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同一开发项目能否拆分为几批申报征地?

情景再现

某县政府拟建设一个大型高新技术园区以吸引投资,计划占用县郊某村集体土地100多公顷。据项目负责人透露,由于该项目需要征收较大面积的集体土地,如果上报国务院审批,程序非常严格,周期也很漫长,县政府没有把握,也不愿意错过招商引资的最佳时机。考虑到该项目的占地面积已经大大超出了省级政府的审批权限,且省内也有年度用地指标的限制,县政府于是采取了“分年度逐步申报”的策略,将该项目所涉及的100多公顷耕地分为三批,逐年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结果,在该项目组的公关下,三批征地一一顺利通过审批,工业园区也逐步投入建设。《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批准机关和实施机关的权限划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45条,征收基本农田的,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及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除以上情况之外的其他征地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在实践中,许多项目的计划征地远远超出了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地方政府为了顺利获得征地批准,往往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规避法律对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规定,将本应该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大面积征地项目拆分为几个,分批上报给省级人民政府,然后再打通省内关系,拿到征地批准。这种做法看上去很“聪明”,但其本质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漠视,不利于保护耕地资源,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中,该项目需征地100多公顷,已经大大超出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依法应当上报国务院批准。但该县投机取巧,将项目用地“化整为零”,分三批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其做法已经严重违法,应予以追究。

维权提示

“化整为零”是一种恶意规避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违法行为,是法律和国家政策严厉禁止的。遇有类似情况,有利害关系的集体或村民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土地资源,维护集体利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5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