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征地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情景再现

黄冈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黄冈市区2012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土批〔2014〕×××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用)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14年3月12日

三、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及面积:黄州区赤壁街道办事处龙王山村;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汪家冲村、万福村、新河村集体土地面积共4.8239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执行鄂政发〔2014〕第××号文件,土地补偿费29.7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35.64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2.97万元/公顷和土地补偿费22.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33.3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2.775万元/公顷。

安置途径:货币安置与社会保险安置(地面附着物另行补偿)。

六、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村委会和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凡现场调查后,抢建、抢种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案例解读

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往往存在村民、村集体、政府、开发商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诸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征地活动和谐有效进行,必须保障利害关系人尤其是作为弱势方的村民的知情权。因此,发布征地公告是土地征收的必经程序之一。然而,不明确的征地公告非但不能有效化解矛盾,反而可能引起更多不必要的纠纷。因此,明确征地公告的内容至关重要。《土地管理法》第46条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政府的公告义务,即“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征收公告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综合这两部文件的相关规定,一份完整的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上述黄冈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在内容上比较完整,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如仅仅公告了被征土地的面积及所处的村集体,而没有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人、具体位置、土地种类。

维权提示

公民对土地征收程序享有监督权。当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政府发布明确、合法的征地公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6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5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5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