甚至只能去外地求学。某外商认为在本县创建私立高中前景较好,于是投资数千万元,向有关部门申请在该县西郊某村的一片土地上建立一所民办中学。考虑到成立民办中学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地教育资源匮乏的问题,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迅速着手进行征地审批事宜。但某些村民认为,私立学校属于营利性质的单位,不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县政府为建设私立学校征地涉嫌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依然涉及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首先必须由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然后方可将该片土地出让给建设单位或个人。但土地征收不是随意的,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集体土地,反之,基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土地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列举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即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以及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教文卫体、资源环境、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建设的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属于为公共利益征收。虽然该条例的调整对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但一般认为,该条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适用于土地征收程序。可以看出,上述条例主要是从项目的目的、用途来界定公共利益。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关键并不在于项目营利与否,而在于是否实际上为大众所必需,是否造福于民。
本案中,考虑到该县教育资源严重匮乏的现实情况,政府为建设民办学校而征收土地,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因此,征地行为并不违法。
维权提示
征地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是绝对单一的,可能是多元化的。判断征地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时,不能简单地因为项目的营利性而否定其公益性,行政机关可能侧重于项目的非营利目的从而认可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无权异议,利益相关的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判断存疑的,仍然有权利提出行政复议,解除疑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8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